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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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生活中,有些企业或者个人会因为一些活动或者项目临时征用一部分土地。

那么被征用土地的一方是否应当在这个过程中获得补偿呢?临时征地补偿标准又是什么?这些内容你都明白吗?没关系,小编现在就带你一起去学习一下当土地被临时征用后补偿的标准。

▲一、临时占地补偿的标准
第八条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衣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实行
一次性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般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果园中果树的补偿执行附表七标准的,不再付给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
▲二、临时占耕地补偿标准
第七条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人均耕地情况和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安置补助费:l亩(含1亩)以上补助8至11倍;0.5亩(含0.5亩)至1亩,补助11至13倍;0.3亩(含O.3亩)至0.5亩,补助13至15倍;0.3亩以下,补助15至20倍,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三、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土地原用途主要地类的确定。

(一)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

(二)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包括水旱轮作地。

(三)菜地是指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

菜地包括:1、土地利用现状图与现用途均为菜地的;2、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菜地,现用途为非菜地,其现用途不满3年的(超过3年的,按现用途确定地类);3、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非菜地,而现用途种菜已满3年的。

(四)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根、茎、叶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第六条下列情况视为耕地:
(一)坡度低于25度,开垦之后连续使用3年(含3年)以上的土地;
(二)原是耕地,后改作果园、葡萄园、花卉园以及培育和种植果苗、其它苗木花卉等少于5年的土地;
▲四、临时占地补偿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依法保障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原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在补偿安置过渡期应得到补偿;
(四)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确定,而对由于技术等个别因素带来的收益则不计算在内。

从上面的内容不难看出,我们对于临时征地补偿标准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

不同的使用方式和情况都是有不同的条文来规定和约束。

那么大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寻找标
准中的条例,但最重要的是要满足总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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