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毕业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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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管理办法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管理办法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工商管理硕士(以下简称MBA)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MBA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MBA研究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MBA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MBA 研究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MBA研究生。

第二章 MBA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MBA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MBA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为MBA研究生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MBA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工作条例(征求意见初稿)第一章总则一、研究生教育应本着“面向现代,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原则,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新型人才。

国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稳步地发展研究生教育事业。

培养研究生的单位,特别是已经批准成立研究生院和师资力量、科学研究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的要求,发挥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出发,在不断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汲取国内外有益的经验,认真做好研究生的招收和培养工作。

二、研究生一般分为攻读硕士学位(以下简称硕士生)和攻读博士学位(以下简称博士生)两级。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招收培养其他层次的研究生。

研究生的学习分脱产和在职两种。

脱产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二至三年,脱产博士生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再继续学习二至三年。

少数学习成绩优异、科学研究能力强的硕士生,经指导教师推荐,通过博士生入学考试,可以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在职研究生学习年限可以延长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经培养单位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经审定符合《学位条例》要求者,授予相应学位。

三、研究生招生实行国家计划招生,用人单位委托招生和招收自费生,但均须经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录取。

研究生的入学选拔要不拘一格,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四、凡符合有关招生规定的中国公民、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外国侨民、外国人均可报名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并按规定的标准录取。

五、培养研究生必须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思想品德和业务学习并重,使他们达到下列要求:(一)拥护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硕士生必须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高等学校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研究生就业的相关规章制度

研究生就业的相关规章制度

研究生就业的相关规章制度
《研究生就业管理规定》
研究生就业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研究生就业管理,保证研究生就业质量,各高校和研究生院纷纷制定了《研究生就业管理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就业指导
研究生院应建立健全就业指导体系,为研究生提供职业规划、就业指导、择业咨询等服务。

学校需要配备专业的就业指导老师,定期组织就业指导讲座和就业技能培训,帮助研究生了解就业形势,提高就业竞争力。

二、就业信息公开
学校和研究生院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及时收集就业信息,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发布平台,为研究生提供及时准确的招聘信息。

同时,制定公平公正的招聘流程,杜绝灰色招聘和虚假招聘信息。

三、就业管理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研究生就业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学生的就业情况和就业信息,为学生提供就业证明和推荐信。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四、创业支持
学校和研究生院应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为有创业意愿的研究生提供创业指导和资金支持。

同时,鼓励学生参加创业大赛和创业培训,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

五、调查评估
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就业质量评估机制,每年对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掌握就业形势和用人需求,为改善研究生就业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

总之,研究生就业管理规定是保障研究生就业权益,提高研究生就业质量的重要举措,学校和研究生院应切实履行规定,促进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温州医科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毕业考核管理办法

温州医科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毕业考核管理办法

温州医科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毕业考核管理办法温医大研2013(19)号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专业学位试行办法,为加强对我校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知识及技能的考核,特组织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毕业考核(含毕业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毕业考核),管理办法如下:一、毕业理论考试(一)组织管理:毕业理论考试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

(二)报名时间: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于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报名参加毕业理论考试。

(三)考试时间:毕业理论考试一年两次,分别为4月份和 10月份。

(四)考试内容:毕业理论考试原则上按二级学科进行命题,题型以选择题为主,满分100分,及格为60分。

(五)毕业理论考试是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毕业考核的组成部分之一。

毕业理论考试未通过者,延长学习年限,并可在半年后和规定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考试。

二、临床技能毕业考核(一)组织管理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技能毕业考核工作,加强领导,精心准备,严密组织,确保考核的严肃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2、在各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领导下,各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临床技能考核具体事宜。

3、各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成立分专业考核小组,确定考核小组组长。

考核小组成员应由本学科专业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3-5位专家组成。

4、考核小组设秘书1人,秘书人选由考核小组组长确定。

秘书负责以下工作:(1)联系各考核小组成员;(2)考核会场布置;(3)准备考核材料;(4)考核过程记录整理;(5)考核结束后的成绩汇总及统计。

一般应由本专业高年资且有一定教学工作经验的住院或主治医师担任秘书,在读研究生不能担任秘书。

(二)考核要求及内容1、考核要求:考查考生是否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是否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否独立处理本学科的常见病,并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高年资住院医师水平。

2、考核内容(1)临床基本技能考核A 病例考核:考核小组在二级学科范围内选择一位未经考生经治过的病人,由考生对该病人进行询问病史、体检后,书写病历并作出诊断和初步治疗意见。

硕士部门管理制度

硕士部门管理制度

硕士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硕士部门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硕士部门管理制度适用于硕士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

第三条硕士部门应依法合规、服务教学科研、服务学生、为学校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按照规章制度和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硕士部门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定位,组织教学科研、管理教学资料和财务经济,推动学术科研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硕士部门应加强管理改革,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硕士部门应依法独立开展办公室工作,做好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硕士部门设立部门领导班子,负责办公室工作,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和协调。

第九条部门分为教学科研组、管理服务组,负责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分工明确,相互配合。

第十条部门领导班子由部门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本部门的全部工作。

第十一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由部门主任任命,履行职责,实施管理。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十二条部门设立教师岗位,负责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三条部门设立行政人员岗位,负责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部门设立技术岗位,负责教学科研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各项岗位职责由部门领导班子明确,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各项岗位职责由部门领导班子组织人员履行,实行分工合作。

第十七条部门招聘人员应符合学校招聘条件,经过考核并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部门人员选拔、培训、考核等工作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九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经济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场地资源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二十四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优秀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制裁。

研究生毕业管理制度

研究生毕业管理制度

研究生毕业管理制度一、学校责任1、提供必要的实验室、设备和资源支持。

为研究生提供优质的实验室、设备和资源,保障研究生的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2、导师管理和指导。

学校要做好导师的选拔与管理工作,确保每个研究生都有合适的导师指导。

同时,学校要加强对导师的督导和考核,建立导师绩效评价机制。

3、学术环境建设。

学校要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举办学术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促进研究生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4、发表成果支持。

学校应该提供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鼓励研究生参与学术会议,并对发表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激励。

5、研究生管理服务。

学校要提供研究生宿舍、食堂和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导师责任1、严肃工作态度。

导师应该认真对待研究生的学术科研工作,按时履行指导责任,不得懈怠。

2、精心管理研究生。

导师要及时关注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对研究生的论文撰写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论文质量。

3、为研究生创造学术交流机会。

导师应该帮助研究生扩大学术视野,组织研讨会,鼓励研究生参与学术交流和合作。

4、督导研究生就业。

导师要关注研究生的就业情况,提供帮助和支持,协助研究生顺利就业。

5、严格遵守学术规范。

导师在科研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有造假、抄袭等行为。

三、研究生责任1、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研究生要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导师和同学,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有违纪违规行为。

2、积极学习科研。

研究生要积极参与科研工作,按时完成指导老师的要求,提出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3、认真撰写论文。

研究生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毕业论文规范和要求,认真撰写论文,确保论文质量。

4、参与学术交流。

研究生应该积极参与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拓展自己的学术视野。

5、积极准备毕业就业。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做好就业规划,积极准备面试和求职。

需要学校和导师的支持和指导。

研究生毕业管理制度对学校、导师和研究生的责任和权利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就业竞争力,促进高校科研创新和人才培养。

中国科学院关于做好2000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意见

中国科学院关于做好2000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意见

如何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培养学生写作能力,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是语文教学的一个落脚点。

然而作文始终困扰着教师和学生,教师因学生写不好作文而犯愁,学生却为自己写不好作文而头痛,为了写作文苦思冥想,愁云不散,一愁看见作文思路枯竭,二愁提起笔来缀不成篇,三愁作文得不到教师和学生的青睐。

培养学生的作文能力,始终是教师研究的一个主题。

以下笔者谈一谈自己的做法,以供参考。

一、有信心教师首先要充满信心,相信自己的学生能够写好作文。

就像相信自己的孩子开始学说话、学走路一样,相信孩子从说话含糊不清到一定能说得流利;相信孩子无论他开始走路多么摇摇摆摆,摔多少次跤,最后一定能行走自如。

其次帮助学生树立自信,相信自己能够写好作文。

教师不能放弃每个学生,不能一碗水看到底轻易否定一个学生。

一要鼓励学生,给学生打气加油,不要把作文看得神秘莫测,其实作文很好写。

二要沙里淘金,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及时表扬和鼓励。

教师要耐着性子找作文中的优点和成绩,一个段子、一个句子、一个字词,只要有一点写的好,教师就要给予圈圈画画,充分肯定与表扬,并用鼓励词语做眉批,如“起笔不凡,精妙绝伦”“妙语连珠,字字千金”“妙不在多,一字千金”“很有功底,贵在坚持”“百尺竿头,再接再厉”“希望再次看到你的佳作”等。

三要将学生写的好段、用的好词张贴在板报上给予表扬。

这样就能调动学生写作文的积极性,帮助学生树立起写好作文的信心。

二、写随感学生每天或每周总会有对一些事情的感触,产生一定的想法,鼓励学生将其写下来,每周必有一篇。

因为这是学生油然而生的或情不自禁产生的感想,学生对事情就会深入的分析,进而挖掘事情的本质,其目的就是“我笔写我心”,在作文中有东西可写,并能写出自己的独到见解。

“一粒沙中看世界,半瓣花上说人情”(郁达夫语)。

一篇篇随感跃动着学生对事物的思考,折射着学生的七彩生活,反映出学生的青春与成熟的过程。

真情实感取代了矫揉造作和空话套话,真知灼见取代了华丽的词藻,笔笔心语皆情意,句句用词见匠心。

硕士研究生分配方案

硕士研究生分配方案

硕士研究生分配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硕士研究生分配方案是指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原则,将硕士研究生分配到不同的导师和研究方向进行指导和研究的管理方案。

硕士研究生分配方案是研究生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术成果。

一个科学合理的硕士研究生分配方案能够有效地促进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成长和科研能力的提高,使硕士研究生在研究生阶段得到全面的指导和培养,为将来的学术研究和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硕士研究生分配方案的制定应当尊重学生的志愿和兴趣,以学生的学术背景、科研方向、兴趣爱好等为依据,合理安排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和研究方向。

通常来说,硕士研究生在进入研究生阶段之前会填写一份志愿表,表明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希望的导师,学校根据学生的志愿表和研究生招生计划,进行导师的分配和研究方向的安排。

硕士研究生分配方案应当尽量满足学生的需求和期望,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科研条件,促进学生的学术成长和科研能力的提高。

在硕士研究生分配方案中,还应当考虑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的需求,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学术领域和科研机会。

当前,科学研究趋向于跨学科和跨领域的合作,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能够促进不同学科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和深化学术研究。

在硕士研究生分配方案中,应当考虑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的需求,合理安排学生的导师和研究方向,促进学生在不同学科和领域之间进行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提高学生的综合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二篇示例:硕士研究生分配方案是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核心之一,涉及到研究生的培养方向、导师选择、课程安排等重要因素。

一个合理的硕士研究生分配方案不仅能够有效引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方向,还能够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能力。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关于硕士研究生分配方案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硕士研究生的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到研究生的兴趣和能力。

在选择研究生导师和课程方面,应当根据研究生的专业背景、学术兴趣和研究方向进行匹配,确保研究生能够在感兴趣的领域深入学习和研究,提高学习积极性和研究的效率。

《研究生管理规定》(3篇)

《研究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教育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三)坚持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加强研究生教育改革,优化研究生培养体系;(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研究生个性发展,关注研究生身心健康;(五)坚持依法治校,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明确研究生教育管理职责,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五条研究生招生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德才兼备、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招生办法和录取标准。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初试成绩达到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者,方可参加复试。

第八条复试由学校组织,主要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科研潜力。

第九条学校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考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工作经历等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条录取的研究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由学校颁发研究生学籍证明。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研究生学籍证明由学校统一制作,包括学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学时间、专业、学制等基本信息;(二)研究生学籍证明遗失或者损坏,应当向学校申请补办;(三)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作⼈员收⼊分配制度改⾰实施办法》的通知⽂号:国⼈部发[2006]59号颁布⽇期:2006-06-21执⾏⽇期:2006-06-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作⼈员分配制度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作⼈员收⼊分配制度改⾰⽅案的通知》(国⼈部发[2006]56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严格执⾏国家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作,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分配制度改⾰。

国务院⼆○○六年六⽉⼆⼗⼀⽇事业单位⼯作⼈员收⼊分配制度改⾰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作⼈员收⼊分配制度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实施范围(⼀)这次事业单位收⼊分配制度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1⽇在册的正式⼯作⼈员。

教育、卫⽣、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利、⽔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以、协会、基⾦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核算的企业,不列⼊这次事业单位收⼊分配改⾰的范围。

⼆、岗位绩效⼯资制度的实施(⼀)岗位⼯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员。

专业技术⼈员按本⼈现聘⽤的专业技术岗位,执⾏相应的岗位⼯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在正⾼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员,执⾏⼀⾄四级岗位⼯资标准,其中执⾏⼀级岗位⼯资⼈员,需要经⼈事部批准;聘⽤在副⾼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员,执⾏五⾄七级岗位⼯资标准;聘⽤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员,执⾏⼋⾄⼗级岗位⼯资标准;聘⽤在助理级专业的技术岗位的⼈员,执⾏⼗⼀⾄⼗⼆级岗位⼯资标准;聘⽤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员,执⾏⼗三级⼯资标准。

硕士博士及特殊人才的引进与管理办法

硕士博士及特殊人才的引进与管理办法

硕士、博士及特殊人才的引进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实和稳定公司的人才队伍,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有针对性地吸收公司发展及经营管理紧缺、急需的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原则(一)坚持按需引进、专业对口的原则;(二)坚持改善结构、统筹兼顾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用的原则。

第三条特殊人才是指公司特别需要的,具有特殊管理水平的管理人才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负责硕士、博士及特殊人才引进需求的提出,公司党政联席会负责人才引进计划、人选的审议、批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才引进的各项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二章引进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引进对象(一)具有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高校毕业生;(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三)不具备上述条件,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公司紧缺急需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引进条件硕士、博士及特殊人才引进必须符合公司战略、运营管理、重点工程需要和岗位急需紧缺的实际,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招收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本科阶段为国家211或985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博士或硕士阶段为国家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公司急需的持有特殊从业资格证书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勤勉敬业,身体健康。

第三章引进方式和程序第六条引进方式硕士、博士及特殊人才可通过校园招聘、网络媒体公告、人才市场招聘、管理咨询公司和猎头公司寻找等形式引进。

第七条引进计划公司各部门立足工作实际、着眼发展,于每年11月中旬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硕士、博士及特殊人才引进需求;人力资源部结合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和各部门需求,拟定硕士、博士及特殊人才引进年度计划;经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集团公司批复后,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实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学位〔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立了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主线,规模持续增长,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学位管理体制和研究生培养体系逐步完善,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我国已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大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强化质量监控与检查,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规范管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保证和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关切日益增强,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仍存在培养条件建设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导师责任不明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弱化、学术道德教育缺失等问题。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目标,维护公平,提高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研究生教育,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现就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研究生教育教学全过程。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2篇)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2篇)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包括所有学科门类。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具有扎实的学术基础和创新能力、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注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教育坚持全日制研究生与学院相结合的培养模式,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硕士研究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学术诚信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学术指导,提供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和平台,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研究。

第二章录取与注册第八条学校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录取政策,招收具备相应学术背景和研究潜力的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学校要制定合理的录取标准,综合考虑硕士研究生的考试成绩、学术背景、科研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学校要及时公布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名单,并通知录取的学生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入学后,需要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完成注册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学籍等。

第三章培养管理第十二条学校要制定详细的培养方案,明确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要求和课程安排。

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组织学术报告、学术论坛等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并展示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导师制度管理,建立良好的指导关系,确保硕士研究生得到充分的学术指导。

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进展监督,定期组织学术评审,评估硕士研究生的研究进展和成果。

第四章学位授予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培养期满,经学校审核合格,达到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程序,明确学位授予的流程和条件。

第十八条学校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学位授予的硕士研究生进行评审,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11.03•【文号】•【施行日期】1995.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1995年11月3日)为了全面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科教兴国战略,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战略需求,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科技体制相适应的研究生教育体制,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基本立足于国内这一战略目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

国家教委1986年发出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特别是1991年召开的全国研究生工作座谈会,对推动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健全和完善研究生培养制度、促进研究生教育各项改革工作的深入进行、较好地满足建设事业快速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历史较短、发展较快、而又在某些方面改革滞后等原因,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还面临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国家经费投入不足,优秀生源也相对不足,招生计划尚缺乏有效的宏观管理和合理的调节机制。

--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比较相对滞后;学科、专业设置口径偏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中基础学科、传统学科所占比重偏大,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应用性学科所占比重偏小。

--硕士生培养规格、类型比较单一,培养要求偏于学术性,学习年限偏长;博士生教育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专业知识宽广不够,科研成果创新不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的德育工作急需改进和加强,要使我们培养的研究生既有合格的专业素质,又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任务十分紧迫。

--国家和地方两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与监督机制以及培养单位的自我评估制度也需进一步建立与完善。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5.11.06•【文号】[85]教研字023号•【施行日期】1985.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暂行规定([85]教研字023号1985年11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是我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它对鼓励高等学校挖掘潜力,培养更多的硕士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起了积极作用。

为了加强宏观指导,保证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使之逐步成为国家招生计划的重要补充,现就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条件和制订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的原则高等学校已经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在承担国家招生计划任务后,还有培养力量和条件的,可以招收一定数量的委托培养硕士生。

尚未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不得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高等学校,在按国家招生计划指标编制本单位分专业国家招生计划的同时,应编制委托培养的招生计划。

编制委托培养招生计划,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既要考虑招生专业的指导力量、教学与科研条件、研究课题情况和能够提供的其他物质条件,又要充分注意合格考生的来源及外单位联系委托培养的情况,尽量减少编制计划的盲目性。

为了便于主管部门和国家教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宏观指导,在填报本单位国家招生计划表的同时,应报告本单位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招生计划总数。

高等学校在接受委托培养要求时,应优先满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高等教育和科技力量薄弱地区的需要,适当照顾师资力量紧张的高等学校和科技力量急待加强的单位的需要。

二、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招生录取原则委托培养硕士生的生源,可以是委托单位推荐的本单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或应届本科毕业生。

硕士授予单位 实施方案

硕士授予单位 实施方案

硕士授予单位实施方案一、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硕士授予单位管理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硕士授予单位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 严格执行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确保培养目标的实现。

3. 加强对硕士授予单位的监督和评估,促进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具体措施。

1.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

在学校领导的直接关心支持下,成立硕士授予单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责任,强化工作推进。

2. 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执行监督。

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跟进整改,确保培养目标的实现。

3. 加强对硕士授予单位的评估和指导。

定期对硕士授予单位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鼓励和支持先进经验的推广。

4. 完善硕士授予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针对硕士授予单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完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要求。

5. 提高硕士授予单位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

加强对硕士授予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管理工作氛围。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校师生对硕士授予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加强对硕士授予单位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 加强对硕士授予单位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

建立健全硕士授予单位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工作成效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五、落实机制。

1. 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硕士授予单位管理工作,亲自部署,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落实。

2. 硕士授予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3.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硕士授予单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硕士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

硕士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

硕士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健全、完善和規范我校硕士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其在人才培養、科研等方面的作用,保證硕士毕业生的畢業證書等重要資料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校硕士毕业生档案的管理。

第三條硕士毕业生档案應當依法合規收集、管理與保存,並且應當保障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

嚴禁冒用他人信息、篡改、刪除硕士毕业生档案信息。

第四條硕士毕业生档案管理應當遵循信息化、系統化、集中化和規範化的原則。

第二章硕士毕业生档案收集第五條教育部門應當依據《教育法》《学位授予条例》等國家法規規定收集硕士毕业生的相關信息,包括學習成績、獎助學金審核、學位授予依據等資料。

第六條學院應當建立健全硕士毕业生档案收集機制,確保學生畢業證書、學術成果、實習實踐等資料的訪問、收集、保存。

第七條学院應當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學生档案信息的收集,並對收集的資訊進行審核與整理。

第八條學院應當加強對硕士毕业生档案資料的保密與合法行使權限。

第三章硕士毕业生档案保存第九條学院應當建立健全硕士毕业生档案保存機制,包括紙質硕士毕业生档案與電子檔案管理。

第十條硕士毕业生档案保存需要在硬件設施、軟件系統和安全性上做好相關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學院應當制定硕士毕业生档案的定期保存評估機制,確保資料得到長期保存。

第十二條學院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硕士毕业生档案保存的組織和安排工作。

第十三條學院應當完善硕士毕业生档案出借管理制度,明確借閱檔案的程序和條件,嚴禁未經授權的隨意出借行為。

第四章硕士毕业生档案使用第十四條學院應當制定硕士毕业生档案使用的管理辦法,明確使用目的、程序和範圍。

第十五條學院應當加強對硕士毕业生档案的合法使用培訓,確保工作人員知曉有關法規和政策,合法行使使用權限。

第十六條學院應當確保硕士毕业生档案的審查工作符合國家法規和相關政策。

第十七條學院應當制定閱覽檔案須知,明確硕士毕业生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對檔案的使用責任和義務。

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办法为加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及考核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综合素质,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属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具有资质的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者考试认定 ,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人员。

(二)在专业技术或者专业管理岗位,从事机电、机械、电气、煤化工、工业及民用建造、计算机、通信、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档案、政工等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集团公司职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资料的采集整理、组织安排及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上级规定的评审权限设立单位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单位有关专业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人员的基本资格条件(一)属国家高考统招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 ,所学专业属工程类,且从事与本专业相同或者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参预本专业技术职称认定或者评审。

后继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专业技术人员序列,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高、能力强,被破格选拔到与其专业相同或者相近的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可参预本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否则,不予评审。

(二)属国家高考统招的老中专毕业生,已属专业技术人员范围的,按照上级规定条件可继续参评或者通过考试取得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晋升评审或者考试的人员。

(四)不在专业技术或者专业管理岗位且个人所学专业与岗位不同或者不相近人员,不参预本专业岗位职称评审或者考试。

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的专业范围(一)考试专业范围:经济系列和计算机、通信等专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计算机、通信等专业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取得,按规定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报考及审批条件,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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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毕业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五院自培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毕业分配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和2004年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五院硕士生培养的工作实际,规范硕士生的毕业分配工作,加强就业指导,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五院硕士生毕业分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引进竞争机制,采取“按需分配、择优录用”的就业原则,提高五院后备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院硕士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院人力资源部是五院硕士生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硕士生的统一招生、培养及分配等工作,各招生单位协助人力资源部实施硕士生的招生、培养及分配等工作。

第三章 分配原则
第五条 硕士生毕业分配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保证重点、面向科研生产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五院科研型号任务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六条 五院硕士生属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的专门人才,硕士生的毕业分配工作由院人力资源部统一调控,原则上按照招生时所定向的单位进行分配。

第七条 毕业的硕士生在服务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

如超出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跨省市进行毕业分配的硕士生,需按改派计划上报院人力资源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各硕士生培养单位要充分重视和加强对毕业硕士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应本着对毕业硕士生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积极工作,热情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硕士生的思想工作,指导毕业硕士生处理好个人志愿与单位实际需要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第九条 各硕士生培养单位在指导毕业硕士生分配工作时,应兼顾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优先选择优秀的毕业硕士生派遣到本单位科研生产、产品开发等专业技术队伍中去。

第十条 各硕士生培养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及时向毕业硕士生公布社会需求信息,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结合毕业硕士生的就业意向和实际情况,积极推荐,做好毕业硕士生的分配工作。

第四章 分配程序
第十一条 毕业硕士生分配计划分春季和夏季两期编制。

第十二条 毕业硕士生应尽早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书,每位毕业硕士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

第十三条 各硕士生培养单位春季毕业分配计划于每年二月底之前上报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夏季毕业分配计划于每年五月底之前上报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

第十四条 毕业硕士生就业意向一经确定,须向院人力资源部出具毕业硕士生与接收单位签订的《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硕士研究生毕业分配计划表》一式四份(格式见附表一),经审核同意后,列入当年毕业分配计划;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后办理毕业分配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答辩的硕士生,须按院标Q/W1049-2004《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办理延期答辩手续。

如延期答辩仍不能在当年毕业的硕士生,应在当年五月底前提出跨年度就业申请,经培养单位签署意见,院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毕业分配计划。

第十六条 凡签约或升学到非定向单位的硕士生,必须向原培养单位进行申报,原定向培养计划自行终止,毕业硕士生在偿还所规定的培养费后,由培养单位办理相应就业方案调整手续,并填报《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调整审批表》一式四份(格式见附表二),报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后,执行就业方案调整计划;就业方案调整计划申报时间按夏季毕业分配计划办理,截止毕业当年年底,未能到录用单位的报到者,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十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的硕士生,必须在毕业当年分配计划上报前三个月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在偿还所规定的培养费后,经培养单位批准,将不再负责其毕业分配事宜,截止毕业当年年底,未办理档案、户口转移关系的,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十八条 毕业分配计划下达后,不得跨年度派遣,逾期三个月未到接收单位报到者,取消其毕业派遣资格;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需提前到接收单位办理缓报到手续;毕业硕士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用人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硕士生在毕业前,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不予办理分配手续;经休息治疗后病愈的可以随下一年度毕业硕士生办理分配手续;逾期仍未病愈的,在偿还所规定的培养费后,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不再受理其就业派遣事宜。

第二十条 硕士生如发生下列几种情况,我院不再负责其毕业分配事宜:
1、在培养过程中出现一门次补考不合格者;
2、学习过程中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3、未取得研究生毕业资格者;
4、经培养单位评估缺乏科学研究能力,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基本要求者;
5、不服从分配计划者;
6、开具报到证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去工作单位报到或未及时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的;
7、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8、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凡属上述条件之一者,不再负责安排其毕业分配。

在当事人偿还规定的培养费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将其人事档案、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硕士生在毕业半年之内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其人事档案暂存于原培养单位;超过半年以上者,在当事人偿还规定的培养费、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将其人事档案转至毕业研究生户口原籍所在地区的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十二条 对于毕业半年以上仍未能就业的硕士生,可持院相关证明到家庭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未能就业的应届毕业硕士生,一律实行自主择业,自行解决就业问题,本单位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院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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