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法典化的刑法立法模式反思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29卷第1期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 o l .29N o.12009年1月 Journal of South 2Central U niversity fo r N ati onalities (H um 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 Jan .2009

α

单一法典化的刑法立法模式反思

刘之雄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1997年刑法典的系统修订及此后采取修正案的形式修订刑法,基本上实现了刑法立法的单一法典化。但在新的形势下,这种单一法典化的刑法立法及修订模式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应当根据立法内容的实际需要,合理选择规范形式,充分发挥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等不同规范性文件各自的优势,构筑一个形式与内容相互协调,不同的法律文件之间相互配合的刑事法体系,使刑事法律的整体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关键词:立法模式;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

中图分类号:D 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 (2009)0120108204

一、历史回顾:从分散立法到单一法典化建国后我国的刑事立法,经历了一个从分散到统一的历程。建国之初,由于进行系统化的刑事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国家颁布了一些单行刑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加上一些附属刑法规范和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刑事制裁的批示、通令,以及当时的刑事政策,构成了一个有欠系统和规范的刑法体系,起着临时刑法的作用。此后,由于“反右”斗争和十年动乱,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国家的刑事法制建设处于停滞甚至倒退局面。十年动乱结束后,国家的法制建设重新启动,至1979年7月1日,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终于诞生,标志着刑法在规范形式上的统一和刑事法制正规化建设的初步实现。

但1979年刑法典颁布之时,正值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方面处于激剧变革之中,社会生活和社会治安形势发生着巨大变化,刑法典很快便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为了缓解刑法同变革过程中的社会生活脱节的矛盾,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23个单行刑法文件,对刑法典进行补充和修改,并在其他部门法中增设附属刑法规范。但这种零散的修补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刑法典滞后的问题,而且也造成了刑法立法的混乱。鉴此,我国于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系统修订,废止了之前所制定的各项单行刑法,将各种刑事责任实体规范全部纳入刑法典,形成

了以刑法典为单一形式的大一统的刑法格局,也标志着新中国刑法法典化的最终完成。

为了维持这种单一法典化的刑法格局,此后对刑法的补充、修订基本上是通过修正案的形式进行的①。修正案在立法技术上是通过修改法典的某一条款或者增删条款的方式对刑法典予以修订,因而属于刑法典框架体系内的修订,从逻辑上说,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以此来保证刑法从形式到内容的协调统一。

上述刑法的法典化过程以及学者和相关部门在这一过程中作出的巨大努力,使我国的刑法形成了一个内容较为完整、形式统一的规范体系,克服了刑法因立法上的过度分散导致的混乱、重叠和冲突,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从社会文化背景看,刑法的这一法典化过程也顺应了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法治化思潮和法制建设中学界对形式理性的呼唤。按照西方传统的法治思想,法治意味着法的统治和最高权威。在大陆法系国家,法治还意味着一种科学精神和形式理性,大陆法系近代以降的法典编纂运动,试图制定内容完备、形式统一、逻辑自足的大一统的完美法典的追求,正是其在社会领域追求科学精神与形式理性的具体体现。在我国,近代以来的法律传统深受大陆法系影响,而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试图与西方世界接轨的需求,使得西方传统的法律文化又重新恢复了对我国的影响力。无需讳言,当代中国刑事立法的单一法典化努力,一定程度上也是大陆法系传统的法治思想和形式理性精神影响的结果。

8

01α

收稿日期:2008-04-19

作者简介:刘之雄(1959-),男,湖北省天门市人,中南民族大学教授,主要研究刑法学。①唯一的例外是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的决定》。

二、现实挑战:单一法典化模式的局限性

在始终处于变动中的社会生活面前,法典不可能是一个完备而封闭的体系。刑事立法同样不能不回应社会关系和犯罪情势的变化对刑法提出的新要求。纵观国外刑事立法,即使是有着法典化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没有哪个国家的刑法典完全囊括了全部犯罪,总有部分刑罚规范以特别法的形式出现。在法学领域, 19世纪末逐步兴起的自由法运动在高扬法律的实践理性的同时,也破除了法典万能的神话。受当代哲学思潮的影响,法学领域开展的法学方法论反思则更加突出了法律的实践智慧。立法模式的选择也应当因应解决社会问题的实际需要。所以近代以来有着法典化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在刑法典之外,根据立法的实际需要制定一些特别刑法。有关资料表明,日本在刑法典之外,还有为数不少的单行刑法,如《轻犯罪法》、《关于决斗罪的法律》、《关于处罚导致航空危险的行为等的法律》、《爆炸物取缔罚则》、《关于处罚暴力行为等的法律》、《关于处罚以人质进行强要行为等的法律》、《大麻取缔法》等等[1]。

就我国而言,目前仍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尤其是经济领域的变革空间还很大。从刑法典系统修订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更新变化,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某些领域的犯罪现象(如金融犯罪、计算机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等)日趋突出和复杂化,大大增加了惩治犯罪、防卫社会的难度与复杂性,刑事法领域也因此面临新的挑战。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某些犯罪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领域,因而表现形式十分复杂,行为类型众多,需要通过专门的刑事立法对其作详尽、周到的系统化规定。以金融领域的犯罪为例,由于金融业务涉及货币、外汇、证券、期货、保险等多个方面,而金融秩序又事关国计民生,使得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复杂多样,而且危害性突出。尽管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专辟两节(第四节、第五节)共31条集中规定金融犯罪,也难以规定周详,即使经过刑法修正案的补充修改,也显得差强人意。可以预言,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金融手段、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领域的危害行为方式会进一步多样化,现行的刑法规定会遭遇更大的挑战。在刑法典的框架内通过修正案予以弥补的方式将很难适应维护金融秩序的需要。

二是某些犯罪涉及复杂的高科技领域因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社会反制难度大,需要进行综合的刑事对策设计。以计算机犯罪为例,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两种犯罪,但计算机领域需要纳入刑事裁制范围的危害行为远不止这两种行为。例如,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在网络上向不特定的他人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等,就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并且可以预见今后将大量存在[2]。更突出的是,以计算机和网络为手段实施其他犯罪。由于虚拟的数字网络化环境与现实的世界迥然有异,犯罪的方式也有别于传统犯罪,这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侦查、证据的收集、犯罪控制与预防以及刑事空间管辖效力和国际司法合作等多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是某些犯罪社会危害十分突出,社会反制难度高,需要采取特殊的刑事对策。如黑社会组织犯罪,由于其高度组织化,并往往寻求保护伞,形成强大的地方势力,不仅社会危害性突出,而且侦查、司法难度大,有必要在侦查手段、证明责任的分配、证人的保护等方面作特别规定,同时也需要对犯罪人在刑罚制度(如缓刑、减刑、假释、累犯等)和刑罚措施上进行综合的刑事政策设计。

面对上述挑战,如果选择刑法典的立法模式,不仅难以做出有力的回应,而且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

首先,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在内容上难以反映某些犯罪领域的复杂性。从立法技术上看,要把像金融领域的犯罪、计算机犯罪这类十分复杂,且新型危害行为难以预料的犯罪全部规定在刑法典中,是不现实的。而刑法典应当比特别刑法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如果对这类犯罪选择法典立法模式,则必然造成两难局面:要么是刑法不能适时地适应社会发展与犯罪情势的变化对立法的要求,因而与社会生活严重脱节;要么是刑法典适时修订而处于经常性的变动之中。显然,这两种局面都有欠合理。虽然通过刑法修正案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矛盾,但正如下文所要指出的那样,刑法修正案的弥补作用是有限的。

其次,法典化的立法模式难以对特定的犯罪类型作有针对性的刑法制度设计。对于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类有别于传统犯罪的犯罪形式,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刑事政策,其中在刑罚制度(如缓刑、减刑、假释等)、追诉时效、空间效力等方面有必要作特别规定。但是,按照刑法典的立法模式,分则条文只规定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其他原理、原则性的问题和制度性的问题由总则规定。如此,由刑法典对这类犯罪作有针对性的规定,就存在相当的困难,并可能造成刑法典立法体例上的混乱。

再次,法典化的立法模式不能对某些复杂的犯罪领域实行刑事一体化的法制构建。对诸如黑社会组织

901

第29卷 刘之雄:单一法典化的刑法立法模式反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