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其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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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服务(2)
•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 喂养婴儿; •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 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婴儿保健服务(1)
《法》第二十四条,《实施办法》第四章 婴 儿保健: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 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 治疗和监测。 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 (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2.母婴保健工作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法》第4、29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管全国的母婴保健工作。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法》第30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 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实施办法》第7条: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 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 划和实施步骤; •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5.明确了医疗保健机构在母婴保健服 务中的法律责任(1)
5.明确了医疗保健机构在母婴保健服 务中的法律责任(2)
②公民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 产筛、新筛、听筛告知同意书等等。 ③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 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等。
6.医疗保健机构法定报告的妇幼卫生 信息的内容
8.母婴保健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 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 其他传染病。
•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 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失自主生活能力, 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 遗传性疾病。
8.母婴保健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实施与管理
(一)孕产妇保健服务的实施与管理 (二)儿童保健服务的实施与管理 (三)妇幼公共卫生项目管理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五)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六)妇幼健康教育
(一)孕产妇保健的实施与管理(1)
•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 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 医疗保健服务。 • 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 结合的工作方针。 • 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的系统 保障。 • 目前主要执行卫生部一个办法、两个规范:《孕 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 范》、《孕产期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省、市有很多相关内容的文件。
(一)孕产妇保健的实施与管理(2)
• 1、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 2009年4月1日起凡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全省统一 使用《湖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简称《保健手 册》)。 • 《保健手册》的运送。 • 孕妇到乡级卫生机构领取,自行保管,产检、分 娩时出示给医生填写和查阅。 • 产后,由家属及时将手册送至发放机构,建立儿 童保健手册(医院也免费发放)、进行产后访视。 • 产后42天检查后,由手册发放机构存档。
•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立法宗旨: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 生人口素质。 • 法律适应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基本内容
1、政府对母婴保健工作的责任《法》第2、3、28条,《实 施办法》第6条规定: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 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 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 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 业的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 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 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9.法律责任(4)
• 《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 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 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其实施
提纲
一、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实施与管理。
一、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法》共7章39条。1994年10月27 日公布,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总则有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技术鉴定行政管 理法律责任附则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共8章45条,2011 年6月20日公布,同日开始实施。 较《法》增加了“婴儿保健”一章。
• 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有产妇和婴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 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有关妇幼卫生上报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 作者的法定责任。
7.相关部门在母婴保健工作中的职责。
公安:部门要参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 第11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教育:部门要协助培养母婴保健专门人才; 劳动保障:部门实行生育保险,保障母婴获 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等。
3.新时代母婴保健工作方针
《实施办法》“总则”第5条母婴保健工作以 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 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 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4Biblioteka Baidu依法规范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①明确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内容。 • 《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 项: •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 (二)婚前医学检查; •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 (四)助产技术; •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婴儿保健服务(2)
• 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 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不得向孕产妇 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 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 设备、资金和资料。 • 有不满1周风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 间内其安排一定哺乳时间。动时间内其安排一定 哺乳时间。
4.依法规范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⑤严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和进行胎性别鉴定《法》 第32条明确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 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 《实施办法》第23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 进行性别鉴定。 •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 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4.依法规范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 ③明确了考核许可的权限《实施办法》第 35条规定: •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省卫生厅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设区的市卫生局 •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 手术、家庭接生——县卫生局 • 前提:符合《母妇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 标准》 • 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9.法律责任(2)
• 《法》第三十六条 •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 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 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 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法律责任(3)
《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 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 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 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孕产妇保健的实施与管理(4)
• • • • • 3、对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①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分级住院分娩的规定。 ②相关人员新生儿窒息复苏人人过关。 新生儿科医生、麻醉师、产科医生、助产士 ③严格控制剖宫产率。《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剖宫产手 术管理的通知》湘卫基妇发[2013]12号 • 严格手术审批:择期剖宫产术必须经科主任批准。 • 要准确把握剖宫产指针:徐急诊剖宫产手术外,超出手术 指针的剖宫产须报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 • 重点减少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
4.依法规范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②规定对“母婴保健”机构和人员要实行二次准入 《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 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 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许可 须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务人员执业许可 的前提下。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 资格管理办法 (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
• 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有效期三年,期满继续开展服务的重机关报办理 审批手续。 • 申请变更的放坷项目的,得新审批。 • 悬挂在明显处所。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 核合格证书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 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民母婴保健声码、 陷入困境。 • 两证均由卫生部统一屯制。》
5.明确了医疗保健机构在母婴保健服 务中的法律责任(1)
《法》7、14-24条,以及《实施办法》第2、 3、4、多个条款中提到服务内容与具体要 求 ①应当为公民提供以下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略) 孕产期保健服务 婴儿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1)
• 《实施办法》第18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 健服务: •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 《法》第21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 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 《实施办法》第24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 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 死亡率。
•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它重型精神病。 •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 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9.法律责任(1)
• 《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 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 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 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依法规范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④要远距离母婴保健工作者要有高尚的职业 道德 《法》31条: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 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 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法》34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我们倡导要突出一个“爱”字,以“爱婴儿、 爱母亲”作为职业道德的标准。
(一)孕产妇保健的实施与管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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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每一次产前检查都是一次高危筛查。 高危孕产妇监护随访的内容 进一步核实高危因素及其评分,做好负险预警评 估。 督促患者根据病情按时(按医嘱)到具有相应条 件的医疗保健单位进行产前检查和治疗(必要时 护送入院)。 动员不宜继续妊娠者终止妊娠。 指导高危孕产妇实行分级住院。 根据病情正确把握出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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