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中的妇女地位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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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嫁制度谈中国女子地位的变迁
中国历史源远流长,朝代兴衰更替。History,有人说是His story,男人的故事。然而,在历史的长河中,妇女的角色也是不可替代的。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也随着各种社会制度的转变而不断发生变化,我们就从不同朝代婚嫁制度的角度观察中国女子地位的变迁。
先秦时代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女性是社会的主要劳动者,所以是社会的领导者,占主导地位,享有较高的地位。
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西周的婚姻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朝所继承。时至今日,我们仍能在婚姻制度中发现周礼的痕迹。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是影响后世的又一重要婚姻立法思想。在宗法制度下,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继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绝非男女当事人个人之事。因此,婚姻的成立,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婚姻缔结还要有媒氏中介。这条原则,甚至在现代的农村,还会看到。当初我国婚姻法制定时,还特别强调了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思想可谓“渊源流长”而婚姻缔结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影响。直至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地区,缔结婚姻形式仍然可以看出“六礼”的明显痕迹。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为“七出”和“三不去”。“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与夫权的典型反映。各朝历代法律中关于婚姻解除的条件和限制,几乎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
秦汉时代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然普遍存在。秦朝的婚姻制度受儒家影响较小,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
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最大的特点体现在对夫权的限制和对妻子的保护。秦朝关于婚姻的成立、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解除等方面,在秦律都作了相关规定。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才有效。在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关系的方面,秦律虽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受儒家影响较小,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的人身权利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如:规定丈夫通奸有罪。《法律答问》:“妻悍,夫殴之,决其耳,若折肢指、体肤,问夫何论?当耐。”即即使妻悍,丈夫也不能随意殴打。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基本沿袭西周以来的传统,只在一些细节上有所改变,妻子地位更加低下。婚姻解除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基本原则。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的绳索。男子可以找各种借口休妻,而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行为,妻子也不能离开丈夫。片面要求妻子忍痛与丈夫生活在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由丈夫提出离婚的,允许女方将出嫁时的财务带走。“夫为妻纲”是汉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制造出来的。《说文解字》:“妇,服也。”即妻子要无条件服从丈夫,服侍丈夫。丈夫可以大量蓄妾,妻子则只能专心正色,保守贞操。妻子死了,丈夫可以再娶,丈夫死了,妻子不能再嫁。“夫有再娶之义,妇无适之文。”
隋唐盛世之下对妇女的束缚再次放松,女子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社会允许女子改嫁,服饰上宽衣窄袖,坦胸丰满溢出,到了武则天是尤甚,女子可拥有官职,甚者是武将的官衔。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宋朝大致继承唐制。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
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出现立贞节牌坊的现象,女人缠足这种违反人生长规律的惨绝人道的病态审美在社会上极为流行。
元朝仿照辽代“因俗而治”办法,由于民族习惯和道德观念不同,关于婚姻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不适用汉法规范。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从漫长的古代妇女地位的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母系社会中妇女地位在一段时间里受到一定程度的崇敬。但随着孔子男尊女卑思想的确立,儒家思想提出及妇女在婚嫁上的"三从四德",到了其后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体现人们的重男轻女现象的日益严重。从一夫可多妻的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和孀妇再嫁这一问题却屡屡收到社会的舆论相对比,妇女地位一再地受到压迫。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封建社会专制的变化妇女的地位也不断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体现的是妇女对自由婚姻的追求,对地位提高的渴望。
那么,造成女性不平等情况在中国古代如此普遍的原因就又有哪些?
被传统的社会性别文化所造就:中国传统的性别文化是男性单一文化,产生根源是以男人为主体的父系社会。男性是家族的继承者,具有相对稳定的家族地位和社会关系,而女性作为附属,被排除在主体文化之外。男子当顶天立地,光宗耀祖,而女子则当温顺,为贤妻良母。若反之,则是“牝鸡司晨”,为社会不耻。
被经济上待养于他人所定格:“男主外,女主内”,男性养家,而女性在家相夫教子,似乎理所当然。殊不知,男女不平等的局面正始于此。梁启超曾说:“惟其不能自养,而待养于他人也。故男子以犬马奴隶畜之,于是妇女极苦。”男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