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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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再次,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将主权委托给国家机关,从而使国家机关拥有了
“治权”,但人民始终掌握着“最后权力”,国家权力接受人民监督,当国家机 关违背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时,人民可以起来更换它。
最后,宪法还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一方面通过规定
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政 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使人民主权得到法律保障。
国家定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上述三方面差别中,国家的阶 级统治本质是最根本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国 家本质的论述,可以认为: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 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而 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组织。
自学内容: 1.政府的含义、特性 2.国家与政府的关系与区别
“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
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 在政治现代化的国家,权力制约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成 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 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
首先,人民主权原则明确指出,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国家机关的 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 其次,既然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 只有通过人民全体的默契或表示,国家才能获得权力,也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 利益时,权力才能给予国家。因此,权力总是归属于人民,总是服务于人民。
3、马克思主义国家观(重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物。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社会分工、私有制和阶级的
产生,使人类社会第一次出现了巨大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对立。面对社会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这种
变化,氏族社会的原有公共权力及其组织设施制度已失去了原有的社会共同利益基础,又不能胜任 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协调新的利益矛盾的政治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镇压和控制奴隶阶级的反抗,协调其 他利益矛盾,需要一种新的、不同以往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国家即是这种新的公共权力组织。 因此,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 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
院。)
法国人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洛克思想,提出完善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思想。 作为1787年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的汉密尔顿指出,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不是天 使而是人,否则,“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 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他指出,领袖也总是“各种野心勃勃、争权夺利,而无 意为公益而合作”的人,这样,“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 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具体的思路则是“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2)国家契约说
关于国家的社会契约观点,发源于古希腊的思想家伊壁鸠鲁。16—18世纪,政
治学家如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从自然法的角度完善了社 会契约学说。
社会契约学说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拥有与生俱来的自
然权利,由于自然状态下生活的不方便或不安全,人们相互订立社会契约,交出自 己的部分权利,由此组成国家,人类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国家状态。所以,国家是
(2)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 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中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从人性恶的角度分析了权力制约的必要性。为了有效消除 执政者的欲望,防止执政偏向,亚里士多德提出了选举、限任和监督等一系列的权力制约方法。 近代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三权分立,为英国君主立宪制度提供理论根据。(司法权、行政 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
2、若干国家定义分析
在政治学发展史上,国家一直是政治学家和思想家们研究的重要对象,因此,关于 国家的定义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总起来看,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定义主要有: (1)社会共同体说 ①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国家是许多家族及村落的联合体,目的是为了达到完 美而自治的生活。 ②古罗马的西塞罗:国家是由许多社会团体,基于共同的权利意识及利益互享 的观念结合而成的组织体。 ③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康德:“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 ④当代西方政治学家:国家通常都是被看作特定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宪法与国家组织原则
1、宪法及其功能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一整套政 治制度。在内容上,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一系列
基本制度,集中全面地反映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
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 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相互关系 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3)法治原则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按照民主要求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组织 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依法组织和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一,宪法至上: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 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原则;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要求国家平等对待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同时任何政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自 己,一旦违反法律,必将受到法律规定的惩罚; 第三,依法保护公民权利: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也即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 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依法治国:各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国家机关的构建、改组和解散,都必须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范和程序。同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国家机关政治治理以及自身的运作均应依照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五,司法独立: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保持相对独立和超然的地位,以作为对法律权威和 法律效力的基本保障。 总结:三大原则构成了宪法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国家政权建构的基本指导原则。具体说来,人民主权是国 家产生的逻辑起点,权力制约是国家运行的基本方式,法治则是国家治理的根本保障。
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
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 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的有关论述,国家是阶级社会中的特殊的公共权 力,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国家是实行阶级统治的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它的本质在于实施阶级统治。 (2)国家是按地区来划分其国民的。 (3)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暴力机器。 列宁就此指出:“系统地使用暴力和强迫人们服从暴力的特殊机构……就叫作国 家。”作为一种暴力机器,国家的特殊性在于: 其一,国家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等物质附属物,即 常设暴力机关。 其二,国家的暴力为统治阶级专属,并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 其三,国家是系统采用的暴力,是精巧的暴力机器。
《政治学原理》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第四章
国家与政府
一、国家的涵义
1、国家的字面意义
国家(state)的概念很早就出现在中国古籍中。据考据,秦以前,“国”与“家”有不同 的含义,诸侯的封地称为“国”,大夫的封地称为“家”,而天子的统治区域则称为“天下”。
秦统一中国后,“国家”遂与“天下”通用。
在西方,古希腊国家大多为城邦,因而“国家”即是指城邦。在古罗马,“国家”意指共 和国,即由不同人群(贵族、君主、平民)组成的共同体。近代,欧洲人用拉丁文status指称 国家,意指由土地、人民、政府所组成的社会。
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社会组织。(历史唯心主义)
(3)国家统治说
在研究国家的过程中,不少政治学家看到了国家政治生活中统 治的一面,并从这个角度来定义国家,认为,“国家是凭藉强制力 而组织及统治的社会”;“国家是一种人群组织,在这一组织中,
人群有治者与被治者的不同区分。”
(4)国家要素说
国家要素说大多根据“国家”一词的词源意义,从国家的可见特征出发来定义国家。 国家要素说一般有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所谓三要素说,认为国家由三个要素所构成,即 人民、土地、主权者。所谓四要素说,认为人民、领土、主权和政府是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 除此之外,还有国家神权说、国家有机体说等定义。这些学说或是把国家的产生归之于上 帝的意志,或是用生物或其他自然现象来机械地比附国家。它们都反映了认识国家这个社会组 织的不同角度。
2、宪法下的国家组织原则
综合现代国家宪法的内容及其精神实质,宪法对国家政权组织建构提出了如下原则要求: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宪法为国家组织规定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它主要阐明了国家权力的来 源和归属的问题。 它的内容包括: A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并属于人民; B国家权力服务于人民; C国家权力接受人民监督; D人民主权依法得到保护。
再次,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将主权委托给国家机关,从而使国家机关拥有了
“治权”,但人民始终掌握着“最后权力”,国家权力接受人民监督,当国家机 关违背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时,人民可以起来更换它。
最后,宪法还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一方面通过规定
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政 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使人民主权得到法律保障。
国家定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上述三方面差别中,国家的阶 级统治本质是最根本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国 家本质的论述,可以认为: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 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而 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组织。
自学内容: 1.政府的含义、特性 2.国家与政府的关系与区别
“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
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 在政治现代化的国家,权力制约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成 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 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
首先,人民主权原则明确指出,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国家机关的 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 其次,既然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 只有通过人民全体的默契或表示,国家才能获得权力,也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 利益时,权力才能给予国家。因此,权力总是归属于人民,总是服务于人民。
3、马克思主义国家观(重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物。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社会分工、私有制和阶级的
产生,使人类社会第一次出现了巨大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对立。面对社会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这种
变化,氏族社会的原有公共权力及其组织设施制度已失去了原有的社会共同利益基础,又不能胜任 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协调新的利益矛盾的政治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镇压和控制奴隶阶级的反抗,协调其 他利益矛盾,需要一种新的、不同以往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国家即是这种新的公共权力组织。 因此,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 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
院。)
法国人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洛克思想,提出完善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思想。 作为1787年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的汉密尔顿指出,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不是天 使而是人,否则,“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 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他指出,领袖也总是“各种野心勃勃、争权夺利,而无 意为公益而合作”的人,这样,“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 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具体的思路则是“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2)国家契约说
关于国家的社会契约观点,发源于古希腊的思想家伊壁鸠鲁。16—18世纪,政
治学家如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从自然法的角度完善了社 会契约学说。
社会契约学说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拥有与生俱来的自
然权利,由于自然状态下生活的不方便或不安全,人们相互订立社会契约,交出自 己的部分权利,由此组成国家,人类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国家状态。所以,国家是
(2)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 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中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从人性恶的角度分析了权力制约的必要性。为了有效消除 执政者的欲望,防止执政偏向,亚里士多德提出了选举、限任和监督等一系列的权力制约方法。 近代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三权分立,为英国君主立宪制度提供理论根据。(司法权、行政 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
2、若干国家定义分析
在政治学发展史上,国家一直是政治学家和思想家们研究的重要对象,因此,关于 国家的定义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总起来看,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定义主要有: (1)社会共同体说 ①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国家是许多家族及村落的联合体,目的是为了达到完 美而自治的生活。 ②古罗马的西塞罗:国家是由许多社会团体,基于共同的权利意识及利益互享 的观念结合而成的组织体。 ③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康德:“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 ④当代西方政治学家:国家通常都是被看作特定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宪法与国家组织原则
1、宪法及其功能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一整套政 治制度。在内容上,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一系列
基本制度,集中全面地反映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
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 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相互关系 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3)法治原则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按照民主要求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组织 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依法组织和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一,宪法至上: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 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原则;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要求国家平等对待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同时任何政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自 己,一旦违反法律,必将受到法律规定的惩罚; 第三,依法保护公民权利: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也即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 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依法治国:各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国家机关的构建、改组和解散,都必须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范和程序。同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国家机关政治治理以及自身的运作均应依照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五,司法独立: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保持相对独立和超然的地位,以作为对法律权威和 法律效力的基本保障。 总结:三大原则构成了宪法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国家政权建构的基本指导原则。具体说来,人民主权是国 家产生的逻辑起点,权力制约是国家运行的基本方式,法治则是国家治理的根本保障。
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
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 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的有关论述,国家是阶级社会中的特殊的公共权 力,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国家是实行阶级统治的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它的本质在于实施阶级统治。 (2)国家是按地区来划分其国民的。 (3)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暴力机器。 列宁就此指出:“系统地使用暴力和强迫人们服从暴力的特殊机构……就叫作国 家。”作为一种暴力机器,国家的特殊性在于: 其一,国家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等物质附属物,即 常设暴力机关。 其二,国家的暴力为统治阶级专属,并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 其三,国家是系统采用的暴力,是精巧的暴力机器。
《政治学原理》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第四章
国家与政府
一、国家的涵义
1、国家的字面意义
国家(state)的概念很早就出现在中国古籍中。据考据,秦以前,“国”与“家”有不同 的含义,诸侯的封地称为“国”,大夫的封地称为“家”,而天子的统治区域则称为“天下”。
秦统一中国后,“国家”遂与“天下”通用。
在西方,古希腊国家大多为城邦,因而“国家”即是指城邦。在古罗马,“国家”意指共 和国,即由不同人群(贵族、君主、平民)组成的共同体。近代,欧洲人用拉丁文status指称 国家,意指由土地、人民、政府所组成的社会。
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社会组织。(历史唯心主义)
(3)国家统治说
在研究国家的过程中,不少政治学家看到了国家政治生活中统 治的一面,并从这个角度来定义国家,认为,“国家是凭藉强制力 而组织及统治的社会”;“国家是一种人群组织,在这一组织中,
人群有治者与被治者的不同区分。”
(4)国家要素说
国家要素说大多根据“国家”一词的词源意义,从国家的可见特征出发来定义国家。 国家要素说一般有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所谓三要素说,认为国家由三个要素所构成,即 人民、土地、主权者。所谓四要素说,认为人民、领土、主权和政府是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 除此之外,还有国家神权说、国家有机体说等定义。这些学说或是把国家的产生归之于上 帝的意志,或是用生物或其他自然现象来机械地比附国家。它们都反映了认识国家这个社会组 织的不同角度。
2、宪法下的国家组织原则
综合现代国家宪法的内容及其精神实质,宪法对国家政权组织建构提出了如下原则要求: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宪法为国家组织规定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它主要阐明了国家权力的来 源和归属的问题。 它的内容包括: A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并属于人民; B国家权力服务于人民; C国家权力接受人民监督; D人民主权依法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