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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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商人经营方法在商事行为中的意义
3、以日本为代表的折衷主义 商事行为是交易性活动的总称。
一些商事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来来确定 有些商行为根据商人的经营方法,只有在营 业场合才加以确认。
参考《日本商法典》第501、502、503条
小结:
主观主义原则是从“商人”概念导出商事行为, 又被称为“概括主义原则”, 具有高度抽象性, 但其无法全部列举繁多的商人的种类。
相对商行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以及行 为是否采取营业方式为认定要件。 即凡是由商人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性 行为就是商行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示例:《日本商法典》502条列举的相对商行为
⑴出租行为。是专指以物为媒介而企图得到利益 的行为。如房屋出租、汽车出租、服装出租等均 属此类。
⑵为他人制造或加工的行为,是指由他人借给的 或由他人买入的原材料,用有偿的方式进行制造 加工的行为。如为他人加工制作的纺织业、染色 业、洗涤业等。
客观主义原则侧重于商事行为的行为样式和种类 的列举,将概念具体化,又称为“列举主义原 则”,但难以穷尽所有商事行为。
概括主义与列举主义相结合,即折中主义原则, 既有抽象概括,又有行为具体界定,能够形成严 谨的逻辑关系,避免了单纯使用概括或列举主义 的不足,不失为一种较科学的界定体例。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⑼保险。指收取保险费,在一定的期间内发生的 事故,就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契约行为,包括财产 险和生命险。
(徐学鹿《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二)各国商事立法中的商行为概念 1、以法国为代表的客观主义
主张“商事法律行为是任何主体 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纯粹商行为 商人基于营利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商人从事的辅助性营业行为。
2、以德国为代表的主观主义
主张“商行为必须是商人所从事的菅利行为。” (《德国商法典》第343条)
⑶供给电气、煤气的行为。
⑷运输行为。包括陆上、海上、航空的物品和旅 客的运输。
⑸承揽作业或劳务行为。主要指工程承包及船舶 工程的承揽及家房建筑
⑹出版、印刷或摄影等行为。
⑺以招徕顾客为目的而设置场所交易的行为。如 旅馆、饭店、理发店、剧院、娱乐场等。
⑻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的行为。是指从他人那里 同时接受资金的行为。
当地的交易习惯和惯例加以确定。
(三)行为的经营性
1、经营性 反复性和连续性 2、某些民事行为也是为追求营利的目的,也
不具备经营性。
例外规定,日本商法典规定投机购买、交 易所中的交易、票据行为,即使不是作为 营业而只进行一次也推定为经营性的商行 为,适用商法。
特别说明: 经营性是商事行为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本节的学习重点
1、理解商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比较其与一般民事 行为的区别。
2、区分不同类型的商行为,并了解其各自的特点。 3、理解商行为与商事立法的关系。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一)定义 商事行为又简称商行为,或称商业行为。
它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作为目的而从事的行 为。
问题:将“李某开着自家面包车私载旅客” 的行为认定为营业,能够归属于营业运输 的商事行为吗?
(四)行为的技术性和程序性 回避、信息公开和通知程序
1、商行为是与风险的防范紧密相联的行为 2、商行为是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的行为
(五)行为的便捷性 ①方式定型化 ②重外观主义 ③严格责任制度 ④短期诉讼时效
2006年11月,东莞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 (1)李某以牟利为目的,为赚取25元的报酬, 用涉案汽车搭载四名陌生男子,其行为显 然改变了涉案汽车家庭自用用途,该行为 依约当属营业运输行为。
(2)事实表明,李某改变车辆用途的行为违 反了保险条款的约定,增加了涉案汽车被 抢的危险程度,并实际导致了涉案汽车被 抢。
1)投机买入并卖出。标的可以是动产,不动产, 有价证券,交换,消费借贷,消费寄托,包工, 委托买卖等.
2)投机卖出并买入。一般仅限于动产和有价证券 3)交易所中的交易。一般适用于商人的大宗交易
和有价证券的交易;还有很强的技术性;要具有 特定的交易所会员资格 4)商业证券的行为 。
2、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 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重要特征之一。 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商法规定,除法律有特
别规定外,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 动,不属于商事行为。
思考:行为的经营性如何判断?
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2007年10月 18日报道,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 样一个案例:
2005年11月3日,李某开着自家的面包车 去邻近的石龙镇,途中为收取25元的报酬 搭载了四名陌生客人,后该车被这四名客 人劫走,李某基于盗抢险合同要求保险公 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 搭载客人,即使是偶然性的一次,也属于 “营业”,即以“营业免责条款”为由拒 绝赔偿。
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 的差异。
(一)主体的商人性 1、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2、商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严于民事主体资格的
规定。
(二)动机的营利性
1、根本目标为实现利润最大化
2、营利性
目标和动机,而不在于行为
结果
3、对于商人,没有相反证据时,原则上推定
商人的营业性行为具有营利目的;
对于非商人,则根据其行为的客观目的,
我国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1、将商行为和商主体相联系,认为商 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 的的经营行为。
(如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北京大学 出版社)
2、不将商行为和商主体相联系,非商主体 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
(如张民安等编著《商法总则》,中山大学 出版社)
3、认为商行为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追求 营利的行为。
三、商事行为的类型
(一)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1、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是指依
照 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仅仅以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票据行为、证券交易行为、融资租赁行为、 保险行为、海商行为
示例:日本商法是采用绝对商行为的典型立法例. 《日本商法典》第501条以“绝对的商行为”为题, 将4种行为确定为绝对商行为。
3、以日本为代表的折衷主义 商事行为是交易性活动的总称。
一些商事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来来确定 有些商行为根据商人的经营方法,只有在营 业场合才加以确认。
参考《日本商法典》第501、502、503条
小结:
主观主义原则是从“商人”概念导出商事行为, 又被称为“概括主义原则”, 具有高度抽象性, 但其无法全部列举繁多的商人的种类。
相对商行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以及行 为是否采取营业方式为认定要件。 即凡是由商人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性 行为就是商行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示例:《日本商法典》502条列举的相对商行为
⑴出租行为。是专指以物为媒介而企图得到利益 的行为。如房屋出租、汽车出租、服装出租等均 属此类。
⑵为他人制造或加工的行为,是指由他人借给的 或由他人买入的原材料,用有偿的方式进行制造 加工的行为。如为他人加工制作的纺织业、染色 业、洗涤业等。
客观主义原则侧重于商事行为的行为样式和种类 的列举,将概念具体化,又称为“列举主义原 则”,但难以穷尽所有商事行为。
概括主义与列举主义相结合,即折中主义原则, 既有抽象概括,又有行为具体界定,能够形成严 谨的逻辑关系,避免了单纯使用概括或列举主义 的不足,不失为一种较科学的界定体例。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⑼保险。指收取保险费,在一定的期间内发生的 事故,就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契约行为,包括财产 险和生命险。
(徐学鹿《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二)各国商事立法中的商行为概念 1、以法国为代表的客观主义
主张“商事法律行为是任何主体 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纯粹商行为 商人基于营利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商人从事的辅助性营业行为。
2、以德国为代表的主观主义
主张“商行为必须是商人所从事的菅利行为。” (《德国商法典》第343条)
⑶供给电气、煤气的行为。
⑷运输行为。包括陆上、海上、航空的物品和旅 客的运输。
⑸承揽作业或劳务行为。主要指工程承包及船舶 工程的承揽及家房建筑
⑹出版、印刷或摄影等行为。
⑺以招徕顾客为目的而设置场所交易的行为。如 旅馆、饭店、理发店、剧院、娱乐场等。
⑻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的行为。是指从他人那里 同时接受资金的行为。
当地的交易习惯和惯例加以确定。
(三)行为的经营性
1、经营性 反复性和连续性 2、某些民事行为也是为追求营利的目的,也
不具备经营性。
例外规定,日本商法典规定投机购买、交 易所中的交易、票据行为,即使不是作为 营业而只进行一次也推定为经营性的商行 为,适用商法。
特别说明: 经营性是商事行为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本节的学习重点
1、理解商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比较其与一般民事 行为的区别。
2、区分不同类型的商行为,并了解其各自的特点。 3、理解商行为与商事立法的关系。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一)定义 商事行为又简称商行为,或称商业行为。
它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作为目的而从事的行 为。
问题:将“李某开着自家面包车私载旅客” 的行为认定为营业,能够归属于营业运输 的商事行为吗?
(四)行为的技术性和程序性 回避、信息公开和通知程序
1、商行为是与风险的防范紧密相联的行为 2、商行为是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的行为
(五)行为的便捷性 ①方式定型化 ②重外观主义 ③严格责任制度 ④短期诉讼时效
2006年11月,东莞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 (1)李某以牟利为目的,为赚取25元的报酬, 用涉案汽车搭载四名陌生男子,其行为显 然改变了涉案汽车家庭自用用途,该行为 依约当属营业运输行为。
(2)事实表明,李某改变车辆用途的行为违 反了保险条款的约定,增加了涉案汽车被 抢的危险程度,并实际导致了涉案汽车被 抢。
1)投机买入并卖出。标的可以是动产,不动产, 有价证券,交换,消费借贷,消费寄托,包工, 委托买卖等.
2)投机卖出并买入。一般仅限于动产和有价证券 3)交易所中的交易。一般适用于商人的大宗交易
和有价证券的交易;还有很强的技术性;要具有 特定的交易所会员资格 4)商业证券的行为 。
2、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 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重要特征之一。 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商法规定,除法律有特
别规定外,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 动,不属于商事行为。
思考:行为的经营性如何判断?
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2007年10月 18日报道,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 样一个案例:
2005年11月3日,李某开着自家的面包车 去邻近的石龙镇,途中为收取25元的报酬 搭载了四名陌生客人,后该车被这四名客 人劫走,李某基于盗抢险合同要求保险公 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 搭载客人,即使是偶然性的一次,也属于 “营业”,即以“营业免责条款”为由拒 绝赔偿。
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 的差异。
(一)主体的商人性 1、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2、商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严于民事主体资格的
规定。
(二)动机的营利性
1、根本目标为实现利润最大化
2、营利性
目标和动机,而不在于行为
结果
3、对于商人,没有相反证据时,原则上推定
商人的营业性行为具有营利目的;
对于非商人,则根据其行为的客观目的,
我国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1、将商行为和商主体相联系,认为商 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 的的经营行为。
(如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北京大学 出版社)
2、不将商行为和商主体相联系,非商主体 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
(如张民安等编著《商法总则》,中山大学 出版社)
3、认为商行为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追求 营利的行为。
三、商事行为的类型
(一)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1、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是指依
照 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仅仅以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票据行为、证券交易行为、融资租赁行为、 保险行为、海商行为
示例:日本商法是采用绝对商行为的典型立法例. 《日本商法典》第501条以“绝对的商行为”为题, 将4种行为确定为绝对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