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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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制讲座
里心司法所李凤华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对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于预防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办法,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一)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
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称英雄,无所顾忌,不顾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
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
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三)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
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
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二、以案说法
小学生违法犯罪案例敲诈勒索危害大,遵纪守法最平安。
案例描述:2010 年 4 月,某县中心小学六年级两位女生麻某、张某,以骂、打等威胁手段从同村的一年级一位女生麻某手中拿来饭卡让自己打菜刷卡,并不让她跟老师、家长说。
后来,一年级女生的家长发现这段时间女儿饭卡消费数比较大,便问女儿原因才发现这一情况,便向学校反映。
民警通过调查了解,证实反映情况属实。
案例分析:通过了解分析,两位六年级学生而且还是女生之所以有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受社会上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等不良风气的影响,内心也渴望能吃好穿好,可她们家庭环境一般,不能满足她们这一愿望,再加上受电视、电影等不良行为的诱导,便一起合谋,把目标对准同学校也是同村的一年级女生麻××身上,向她敲诈勒索。
因为她们知道每星期初,她的爸爸都会在她的饭卡里充进比较多的钱。
这种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如不进行严肃教育,让她们悬崖勒马,最终将会走上犯罪道路。
处置情况和结果:根据家长的反映,民警找来两位六年级学生询问,她们承认确有其
事。
然后分别叫她们书面写出过程及从一年级学生手中拿卡打菜的次数和钱数,对照刷卡机基本吻合。
从中看出她们交待问题还老实,态度也较好。
为了让她们进一步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严重性,民警告知她们其行为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让她们知道这种行为如不坚决改正,任其发展就会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
并通知她们的家长来校,还了自己子女从一年级学生卡上刷了的钱,让子女当面向一年级学生道歉,并作出书面保证。
从接下去到小学毕业这段时间来看,她们确实做到了,而且各方面都有明显进步。
这个案例给人以深刻的反思: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同时差距也越来越大。
同一个班内,有些学生家庭富裕,花钱大手大脚,而有些学生家庭一般,根本没有零花钱,甚至买菜的钱每餐也是只够买些蔬菜,根本不可能去买那些鱼、鸡腿等她们向往的荤菜。
这部分学生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容易导致心理不平衡,尤其是一些女同学爱慕虚荣,便会萌生不健康的心态,导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针对这一点,我们要十分重视对学生进行勤俭节约、吃苦耐劳、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让学生从小树立“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不贪图享乐,不爱慕虚荣。
同时要实事求是的面对家庭情况,不自卑、不盲求,树立正确的心态,避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2002年10月23日的晚上,某某县中学的4 位学生,晚餐在校同桌饮酒后,傍晚闯进了城郊另一所中学的男生寝室里,其中3 位封门堵道,一位大声地对学生喊到:“识相的,快把你们的钱物交上来,若谁敢顽抗脱逃,就要谁的狗命!”他一边说着,一边就揪住1 位学生,把他打翻在地,并掏出匕首对准他的脖子,在场的其他学生吓得惊慌失措,不知怎么办才好,不得不乖乖地把自己的钱掏出来。
当晚,他们采取这种强制手段,共收取了人民币480 余元。
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作家40 分钟后同时落网。
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支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故,4 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 周岁的人是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
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犯罪时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只对几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犯罪负刑事责任。
达到这种年龄的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毕竟尚小,社会知识缺乏,对不少犯罪行为还不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因此,把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控制在几种重大犯罪之内是适宜的。
”这4 位学生犯罪时3 位16 周岁,一位15 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他们是罪有应得。
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把中学生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把每一位学生都培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学校在抓教育质量的同时不能只管教不管导,上例就是很好的反面教训。
要在平时多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并根据这个主题多开展活动,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万万不可轻德重智。
接下来再给大家通报几起典型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反思,警钟长鸣!
案例一:2004 年6 月27 日中考前一天,五名社会青年冲进某校初三(3)班教室殴打初三学生林某,林某情急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社会青年,其中一名社会青年冲过去殴打林某时被刺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以林某携带管制刀具为由,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案例二:据《闽西日报》报道:2005 年6 月26 日中午,某中学生刘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8 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刘某打倒在地。
后来刘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1 月17 日,县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三:“才5块钱就要判刑啊?”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都表现出惊讶,都不理解:区区5元钱怎么会触犯刑法呢?某中学上高三的陈某、马某、江某、李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
四人将路过此处的黄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 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
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3 年、并处罚金4000 元。
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晚矣。
最后,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提四点对策:
1、现实中需要全社会共筑社会防线,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发挥综治办、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科学知识教育。
针对现在青少年喜欢卡通、动漫的特点,将法制宣传知识融于这些为青少年所喜闻乐见的节目中,寓教于乐。
2、构筑学校防线。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注重教书的同时更注重育人,加强对后进学生的教育和关心。
让青少年学生除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外,还要接受系统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教育。
3、构筑家庭防线。
家长要以身作则,为子女树立一个楷模,在尽到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同时,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4、构筑法制防线。
对已经走上了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提高法律意识,避免以后重蹈覆辙,实施“浪子回头金不换”工程,这相对于单纯的惩罚而言更有意义。
201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