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海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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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海难救助海难救助(一)海难救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海难救助的概念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2.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①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
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
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
②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③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进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因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
但为了奖励对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3)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施救行为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
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劳动,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都不是海商法上的施救行为。
专业救助公司或专门为救助作业而设计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并不违背自愿原则。
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在我国沿海发生的许多救助行为都是由国有船舶进行的,或是在我国港口*的指挥、控制下进行的,这种救助也并不违背救助的自愿性质,仍然应该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加以调整。
(二)救助报酬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
1.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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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
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
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
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则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
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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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外层空间法律体系(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
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
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己有。
【注意】外空不被国家、自然人或团体占有。
(4)和平利用原则。
《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实行军事演习。
(5)救援宇航员原则。
(6)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
外空物体的发射国家应对该物体实行登记。
该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及控制权。
(7)国际责任原则。
对于其本国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或物体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责任。
国家还对其参加的国际组织的外空活动承担共同责任。
(8)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9)国际合作原则。
(二)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实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相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实行登记。
(双登记制度)空间物体若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实行登记。
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已不复在轨道上存有,也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外空物体的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
2.营救制度各国在获悉或发现航天器上的人员在其管辖区域、公海或不属于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2020法考背诵考点: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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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减刑、假释(一)减刑、假释的概念1、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由人民法院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二)减刑、假释的对象和条件其内容列表如下:【注意】(1)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三)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注释:2021年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2021年实施的新《高法解释》关于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实行了修改,以下均以《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为准。
1.管辖和审限对减刑、假释案件,理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注意】(1)减刑、假释均由“罪犯服刑地”的法院管辖,并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处理。
(2)减刑、假释裁定作出的期间为1个月,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以及有期徒刑(包括被减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均可延长1个月。
2.审查与立案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理应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1)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5)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理应立案;材料不齐的,理应通知执行机关在3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3.公示(1)公示时间: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理应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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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解释》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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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解释》知识点为大家整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解释》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刑法的体系1、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2、狭义的刑法体系:即刑法典的体系。
(1)我国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两编和附则组成。
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最后为附则。
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2)第一编总则共五章,依次为: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
(3)第二编分则共十章,依次为: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4)附则由刑法最后一个条文(第452条)和两个附件组成,与总则、分则并列,但不另立一编。
(5)修正案被认为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现行刑法典实施期间,先后出现了十个修正案,分别是: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8月《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0月《刑法修正案(十)》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的适用,除非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分则。
3、广义的刑法体系是以刑法典为核心的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组成的刑法规范体系。
(1)1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继承权、合同、物权法、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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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2020法考大纲中,关于民法学科体例和考查知识点会根据民法典进行调整,并对附录法律法规进行了增删。
民法典怎么考?民法典有哪些知识点需要掌握?现在我们为各位考生盘点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继承权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
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1)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合同合同编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可谓亮点纷呈!(1)规制“霸座”等不良行为。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2020司法考试卷四考试复习重点及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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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卷四考试复习重点及答题技巧一、通读教材三大本是司法考试的主要基础工具,该套教材不但具有权威性,而且针对性强。
通读教材的目的是了解大体框架,而不是对教材做详尽的记忆。
对于复习顺序,对初学者来讲,最好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
如应当先复习实体法,后复习程序法;先复习国内法,再复习国际法。
一般可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复习:法理学、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
司法考试的14门科目是一个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按照一定顺序通读一遍,以便有个整体把握。
而后就不必再按部就班,可以灵活安排复习顺序。
如可以按重点科目顺序,也可以按考卷科目顺序,还可以按弱项科目为序等等。
二、熟读重点法条法条就是司法考试的必修内容。
历年的考题中,有80%以上是直接出自法条的,所以法条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我们不妨把所有法条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是必须熟记的重点法条,数量在15%左右;第二类是次重点法条,数量在20%左右,考查的几率也很大,应充分记忆;其中特别是提高了刑法和三大程序法案的考查比重,真所谓“得民法者得天下,得刑法者称诸侯”。
其中刑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宪法、公司法、担保法、仲裁法这十大法条占司法考试分值比重的80%。
并且,除宪法以外,其余九大法条均可能出现在案例分析试卷上,其身价非同一般。
第三类是应景法条,考分极少,时间来得及,可稍微浏览一下或者就大胆放弃。
感觉的法条串讲课程对于法条的学习还是很有帮助的。
三、案例分析六步走:1.确定本案例分析考查哪个部门法的内容。
当然,有些综合性的案例也可能是以一个部门法的考点为主,个别问题涉及其他部门法的知识点。
2.确定考查的是该部门法中的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制度。
3.详细分析案情。
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例,可以将各种有法律意义的信息转化成图表形式,这样有利于我们理清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遗漏重要的答题线索。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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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为大家整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含义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某刑罚法规对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犯罪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当今世界各国有以下几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原则:1、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指对在国家主权统治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适用犯罪地国的刑法。
2、属人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即本国公民无论在何地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中的“人”是指犯罪人而非被害人。
3、保护原则:又称安全原则,指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和犯罪地如何,都应当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注意:这四个原则有适用的优先顺序,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例如:中国公民甲在北京杀死了中国公民乙,中国对该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是()A.属地原则B.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该题从表面上来看,行为地与结果地在中国北京,符合属地原则;行为人是中国公民甲,符合属人原则;被害人是中国公民乙,符合保护原则,似乎答案无疑是B。
但这题的答案不是B,而是A。
因为这三个原则有一个优先顺序,即当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同时符合的时候,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只有在属地原则不存在时,比如中国公民甲在法国巴黎杀死了中国公民乙,才考虑适用属人原则。
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均不存在时,才考虑适用保护原则。
2020年司法考试答案解析(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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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答案解析(卷一)一、刑法1. 罪名成立的要件是什么?罪名成立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 客观方面要件: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犯罪结果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后果或危险行为。
- 主观方面要件:犯罪主体的犯罪故意或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犯罪结果,但仍然坚持实施;犯罪过失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造成了犯罪结果。
只有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要件同时满足时,罪名才成立。
2.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什么?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非法侵害存在:必须存在非法的、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
- 防卫必要性:必须是为了排除非法侵害,合理地采取的防卫行为。
- 防卫限度:防卫行为的措施必须在必要的限度内,不得超过应当采取的限度。
只有当正当防卫的要件齐全时,才能认定为合法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3.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什么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刑法中的两种基本形态。
- 故意犯罪:犯罪主体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犯罪结果,但仍然坚持实施。
故意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故意犯罪未遂。
- 过失犯罪: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造成了犯罪结果。
过失犯罪包括过失犯罪和过失犯罪未遂。
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上。
故意犯罪要求主观故意明确,而过失犯罪则是主观故意不明确。
4.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财产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客体:盗窃罪的客体是指可动产物。
这些物品必须具有物权关系,可以被占有和转让。
- 犯罪主体: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 犯罪行为:盗窃罪的犯罪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将他人可动产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 犯罪构成: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事实行为。
2020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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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宪法的基本特征2019-12-27 11:40:44| 广东中公教育分享到:2020法考考试时间公布2020法律职业资格课程司法考试报考指导备考资料一、宪法的基本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与“国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国家”有着内在的逻辑。
在我国宪法文本上,“国家”一词的含义主要包括:①在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意义上使用的“国家”。
“国家”一词最常用的用法就是表示整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具体又可以分为主权意义上(对外)的国家和主权权力意义上(对内)的国家两种。
②在与社会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国家”,使用“国家和社会”等表达方式。
③在与地方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国家”,这时其含义主要是指中央。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与法律效力。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等。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②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
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保障完法权成的重要环节: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在是特别成立的机关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宪法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3.宪法与宪政存在联系联系与区别宪法与宪政存在联系联系与区别:首先,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其次,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宪法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2020年法考刑法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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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刑法要点概括一、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说:刑法的概念,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本质、内容。
(三)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方法:刑法解释,掌握解释主体及效力、解释立场、解释理由(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体系解释中的词语含义、当然解释、同类解释)、解释方法(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四)明确刑法在什么地方适用、对什么人适用、在什么时间适用:刑法适用范围。
国内犯:属地管辖,领域内、犯罪、特别除外规定;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劫持航空器罪)。
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二、犯罪论(一)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二)犯罪构成的模型:两阶层的犯罪构成。
违法+有责。
违法:行为、对象、结果、特定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故意、过失、刑事法定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目的、动机等。
(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客观与主观、记述与规范、成文与不成文。
(四)犯罪成立条件:逐个分析构成要件要素违法层面:1.行为:特征、作为--->持有行为:只要建立观念的联系即为持有。
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作为与不作为具有等价性。
2.对象:了解哪些不是行为对象。
3.结果: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判断,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4.因果关系:无介入因素的直接判断,有介入因素的根据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是否对最终结果起决定作用判断。
5.身份: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可以构成共犯。
注意:单位犯罪的成立,不属于单位犯罪的情形。
6.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
(1)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现实不法侵害(传统刑法理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正在进行(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防卫意图(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对偶然防卫不同观点)、针对不法侵害本人、未超过必要限度。
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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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篇一】XX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逃税罪1.行为方式(1)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而逃税。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3)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2.行为主体纳税人(5万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和“扣缴义务人”(只要求数额5万元以上)。
3.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5年内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4.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而且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处罚的除外。
(1)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补缴税款、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0.05%)。
(2)已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判断:乙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
即便乙拒绝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错误,必须补缴税款、滞纳金,且已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篇二】XX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一、走私武器、弹药罪1.走私对象:“武器”、“弹药”(1)武器:不包括仿真武器。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如果仿真枪支经鉴定符合武器标准的,成立本罪。
(2)枪支:包括散件。
202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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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如果要想取得司法考试的胜利,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考试考试。
【考点一】演绎推理1.演绎推理的涵义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
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
如:大前提:杀人者死; 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 结论:张三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法律敎育网③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④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⑥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考点二】归纳推理1.归纳法的含义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
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2.归纳法的含义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
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
但也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
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
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
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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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20年备考已经开始,初次考试的考⽣难免出现畏惧困难的情绪,为帮助⼴⼤考⽣提升学习效率。
整理了“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篇⼀】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点汇总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是具有明⽂规定的法律效⼒并且直接作为法律⼈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
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是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件。
(⼀)宪法 宪法是⼀个国家的根本法,是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的法的渊源。
它是权⼒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民。
(⼆)法律 法律有⼴义、狭义两种理解。
⼴义上讲,法律泛指⼀切具有法律约束⼒的规范性⽂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件。
这⾥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
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仅次于宪法。
关于狭义上的法律,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1.全国⼈⼤及其常委会的⽴法权限 全国⼈民代表⼤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物保护法、商标法等;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全国⼈⼤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律保留 根据《⽴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民代表⼤会、⼈民政府、⼈民法院和⼈民检察院的产⽣、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治制度、特别⾏政区制度、基层群众⾃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国有财产的征收、征⽤;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中,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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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篇一】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延期审理
(一)概念
延期审理,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无法在既定日期开庭或正在实行的庭审无法继续,因而审理日期顺延的制度。
(二)具体事由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注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有正当理由一般指因为不可抗力,如出了车祸、遇到地震、交通瘫痪等。
一般性堵车不算不可抗力。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临时是指在开庭前三日内或开庭当日突然提出回避申请,法院来不及处理,而影响开庭进程。
当事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的,除审判长当庭能处理的外,必须先休庭,三日内对申请实行审查处理。
理由成立的,更换审判人员重新审理,理由不成立的继续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一般来说,经过庭前准备阶段,双方证据已经固定,一次开庭就能完成庭审。
但在庭审过程中,难免出现需要查证的其他事实,导致庭审无法完结,所以要再次安排庭审。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出具延期审理决定书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2.法律效果
审理时间延长,但审理期限不变。
【篇二】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诉讼中止
(一)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诉讼无法继续实行或不宜继续实行,因而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在于诉讼中止是程序的暂停,恢复审理日期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而延期审理仅仅程序的暂缓,继续开庭的日期基本是确定的。
(二)具体事由
1.因当事人主体灭失导致的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因当事人诉讼行为水平受限导致的中止
(1)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水平,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3.为避免审判冲突而中止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注意】此处是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并非发生了其他的案件就一并中止。
判断:张某因孙某欠款纠纷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对于欠款纠纷案,法院应决定诉讼中止?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中止事由出现后,法院应出具裁定书中止程序。
中止事由消失需恢复执行的,无需再次出具裁定书,通知或准许当事人继续实行诉讼即可。
2.法律效果
程序暂停,此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注意】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的区分:
延期审理的程序进程是明确的,下一次开庭时间能够确定;中止诉讼的继续审理时间尚不能确定。
【篇三】2020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诉讼终结
(一)概念
诉讼终结,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诉讼程序的继续实行已没有必要或不无法继续实行,从而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导致诉讼程序的彻底完结,与中止与延期审理明显不同。
(二)具体事由
1.无权利承受人导致的终结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无义务承担人导致的终结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理应承担义务的人的。
3.涉身份关系案件当事人死亡导致的终结
(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
事人死亡的。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终结事由出现后,法院应出具裁定书终结程序。
2.法律效果
程序完结,当事人不得再重复起诉。
【注意】
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1)起诉前死亡——受理前,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裁定驳
回起诉。
(2)诉讼中死亡。
①一般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不确定权利义
务继承人的,裁定诉讼中止;②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的,裁定诉讼终结。
(3)身份关系案件(离婚、追索三费、解除收养关系),裁定诉讼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