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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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编著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换页书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出版社: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ISBN:L-FL-0072/D92出版日期:2004年8月作者: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定价:9.00元换页1(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一、前言建设工程质量是国家发展建设事业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持续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主要内容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法律体系: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体系包括建筑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体系。

2.管理体系: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程序等。

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以及管理程序等,保障了工程质量的可控性。

3.监督体系: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还涉及到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等内容。

通过相关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了工程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4.责任体系: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还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追究机制。

建立了相关法律责任体系, 实现了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有力处罚和追究。

三、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原则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包括: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科学管理、创新发展等。

这些原则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理念,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思想。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建立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了其主要职责和权力范围,从而确保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通过设立相关检查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保障了工程质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在中国,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规范建筑工程相关各方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推动建筑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的全过程监管。

其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保障。

建筑工程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法律制度,能有效降低此类事故的发生率,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

最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还能提升国家形象和竞争力。

高质量的建筑工程不仅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能够提升国家的形象和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

然而,目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存在不少不足。

首先,法律制度的体系性和连贯性有待提高。

目前的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各司其职,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导致监管不到位。

其次,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亟待加强。

尽管已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和标准,但是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力,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有效打击和追究责任。

最后,一些细节性的规定和制度缺失,为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空间。

例如,对于建筑工程验收制度和监督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不够明确,容易导致一些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却依然通过验收。

为了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体系性和连贯性。

其次,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规划和标准化工作,提升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建设工程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履行质量标准和规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防范质量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约定,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检验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8.1.3 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A1 纵向的工程质量管理
调整对象和 适用范围
A1-2 调整对象 B
A2 横向的工程质量管理
C
D
2020/10/22
教学配套课件建设项目
14
第8章 第1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8.1.3 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调整对象和 适用范围
教学配套课件建设项目
22
第8章 第2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8.2.3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020/10/22
遵守执业资格等级制度的责任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序号
内容
1
政府监督工程质量是一种国际惯例
2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质量监督作为一项制度,以法规的形式在《质量条例》中加以明确, 强调了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质量条例》对加强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对业主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 范。二是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立单位的质量责任及其 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问题的重要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8章 第1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8.1.3 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调整对象和 适用范围
A1-2 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 B1-2 建设工程的范围
C1-6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范围
D1-2 地域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
2020/10/22

工程建设法规 课件 第7、8章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法规 课件  第7、8章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7.2.5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1.工程质量事故相关概念(1)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安全性方面)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7.3.2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87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受到世界各国欢迎,已为各国广泛采用。ISO 9000族的定义是:“由ISO/TC 176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所有国际标准。”2.我国的GB/T 19000 ISO 9000系列标准我国等同采用ISO 9000系列标准制定的GB/T 19000系列标准由五个标准组成。近年来我国的质量体系标准又有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3.竣工验收的范围和标准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所有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要求全部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够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和使用,应达到下列标准: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要求;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产品;职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产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3.质量隐蔽性。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分项工程交接多、中间产品多,因此质量存在隐蔽性。4.终检的局限性。质量终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意味着通过终检很难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做出全面、完整的评价和判断。5.评价方法的特殊性。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及验收是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的,检验批的质量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工程质量检验的基础。工程质量是在施工单位按合格质量标准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检验确认验收。

建筑法规课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建筑法规课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 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 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 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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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的品質責任和義務
☆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品質問題的建設工 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 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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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 工程施工任務,不得超越本單位資質或假借其他 施工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品質責任制,確定工程專 案的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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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的品質責任和義務
☆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 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檔和圖紙有差錯 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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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家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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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下列相關的問題: 1.你認為造成建築品質問題的最主要責任在哪里? 2.建築活動各主體對建築品質的影響上,都存在哪些問
題?
1.政府監督力量不足,監管不力。 2.建設單位(開發商)的責任。 3.施工單位的責任。 4.監理單位的因素。 5.法律法規的不健全。 6.預售制度的因素。
考核辦法,並對其考 核、認定;
5. 對質監機構上報的需實 施行政處罰的報告進行審
核,並對相關責任主體實
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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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品質監督機構
市、縣工程品質監督站是建設工程品質監督 的實施機構,是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或有關專業部門考核認定的獨立法人。
它接受主管部門的委託,受理建設工程專 案品質監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和建设,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本文将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这些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是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体系规范》等。

这些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质量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范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检测规范》等。

这些规范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程序和标准,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质量监督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质量监督的程序和标准,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但依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虽然较为完善,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多个方面尚未完全立法,建设工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消防安全问题等尚未有完整的法律法规覆盖。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小结
主要目的:工程使用安全、环境质量; 依据: 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主要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质量行为; 主要手段:施工许可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一、重点掌握质量监督站的组织性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工作内容、权限。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目的: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备案。
第三节 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建设单位(业主)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 通过工程发包,选取技术和经济实力、享有良好信誉的承包商 来承包工程建设,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同时,对于 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招标。发包单位不得在、 发包中,收受贿赂,回扣或索取其他好处。
检查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节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
⑴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到监督站办理监理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 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两周内,应确定该工程的监督 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时提出监督计划。
第三节 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2.委托监理的责任。 对于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 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 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依法报批、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完成后,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相应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进行开工 报告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八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五、资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修建资料、构配件消费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需具有相应的消费条件 、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应 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存储、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其供应的建 筑资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契合国度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规范 规则的合格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应契合以其产品说明、实物样品 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节 政府对树立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
3.建材产品引荐运用制 树立部规则,对尚未经过产质量量认证的修建资料,各省级 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引荐运用。为此,省级相关部门颁行 一些中央规章,对修建产质量量认证和引荐做了相应规则。 4.建材资料进场检验制 为保证修建的结构平安及其质量,树立部还规则,修建施工 企业必需增强对进场的修建资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反省、 检测。各类修建资料、构配件等都必需按规则停止反省或复试。
第二节 政府对树立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
3.树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义务
国度级
承当严重树立工程质量的检测和实验义务; 担任树立工程所用的构件、制品及有关资料 、设备的质量认证和仲裁检测任务; 担任对结构平安、修建功用的鉴定,参减轻 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置和仲裁检测任务。
省级、市级、县级
本地域的树立工程和修建构件、制 品以及树立现场所用资料质量的检 测公测和参与本地域工程质量事故 的处置和仲裁检测任务。
第三节 树立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2.委托监理的责任。 关于国度规则强迫实行监理的工程,树立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停止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 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附属关系或其他利 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停止监理。 3.依法报批、接受政府监视的责任。 树立单位在工程设计完成后,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相应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树立单位在支付施工容许证或停止开工 报告前,应按国度有关规则操持工程质量监视手续。

第八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第八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 GB/T19000:2000族系列标准主要由4个核心标准组成。 (1)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一基础和术语》 (2)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一要求》 (3)ISO 9004《质量管理体系一业绩改进指南》 (4)ISO 1901l《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
(一)勘察工作的质量管理
❖ 1.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与建设工程质量事 故的分析。
❖ 2.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 ❖ 3.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
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 ❖ 4.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 5.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为国家、省、市(地区)、 县四级。
❖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任 务。它是对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及建筑材料和设 备的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 有法定效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 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 关存档。
第八节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 ❖ 1. 保修范围
▪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其他土建工 程。以及相配套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 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 2. 保修期限 ▪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 的防渗漏,5年; ▪ (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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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了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概念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法规现状,掌握各工程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测管理,工程建设的标准化管理以及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制度教学重点、难点:1、各工程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2、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测管理3、工程建设的标准化管理以及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制度教学方式:板书讲授教学课时:4课时教学内容:8.1 概述8.1.1 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建设工程质量指工程实体质量,即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8.1.2 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国已建立起了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它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

8.1.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现状1.从立法的角度看2.从执法和守法的角度看8.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8.2.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述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涵义2.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P1288.2.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1.监督注册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2.对责任主体的监督(1)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P129(2)监督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P1298.2.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概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3)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4)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7)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8)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9)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8.3 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8.3.1 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

2.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1)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根据内容划分为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建设定额。

(3)按属性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3.我国标准的分级(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

8.3.2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P1328.4 建设工程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8.4.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同时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的干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8)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9)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8.4.2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对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所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要求4.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5.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8.4.3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8.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8.5.1 竣工验收的条件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

8.5.2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P1378.5.3 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8.6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8.6.1 概述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2.质量缺陷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8.6.2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1.保修范围保修范围应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

2.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8.6.3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P139案例:原告:某大学被告:某建筑公司一、基本案情2000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使用国家标准砌块,每层加水泥圈梁;某大学可预付工程款(合同价款的10%);工程的全部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

1年后,学生公寓如期完工,在某大学和某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某大学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某建筑公司修复后在验收,某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

因为很多新生急待入住,某大学接受了宿舍楼。

在使用了8个月之后,公寓楼5层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

受害者与某大学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

某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受害者与某大学诉至法院,请法院主持公道。

二、案件审理法院在审理期间对工程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某建筑公司偷工减料致宿舍内承重强倒塌。

因此,法院对某建筑公司以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某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负责修复倒塌的部分工程。

在本案中,某大学与某建筑公司虽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保修期为6个月,但这一期限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尤其是承重墙属主体结构,其最低保修期限依法应终身保修。

双方的质量期限条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某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包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此外,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筑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课后小结:1、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概念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法规现状。

2、掌握各工程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

3、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测管理。

4、工程建设的标准化管理以及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制度教学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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