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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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5〕1312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5〕1312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5〕1312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甘建函〔2015〕34号)收悉。

为使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更好地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资质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行为,根据新的《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在调查研究、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重新核定了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属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可下浮执行,下浮幅度在20%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机构要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要求,分别承担不同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并按相应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机构要按照规定和委托方的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并保证质量,做到质价相符。

四、本批复中未涉及的试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情况报告制度。

试验检测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表,具体按甘发改收费〔2015〕268号规定执行。

六、本批复此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3年,执行期间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2月16日——结束——。

甘肃省建筑工程 管理规程

甘肃省建筑工程 管理规程

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着录的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着录规范》GB/T50323-2001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加固、维修工程的资料管理。

1.0.4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着录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1.0.5 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和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的记录。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图。

2.0.2 资料员(data persknnel)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以及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过程提供的其它文件。

2.0.6 监理资料(project management document)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正文:----------------------------------------------------------------------------------------------------------------------------------------------------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2005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时,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㈤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甘肃省常用建筑法律法规

甘肃省常用建筑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
7、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8、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9、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10、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
班制度实施细则
11、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2、安全生产法
13、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14、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15、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6、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1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8、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12.08•【字号】甘建法[2003]385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甘建法〔2003〕385号2003年12月8日)现将《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执行。

附件: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法[2003]3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2003]31号),结合我省建设行业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控制行业不正之风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这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积极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

各城市建设系统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要求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科学合理地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建议,搞好队伍的整合和规范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甘政办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4•【字号】•【施行日期】1996.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6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及其发包、承包等建筑活动和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部门分割、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从业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范围经营业务:(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二)建设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实行资质管理的。

第七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和工程中介服务活动。

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禁止无证从事建筑活动。

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第八条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暂扣。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新法规速递》软件最新推出U盘版•【法规标题】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甘肃省建设厅•【发文字号】甘建重[2002]83号•【颁布时间】2002—4-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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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p?ID=1235•【全文】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02]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依法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设程规划实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0.18
•【字号】甘建法[2010]520号
•【施行日期】2010.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通知
(甘建法[2010]520号)
各市(州)建设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09]87号),我厅对本系统实施的178项行政处罚项目制定了裁量标准,即在明确界定行政执法职责、科学设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处罚幅度,以便于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正确把握。

这对实施与建设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强化建设领域的依法治理,推进全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希望你们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依据建设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查处的违法事实和不同情节,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适宜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的准确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法惩戒工程建设
领域的违法行为,规范建设行业的各项工作,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全省建设系统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附件:甘肃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置实施标准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依法正确履行好监管职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行业乱象整治力度,不断推动我省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模标准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要求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招标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招标门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所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受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简化招投标备案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正式立项前,自行决定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同时需承担因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失败的风险。

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备案时不再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只需提供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施工招标备案不再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备案要件。

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纸质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实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担任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甘建工〔2018〕495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建工〔2018〕495号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1号)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甘建设〔2005〕402号)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资质审批办理流程,严格落实“减证便民”要求,现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延期换证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用章”制作使用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测机构资质申报(一)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做好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最大程度利企便民,提高办事效率,即日起取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新报、升级、增项、延期)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签章环节。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机构的动态管理,切实打造便利、公平的市场环境。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惩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书面报送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处罚权限在省建设厅的,要及时报送书面处罚建议,并附调查证据及相关资料,省建设厅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厅将结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必要时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征询相关情况。

二、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换证(一)延期换证对象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3年有效期即将期满需继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甘建工〔2018〕414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甘建工〔2018〕414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检测工作质量,贯彻落实《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甘建函〔2018〕477号)工作安排,决定自9月初开始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二、检查内容(一)是否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是否存在转包检测业务或挂靠资质从事检测业务的行为;(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及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三)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已取得检测资质对应检测业务开展工作的要求,检测设备的维护、使用与管理是否到位;(四)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覆盖委托、收样、试验、审核和批准等检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五)所开展检测业务要求配备的专业技术及检测人员是否到岗履职,是否存在检测人员未取得检测岗位证书而从事检测工作和签署检测报告的现象;(六)是否采用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并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七)是否严格按照我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上传检测报告;(八)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真实、准确,报告的签署是否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监督申报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程名称编制人审批人编制机构日期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监督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办公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大《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监督工作方案:一、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

监督组在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工程质量监督前,应召开由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1、介绍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组组成人员;2、告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方式以及监督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等;3、明确工程参建各方相关配合监督检查事宜;4、核查施工许可证;5、核查由施工单位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6、核查监理单位编制、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7、核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中提交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中所列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8、签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9、填写《建设工程质量首次监督会议监督检查记录》。

二、对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

监督组应对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1、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情况;2、抽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交底以及设计变更文件,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修改重新报审情况;3、核查其他有关资料,监督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工程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本工程中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1、核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2、核查设计施工图中有关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3、核查勘察、设计文件上的签章、签字情况,监督勘察、设计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出图印章是否齐全;4、核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出问题的设计修改反馈情况;5、抽查设计变更等资料,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情况;6、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7、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及其防治手册》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及其防治手册》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及其防治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甘建工〔2018〕508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及其防治手册》的通知甘建工〔2018〕508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响应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继续深入开展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由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写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及其防治手册》(以下简称防治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宣传和实施工作,同时就宣传实施工作提出如下几点要求:一、以贯彻实施防治手册为契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防治手册积极响应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及《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进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深入开展,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要结合工程质量提升行动,以贯彻落实防治手册为契机,继续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

二、统筹学习宣贯,同步贯彻实施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一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仍不同程度的存在。

防治手册针对常见问题所表现出的现象、形成的原因、防治的措施进行了专业而详实的阐述,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要组织相关施工技术人员,认真学习防治手册,全面掌握防治手册的内容,同时,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统筹安排宣贯实施工作,以《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作为指导文件,防治手册作为实施细则,同步学习,同步贯彻实施。

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9—5 17:35【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甘建建[2008]382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园林局、房管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工程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原《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办法》(甘建建[2001]425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五日附件: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程、强制性标准,遵守监理行业公约及职业道德。

第四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申请资质证书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三)企业章程;(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申请升级或增项的企业提供);(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六)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八)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申请升级的企业提供);(九)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建重[2001]173号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处、计委、计划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在甘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通过有关方面讨论,制定了《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实施细则》适用于2000年1月30日以后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及2001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设工程。

附件:1、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2、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3、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OO一年六月十五日主题词:建设工程验收备案实施细则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建设部建管司,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统计局甘肃省建设厅校对:谢康 2001年6月15日印制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甘政发[1992]227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o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o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项目排查治理的通知-甘建工〔2019〕41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项目排查治理的通知-甘建工〔2019〕41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项目排查治理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项目排查治理的通知甘建工〔2019〕41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根据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的统一安排部署,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行为,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坚决纠正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项目的排查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排查范围全省范围内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施工完毕,应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排查内容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即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三、排查时间(一)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2月1日至3月31日)由各市州、县建设局督促辖区内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各自的项目进行自查,对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立即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投入使用。

(二)市州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市州建设局组织各县住建局对各自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逐项进行排查,对发现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限期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

对排查治理期间拒不整改的项目要做为“扫黑除恶”治理线索上报省厅。

(三)省厅督查督办阶段(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省住建厅将采取暗访、抽查、接受群众来访、投诉等渠道对全省各地开展的专项排查治理行动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各地报送的“扫黑除恶”治理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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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9日省建设厅甘建工[2003]380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企业)及其有关从业人员质量行为,推动建设领域的诚信建设,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企业)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或供应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有关从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和工程质量管理(负责)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企业)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所进行的活动。

其中受到表彰的活动记为工程质量业绩,受到行政处罚和处理的活动记为不良质量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记录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质量行为进行检查、核实、记录、公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质量行为记录内容包括:
㈠工程质量业绩记录:
第一类:获得国家、省、市级工程质量奖。

第二类:获得省政府、建设部和国家有关部委及行业对工程质量行为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类: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行为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类:获得有关厅(局)和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行为的表彰和奖励。

㈡不良质量行为记录:
第一类:行政处罚类。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被给予行政处罚的质量行为。

第二类:行政监督类。

违反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限期整改或局部停工的质量行为。

第三类:强制性条文类。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受到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限期整改或局部停工的质量行为。

第四类:举报投诉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及保修期间被举报或投诉并经核查情况属实的违法、违规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工程质量问题。

第六条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企业)及其有关从业人员质量行为应经过
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一、市(州、地)及其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有关厅(局)签发的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通报文件;
四、省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签发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局部停工通知书;
五、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后下达的行政处理意见。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辖区内符
合第五条规定的质量行为进行检查、处理、核实后,由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记录并建立质量行为记录档案。

质量行为记录将作为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企业)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升降、招标投标、市场信誉评价的重要依据。

质量行为记录的保留期限为3年。

第八条负责质量行为记录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企业)及其有关从业人员质量行为记录进行统计,并按照以下程序及时报送:
一、县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辖区内的质量行为进行记录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记录通过统计报表(见附件)上报所属市(州、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二、市(州、地)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辖区、本专业的质量行为进行记录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记录通过统计报表和电子邮箱(zjz@)的方式上报至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三、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质量行为记录进行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建设部。

统计报表填记的有关详细内容、格式见甘建工〔2003〕329号文件转发的统计报表。

第九条各有关记录机构和记录人员对质量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汇总上报的质量行为记录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业信息网”和报纸对以下不良质量行为记录予以公示,具体工作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受到省级部门行政处罚;
三、在全国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
四、在全省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

以上不良质量行为记录将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年。

对公示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需转入«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执)业人员信用档案»,按其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发现的下列不良质量行为记录进行定期公示: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公示的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
二、受到市(州、地)级部门行政处罚的质量行为;
三、单位或个人在一年内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累积达5次的;
四、单位或个人一年内在同一工程中不良质量行为记录累积达3次的。

以上不良质量行为记录公示时间不少于1年。

第十二条质量行为记录的公示内容应包括:相关单位(企业)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名称、工程名称、质量行为记录内容、有关处理的依据和结论性意见、处理实施机关等。

第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质量行为记录和公示情况,依据管理权限在相关单位(企业)及其有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
审查、年检以及工程招投标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凡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相关单位(企业)及其有关
从业人员,有关部门应该在公示之日起一年内,对其参与的投标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扣分处罚。

相关单位(企业)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在一年内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累积达5次或一年内在同一工程中不良质量行为记录累积达3次的,有关部门应该在对其不良质量行为公示之日起的连续3次投标活动中,给予每次扣1分的处罚。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企业)及其有关从业人员有不良质量行为记录的,有关部门应该在资质(资格)管理中,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受到省级以上部门行政处罚的,根据处理意见对相关单位(企业)及其有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进行处理。

二、相关单位(企业)在一年内受到建设部通报批评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1次、或受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2次、或受到交通、水利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3次者,其资质年检为基本合格。

三、相关单位(企业)在一年内受到建设部通报批评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2次、或受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3次、或受到交通、水利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5次者,资质年检时可视其情节给予降低一级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四、有关从业人员在一年内受到建设部通报批评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1次、或受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2次、或受到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3次者,降低其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等级一级。

五、有关从业人员在一年内受到建设部通报批评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2次、或受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3次、或受到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5次者,取消其从业资质(资格),并不得再从事该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名单,作为资格预审入围和评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举报、投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企业)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不良质量行为。

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质量行为,应向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报送。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业信息网”查询已公示的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企业)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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