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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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分析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已不复存在,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显然不是基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也非基于合同上、的权利。
那么当事人提出赔偿的理由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法院实际审判中态度不一:
有的法院判决认定是基于侵权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因合同无效所致的损失,除法定情形外,属于侵权行为法所调整的范围。
有的法院认为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而产生的合同请求权乃是基于缔约上的过失的请求权。
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
而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具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缔约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开始多方面的接触,即双方已形成了一种实际接触和磋商的关系;
二是这种接触使当事人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联系,从而使双方产生了特殊的信赖关系。
侵权责任的发生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
首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是在双方磋商进入缔结合同的过程中造成的。
一方当事人基于对他方的信赖进行准备工作,支付相应费用。
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该方当事人所受损失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应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现有利益的损失和期待利益的损失。
而侵权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上仅限于现有利益的损失。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如果受害人基于侵权行为提出赔偿请求,那么他只能得到对现有利益损失的赔偿。
合同有效履行能够获得的预期利益将无法得到救济。
而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保障。
最后,基于侵权行为提出请求缺乏依据。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很难确认有过错的一方是否侵害了对方受侵权法保障的权利,而且合同无效所致的损失主要是合同订立或履行中所遭受的损失,非侵害他人其他权利造成的损失。
二、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损失事实的存在。
所谓损失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确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了损失。
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且可以确定的,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和设想的。
当事人一方要主张损失赔偿,必须要证明损失事实的实际存在。
因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所受的损失。
如一方欺骗他人,声称预出售某屋,实际上并无该屋。
相对人出于对其的信赖,为了订约购买该屋而支付了各种费用,蒙受了极大的损失。
该合同因欺诈而宣告无效,相对人在订约中蒙受的损失即是在合同订立中所受的损失。
二是合同在履行中当事人所受的损失。
(二)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损失赔偿的重要要件是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违反了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方法迫使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等。
在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过错时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一方是故意而另一方仅为
过失,则故意一方的责任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如果过错相当且损失大体相同,可以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其次,属于单方有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承担违法的后果以外,还应当对无过错一方承担责任。
例如,一方因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错误交付某物给对方。
对方对此并不知情情况下,在该合同被撤销以后,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返还财产的损失等)应负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故意订立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而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损失。
在双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双方遭受了损失,任何一方也不得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民事责任对故意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方或双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失之间的前因后果联系。
如果不存在因果联系,则即使一方具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将《健康大视野》杂志社经营权交给对方,另一方接受经营后,投入资金经营是在所难免,且合同已履行2年多,经营期间有销售收入和广告收入足以应对日常开销,尽管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对方公司所称
的损失是其经营的成本,而不是蒙受的损失,因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其杂志期刊的经营投入的成本已获取应由的收入和利益,而非合同无效所致,更无权要求贵社赔偿。
(二)范围与方法。
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此种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和代价,从而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当事人便蒙受了损失。
它又称为消极的契约利益。
它和期待利益所不同的是,期待利益是当事人通过合同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履行利益及利润收入,又称为积极的契约利益。
而信赖利益则是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和对方将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费用和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