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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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统一法公约》,并于 1972年 8月 23日起生效,但因加入这两项公约 的国家较少,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效果。1978 年完成 修订,于1980 年维也纳联合国外交会议上讨论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总结修改了前两项公约,并尽量缩小两大法系的差距, 于1988 年1月 1 日生效,现已成为影响最大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公约。 我国已于1986年12 月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
(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措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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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涵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处于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货物的涵义--而货物买卖合同就是卖方为了取得金钱上的
对价而把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合同,货物一般仅指有形动 , 而不包括股票、债券,流通票据和其他权利财产,以及不动产 和劳务等。判断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 键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并非 国籍。
一、卖方的义务 1、卖方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1)交货地点 ①各国规定:特定物、非特定物 ②公约规定: 移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双方已知悉的特定物所在地 缔约时卖方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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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我国规定 标的物需运输的 标的物不需运输的 (2)交货时间 ①各国规定 ②公约规定 ③我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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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旨在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 故尽可能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在第 1 条第 1 款规定了两项内 容:①缔约国之间的货物买卖适用于该公约;②国际私法规则 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再适用于该公约。对于后一项规定, 我国提出了保留,即我国只承认中国商事主体与缔约国商事主 体所订立的合同适用于该公约,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均为公 约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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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 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 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 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 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 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 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为满足生产,乙 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问:
国际贸易惯例
与国际货物买卖相关的国际惯例主要有《1932 年华 沙-牛津规则》,《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 本》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现行的为 2000 年版本)。这些惯例在风险转移、买卖双方的义务、 责任等方面亦有相应规定,尤其是《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2000)》(《INCOTERMS2000》)。它不 但是国际商法的一个主要渊源,而且已在国际贸易 中被广泛使用,尽管这些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但 是双方当事人将其订入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理应按其解释界定双方的义务、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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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渊源
1、国内法 (1)大陆法:分布于民、商法典之中 (2)英美法:普通法、单行法(英国1994《货物提供
供与销售法》、美国1952《统一商法典》)
2.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些国际组织试图拟定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先后有罗马国际统 一私法协会 1930年开始拟订,1964 年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的《关于国 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的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
中国成为《公约》缔约国的同时,提出了两项重大保留:
(1)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公约》第11 条规定买卖来自百度文库同无 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者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 的限制。为了交易的安全起见,我国只承认书面形式的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才有效,后来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亦采取这一合 同要式的原则。1999年新颁布的《合同法》虽采取不要式原则, 但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司法、贸易实践中仍采用书面形 式;
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 案例: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
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 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 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 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2、移交相关单据 3、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1)涵义:是指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的品质、规格、性能、
用途及特征所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2)大陆法规定 (3)英美法规定 A、1893年《货物买卖法》: 凭说明交易、凭样品交易、营业中交易、特定用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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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美国《统一商法典》
明示担保:明确、直接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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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方救济方法
(一)卖方不交货
1、实际履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了当卖方不交货时,买 方可以直接向卖方要求按约定交货或者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 诉,通过法院的执行命令强制卖方交付合同标的物。并且,实 际履行是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
2、解除合同---德国民法典第 323条和 325 条规定,双务合同 当事人的一方负担的给付,非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完全 不能给付的,该当事人即丧失对待给付的请求权。但是,如果 由于
当事人一方的过失造成履行不能的,他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或
解除合同。法国民法典第 1184条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其债务时,应视为已有解除条件的约定,即双务合同的一
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对方就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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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下问题
①大陆法系对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沿袭罗马法传统,采取过 错责任原则,即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有在他因过错而 未履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才承担违约责任,亦即 如果卖方不交货,则还必须是有过错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默示担保:适销性、特定用途性
担保排除:依词语、已检或拒检、习惯或惯例
(4)公约规定
担保:正常用途、特定用途、样模相同、包装方式
免责:买方知、买方未及时检验、买方未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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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
付款手续
地点
时间
未定价时的付款义务
2、收取货物
为卖方交货提供便利
收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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