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缴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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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缴分离制度

为了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促使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

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罚款决定后,由工商银行代收罚款。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

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5、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

并加盖代收机构印章。

6、代收机构只负责代收事宜,当事人对罚款有异议的,应当通过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不应当向代收机构交涉。

7、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机关。

9、代收机构应当在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纳手续等方面向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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