增值税的历史并不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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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历史并不久远,增值税概念最早是由德国的西蒙士(C.F.Siemens)于1921年正式提出,1948年初步形成于法国,1954年在法国正式成形。增值税由于它良好的税收中性特点受到了其他国家的青睐,并迅速地在全世界范围内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可是,各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却是有宽有窄。理论上,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将避免重复征税,内在的制约机制可以降低征管以及监管成本,这就要求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涉及到所有的商品和劳务。当然,这是增值税制的一个理想境界。国际上著名的增值税专家艾伦·A·泰特也认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含从生产到零售的各个环节更加可取。虽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越广,越能体现其效率上的优势,但是增值税的征收上具有较高的管理和奉行成本,从这个角度来讲,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可能覆盖到所有领域。
近几年,中国在增值税方面不断改革。2008年提出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2009年初开始全面实施,同时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也开始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的增值税从销项税中扣除。但这一次改革,固定资产中占主要构成的厂房车间等不动产并不在扣除之列,这使得中国的消费型增值税名不副实。所以在2010年初国务院公布立法规划将增值税立法列为力争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并于2011年初提出了增值税扩围改革,此次改革的思路是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从制度上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问题,逐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和企业科技创新及研发。
二.国外研究现状
总体来说国际上对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以及征收效率等优点是一致认可的。
爱伦·A·泰特在其《增值税—国际实践和问题》中讨论了四类因不同原因可能会在增值税体系中被区别对待的情况,分别是“褒奖”性货物、难征收的货物及劳务、零售商和小业主、农业,他在文中主要列举了欧盟国家及其他一些国家有特色的处理方式,从实践的角度说明了如果想要对这些问题在增值税政策中给与区别对待,将会给纳税人及税收征管者都带来更多的麻烦,他认为有些问题如国家为保证民生而采取“褒奖”的货物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而不是低税率
或免税方式处理;对于难征收的货物及劳务在考虑征收成本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零售商和小业主,可以用适当的变通方式进行管理,只要行之有效就可以应用。
斯蒂芬·R·刘易斯在他的《寻求发展的税收:原则与应用》中,认为“增值税实质上是一种具有一系列抵免以前每一加工和分配阶段所付税额规定的一般零售税。抵免制可以避免如周转税所带来的税额累计。”而“易管理、税基广的增值税可以减少一些其他形式销售税所具有的不良属性,特别是可以消除税额在行业成本结构中的意外积累。”但同时他也提到在欠发达国家增值税的应用存在着一些弊端,就是因为增值税要求企业有更加全面的帐簿记录,而且增值税的综合课税范围意味着包括更多的纳税单位,增加管理成本。某些“必需品”因为政治压力而不能被纳入征收范围,减弱了增值税的普遍性,农业部门规模相对较大,也减弱了增值税的普遍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税务专家范德·P·甘地认为:一个好的增值税制应当把小企业排除在增值税之外,最好是对小企业全体豁免。小企业数量众多,又无法要求它们建立可信的账簿,对它们征税在征管上十分复杂,会带来许多麻烦,而且,即使对它们征收增值税,也不会带来多少收入。何况,把这些小企业排除在增值税之外,意味着他们不享有税款抵扣权,他们所购进的商品已经被征过税了,豁免的只是它们自身应当缴纳的那一小部分税收。
三.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流转税在整个税制中占主体地位,所得税则次之。而流转税中最重要、收入占比也最高的当属增值税。因此,自增值税在我国开征以来,国内对它的研究一直都很多,观点也很多。
胡雅娟(2010)认为,扩围要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将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第二阶段再将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等其他服务纳入征收范围。第三阶段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经济领域的所有经营行为。
吴尉(2010)从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以及造成税负不平衡多个角度阐述增值
税目前存在的问题。建议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应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办法,先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业纳入征收范围,其他的逐步过渡。另外,也应将农业纳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首先选择那些已经形成现代化规模、商品化程度也已经较高的农场或者农工商联合公司等进行示范改革,促进农业发展。
魏陆(2010)认为增值税扩围改革应坚持渐进性与稳健性的原则,对特殊行业应采取过渡措施。可以分行业逐步开征增值税,或者也可以一步到位,一次性将所有行业均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但对一些特殊行业先视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简单征收管理,待经济发展以及税收征管达到相应水平后再逐步规范征收管理模式。
孙纲(2011)在分析了增值税扩围可能会遇到的困难之后,承认一步到位的优点,但是最大难点就是面临的矛盾太复杂,一时间解决不了,而认为分步实施可以克服一步到位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从个别行业先试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认为先试点的行业应该选取交通运输业,因为交通运输业同生产经营关系密切且比较简单可行。
中央财经大学的蔡昌(2011)认为,我国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后,将会迎来至关重要的增值税“扩围”改革,增值税“扩围”范围的选择应包括横向与纵向的双向“扩围”,横向应该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仓储业、代理业及资产交易等服务行业,从而使得生产、流通及服务链接一体,形成连贯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作者认为金融保险业应该是“扩围”改革的禁区,国家可能一直都不会将其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之中。
路春城、李磊(2011)认为我国现行的消费型增值税仍存在诸如固定资产抵扣范围界定模糊、征税范围过窄等问题,从理论上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该包括商品和劳务流通的所有领域和环节,但作为一项税收制度,其征税范围受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体制、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增值税的扩围应基于国情基础上,且与其他改革相配合,循序渐进方能成功。’
赵丽萍(2011)认为,我国的增值税扩围改革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视角入手,应优先改革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在税率设计上,扩围后的增值税税率应适当延续营业税行业差别税率政策。同时,扩围后的增值税抵扣机制应考虑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