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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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28•【字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于2000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行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条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五)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六)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执法监督条例

执法监督条例

执法监督条例2019-10-30第⼀条为了建⽴和完善⾏政执法监督机制,防⽌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政执法⾏为,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推进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的⾏政执法监督⼯作,适⽤本条例。

⾏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上级⾏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政机关、被授权组织⾏政执法活动依法进⾏监督。

县级以上⼈民政府对设⽴在本⾏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民政府管理的⾏政机关和组织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监督。

第四条国家权⼒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其他组织对⾏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政区域的⾏政执法监督⼯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法制⼯作机构负责本⾏政区域⾏政执法监督的具体⼯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民政府法制⼯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政执法监督的具体⼯作。

第六条⾏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规范性⽂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三)具体⾏政⾏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四)⾏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法定职责情况;(五)⾏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府⾏使下列⾏政执法监督职权:(⼀)对本级⼈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民政府制定和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对本级⼈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政⾏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三)对不履⾏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四)对违法设⽴的⾏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五)对制定和违法的规范性⽂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政⾏为的直接责任⼈,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政处分。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审计等其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并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重要内容,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和申戒等。

下文是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_条例_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_条例_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要使行政执法严肃公正、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公正、高效,以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如何真正行之有效?下文是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七)行政复议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措施和工作制度;(二)受理行政复议;(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第七条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doc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doc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甘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照工作性质、管理职能和监督范围,分为综合性和行业性两类。

综合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监督范围为所在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行业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监督范围为所在系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和配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任前考核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考试情况;(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八)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情况;(九)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一、概述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其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监督主体按照条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及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通过听取行政机关工作报告、执法报告、对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评估和检查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应当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说明行政执法的情况。

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合法性、程序合规性、执法行为的公正性等方面的监督。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检察建议和监督指导,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4.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还可以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

三、监督措施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条例规定了多种监督措施。

1.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常用手段之一。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条例全文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活动: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 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职责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 级工作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审议报告
审议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 初步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将修订草案作了适当修改后,又送发21个市(州)和省级 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对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仔细推敲 和认真研究。2010年9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 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中关于对在查处违法行政行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 监督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不属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属于工作层面的措施,可不在本条例中作特别的规定。法制 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此款删去。

甘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甘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甘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七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第八条行政执法的依据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以及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四)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问责必严、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可以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纠错问责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和申戒等。

下文是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审计等其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并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重要内容,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督导,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完善网上办案和网上监督,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二号《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政府督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监督、公正高效、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司法所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总结、分析、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做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1.27•【字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1998.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规则等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3年9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三章监督制度第四章监督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所实施的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或者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 年9 月29 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审计等其他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合法公正、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2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中承担监督职能的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安排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专职人员,并加强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落实情况;3(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七)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九条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等。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接受司法监督,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并及时下发自治区十八个厅局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征求意见,同时召开由有关厅局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根据各方面的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 对草案修改稿又作了进一步修改,经主任会议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决定提请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现就主要修改内容作如下说明:
通知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 (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订)
条例全文
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 区耕地保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 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 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一、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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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①②③④⑤⑥⑦⑨ D、以上均包含 答案:D 38、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对哪些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⑴行政处罚 ⑵行政许可 ⑶行政强制 ⑷行政确认 ⑸行政登记 ⑹行政征收 ⑺行政征用 ⑻行政收费 ⑼行政给付 ⑽行政裁决 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A、⑴⑵⑷⑸⑹⑺⑻⑼⑽⑾ B、⑴⑶⑷⑸⑹⑺⑻⑼⑽⑾ C、⑴⑵⑶⑷⑸⑹⑺⑻⑼⑾ D、以上均包含 答案:D 39、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 ()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答案:D 40、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 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出具《行政执法监 督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内向行政 执法监督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答案:D
资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执法证据 答案:ABCD 49、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有哪些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未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B、擅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工作或
者擅自变更其权限范围 C、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处
41、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1年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负责 实施的部门应当向()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A、本级人民政府 B、上级人民政府 C、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案:A 42、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被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 的,有权作出处理决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责令限期履行 B、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C、予以撤销 D、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答案:D 43、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书 面报告下列哪些情况()。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情况 (四)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A、(一)(二)(三)(四)(五) B、(一)(二)(四)(五)(六) C、(一)(二)(三)(五)(六) D、以上均包含 答案:D 4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结合经 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 作计划。 A、上级人民政府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上级人民代表大会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案:D 4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措
理决定执行情况 D、未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答案:ABCD 50、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B、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 C、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D、执行公务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答案:ABC 51、行政执法文书存在哪些问题,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有关行 政执法机关补正或者改正()。 A、未说明事实、依据或者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 B、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C、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 D、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答案:ABC 52、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哪些问题,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予以撤 销()。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C、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D、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答案:ABCD 53、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哪些情形,由行政执法监督 机关确认违法()。 A、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没有意义的 B、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改正的除外 D、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撤销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答案:ABD 54、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哪些情形,由行政执法监督 机关确认无效()。 A、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作出的 B、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印章的 C、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 D、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答案:ABCD 55、《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采 取哪些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答案:正确 31、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 不当等比例较高的,可以约请该机关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 答案:正确 32、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 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答案:正确 33、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由行 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答案:正确 34、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可以重新作出行政执 法行为。 答案:错误 35、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 行政不作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 答案:正确 二、单项选择 36、《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开始实施。 A、2014年11月27日 B、2015年1月1日 C、2015年3月1日 D、2015年5月1日 答案:D 37、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②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③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④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⑤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⑥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⑦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⑧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⑨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A、①②③④⑤⑥⑦⑧ B、②③④⑤⑥⑦⑧⑨
施()。 A、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 B、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C、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D、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答案:C 三、多项选择 46、以下哪些是行政执法监督的类型()。 A、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B、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C、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D、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答案:ABCD 47、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来自于()。 A、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B、司法监督 C、行政监督 D、社会及舆论监督 答案:ABCD 48、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非法收费或者截留、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 B、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C、对投诉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D、拒绝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 评议考核。
答案:正确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不允许委托社会 组织或者机构作为第三方,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外部评议。 答案:错误 22、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 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负责政 府法制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答案:正确 23、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务活动时,应当持 有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答案:错误 24、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 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实施监督。 答案:正确 25、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可以不 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 答案:错误 26、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进行专门调查。 答案:正确 27、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文书作出补正或者改正,可以采取口 头或者书面的方式。 答案:错误 28、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 权限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 予以协助。 答案:正确 29、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 律效力。 答案:正确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 作中,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 机制。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一、判断题 1、《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行
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答案:正确 2、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 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 确实施。 答案:正确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答案:正确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答案:错误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 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答案:正确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 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答案:正确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 执法监督工作。 答案:正确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 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 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答案:正确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 算予以保障。 答案:正确 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
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 诉、举报。
答案:正确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 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需向社会公告。 答案:错误 1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 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答案:正确 13、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 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答案:正确 14、除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 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答案:错误 15、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并 按照规定参加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 听证主持人资格证件。 答案:正确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进行梳理,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无 需向社会公布。 答案:错误 17、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 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答案:正确 18、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 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 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 卷评查。 答案:正确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 理,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并向社会 公布。 答案:正确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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