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实施《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实施《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9•【字号】绍政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实施《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绍政发〔2009〕54号)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实施〈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绍兴市实施《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工作方案鉴湖是省级风景名胜区,是绍兴黄酒的主要水源地。
鉴湖水域是我市经济最发达的地区,约有近百万人口。
保护和治理鉴湖水域环境直接影响绍兴中心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988年7月2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2009年4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五次修正。
为贯彻实施新修正的《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鉴湖水域环境综合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对鉴湖水域的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绍兴中心城市建设,提高绍兴城市品位。
二、工作目标通过为期三年的综合整治,使鉴湖水环境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污染物总量进一步得到控制,群众对鉴湖水域水环境满意度不断提高,使鉴湖水域成为绍兴历史文化名城的主要组成部分,成为绍兴中心城市主要景点、绍兴主要休闲区之一。
(一)加快调整工业结构,加大工业废水的治理力度。
重污染企业关、停、并、转,重点耗能、耗水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95%以上,特别保护区内的工业废水100%实现集中处理,一般保护区内的工业废水进管率达到90%以上。
(二)全面提高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治理水平。
水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100%,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治理实现全覆盖;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率保持在95%以上,所有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白溪水库等10座大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白溪水库等10座大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21
•【字号】浙政函〔2017〕23号
•【施行日期】2017.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宁波市白溪水库等10座大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
案的批复
浙政函〔2017〕23号
宁波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要求批准白溪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请示收悉。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省政府原则同意宁波市白溪水库等10 座大型水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案, 由水库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方案实施中, 必须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等有关要求进行;规划库区周边项目时, 要充分考虑洪水风险, 严禁违法占用水域。
省水利厅要做好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本文件发布后,《关于全省十八座大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浙政发〔1992〕180号)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 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宁波市白溪水库等10座大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概要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修编)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09
•【字号】浙政函〔2024〕28号
•【施行日期】2024.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
的批复
浙政函〔2024〕28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你们《关于恳请批复〈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请示》(浙环〔2024〕4号)收悉。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功能区划》),由你们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或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功能区划》相关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功能区划》,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功能区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切实做好近岸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守牢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协同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9日。
浙江 美丽河湖实施方案
浙江美丽河湖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提升浙江省河湖环境质量,打造美丽乡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浙江美丽河湖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本实施方案旨在通过生态修复、水域治理、景观提升等措施,使浙江省河湖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水质达到或优于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河湖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有效恢复,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生态旅游的理想去处。
二、具体措施。
1. 生态修复。
通过植被恢复、湿地建设等措施,改善河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提高水质净化能力,增加生物多样性,提升河湖生态景观价值。
2. 水域治理。
加大对污染源头的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水体水质,保障水生态环境健康。
3. 景观提升。
在河湖周边建设生态步道、观景平台等设施,打造生态宜居环境,提升河湖景观价值,吸引更多游客前来观光游览。
4. 宣传教育。
加强对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引导市民共同参与河湖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5. 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确保河湖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保障措施。
1. 资金保障。
加大对美丽河湖实施方案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2. 技术支持。
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生态修复和水域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市民参与。
鼓励市民积极参与河湖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四、实施效果。
通过本实施方案的全面实施,预计在三年内,浙江省的河湖环境质量将得到明显改善,水域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有效恢复,河湖景观价值大幅提升,成为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的亮点之一。
五、结语。
美丽河湖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浙江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我们期待通过共同努力,让浙江的河湖更加美丽,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质量。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滩涂围垦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其中,属于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水域,依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水域保护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取水以及水资源、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水域保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水域保护规划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和措施。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表
梅子桥
Ⅲ
陆域:沿岸纵深50m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梅子桥
茅山港口
120°08′30″
30°36′02″
Ⅱ
陆域:沿岸纵深50m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茅山港口
干村桥
120°09′05″
30°36′05″
Ⅲ
陆域:沿岸纵深50m
23
德清
F1203100063043
运河德清农业用水区
330521FB36090804
干山丝绸联合厂南侧
南塘河口
Ⅲ
陆域:沿岸纵深50m
22
德清
F1203100063031
运河德清饮用水源区2
330521FB3609080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太湖
杭嘉湖平原河网
德清运河西线
龙溪分水口
120°07′30″
30°36′05″
干村桥
120°09′05″
30°36′05″
2.7
Ⅴ
Ⅱ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30°46′15″
王江泾
120°42′35″
30°53′00″
14
Ⅴ
Ⅲ
19
嘉兴
F1203100054000
京杭古运河浙苏缓冲区
330401FB36090011
渔业用水区
太湖
杭嘉湖平原河网
京杭古运河
王江泾
120°42′35″
30°53′00″
江苏界
120°40′35″
30°57′30″
10
Ⅳ
Ⅲ
20
德清
百亩漾德清渔业用水区
330521FB36091101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有关规划计划、《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与形势(一)“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十三五”期间,我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能力建设,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持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
全面打响蓝天、碧水、净土、清废四场战役,国家“大气十条”“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环境空气质量在长三角区域率先实现全省达标。
2020年,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3.3%,比2015年分别降低43.2%和提高9.5个百分点,50个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07]13号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07]13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水域,充分发挥水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编制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与生态省建设的要求,全面科学规划水域,注重水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有序利用,以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规划编制原则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分区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和与相关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
各地应根据本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水域现状与发展需要,提出规划编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二、主要任务水域保护规划工作应体现主体功能导向、注重维护和发挥水域功能、水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有序利用,突出保护工作。
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1、分析规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水域的需求;2、总结归纳水域调查成果,认真分析本地水域保护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3、进行水域现状评价,确定规划区域和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4、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满足规划区域和不同区块防洪排涝、供水灌溉、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5、明确水域功能,确定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以及保护措施;6、编制水域恢复、扩大或新增的总体方案;7、制定本地水域保护、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和水域日常管理制度,满足水域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水Ⅰ~Ⅲ类水的河长 2437.6 公里,占评价总河长的 64.8%。全年期, 属地表水Ⅰ~Ⅲ类水的河长 2432.2 公里,占评价总河长的 64.7%。
从流域分区来看,污染较为严重的有太湖片嘉兴市各河段,姚江的 余姚市区段、甬江的宁波市区段,东阳江、金华江、江山港、椒江下游 河段和永宁江等,水质多为Ⅳ~劣Ⅴ类。而浙东南的瓯江、飞云江、鳌 江的中上游水质较好。
省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 1996 年编 制了《浙江省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方案》,并经省政府浙政办发 [1996]91 号文批准实施。该方案的实施,为我省水环境管理提供了科 学依据,促进了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由于该方案实施已近 10 年,我省江河湖库的环境功能有了较大变化,需对原方案进行调整。
第四章 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10 4.1 水功能区划分方案………………………………… 10 4.2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21
第五章 功能区水质及评价………………………………… 22 5.1 水质现状…………………………………………… 22 5.2 目标水质及评价…………………………………… 23
附图 附图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水质图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前言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随着我省社会和 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 程的加快,水资源短缺和日益严重的水污染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 约因素。开展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 污染防治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工作,是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和有效保护的基础;也是我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生态省建设, 保障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表.doc
太湖
杭嘉湖平原河网
德清运河西线
茅山高桥
120°08′25″
30°35′20″
南塘河口
120°08′27″
30°36′25″
2.3
Ⅴ
Ⅱ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茅山高桥
东斗朗
Ⅲ
陆域:沿岸纵深50m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东斗朗陆域:沿岸纵深50m
干山丝绸联合厂南侧
Ⅱ
陆域:沿岸纵深50m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含山镇
120°19′50″
30°38′55″
28
Ⅴ
Ⅲ
25
德清
F1203100303012
乐安港德清工业用水区
330521FB36091001
多功能区
太湖
杭嘉湖平原河网
乐安港
新市镇
120°16′48″
30°37′15″
运河西线
120°19′15″
30°37′45″
4.5
劣Ⅴ
Ⅲ
26
德清
F1203100313014
新开河杭州景观用水区
330101FB36090701
景观娱乐用水区
太湖
杭嘉湖平原河网
新开河
南星
120°10′10″
30°13′30″
和睦港
120°15′38″
30°18′03″
13
劣Ⅴ
Ⅳ
9
杭州
F1203100013013
运河杭州农业用水区
330101FB36090001
多功能区
太湖
杭嘉湖平原河网
京杭运河
120°25′50″
30°32′05″
浙江省河长制实施方案
浙江省河长制实施方案一、引言河长制是指由政府组织、政府组成的工作机构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包括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和沿岸生态环境的保护、整治和管理的一种管理制度。
浙江省作为一个水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实施河长制对于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提升生态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阐述浙江省河长制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2.1 目标1.保护水环境和水资源,提高水质;2.维护水生态平衡,促进生态修复;3.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可持续发展。
2.2 原则1.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源头治理;2.统筹兼顾,加强协同合作;3.强化责任担当,注重分类管理;4.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保障机制。
三、实施方案3.1 系统框架本方案将建立一个河长制工作体系,由省、市、县、乡四级河长组成,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的水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3.2 职责划分1.省级河长省级河长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河长制工作,并向上级政府负责。
2.市级河长市级河长负责本市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改善和生态修复工作,和上下级河长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3.县级河长县级河长负责本县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改善和生态修复工作,与上级河长建立联系,并指导乡级河长工作。
4.乡级河长乡级河长负责本乡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改善和生态修复工作,与县级河长建立联系,并指导村级河长工作。
5.村级河长村级河长负责本村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改善和生态修复工作,通过居民参与,助力实施河长制。
3.3 工作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河长制实施方案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展开:1.河道及流域管理:负责对河道和流域进行管理和整治,包括巡查、监测、清理、疏浚、修复等工作,确保河道畅通,保持流域生态平衡。
2.水资源保护:加强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利用计划,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节约用水。
3.污染防治:加强对排污口和污染源的管理和监控,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最大限度减少水体污染。
浙江省水资源公报
浙江省水资源公报浙江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地处长江三角洲南翼。
这个省份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包括长江、钱塘江、瓯江、苕溪、京杭大运河等众多水系。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水资源问题逐渐显现,如水污染、水资源浪费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水资源,浙江省政府每年发布《浙江省水资源公报》,旨在公开水资源管理情况,提高公众对水资源问题的认识和。
2022年的《浙江省水资源公报》显示,全省水资源总量为179.3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170.9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为33.2亿立方米。
全省平均降水量为1369.5毫米,平均径流深为460.9毫米。
全省人均水资源量为1661立方米,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在用水方面,2022年全省总用水量为208.7亿立方米,其中农业用水量为74.4亿立方米,工业用水量为61.5亿立方米,生活用水量为54.6亿立方米。
与上年相比,总用水量略有下降。
同时,《浙江省水资源公报》也指出了当前存在的水资源问题。
首先,水资源分布不均,南部地区水资源相对较为丰富,而北部地区则相对较为匮乏。
其次,水污染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地区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水资源浪费现象也时有发生,需要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浙江省水资源公报》提出了多项措施。
首先,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提高水质标准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其次,推广节水技术和措施,减少用水量和浪费现象。
此外,加强水资源管理和监管力度,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总之,《浙江省水资源公报》是公开水资源管理情况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发布公报,公众可以了解水资源现状和管理情况,提高对水资源问题的认识和度。
《浙江省水资源公报》也提出了多项措施来管理和利用好水资源,为保障浙江省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浙江省水资源公报浙江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地处长江三角洲南翼。
这个省份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包括长江、钱塘江、瓯江、苕溪、京杭大运河等众多水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浙政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修编的审批权限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
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原组织编制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减少原规划确定的水面率。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浙江河长制实施方案
浙江河长制实施方案浙江省是我国经济发达的省份之一,同时也是一个自然资源丰富的地方。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水污染成为一个严峻的挑战。
为了有效保护和治理河流水域,浙江省实施了河长制,以期改善水质,保护生态环境。
首先,浙江省建立了健全的河长制组织体系。
省、市、县三级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河长办公室,负责河流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同时,还设立了河长制督导机构,对各级政府的河长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河长制的有效实施。
其次,浙江省加大了对河长制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市民对河长制的认识和参与度。
同时,还对河长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系统的培训,提升了他们的管理和保护水平,确保河长制的顺利运行。
此外,浙江省还加强了对河流水域的监测和治理工作。
建立了完善的水质监测网络,对河流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加大了水污染治理力度,推动河流水域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工作,努力改善水质,保护生态环境。
最后,浙江省还积极推动了河长制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度融合。
通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促进了河流水域的生态恢复和生态功能的提升。
同时,还大力推动了绿色发展理念,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浙江河长制实施方案的出台,为河流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同时也要看到,河长制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能够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河长制体系,为浙江省的水环境治理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钱塘江流域综合规划等3个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5〕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钱塘江流域综合规划等3个规划的批复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钱塘江流域综合规划等3个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5〕12号省发改委、省水利厅:你们《关于要求印发〈钱塘江流域综合规划〉〈瓯江流域综合规划〉〈杭嘉湖区域水利综合规划〉的请示》(浙发改农经〔2015〕16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钱塘江流域综合规划》《瓯江流域综合规划》和《杭嘉湖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以下统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按照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和“五水共治”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主体功能区定位,以保障防洪安全与供水安全为重点,加强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强化流域综合管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通过《规划》实施,进一步健全“上蓄下挡、蓄泄兼筹、分级设防、保弃有序”的流域防洪减灾体系,构筑“水库为主、多源供水、区域平衡、优化配置”的水资源保障体系,构建“严控源头、管治并举、保护优先、良性循环”的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体系,建立“各方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流域综合管理体系,形成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涉水行业发展相协调的流域综合治理格局。
四、《规划》是钱塘江流域、瓯江流域和杭嘉湖区域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重要依据。
你们要切实加强《规划》的实施工作,指导和督促相关市、县(市、区)政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保护等各项控制指标的管理,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与监督管理,做好跟踪分析,及时研究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保护,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第三条 水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征求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水域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排涝、供—2—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水域范围和水域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水面率。
第六条 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水域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二)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三)蓄滞洪区;(四)省级、市级河道以及其他行洪排涝骨干河道;(五)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七)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的水域。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浙水保[2013]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浙水保〔2013〕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统一我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规范和指导各地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水资源水保处。
联系人:姚水萍;联系电话:*************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3年3月27日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下发稿)(浙江省水文局二〇一三年三月)目录一、总则(一)目标与任务(二)规划思路(三)规划范围(四)基本规定二、现状调查与评价(一)基本要求(二)水质现状评价(三)入河排污口调查评价(四)内源与面源调查评价(五)生态需水满足程度评价(六)水生态状况评价(七)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评价(八)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九)水资源保护监测现状评价(十)水资源保护管理现状评价三、总体规划(一)基本要求(二)总体规划构架(三)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四)规划控制指标(五)总体布局及对策四、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一)基本要求(二)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复核(三)水功能区达标分析(四)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五、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一)基本要求(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方案(三)入河排污口整治六、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一)基本要求(二)污染调查与估算(三)控制措施七、生态基流及敏感生态需水(一)基本要求(二)控制断面选取(三)计算方法(四)生态用水配置八、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一)基本要求(二)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总体布局(三)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措施九、地下水资源保护(一)基本要求(二)浅层地下水污染脆弱性评价(三)浅层地下水功能区划分(四)地下水各规划分区现状及保护目标(五)地下水保护总体方案(六)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修复方案(七)地下水资源保护方案(八)地下水保护工程措施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一)基本要求(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十一、重点流域(区域)水资源保护与综合治理(一)基本要求(二)重点流域(区域)选取(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方案措施的主要技术要求十二、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一)基本要求(二)水资源保护监测系统和能力建设方案(三)水资源保护监控管理系统建设十三、水资源保护综合管理(一)基本要求(二)法规与制度建设(三)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四)考核评估(五)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十四、规划实施意见与效果分析(一)基本要求(二)水资源保护规划项目(三)近期工程实施安排(四)投资需求(五)实施效果分析十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一)基本要求(二)组织保障(三)资金保障(四)监督考核(五)技术保障(六)协作机制(七)社会参与附表附录附录1 部分规划控制指标计算方法附录2 水生态状况评价主要指标计算方法与标准附录3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附录4 全省水资源分区一、总则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浙水河湖〔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有关规定,适应“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等改革要求,现就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通知如下: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编制修改工作水域保护规划原则上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编制单元,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审查,并分别征求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经批准的水域保护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其中,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涉及设区市直管水域、设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的,水域保护规划可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或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组织编制。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关于区域水域调整方案编制工作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等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由其管理单位根据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
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
附件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文本(2015年~2020年)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二○一五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水域现状调查评价 (5)第三章规划控制水面率 (6)第四章流域水域总体布局 (7)第五章水域保护 (8)第六章附则…………………………………………………………………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保护,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贯彻落实新时期治水思路,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以水域保护为核心,统筹兼顾水域合理开发利用。
2、基本原则(1)保护为先、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以保护合理的水域数量及空间布局、维护水域功能为前提,合理开发利用水域;在水域开发利用中,注重水域保护。
(2)分区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
根据流域特性和区域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规划分区,提出流域、区域规划控制水面率。
根据水域重要程度,分别提出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的管理措施。
(3)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突出水域主导功能,同时兼顾水域其他功能。
强化重要水域的保护,兼顾非重要水域的保护。
(4)调查分析、协调一致的原则。
以水域现状调查为基础,分析水域保护存在问题和利用需求。
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前提,依据江河流域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规划范围与规划水平年规划范围:浙江省陆域范围。
本规划水域调查基础数据为2005年,规划水平年为2020年。
社会、经济、人口等指标采用2014年数据。
第四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钱塘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5•【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9年1月25日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第三条水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征求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水域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排涝、供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水域范围和水域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水面率。
第六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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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文本(2015年~2020年)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二○一五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水域现状调查评价 (5)第三章规划控制水面率 (6)第四章流域水域总体布局 (7)第五章水域保护 (8)第六章附则…………………………………………………………………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保护,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贯彻落实新时期治水思路,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以水域保护为核心,统筹兼顾水域合理开发利用。
2、基本原则(1)保护为先、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以保护合理的水域数量及空间布局、维护水域功能为前提,合理开发利用水域;在水域开发利用中,注重水域保护。
(2)分区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
根据流域特性和区域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规划分区,提出流域、区域规划控制水面率。
根据水域重要程度,分别提出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的管理措施。
(3)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突出水域主导功能,同时兼顾水域其他功能。
强化重要水域的保护,兼顾非重要水域的保护。
(4)调查分析、协调一致的原则。
以水域现状调查为基础,分析水域保护存在问题和利用需求。
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前提,依据江河流域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规划范围与规划水平年规划范围:浙江省陆域范围。
本规划水域调查基础数据为2005年,规划水平年为2020年。
社会、经济、人口等指标采用2014年数据。
第四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钱塘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2)《防洪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
(3)《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江省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钱塘江流域综合规划》、《苕溪流域综合规划》、《杭嘉湖地区防洪规划》、《浙江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浙江省水库建设规划》、《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2005~2020年)》、《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浙江省渔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规划。
第二章水域现状调查评价第五条水域现状调查2005年全省水域面积为7596.9km2,其中:钱塘江海宁盐官断面至平湖金丝娘桥与慈溪庵东连线水域面积1829.0km2,未计入该部分水域时,全省水域面积为5767.9km2,相应水面率为5.5%。
2005年各流域水域面积和水面率分别为:钱塘江流域(下边界统计至海宁盐官断面)2640.9km2和6.2%,苕溪流域231.9 km2和5.1%,运河(浙江区域)592.9km2和9.3%,甬江流域353.7km2和7.1%,椒江流域402.7km2和6.3%,瓯江流域720.7km2和3.9%,飞云江流域212.8km2和5.7%,鳌江流域72.0km2和4.7%,其他独流入海河流区405.4km2和3.7%,其他出省小河流区134.9km2和3.2%。
2005年各设区市水域面积和水面率分别为:杭州市1236.7km2和7.5%,宁波市475.7km2和 4.9%,温州市622.2km2和 5.3%,嘉兴市374.5km2和9.6%,湖州市414.3km2和7.1%,绍兴市496.8km2和6.0%,金华市485.9km2和4.5%,衢州市514.3 km2和5.8%,舟山市32.4km2和2.2%,台州市604.0km2和6.4%,丽水市511.1km2和3.0%。
各县(市、区)水域面积和水面率见附表1。
第六条水域现状评价1、防洪排涝。
县级以上城市及重要建制镇总体上达到设计防洪排涝标准,流域上游地区和中游部分村庄与农田、下游个别低洼易涝区防洪排涝能力有待提高。
2、水资源利用。
由于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及水利工程调蓄能力不足,部分流域和地区存在水资源供需矛盾。
慈溪市、象山县、乐清市、洞头县、嘉兴市区、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义乌市、永康市、舟山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台州市区、温岭市、玉环县等16个市本级、县(市)存在水资源供需矛盾。
3、水环境。
全省湖库水质总体较好,但存在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河流上游水质较好,基本为Ⅱ~Ⅲ类,下游水质较差,基本为Ⅳ~Ⅴ类,流经城镇区的河道水质最差,以劣Ⅴ类为主。
4、其他功能。
内河部分航道等级偏低;部分地区存在无序占用水域,河流、湖泊等生态环境功能面临退化趋势。
水旅游、水景观、水文化基本能满足人们需求。
第三章规划控制水面率第七条规划分区全省按流域和行政区域分别划分规划分区。
按流域划分为钱塘江流域、苕溪流域、运河(浙江区域)、甬江流域、椒江流域、瓯江流域、飞云江流域、鳌江流域、其他独流入海河流区和其他出省小河流区10个分区。
按设区市行政区划分为11个规划分区。
第八条规划控制水面率根据水域现状调查、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总体规划、相关行业规划及各县(市、区)水域保护规划,2020年全省规划水域面积为8301.3km2,钱塘江下边界统计至海宁盐官断面,全省规划水域面积为6472.4km2,规划控制水面率(基本水面率)为6.1%。
各流域规划水域面积和规划控制水面率分别为:钱塘江流域(下边界统计到海宁盐官断面)2831.3km2和6.6%,苕溪流域258.8km2和5.6%,运河(浙江区域)622.4km2和9.8%,甬江流域423.9km2和8.5%,椒江流域445.1km2和7.0%,瓯江流域839.9km2和4.5%,飞云江流域252.3km2和6.8%,鳌江流域84.8km2和5.5%,其他独流入海河流区576.4km2和4.8%,其他出省小河流区137.5km2和3.2%。
各设区市规划水域面积和规划控制水面率分别为:杭州市1272.1km2和7.7%,宁波市631.1km2和6.3%,温州市741.8km2和6.1%,嘉兴市396.0km2和10.0%,湖州市445.3km2和7.7%,绍兴市544.2km2和6.6%,金华市531.3km2和4.9%,衢州市557.9km2和6.3%,舟山市66.1km2和4.2%,台州市695.0km2和7.1%,丽水市591.6km2和3.4%。
各县(市、区)规划水域面积及控制水面率见附表1。
第四章流域水域总体布局第九条八大流域水域总体布局根据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钱塘江、瓯江、杭嘉湖地区等流域综合规划及区域规划,八大流域水域总体布局如下:1、钱塘江流域:以衢江、兰江、富春江、钱塘江等干流和新安江、江山港、金华江、浦阳江、分水江、曹娥江等主要支流河道为纽带,以新安江、湖南镇、富春江、汤浦、白水坑、碗窑等水库为节点,以湛头、高湖、大勤畈等蓄滞洪区为补充。
2、苕溪流域:以东苕溪~导流港~湖州市区环城河、长兜港等干流和西苕溪~旄儿港~龙溪港、小梅港、中苕溪、北苕溪、余英溪、浑泥港等重要支流河道为纽带,以青山、对河口、赋石、老石坎、老虎潭等水库为节点,以南湖、北湖等蓄滞洪区为补充。
3、运河(浙江区域):以京杭运河、红旗塘、太浦河等骨干河道为纽带,以汾湖、连三连四荡、梅家荡、南官荡等湖泊为补充,北排入太湖、东排入黄浦江及南排入钱塘江杭州湾。
4、甬江流域:以奉化江、姚江、甬江等干流和山区的东江、县江、剡江、鄞江、慈江等重要支流及鄞奉、鄞西和姚江北部平原地区河网骨干河道为纽带,以四明湖、皎口、周公宅、亭下、横山等水库为节点。
5、椒江流域:以永安溪、灵江、椒江等干流和十三都坑、朱溪、始丰溪、义城港、邵家渡港、永宁江等支流河道为纽带,以里石门、长潭、牛头山、下岸等水库为节点。
6、瓯江流域:以大溪、瓯江等干流和松阴溪、小溪、宣平溪、好溪、楠溪江等支流河道为纽带,以紧水滩、成屏、滩坑等水库为节点。
7、飞云江流域:以飞云江干流和洪口溪、小溪、泗溪、玉泉溪、金潮港等支流河道为纽带,以珊溪、赵山渡、百丈漈、仙居、三插溪电站等水库为节点,下游滨海平原以温瑞塘河与瑞平塘河为主要输水通道。
8、鳌江流域:以鳌江干流和莒溪~横阳支江、梅溪、凤卧溪等支流河道为纽带,以桥墩、吴家园等水库为节点。
第五章水域保护第十条水域保护范围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确定各水域保护范围见表1。
表1 各类水域保护范围值注:表中G为水库水域边界水位线与大坝等建筑物交界处至水库大坝等建筑物背水坡轮廓线之间的水平距离;G1为河道配套建筑外轮廓对应的宽度;X为河道配套建筑轮廓外一定距离;X1为堤防(大坝)背水坡堤脚外护堤地范围;D为堤防迎水坡堤肩至堤防背水坡脚之间的距离。
第十一条水域保护分级全省水域分为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两类。
重要水域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蓄滞洪区内的水域,省级河道,行洪排涝骨干河道,10万m3以上的水库,50万m2以上的湖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除重要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为非重要水域。
2005年全省共有水域254821个。
其中,重要水域5680个,水域面积3282km2,占现状总水域面积的43.2%;至2020年,由于河道整治、水库的新建和扩建等,全省水域增加至255778个。
其中,重要水域增加至6139个,水域面积3664 km2,占规划总水域面积的44.1%。
各重要水域的规模、水域保护范围、水域功能、水质目标等内容,见《规划》报告及有关表集、图集。
第十二条水域保护工程措施水域保护工程措施包括:护岸护坡、确权划界、水库除险加固、河道整治、水域恢复、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引水配水、水质改善等工程措施。
第十三条水域管理措施1、水域日常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域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域及其保护范围日常管理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域及其保护范围进行管理。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管理制度,占补平衡包括水域面积、容积和功能的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