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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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是负责乡镇纪检监察工作的基层组织,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

为确保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的业务规范、高效,制定《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如下:一、总则本暂行办法旨在规范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的业务范围、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等方面的工作,并明确责任和权利。

二、业务范围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的业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二)依据组织协调机制,开展纪律监察、审查调查、巡视等工作,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三)收集、研究、分析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相关情报,提出改进建议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四)负责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传达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和政策。

三、管理机构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的组织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的数量视情况而定。

主任是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的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工作室的日常运作。

副主任则是主任的助手,有分工负责的具体事务。

四、工作规程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的工作遵循以下规程:(一)定期召开领导干部会议,就工作室的业务情况及问题进行讨论,汇报工作情况,确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开展执法监督和调查工作,发现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制止、查处,保证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执行。

(三)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资料,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好件数、案件性质、线索分类等统计工作的管理和分析,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参考。

五、工作要求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的工作要求:(一)按照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提高自身素养和专业能力,关注时代发展,把握工作重点。

(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宣传,加大反腐败、反作风不正常行为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践行廉洁自律的理念。

(三)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加大反腐倡廉教育力度,主动向社会公布工作室工作动态,增强社会监督的意识,引导群众正视腐败危害,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7月1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第五条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六条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

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八条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高质量】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办法制度综述

【高质量】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办法制度综述

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案件线索的管理第二条案件线索来源。

(一)信访室收到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处室接收的信件;(三)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单位转来的举报信件;(五)案件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六)在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责任制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七)本委局科室及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市直各部门(单位)纪检委(纪检组)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八)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九)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十)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

第三条登记处理。

(一)信访室负责信访线索的分类和分析,对收到的信访线索逐件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管理系统。

(二)信访室根据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和归口管理原则,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的,提出分流和转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呈书记批准。

(三)对属于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根据线索分析,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照案件线索新五类处置方式,提出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等处理意见。

1.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相关部门办理;2.属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纪检机关办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3.对转交下级纪检机关的信访举报办理,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同时,信访室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采取信息等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按相关规定对信访举报的部分问题直接核实;信访监督与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参照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筛选和审批(审定),由信访举报部门向下级交办要求查报结果、情况或直接调查处理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

第三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第四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党纪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注意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遇有以下情况,应重点督办:(一)超过期限仍未报结的;(二)上级交办或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三)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拖着不办的;(四)交办单位预审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五)交办后群众仍然信访不断的;(六)重要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七)承办单位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的;(八)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情况的。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认真执行上级的督办意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交办单位发现承办人工作不力、敷衍应付,严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应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审核和结案第十六条对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信访举报案件实行预审制度。

在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结束后作出处理前,承办单位应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意见先报交办机关逐级预审,经审核同意后,再作出处理。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1994〕4号)、《中国交建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暂行办法》(中交股纪发〔201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原则:(一)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二)坚持实事求是、人人平等的原则;(三)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四)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查处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将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纪委、审计监察部(以下简称监察部)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违法问题,予以受理:(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二)上级纪委和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违纪违法问题;(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部和各单位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重大、典型违纪违法问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必要时也可以受理;第四条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对其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检举、控告案件的查办形式:(一)自办,即本单位直接办理(包括以本单位为主的联合办案,向本人发函、领导谈话等);(二)交办,即将领导批办的或本级党委管理的有关人员的案件查处工作交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承办;(三)协办,即协助有关单位办理;(四)催办,即转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办理并限时要结果;(五)转办,即转下级纪检监察机构酌情处理。

第二章初步核实第六条对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适时派人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解,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央纪委、中国交建纪委的有关要求进行。

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不断改善和规范纪检监察工作,促进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保证政令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内部责任追究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原则、对象和机构2.1、纪检监察基本原则2.2在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干涉。

2.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

2.4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2.5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

3、纪检监察对象3.1所属职能部(室)、单位和党组织。

3.2全体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

4、纪检监察机构党群工作部是实施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纪委直接领导下,按规定行使纪检、监察职权,负责对本的党组织、行政管理工作职能部(室)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5、内容和任务5.1党风廉政建设5.2按照《党章》的要求,对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反腐倡廉思想教育和警示教育。

5.3构建企业反腐倡廉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6、信访工作党群工作部受理本单位涉及纪检方面的信访;办理上级纪委批转的信件,并向上级纪委反馈办理情况。

7、案件查处工作在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领导下,纪委负责本单位员工违纪违规案件查处工作。

8、效能监察工作8.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8.2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无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8.3监督检查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有无玩忽职守,使在经济上、声誉上、形象上受到损失。

9、职权9.1检查权9.1.1党群工作部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工作人员有权列席被监察单位的会议;9.1.2有权召集与监察事项有关的座谈会、分析会;9.1.3有权要求监察对象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必要的情况;9.1.4在进行监察工作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为检查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任何人不得对检查工作设置障碍。

【高质量】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办法制度

【高质量】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办法制度

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案件线索的管理第二条案件线索来源。

(一)信访室收到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处室接收的信件;(三)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单位转来的举报信件;(五)案件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六)在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责任制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七)本委局科室及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市直各部门(单位)纪检委(纪检组)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八)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九)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十)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

第三条登记处理。

(一)信访室负责信访线索的分类和分析,对收到的信访线索逐件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管理系统。

(二)信访室根据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和归口管理原则,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的,提出分流和转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呈书记批准。

(三)对属于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根据线索分析,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照案件线索新五类处置方式,提出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等处理意见。

1.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相关部门办理;2.属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纪检机关办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3.对转交下级纪检机关的信访举报办理,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同时,信访室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采取信息等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按相关规定对信访举报的部分问题直接核实;信访监督与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市纪委关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市纪委关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市纪委关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公文省纪委:现将我市案件管理工作方面的有关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案件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委局领导一贯对案件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新一届纪委领导班子到任后还专门召开常委会研究案管工作,并提出了“基础建设上档次,机构设置讲实效,工作程序抓规范,工作内容求科学”的新要求。

市纪委在人手紧张、办案任务重的情况下,把案件管理工作放在案件检查一室,并确定了一名年轻干部作为案管员,切实承担起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责目前,市本级和各县区纪委都配备了专门办公室、专用电脑和激光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共有专、兼职案管员6人。

不断优化的软硬件环境,利于工作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有效地促进了案件查处工作。

二、案件管理工作在案件查办中的作用、抓组织协调,形成办案合力。

一是组织协调好市纪委内设各办案职能室的关系。

为了充分发挥案管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市纪委成立了以主管案件的副书记为组长、分管常委为副组长,有关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案管领导小组。

这样内部协调运作起来既方便及时,又得心应手,效果较好。

二是组织协调好市纪委与县区纪委在案件查处中的关系。

我市下辖四县一区,县区纪委在查办案件上是一支重要力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针对县区纪委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案管领导小组和案管人员从协调关系入手,加强了对县区纪委办案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县区纪委办案水平的提高。

如在调查一重大案件时,在服从服务于省纪委检查一室的指挥下,我们对市、各县区纪委的办案力量统一调整,实行个案负责制和“两规”看护月轮班制。

三是加强市纪委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首先,成立了大要案组织协调机构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小组由市纪委和市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案管人员承担联系、综合、落实和反馈工作;其次,建立了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我们先后制定了《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和《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协调配合办案暂行规定》,明确了相互移送案件和案件线索制度,并通过每季度一次的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会议通报、交流案件情况,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研究办案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法律及党政纪方面的问题等,发挥各自优势合力攻坚,扩大战果。

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1 ××集团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纪检监察工作,深入推进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10‟12号)和《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09‟9号)、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0‟___号)、河南省纪委《关于加强(豫纪发…2010‟___号)及其它有关文件,和改进省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纪检监察工作在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内外部环境、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党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发挥“保 2 护、教育、监督、惩处”四项职能,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搞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为促进集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建立健全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对上级和集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企业反腐倡廉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

(五)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立卷归档暂行办法

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立卷归档暂行办法

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立卷归档暂行办法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纪发〔1998〕8号),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档案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案件档案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系统整理立卷、依纪依法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是真实反映案件查处情况的重要历史资料。

纪检监察机关档案管理应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

各类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机关档案室对各部门立卷归档工作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档案立卷归档工作,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档案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案件档案一般在本单位保管期限满二十年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鉴于案件档案的特殊性,如本单位档案室库房容量允许,可尽量延长在本单位存放的时间。

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案件档案进行鉴定。

短期保管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已满,应及时成立机关档案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经审定确无保管价值的档案,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二、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一)案件材料的收集案件承办人员应从承办案件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各种材料,案结后及时整理立卷。

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时间以归档年度为准。

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在备考表中说明。

案件材料收集归档范围: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

2、初核材料、“两规”相关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

市纪委关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市纪委关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三一文库()/各类材料/汇报材料〔市纪委关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省纪委:现将我市案件管理工作方面的有关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案件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委局领导一贯对案件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新一届纪委领导班子到任后还专门召开常委会研究案管工作,并提出了“基础建设上档次,机构设置讲实效,工作程序抓规范,工作内容求科学”的新要求。

市纪委在人手紧张、办案任务重的情况下,把案件管理工作放在案件检查一室,并确定了一名年轻干部作为案管员,切实承担起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责目前,市本级和各县区纪委都配备了专门办公室、专用电脑和激光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共有专、兼职案管员6人。

不断优化的软硬件环境,利于工作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有效地促进了案件查处工作。

二、案件管理工作在案件查办中的作用、抓组织协调,形成办案合力。

一是组织协调好市纪委内设各办案职能室的关系。

为了充分发挥案管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市纪委成立了以主管案件的副书记为组长、分管常委为副组长,有关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案管领导小组。

这样内部协调运作起来既方便及时,又得心应手,效果较好。

二是组织协调好市纪委与县区纪委在案件查处中的关系。

我市下辖四县一区,县区纪委在查办案件上是一支重要力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针对县区纪委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案管领导小组和案管人员从协调关系入手,加强了对县区纪委办案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县区纪委办案水平的提高。

如在调查一重大案件时,在服从服务于省纪委检查一室的指挥下,我们对市、各县区纪委的办案力量统一调整,实行个案负责制和“两规”看护月轮班制。

三是加强市纪委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首先,成立了大要案组织协调机构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小组由市纪委和市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案管人员承担联系、综合、落实和反馈工作;其次,建立了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我们先后制定了《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和《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协调配合办案暂行规定》,明确了相互移送案件和案件线索制度,并通过每季度一次的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会议通报、交流案件情况,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研究办案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法律及党政纪方面的问题等,发挥各自优势合力攻坚,扩大战果。

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使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根据案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管理工作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反腐败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科学决策与实施领导的具体形式和重要途径。

第三条案件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为反腐败斗争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及时、准确、真实、规范”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案件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紧紧围绕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及时掌握查办案件工作的基本情况,把握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规律,抓好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为领导指导办案提供决策依据,促进查办案件工作不断深入。

第六条切实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和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检查的副书记直接分管案件管理工作,由相应的职能室选配一名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同志专职从事案件管理工作,其它具有办案职能的室应确定一名兼职从事案件统计报送人员。

全市各单位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也要重视案件管理工作,确定一名兼职从事案件管理工作人员。

第七条为案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应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案件管理系统网络,实现科学化管理。

同时,为案管人员掌握有关办案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如列席研究案件工作的常委会、局长办公会,调阅重要信访件和重要案件的初核、立案、审理、处分、通报等材料,了解重要案件调查、审理等工作进展情况,对办案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第八条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加强对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申并建立下列制度:(1)案件统计报送制度;(2)查办案件工作通报制度;(3)查办案件综合分析制度;(4)重要案源归口管理制度;(5)案件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实施“一案双查”的暂行办法(制度模板)

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实施“一案双查”的暂行办法(制度模板)
(五)立案调查。经纪委常委会研究予以立案调查的,承办部门按照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办理立案手续,启动调查程序。
(六)定责处理。承办部门根据调查的结果,明确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对“一案双查”的结果认真进行剖析,及时进行通报,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监察建议书,责成发案单位及其负责人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
(四)初步核实。承办部门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初步核实,形成初步核实报告,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确认没有失职渎职问题的,作了结处理;有失职渎职问题,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要领导同意或者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警诫教育或者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经纪委常委会研究,予以立案调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既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查清当事人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方面的失职渎职问题,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实施“一案双查”的暂行办法(制度模板)
第一条
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强化“一案双查”,提高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应及时实施“一案双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集材料。案件承办部门根据办案中发现的失职渎职问题线索,制作谈话笔录和书面材料,收集相关证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1.26•【文号】银办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月26日银办发[2006]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案件档案管理水平,维护纪检监察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案件档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纪委、派驻监察局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案件档案管理水平,维护纪检监察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案件档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作用,参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案件档案是记录和反映人民银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举报、案件检查(调查)、案件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立卷归档保存的纸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的原始信息记录。

它是反映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案件工作的重要史料,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纪检监察案件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的归档、保管、交接、查阅制度,确保档案完整,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档案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纪检监察案件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第四条纪检监察案件档案归档范围如下:(一)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二)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三)转办的文字材料;(四)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五)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六)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七)批复材料: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处理意见等;(八)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九)审理报告;(十)与当事人见面材料;(十一)结案报告;(十二)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十三)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十四)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文件。

纪检监察工作室案件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纪检监察工作室案件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纪检监察工作室案件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纪检监察工作室案件检查工作行为,提高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三条对案件线索实行集中管理。

对在查办案件、阅处信访、执法监察、纠风治乱、专项治理(检查)和调查研究等工作中发现的所有案件线索,须明确专人登记,作为密件管理,并于每月25日前填写《案件线索登记报告表》,报县纪委案管室案管员。

第四条对案件线索的初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其中,正股级以上(含正股级)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违纪线索的初核,需报县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审批;副股级以下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违纪线索的初核,由工作室主任审批。

第五条对违纪线索决定初核后,承办工作室须填写《初步核实呈报表》,报审批领导签字后进行。

《初步核实呈报表》须同时报县纪委案管室案管员登记备案。

第六条初步核实采取的措施和具体步骤要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初步核实后,由初核人写出初核报告,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报批,办理立案手续;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县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实施;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按规定予以说明或澄清;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八条初步核实时限为两个月,特殊情况经县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第九条凡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立案。

其中,对正股级以上(含正股级)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立案,由承办工作室呈报《立案呈批报告》,附初步核实相关材料,报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由县纪委、监察局办理立案手续;对副股级以下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立案,由承办工作室呈报《立案呈批报告》,报请县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牵头组织通案,确认可以立案后,由工作室以纪工委名义办理立案手续。

司法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定-司发通[1994]060号

司法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定-司发通[1994]060号

司法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定正文:---------------------------------------------------------------------------------------------------------------------------------------------------- 司法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定(1994年8月4日司发通[1994]060号)第一条为了使司法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司法行政系统的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司法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对司法部机关各部门、司局级以下工作人员、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及由部任命的这些单位的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议、命令及司法部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以下列方式履行职责:(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执法情况可进行专项检查;(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四)对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四条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法律和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实行纪检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执行纪律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查处违法违纪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受理下列案件;(一)群众检举、控告;(二)领导批办的;(三)有关部门移送的;(四)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五)纪检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申诉的。

第六条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受理案件一般采取下列四种方式:(一)主办。

即由司法部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的违法违纪案件。

必要时,可参与查处司法行政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案件;(二)协办。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为做好案件管理工作,履行统计汇总、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跟踪督办、监督检查五项职能,为领导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案件查处工作信息,促进依纪依法办案,推动办案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纪委监察室负责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并对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案件管理工作的目标及主要业务案件管理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工作网络和体系比较健全,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统计质量明显提高,综合分析不断深入,组织协调规范有序,跟踪督办顺畅有效,监督检查措施得力,规章制度更加完善,案件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一)做好案件统计工作,按照中纪委办公厅和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及市纪委统一的统计报表及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

各乡镇纪委、县直机关派驻纪检组长,按规定时间(月报表每月25 日前上报本月的统计数据)将统计报表报县纪委检查室,检查室案管员要及时汇总上报。

本委局各室要按时准确地向案管提供案件数据和案件初查了结报告、立案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及处分决定等材料。

要从案件的初查、立案、结案等查办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登记,建立统计数据库,了解办案进度,掌握办案动态。

要加强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的管理使用。

案件管理系统要实现专机专用,专人管理,不得对系统随意卸载或重复安装,严格遵守系统管理各项规定。

(二)做好案件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

案件分析要着重分析研究本地区一定时期违纪案件的层次、行业、地域分布等情况;案件数量、类别、发案特点和趋势;违纪动机、手段,违纪形成在制度和案件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研究办案对策,针对存在的问题向领导提出建议。

重大、典型案件分析随时报送。

(三)充分发挥案件管理的职能,及时向本机关领导和上级报送查办案件工作信息,提供统计报表、统计调查、统计分析资料等情况;要每月定期向本委局领导提供一次查办案件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查办案件情况和案件管理情况。

协助领导制定办案计划,确定办案重点,总结办案经验。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

案件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及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管统计分析工作的及时、准确。

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制度的原则。

第二章督办的范围第三条区纪工委自办的初核、立案案件。

第四条上级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五条区纪工委向街道纪工委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六条街道纪工委承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督办的内容和方法第七条督办的内容:1、信访转办件。

2、领导直接批示件。

3、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八条督办的方法: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

第四章案件督办、承办部门要求第九条需要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区纪工委分管领导按照主要领导批示,进行督办。

第十条区纪工委分管领导及时跟踪转办案件,适时提醒案件承办单位(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自收到要结果或情况案件的函文后(自办的案件,确定初核后),六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

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向区纪工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第十二条某些特殊案件,在立案之前不便上报的,必须报经区纪工委分管副书记同意,方可缓报,但立案时,报送《案件立案登记表》的同时报送《案件初核登记表》以及初核报告.第十三条案件报结时,承办单位必须带档汇报。

凡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要必备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一)检举控告类案件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2、署名举报的,必须附有与署名人的见面材料及反馈意见;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的,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和组织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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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文章标题: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使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根据案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管理工作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反腐败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科学决策与实施领导的
具体形式和重要途径。

第三条案件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为反腐败斗争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及时、准确、真实、规范”的工作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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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案件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紧紧围绕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及时掌握查办案件工作的基本情况,把握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规律,抓好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为领导指导办案提供决策依据,促进查办案件工作不断深入。

第五条案件管理的职能主要有:统计职能,及时准确地统计查办案件数据,建立办案工作信息库;综合分析职能,通过对案件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分析,为领导指导办案提供科学的带有前瞻性的决策依据;督办职能,对办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办案工作任务。

第六条切实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和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检查的副书记直接分管案件管理工作,由相应的职能室选配一名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同志专职从事案件管理工作,其它具有办案职能的室应确定一名兼职从事案件统计报送人员。

全市各单位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也要重视案件管理工作,确定一名兼职从事案件管理工作人员。

第七条为案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应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案件管理系统网络,实现科学化管理。

同时,为案管人员掌握有关办案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如列席研究案件工作的常委会、局长办公会,调阅重要信访件和重要案件的初核、立案、审理、处分、通报等材料,了解重要案件调查、审理等工作进展情况,对办案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第八条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加强对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申并建立下列制度:(1)案件统计报送制度;(2)查办案件工作通报制度;(3)查办案件综合分析制度;(4)重要案源归口管理制度;(5)案件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第九条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组织业务培训,提高案件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案件管理工作任务的需要。

第十条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年终时对案件管理工作进行考评,依据承担案件管理任务的职能室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对照《案件管理工作考评办法》(见附件)进行考评,以通报的形式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案件管理工作考评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综合考评体系中,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内设室及派驻机构办案工作的考评与奖惩,以承担案件管理任务的职能室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考评办法》
《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来源于,欢迎阅读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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