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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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新规》)。

该规定是对原有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规范,旨在促
进金融机构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本市场运行
效率。

《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禁刚性兑付:《新规》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能以刚性兑付
为目标,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渠道为资产管理计划
提供无条件或类似无条件的兑付担保。

这是为了杜绝资产管理计划
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保护投资者利益。

1
2. 尽职免责原则:《新规》提出了尽职免责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
资产管理业务中应加强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但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对于正常市场风险造成的投资损失,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

3. 分级管理:《新规》将资产管理产品分为普通产品和专项产品两类,对于专项产品将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专项产品的发行和投资
必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同时加强产品募集、运营、退出等方面的
监管。

4. 杠杆管理:《新规》在杠杆管理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要
求金融机构加强杠杆控制和风险管理,杜绝杠杆率过高的现象,防
止资产管理计划因杠杆放大而产生的风险。

5. 防范套利行为:《新规》强化了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内控要求,要
求资产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管理,避免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信息不对称等违法行为。

2
综上所述,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了更加规范和严格的监管,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3。

后资管新规时代我国信托业转型发展

后资管新规时代我国信托业转型发展

后资管新规时代我国信托业转型发展作者:李腾飞钱奕欣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2年第26期摘要:在监管主动压降通道类、融资类信托的背景下,2021年全国信托贷款减少2万亿元,是社会融资中降幅规模最大的项目。

目前信托整改压力主要來自产品嵌套层次超标、非标债权资产占比高、非标产品难以实施净值化管理等方面。

在房地产贷款受限和信托规模压降的政策环境下,要防止其他资管产品成为承接房地产融资的新通道。

部分投向非标债权的信托产品虽具备份额净值,但本质上仍是预期收益类产品。

因此,未来须加强监管协调,制定统一估值规范,从而推动信托产品的净值化管理。

关键词:信托业转型;资管新规;产品净值化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26-0090-03信托资管产品是我国资管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央行公布数据,截至2021年6月末,信托资管产品占全部存续资管产品的18%,仅次于银行理财和公募基金。

资管新规实施前,信托资管产品通过产品间相互嵌套、资金池运作以及刚性兑付,实际上形成了“影子银行”,严重干扰了货币政策调控效果。

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当前信托业的转型效果如何、面临哪些发展瓶颈,当前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情况,这些问题的探讨对于信托业步入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非常重要,也有利于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概况截至2021年3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资金信托规模为20.44万亿元,同比下降2%,较2017年末峰值已回落22.11%。

①为加快信托转型发展,2020年以来,监管部门连续两年对信托公司制定了具体的压降金额,压降重点是被动管理的同业通道类业务和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业务。

在此背景下,融资类信托规模自2020年3季度以来快速回落。

截至2021年3季度末,事务管理类信托和融资类信托余额分别为8.55万亿元和3.86万亿元,同比分别下降7.38%和35.13%;事务管理类信托和融资类信托占比分别为41.83%和18.88%,同比分别上升2.43个和下降9.64个百分点。

资管新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理财业务的定义与重要性 (2)1.2 “资管新规”发布的背景 (3)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4)2.1 规范非标融资 (5)2.2 确立资管产品的净值化管理 (7)2.3 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管理 (8)2.4 加强投资者保护 (10)三、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12)3.1 资管产品规模的调整 (13)3.2 收益模式的转变 (14)3.3 风险管理要求的提升 (15)3.4 客户需求的多样化 (16)四、银行应对资管新规的策略 (17)4.1 产品创新与优化 (19)4.2 资产配置的调整 (20)4.3 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 (21)4.4 客户服务的升级 (22)五、结论 (23)5.1 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长期影响 (24)5.2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和建议 (25)一、内容概括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管新规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分析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影响,包括产品端、投资端和监管端。

我们将介绍资管新规的背景和目的;其次,分析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影响,如产品结构、收益率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然后,探讨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投资端的影响,如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等;讨论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监管端的影响,如监管政策、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等。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为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1.1 理财业务的定义与重要性在金融行业,资管新规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深入理解这一影响,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理财业务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理财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专业的研究和分析,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资产配置方案,以满足客户的财富增值、风险管理等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财富的增长,理财业务已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客户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也为银行带来了稳定的中间业务收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私募资产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监察。

最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添加了八条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这八条规定进行介绍和分析。

第一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入条件。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具备一定规模的资本实力、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合规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具备稳定的运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根据规定,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以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为主,同时要严格控制投资产品的风险水平。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杠杆比例和套利交易的限制。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第三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适当性要求。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资产规模和投资经验进行评估,确保投资产品的选择和投资风险的匹配。

这一规定旨在杜绝非专业投资者参与高风险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降低投资风险。

第四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信息、风险提示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这一规定旨在增强投资者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了解和认识,提高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第五条规定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措施。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对比解读与分析一、“新八条”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崭新八条”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公募基金资产管理业务,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运营为核心,秉持利益共享资源、风险共担风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展开规范。

1、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概念,强调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资管合同另行约定;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3、销售募资环节:加强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风险阐明、信息公布及绿汁江后级投资者的合规调查;4、投资标的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5、分级杠杆:(1)明晰杠杆排序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绿汁江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相同而设置相同管制: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计划≤1:1;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管计划≤3:1;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2:1。

6、负债杠杆: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140%;非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200%。

7、产品设计:结构化资管计划名称中必须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8、宣传推介: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

9、产品管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者严禁轻易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

二、《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资管新规》创建在超越监管部门管制、按业务种类及产品类型制订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金融产品杠杆及分级作出规定。

1、明确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概念,强调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负债杠杆:同类产品适用统一负债比例上限。

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分级公募基金产品:总资产/净资产≤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公募基金产品:总资产/净资产≤200%。

央行资管新规主要针对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等问题

央行资管新规主要针对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等问题

央行资管新规主要针对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
管套利等问题
央行资管新规是指中国央行近期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
理办法》的一系列规定。

该新规旨在解决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存
在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等问题,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多层嵌套的问题
多层嵌套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将不同层级的理财产品进行组合和套接,以达到追求高收益的目的。

这种行为增加了风险传导和风险外溢的可
能性,给金融市场带来不利影响。

央行资管新规对于多层嵌套问题作
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将其销售的理财产品用于其他理财
产品的投资,以避免风险的累积和传播。

二、杠杆不清的问题
杠杆不清是指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使用杠杆操作,但往往对外界
不透明,难以清晰地评估和把握杠杆比例和风险水平。

央行资管新规
要求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中明确标示杠杆比例,并对杠杆操作进行限
制和把控,以避免风险的无限放大。

三、监管套利的问题
监管套利是指商业银行利用监管规定的漏洞或灰色地带进行规避和
躲避监管要求,以谋取私利的行为。

央行资管新规对监管套利行为进
行了严格规定,强化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以确保监管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央行资管新规的出台是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现状的一次
重要监管举措。

新规主要针对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和监管套利等问题,通过明确规定和强化监管力度,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维护投资
者的权益。

这一举措的出台必将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和市场秩
序产生积极的影响,促进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资管新规要求 分级基金相关内容

资管新规要求 分级基金相关内容

资管新规要求分级基金相关内容资管新规要求:分级基金一、背景为加强资管新规的执行,针对分级基金,监管部门提出下述要求: 1、资管机构要加强对分级基金投资决策的审查和监管,严格遵守《资管规定》、《信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审批、决策、投资、管理的规定。

2、资管机构应严格依据《资管规定》和《信托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分级基金特殊性,制定具体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投资指标体系,并定期进行审计、查账和绩效评估等,使分级基金始终符合法律法规、资管规定以及信托合同等对投资的要求。

3、资管机构应加强投资活动中分级基金净值管理,按照《信托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具体的净值管理体系,确保分级基金集合净值及投资者单位净值的及时更新、准确性和真实性。

4、资管机构应严格依照资管规定和信托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分级基金结构性风险控制审查制度。

5、资管机构需定期审查分级基金结构的投资比例,并严格执行该投资比例和最大行业投资比例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分级基金的投资比例应以少于一定限度的方式进行重新结构。

二、投资规则1、投资投资对象:投资基金投资对象的范围基本上包括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可按合理时机投资的其他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

2、行业投资比例:分级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某行业投资比例,行业投资比例一般指投资对象行业投资比例,即某基金单一行业或投资对象中投资比例的最大限制。

3、投资金额:资管机构有权根据投资方向、预期收益、风险等因素对投资金额有限定。

4、投资期限:投资期限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契约的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本基金所设定的最大投资期限。

5、风险控制:资管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审查制度,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分级基金的风险。

6、组合投资:分级基金应当在综合考虑市场状况、投资收益可能性及其风险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组合投资,并定期对组合投资进行审查和调整。

最新资管新规细则全文

最新资管新规细则全文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以下是分享的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资管新规细则全文研报摘要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当前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等问题,资管新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并进行说明,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行两会同时发文,针对资管新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并出台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资管新规平稳实施。

一、资管业务定义【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基小律观点资管新规后,如何核查三类股东的杠杆、分级、嵌套与存续期

基小律观点资管新规后,如何核查三类股东的杠杆、分级、嵌套与存续期

基小律观点资管新规后,如何核查三类股东的杠杆、分级、嵌套与存续期基小律说: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前言近年来,IPO企业中经常遇到契约型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以下简称“三类股东”)问题。

由于三类股东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在IPO 发行审核过程中一直是关注重点,也是中介机构的核查重点。

2018年1月12日,证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首次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四点审核政策。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实施之后,有些IPO企业也收到了类似“现有三类股东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是否符合资管产品杠杆、分级和嵌套的要求;现有三类股东的存续期及续期安排是否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的审核反馈问题。

针对三类股东的审核反馈问题其实早已有之,尤其是资管产品(除单独说明外,本文中的资管产品表述包括三类股东)的杠杆、分级和嵌套问题。

只是在资管新规颁布前,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分别适用不同的杠杆、分级要求,而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杠杆、分级要求并未明确。

资管产品的嵌套层数限制问题,虽然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但是并未出台明确的嵌套层数量化限制。

资管新规颁布后,在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原则下,将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产品纳入调整范围,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负债杠杆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三类股东的杠杆、分级、嵌套与存续期要求,标准基本趋于统一。

一、三类股东的负债杠杆核查要点根据资管新规规定,资管产品的杠杆、分级分为负债杠杆和分级杠杆。

1负债杠杆的监管要求就负债杠杆而言,根据资管产品是否进行分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比例限制。

原则上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资管新规 9.1日

资管新规 9.1日

资管新规 9.1日资管新规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该规定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提升金融市场的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风险特征,将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分为风险管理类、市场投资类和其他类三类业务,并要求金融机构根据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

2. 杠杆管理,规定了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杠杆比例限制,以控制风险。

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产品具有不同的杠杆比例限制,金融机构需要根据产品的风险特征进行合理的杠杆管理。

3. 投资范围,明确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了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多种资产类别,同时规定了不同类别产品的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要求。

4. 风险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可控。

5. 信息披露,强调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方面,以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资管新规的实施对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它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防控能力,有助于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另一方面,它也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提出了挑战,金融机构需要进行业务调整和转型升级,以适应新规的要求。

总之,资管新规的实施是中国金融监管部门为了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防控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它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新八条底线概述

新八条底线概述

第一部分:新八条底线概述Q一“新八条”的发展演变?1、2014年9月,证监会“郑州会议”2、2015年3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3、2015年8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内部讨论稿4、2016年5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5、2016年7月,新八条底线6、2016年10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管理规范》1、2014年9月,证监会“郑州会议”2014年9月12日,证监会在郑州召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会上讲话,并提出资管业务应当牢牢守住八条底线。

2、2015年3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目前已废止2015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3、2015年8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内部讨论稿2015年6月股灾后,监管开始清理整顿配资和不规范的私募产品,于2015年8月修改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并在内部进行了小范围的意见征询。

4、2016年5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受股市的影响,证监会需要对杠杆倍数进行调整,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以及违规聘请投资顾问等新的情况需要纳入规范。

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增长较快,为避免监管套利,也需将其纳入统一自律管理范围。

5、2016年7月,新八条底线2016年7月1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暂行规定,规定的内容与2016年5月征求意见的《八条底线》大部分保持一致,对个别内容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规定》于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施行。

6、2016年10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管理规范》在内部征求意见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10月21日正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分别涉及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和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对新八条底线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理财产品新的规则

理财产品新的规则

理财产品新的规则
理财产品的新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控制杠杆: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

在负债杠杆方面,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
持一致。

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2. 风险匹配原则:规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3. 单只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4. 合规管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5. 信息披露:强化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和潜在风险等信息。

6.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包括期限匹配、限额和集中度管理以及认定标准等规定。

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
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7. 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这些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

解读新八条底线

解读新八条底线

解读新八条底线1、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较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以下简称为“八条底线”)的规定,《暂行规定》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一并纳入监管体系。

前述扩大适用范围旨在统一监管标准、防止监管套利,但《暂行规定》未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基金等纳入监管范围。

2、降低杠杆。

对整个资管市场形成最直接的冲击;诸多正在走流程的产品架构只能停止。

但监管关于管理人自有资金做有限风险补偿的产品结构且不做超额收益分配,不纳入结构性产品范畴;非常有争议。

中间级别明确纳入优先级合并计算杠杆率。

新规明确要求穿透核查嵌套资管产品: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严禁结构化资管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3、证监会禁止劣后为优先级做任何风险补偿或兜底承诺。

也就是劣后方仅以资金为限承担风险,防止结构化产品“类借贷”化。

对补仓行为是一个高度争议性的内容。

但因为补仓是为了防止强制平仓行为发生,平仓是监管需要重点防止的市场不稳定因素;而且补仓不仅仅是有利于优先,从避免平盘角度也有利于整个产品。

但从产品合约订立时点来看,平仓协议就是一个劣后承诺,虽然不满足本条款列举的差额补足和风险保证金(这些资金是直接补贴优先的),但客观上对优先级起到类似的保护作用。

本文后面将做详细分析。

4、禁止预期收益率禁止宣传;即便结构化产品优先级也不能宣传预期收益率,监管就是要禁止劣后为有限提供任何补偿或收益保障措施,仅以劣后资金为限提供增信,那么优先级的收益率并没有足够保障。

具体券商基金在结构性产品优先级销售过程中如何发明新名词?可否只在合同中约定劣后的收益安排,比如产品收益超过5%部分全部作为风险补偿金补偿劣后。

5、同时限定融资杠杆比例为结构性产品40%,非结构化100%;注意这里是融资杠杆,和优先劣后结构化杠杆差异比较大。

资管计划分级的法律规定(3篇)

资管计划分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资管计划分级,是指将资产管理计划按照风险等级、收益预期等因素划分为不同等级,以供投资者选择。

在我国,资管计划分级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以下将从资管计划分级的法律规定、分级标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资管计划分级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明确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级、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基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将基金财产投资于约定的投资范围,并按照风险等级划分,设立不同类型的基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的性质,设立不同风险等级的信托计划,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三、资管计划分级标准1. 风险等级划分我国资管计划风险等级划分主要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该标准将资管计划风险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1)R1:保守型,风险较低;(2)R2:稳健型,风险适中;(3)R3:平衡型,风险较高;(4)R4:进取型,风险较高;(5)R5:激进型,风险最高。

2. 收益预期划分资管计划收益预期划分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投资标的:不同投资标的的收益预期不同,如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等;(2)投资策略:不同投资策略的收益预期不同,如主动管理型、被动管理型等;(3)市场环境:市场环境对收益预期有一定影响。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1. 信息披露资管计划分级法律规定,资产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资管计划的风险等级、投资范围、收益预期等信息。

投资者在购买资管计划前,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适当性管理资产管理人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因素,推荐适合其投资需求的资管计划。

新八条底线呼之欲出 证券资管产品普降杠杆

新八条底线呼之欲出 证券资管产品普降杠杆

新八条底线呼之欲出证券资管产品普降杠杆【财新网】(记者张榆吴红毓然)财新记者确认,多家商业银行已调低为证券资管产品提供配资的杠杆比例,但尚未明确针对配资杠杆发文。

这一动向背后缘由,是为了配合5月中旬基金业协会下发的新“八条底线”征求意见稿中降低资管产品杠杆的要求。

“目前杠杆比例还没有调整,在额度要求内的两周内可以放款。

一旦上述政策正式出台,我们的要求也会跟着变。

”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

此前,有传言新“八条底线”正式稿将于7月上旬出台。

据财新记者了解,目前银监会已经按照证监会的原则约束商业银行的配资业务,但并未发文,因此银行也处于紧密观望中。

此外,针对不同投向的资管产品杠杆比例也有区别,并不会出现“一棒子打死”的情况。

据财新记者了解,目前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针对股票投向的资管类产品杠杆比例仍为1:2,光大银行为1:1.5。

一家股份制银行明确,债券型杠杆比例不超过1:5(券商自营资金劣后可做到1:7),量化对冲型产品杠杆比例不超过1:5。

若按照新“八条底线”的要求,目前不同投向的产品杠杆比例还需进一步下调。

5月中旬,财新记者曾独家报道基金业协会下发的“八条底线”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股票类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虽然新“八条底线”正式文件未见尚未下发,但已有机构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杠杆比要求执行。

“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实际上已经按照1倍的要求在做了。

”一位基金公司风控副总对财新记者表示。

另有部分券商也在调整业务策略,减少结构化资管产品比例。

一位券商资管负责人对财新记者表示,事实上所在团队自今年年初开始已经逐渐减少结构化产品规模,一方面在资产荒下很难找到好的投资标的;另一方面券商资管对投资顾问的聘用要求已更加严格,以前提供劣后资金的多可以同时担任产品的投资顾问,但目前这些劣后资金多只能作为财务投资,因此前期也出现部分劣后资金已转向期货资管的情况。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一、最关注点之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也不能宣传预期收益率,这条在征求意见稿里有争议,但最终还是一刀切没有给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例外赦免。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杠杆率计算方式与之前的有所不同,即: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但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

首次明确中间级、加层资金应当列入优先级份额。

二、新规明确了结构化产品的定义,即: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份额提供风险补偿、收益不按照份额比例计算。

但新规中规定,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的,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不属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新规对于资产管理人有限承担风险提供合法性依据。

三、新规明确了投资顾问的条件,即: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事符合相关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认为投资顾问必须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相关条件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会员,具备3年以上联系可追溯投资业绩的资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且无不良记录。

四、关于“溯及既往”和“新老划断”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07月18日起正式实施,即下周一正式实施。

并且,该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不符合该规定第三条“保本”规定的,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产品到期后应当转为非保本产品或者清盘、终止,不得续期。

存在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高保本保收益安排的(包括但不限于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杠杆率超过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规定倍数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牵头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率,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应当清盘,不得续期。

投资顾问或第三方服务机构不符合要求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应当清盘,不得续期。

新8条:杠杆并购怎么办?让“并购贷款”荡起双桨!

新8条:杠杆并购怎么办?让“并购贷款”荡起双桨!

新8条:杠杆并购怎么办?让“并购贷款”荡起双桨!作者:搏实资本整理事件概述:近期,私募投行圈比较关注的是“新8条”,本质上是证监会将2015年3月由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

许多投行人今日都在相互讨论,对于并购基金的杠杆应该何去何从,而且多数在抱怨称“并购重组新规”政策已经让投行人如履薄冰举步维艰,现如今“新8条”又大限杠杆,对于杠杆并购又该如何是好?再加上资本外出限制,海外杠杆并购又该如何开展?事实上,这对中国资本市场当前的整顿以及维护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或许是件好事,但并购志也担忧限制杠杆会反而催生民间资本场外杠杆的成本,这反而会增加杠杆风险的暴露和概率。

因此,到底是道家式市场化靠谱还是儒家式的纲常化有用,需要时间的检验。

当然,并购贷款,本质上是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资产对价款项的贷款,并不属于“新8条”中所提及的结构化资管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概念,但仍然是杠杆并购中极为重要的杠杆,仍然能够解决并购所需的资金问题。

当然,并购贷款也并非易事,上市公司基本面以及银行过贷审会的审核标准也逐渐趋严,并购贷款也只属于“白富美”上市公司的专属,但作为投行人面对如此的监管环境,并购贷款仍值得积极尝试!今日并购志为各位投行同仁,概括梳理了并购贷款的定义、优点、交易架构以及税务筹划问题。

以期为实施或参与并购重组的同仁们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引和帮助。

结尾处附《上海自贸区海外并购贷款指引》。

“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是一个资本高耗的过程,任何生产要素的重组和产业结构的重组都离不开资本。

而资本逐利是天然属性,实体经济回报当前难以满足资本的风险偏好和配置需求,要让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转型,杠杆需求是刚需,尽管去杠杆符合当前压缩泡沫降低金融资产价格下行风险,但‘一刀切’可能对结构性的资源优化配置造成一定的影响。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金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其中资管产品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长。

资管产品作为一种投资理财工具,其风险与收益对投资者来说都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因此,为加强资管产品的监管与规范,国家发布了一系列资管新规细则。

本文将对这些新规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影响和意义。

一、资管新规概述资管新规细则是指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新规”)。

新规共分为九章,分别是总则、监管要求、业务管理、运营管理、产品管理、风险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附则。

新规主要的作用是规范和加强各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提升其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标准化控制,加强了金融市场的监管与透明度。

二、新规的主要内容1、业务管理新规明确了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所需具备的条件,包括合规管理架构、业务规划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2、产品管理新规明确了资管产品的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如产品类型、起投金额、托管方式等,同时对杠杆、并表处理、资产评估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3、风险管理新规突出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等方面提出了苛刻的要求,以确保资管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运营管理新规要求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资管机构,以实现资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分离,从而降低潜在风险。

5、信息披露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对资管产品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以提升透明度,同时加强风险提示和投资者保护。

三、新规的影响和意义1、促进金融市场稳健发展通过对资管业务的规范与监管,可以有效降低金融市场风险的出现概率,保护投资者利益,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2、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新规对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在业务管理、产品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促使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减少非法、非规范的操作,从而降低行业风险。

基小律观点资管新规系列解读(三):私募基金结构化杠杆比例标准明确

基小律观点资管新规系列解读(三):私募基金结构化杠杆比例标准明确

基小律观点资管新规系列解读(三):私募基金结构化杠杆比例标准明确基小律说:继2018年4月28日以来基小律团队带来“《资管新规》十四项要点,私募基金受到重大影响”“资管新规系列解读(二):私募基金将适用新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点击阅读)对《资管新规》的系列解读,今日基小律团队路银雷律师继续带来“资管新规系列解读(三):私募基金结构化杠杆比例标准明确”,结合《资管新规》的规定,简要介绍、总结关于负债杠杆与分级杠杆的规定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导言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资管意见》”)正式出台。

作为一部截至目前资产管理行业最为全面、统一的监管法规,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不可谓不深远。

本次《资管意见》的主要内容之一,即明确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杠杆比例。

资管产品的杠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金融机构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金融机构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优先级投资者向劣后级投资者提供融资杠杆。

本文拟结合《资管意见》的规定,简要介绍、总结关于负债杠杆与分级杠杆的规定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一、现行法规中关于私募基金杠杆比例的规定(一)《暂行办法》与《私募条例》的相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目前有效实施的私募基金监管的专门法规,属于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等级。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暂行办法》的上述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的杠杆运用情况需要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进行信息报送,但是并未对杠杆比例作出具体明确的限制。

在目前基金业协会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对于私募基金存在结构化安排的,需要在基金备案时如实披露与填报相应的结构化安排以及相应的杠杆比例数据。

【重磅】解读资管产品杠杆率计算要向上穿透;大股东资管参与定增被禁

【重磅】解读资管产品杠杆率计算要向上穿透;大股东资管参与定增被禁

【重磅】解读资管产品杠杆率计算要向上穿透;大股东资管参与定增被禁一、证券期货的结构化产品到底是否应该往上穿透识别杠杆率?早上一则关于基金专户已经备案成功,在中证登开户时候因为其委托人是结构化信托,且信托杠杆率为2:1导致开户被拒绝。

(1)其实八条底线的新规并没有明确需要向上穿透核查杠杆率,一般而言监管机构向上穿透主要是核查合格投资者,以及投资者人数是否超过200人。

新规的原文要求“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很明显这里的穿透核查时往下穿透,不应该理解为往上穿透。

现实中如果需要往上穿透也会大幅度加大对协会或中证登的工作难度,因为目前的登记流程是基金专户或券商资管备案只需要提供投资者信息表,并没有要求提供上层产品本身的合同或其他文件,上层信托作为委托人如果需要再次额外提供产品信息给协会或中证登会使得监管层的工作量几何级上升。

(2)从信托监管规则自身来看,主要是2016年银监会发布的5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督促信托公司合理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目前全国各地执行口径有差异,多数的确仍然按照2:1的杠杆率来执行的。

所以理论上的确通过信托嵌套证券期货类资管产品投资证券市场产品有一点套利空间。

不过从证监会系统的角度看,往上穿透并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实际操作也加大工作难度。

笔者个人认为目前套利空间其实也很有限,因为信托嵌套券商基金资管劣后或者券商基金资管嵌套信托劣后都没有空间;扩大杠杆比例此前认为唯一可行的路径就是通过结构化信托嵌套证券期货资管平层产品参与证券市场,而且这条路也要看银监会未来对信托的监管态度。

(3)保监会也早就统一了资管产品杠杆率《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104号,保监会严谨对个人投资者发售结构化产品,对结构投资者发售的产品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1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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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对比解读与分析
一、“新八条”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
“新八条”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运营为核心,秉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规范。

1、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概念,强调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资管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销售募集环节:强化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劣后级投资者的尽职调查;
4、投资标的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
5、分级杠杆:
(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计划≤1:1;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管计划≤3:1;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2:1。

6、负债杠杆:
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140%;
非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200%。

7、产品设计:结构化资管计划名称中必须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8、宣传推介: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

9、产品管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

二、《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
《资管新规》建立在打破监管部门限制、按业务种类及产品类型制定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金融产品杠杆及分级做出规定。

1、明确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概念,强调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负债杠杆:同类产品适用统一负债比例上限。

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分级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140%;
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200%。

计算单只产品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总资产。

4、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产品:
(1)公募产品;
(2)开放式私募产品;
(3)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
(4)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5、分级杠杆:
(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
固定收益类产品分级比例≤3:1;权益类产品分级比例≤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分级比例≤2:1。

6、杠杆限制(对投资人):
(1)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2)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
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7、产品管理: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进行自主管理,不得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三、“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对比分析
(一)相同点
“新八条”规范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其规范业务范围为《资管新规》所涵盖。

相同点建立在两者共同规范业务的基础上,对于超出“新八条”规范业务的内容不在此列。

(二)不同点
对于《资管新规》与“新八条”规定的不同之处,作如下重点阐述:
1、《资管新规》规范对象及产品种类较“新八条”宽泛;
2、《资管新规》对于产品分类标准与“新八条”不同,进而导致相同产品的杠杆比率也会存在差异。

譬如非标债权产品,在“新八条”规范中属于其他类,适用分级杠杆比率不超过2:1;而在《资管新规》中属于固收类,适用分级杠杆比率不超过3:1。

其内容相冲突的部分在实务之中如何解决,仍有待《资管新规》相关细则的发布。

3、资管新规侧重于分级杠杆限制,规定了不得分级情形及杠杆限制情形;“新八条”还对产品设计、推介募集等环节做出了规定。

四、《资管新规》审议通过之后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的最新动态
目前审议通过的《资管新规》尚未颁布,从新闻报道来看,与《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相比,可能涉及如下变动和影响:
1、对私募产品的分级限制或有放宽。

2、对公募分级产品产生重要影响,分级产品在过渡期后面临转型或强制清盘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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