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写作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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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写作注意事项
一、合同的涵义和作用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合同。根据《中
(1999年3月15日公布,自1999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的规定:“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
合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们在经济交往中,为了保证信守所定事项而制订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文件,也是管理经济的有效手段。
合同的作用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合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 有利于商品生产的专业化和相互之间的协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专业化
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对其相互间的协作要求也越来越高。通过签订合同,把各商品生产企业的产、供、销衔接起来,稳定了协作关系,这就促使各部门为履行合同条款,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促进同类企业的横向协作,由单纯的生产向生产经营型转化。
3 有利于加强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企业执行合同的好坏,可以显示企业经营管理的好坏。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在审定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情况时,也就随之对其合同执行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堵塞一些漏洞,督促与协作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这就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国家监督和宏观管理。
4 有利于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签订单位或个人都要根据合同的条款去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减少扯皮、推卸责任的现象。对于不执行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仲裁机关或司法部门要依法进行裁决,这就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合同的种类
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合同种类的多样性。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的种类会越来越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列举的合同,是以合同的业务性质和不同内容为分类标准的,按照这个标准,可以把经济合同分为以下几类:
1 买卖合同。购销合同是供方将产品销售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它的特征是:(1)买卖合同是典型的转让财产合同。供方将其产品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给需方,并因此丧失了该产品的所有权。由于国家是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因而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转移的只是产品的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
(2)买卖合同的物品必须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流通的物品。属于计划内产品的购销,必须按照分配计划指标签订合同。
2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又叫包工合同。它是建设单位与承包、承建单位为完成某一工程而签订的协议。它的特征是:
(1)建设工程的计划性强。当事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和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2)要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建设银行通过信贷和结算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物资部门管理基建材料设备的供应和使用;对大型的重要工程,国家有关单位要直接参加竣工的验收工作。
3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和定作方之间为完成一定的工作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它的特点是:
(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方为满足定作方的特定要求而制作的特定物。
(2)承揽方在发生意外情况时由自己承担风险。
(3)该合同用留臵定作物的方式担保。
4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托运方与承运方之间为完成一定的运输任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的特征是:
(1)合同标的是提供运输服务即变更货物的存放地,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
(2)除托运方和承运方外,通常还有第三方(收货方)。收货方不参加签订合同,但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3)承运方因过错违约,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只能按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
5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方和存货方之间,
为保管一定货物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它的特征是:合同的标的是提供保管服务。保管方对所保管的货物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动用,更不能随意处臵。保管期届满返还的必须是被保管物。
6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能源供应合同是供用双方就供用电、水、气、热力等能源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它的特征是:
(1)由于我国能源供应紧张,合同应根据需方的实际需要量和供方的能源可供量签订。
(2)电力、天然气生产、供应和使用同时进行,技术性强,能源供应合同的履行需要供用双方密切配合。
7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为租赁一定财产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的特征是:
(1)在所有人保持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在出租期间暂时放弃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
(2)合同标的是经长期使用仍保持其使用效能的物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必须还其原物。
8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为借用一定数额的货币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它的特征是:
(1)借款合同计划性强:一方面贷款和借款都必须按计划办理,另一方面借款合同的履行,款项的发放与使用,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
(2)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全部所有权。
(3)贷款方为特殊主体,即贷款方只能是国家特许成立的银行和信用社。
(4)借款合同实行法定担保。
9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方和保险方之间,为投保方的特定财产实行保险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是以交纳保险费为赔偿的基础,以预定的保险条件为赔偿根据。它的特征是:
(1)赔偿不是保险公司的行为过失,保险公司在险情未出现时并不履行义务。
(2)保险方有特定的资格,只能是国家设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或者是经国家批准的其他办理保险业务的法人。
10 其他合同。如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仓储合同等。
三、合同签订的特点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