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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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案例分析
一、政策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特别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开发项目分别计算)
第12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二、填报说明
表A105010第25行“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一栏,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会计核算时当年预售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也不得确认当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只能暂时保留在应交税费科目。因此在会计核算中未将应交税金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才在此栏填报。假如会计核算中将应交税金已结转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计入当期损益,则本行不填报,否则会造成税金
的重复扣除。
三、案例详解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2个开发项目。
开发项目A:2012、2013年预售收入7000万元,2014年结转开发产品收入7000万元、结转开发产品成本5000万元,实际发生营业税金及附加525万元,并在2014年转入当期损益。
开发项目B:2014年新开发项目,当年预售收入8000万元,实际发生营业税金及附加600万元,并在2014年计入当期损益。(假定:A、B开发项目的预计毛利额均为20%,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因素。)
1、会计处理
开发项目A:2014年结转开发产品收入、成本时
借:预收账款 7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万
贷:开发产品 5000万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25万
贷:应交税费 525万
开发项目B:2014年预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8000万
贷:预收账款 8000万
借:应交税费 600万
贷:银行存款 600万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00万
贷:应交税费 600万
2、税务处理
开发项目A,2014年结转完工产品收入、成本,对原已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预计毛利额7000*20%=1400万元进行纳税调减,对已转入当期损益的营业税金及附加525万元进行纳税调增。
开发项目B,2014年销售未完工产品,应按税收规定计算预计毛利额8000*20%=160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其缴纳的6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已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3、填表示范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单位:万元
28 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1400 1400
29 3.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525 525 注意:将上表第21行第1列代入表A105000第39行第2列,第21行第2列代入表A105000第39行第3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