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 考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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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范围

说明:考试为闭卷考试,全程录像,考试人员不得携带书籍、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违规携带者,按作弊处理,取消考试成绩。

一、卫生行政部门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条款监管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4、《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5、《护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6、《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何处理?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臵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四、医务人员“四排队”、医疗机构“八排队”的内容是什么?

1、医务人员“四个排队”,医院每月统计医师用药量(即每名医师当月治疗患者,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抗菌素使用量(即每名医师当月治疗患者,使用抗菌素收入占药品收入的比例)、青霉

素占抗生素比例(即每名医师当月接诊患者,使用的青霉素数量占抗菌素数量的比例)、患者自费药使用量(即每名医师当月治疗患者,使用自费药品收入占药品收入的比例),以科室为组分别对每位医师排队,对排名前三位医师当月接诊的患者治疗、用药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不合理治疗、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处理。

2、医疗机构“八排队”,即医疗机构中医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门诊输液人次占门诊总人次比例、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平均单病种(单次检查)费用、平均住院自费比例、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患者满意率,卫生行政部门每月统计医疗机构“八排队”指标,对医院进行排队。

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给予哪些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分别给予哪些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七、《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在城市设臵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在城市(包括县级建制镇)设臵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三)有所在城镇常住户籍和身份证。

八、医疗广告内容限于哪些项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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