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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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业务规则委员会(2007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施行以来公证机构实施《联合通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及出具执行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提出申请,涉及担保内容的债权文书,还应当由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提出申请。

但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仅由债权人一方提出申请即可。

【说明】公证实践中,发生过公证机构未取得担保人同意就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书”),而法院对此多有疑虑,甚至极端地认为出具执行证书也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公证程序是民事程序的一种,基于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理论,公证程序的开始应当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特别是强制执行公证会产生当事人放弃个案诉权的重大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包括担保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但出具执行证书是公证机构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做出迳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后出具的,故无需再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申请。

2、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主要是《联合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各类债权文书,对《联合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效力,一般应以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是否简单、明确,在不应执行时,债务人是否较容易请求恢复原状为考量。

【说明】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仍处在探索之中,《联合通知》把无争议的事项作了列举,同时又规定了一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的兜底条款。

为避免实践中出现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过宽,导致执业风险过大,本条对《联合通知》规定的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银行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业务及执行问题探讨

银行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业务及执行问题探讨

行效力 , 将会使公证书 出现错误而无法执行。 因此公证机构 在 合 同的借贷双方当事人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而忽视 了抵押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 会严格审查合同内容。 这类合同必须具 人 、 担保人愿意接 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 这必然使得强制执行公
备三个基本 条件 : 一是要真实、 无疑 ; 二是单务的债权 、 关 证书成为一纸空文 , 债务 直接影 响到公证执行 效力 的实现 。因此 , 系要明确 肯定; 三是双 方当 事人 对债权 、 债务无 疑义 , 切不 可 我们在办 理此类合 同时 , 必须注意 , 合同与抵押 、 主 担保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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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观察 与思考

银行 强制执行债 权文 书 公证业务及执行 问题探讨
张凤 琴
证明债权文书并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 予公证 把一切合 同文书等 同于可以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 的追偿债款 、 机构 的一项重要职能。 近几年来 , 公证机构办理 了大量的强制 物品的债权文书而办理。 总之 , 公证机构 对一般的合 同文书无 执行公证的业务 , 它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 , 范民事经济活动 论在签订 阶段还是在履行阶段都不宜 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 规 否则 , 将给人 民法院的直接执行 带来困难 , 实现不 了不 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 关系 , 维护正 常的法律秩序 和保护 当事 证明 , 人的合法权 益 , 尤其是在保证银行及时收贷 , 范金融风 险等 经诉讼直接执行的目的 , 防 这也就失去了强制执行的实际意义 。 方面发挥 了积 极作用 , 因此越来越受到银 行 ( 债权人) 的重视 3借款方( . 债务人) 愿意接受强制执 行的承诺 。 和应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对人 民法 院执 行具有 强制执 行效力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要点是:借款人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借贷双方放弃诉权,借款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因涉及公证费问题,实践中,出借人(债权人)与借款人(债务人)就借款事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书时,出借人(债权人)会根据前期尽职调查的借款人(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征信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借款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措施、增信措施的保证程度等各方面,决定是否向公证处申请赋予相关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对于出借人(债权人)的作用及于:当借款人(债务人)逾期未还款,经催告仍未按期还款的;当借款人(债务人)违反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和保证和各项义务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出借人(债权人)主张债权实现的;当借款人(债务人)逾期未还款或失去还款能力,出借人(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人义务的。

出借人(债权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经过7日的债务确认及催告后出具《执行证书》,出借人(债权人)执《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与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协议)相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在出借人(债务人)因上述原因需强制实现债权时,可以减少时间成本和相关费用支出。

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流程图1和表2的内容进行对比。

流程图1表2:费用对比表但需要注意的是:表2所示公证费为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收费标准,如出借人(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需按照债权标准的1.5‰另行收费。

另外,据了解,目前某些地区的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案例很少,某些地区的部分法院尚未受理过公证的执行证书,部分法院尚未认可公证的执行证书,在某些地区《执行证书》可能存在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无论是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协议)还是出借人(债权人)执《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都是事后实现债权的强制或补救行为,对于出借人(债权人)而言,事前的风险控制也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出借人(债权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重视尽职调查,重视对借款人(债务人)主体的分析,重点关注借款人(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等;重视担保措施(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及其他增信措施的落实,重视对担保主体担保能力的调查,重点关注抵押人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可正常登记(过户)等。

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

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

强制执⾏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作者 公证君版权声明本⽂版权清洁作者赐稿并授权公证圈刊发欢迎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分享转载请经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和来⾃“公证圈”2015年以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共办理强制执⾏公证24万余件,出具执⾏证书6300余件,为⾦融机构等实现债权数百亿元,为防控⾦融风险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在分流诉讼案件、节省审判资源、缓解法院“案多⼈少”状况⽅⾯发挥了积极作⽤。

但从实际看,强制执⾏公证尤其是执⾏证书出具⽅⾯,在实践运⾏中还存在⼀些难点问题,其中既有机构衔接、实务操作等⽅⾯原因,也有制度设置、⽴法规定⽅⾯的原因。

本⽂即是在对这些问题进⾏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有利于该制度的完善。

⼀、关于不予出具执⾏证书的救济不予出具执⾏证书是公证机构对执⾏申请的⼀种常见处理⽅式,主要依据来⾃中国公证协会2008年制定的《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及出具执⾏证书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债权⼈未能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债务⼈(包括担保⼈)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三)公证机构⽆法在法律规定的执⾏期限内完成核实;(四)⼈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就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提起的诉讼”。

实践中常见的是公证机构基于前三点理由不予出具执⾏证书,对此是否允许当事⼈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争议。

否定者认为,若对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不服的,债权⼈可依据《公证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不能以此作为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依据。

根据最⾼法《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规定》规定,对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

肯定观点则认为不予出具执⾏证书,说明公证债权⽂书不再具有强制执⾏效⼒,应允许起诉。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9.03.03•【文号】司法通[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充分发挥公证工作预防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使公证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的重要性强制执行公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公证机构依法认真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民商事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为解决《公证法》有关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明确规定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进一步完善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

当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求,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持续增长之势,在民商事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公民和市场主体选择强制执行公证方式预防纠纷、维护权益。

因此,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对于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提高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和水平1、加强学习培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公证事项的标的额越来越大,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当事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变化对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4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2024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法律事实、法律文件和财产进行证实的行为。

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证明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

而公证债权文书则是公证机关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起到调解和仲裁的作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面临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原因1.财产不足在公证债权文书被制作后,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文书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就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当负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时,法院有权拒绝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此时,债权人需要通过其他手段如拍卖、清算等方式来寻求债权的兑现,在此过程中需要法官的支持和协助。

2.债权文书不规范公证债权文书在制作过程中需要遵循民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如果债权文书存在规范问题,则可能无法被法院执行。

例如,公证债权文书肯定要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和债权的金额,如果债权人在制作债权文书时误将债务人的姓名或身份证号填写错误,那么这份文件就会失去效力,法院也就无法继续执行。

3.过期公证债权文书在制作后,其有效期一般是在60天内。

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有效期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该文书的效力也会随之失去。

此时,债权人需要重新申请制作公证债权文书,并按照规定时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应对措施当债权人面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时,应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1.提前进行严密的调查在公证债权文书制作前,必须对债务人的信息进行严密的调查,例如财产状况、债务情况等。

这样可以尽可能地降低债权人债权被保护的风险,避免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导致的公证债权文书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

2.制作完善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制作规范完善。

债权人需要根据民法等基本法规的要求,提供准确、清晰、完整的债权文书。

需要注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和资产情况,并清楚地规定债务人必须在什么时间内兑现债务。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实务探讨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实务探讨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实务探讨赋予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实务探讨公证,从形式上讲是一种证明行为,从实质上讲是一种公权力行为,公证文书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赋予符合一定条件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活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①。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公证作为在民事活动中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重要作用日趋显现,其三大效力: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正在普遍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特别是强制执行效力更具有不可替代性,因其便捷、经济的优点,已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保障债权实现的首选。

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实施以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

一、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依据既然强制执行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即强制执行公证必然有其完整的法律依据。

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主要根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这一特殊职能,在实际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中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二是签发执行证书。

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若干问题(一)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条件1、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并符合《联合通知》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无争议;3、债权文书内容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没有对等给付的情况存在;4、债权文书或担保文书中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或担保人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21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0 期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宽,强制执行公证应运而生。

该业务具有可以清楚界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节省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等多种优势,是公证机构的一种特色服务业务。

但是在实际运行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公证机构高度重视并快速解决。

鉴于此,本文从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存在的不足入手,提出有关补救措施,希望能为我国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实施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公证业务;强制执行;公证机构近几年来,我国的民间资本加大了融资力度,这使得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不断增加,成为了法院民事案件中的重头戏。

一些融资经验丰富的人,为了减少和避免引起诉讼,采取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让强制执行公证成为很多人的首选,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出现的不足1.公证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当前的公证员队伍存在整体水平不高、素质良莠不齐等情况。

公证机构现有的公证员在知识结构方面存在较大不足。

同时,公证员入门门槛过低,只要能通过C 证考试,就可以取得公证员身份。

事实上,公证行业对公证员的专业性要求比较强,仅仅通过C 证就进入公证行业的话,往往很难解决公正业务中出现的多种意外情况,也会导致新增公证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同一区域人员较多,引起公证行业市场秩序的混乱。

2.公证业务存在程序漏洞在银行借款合同里没有出借人的公证申请。

在银行出借方的借款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中,一般情况下案卷中只有抵押人、借款人、保证人公证申请资料,没有银行出具的提出公证申请。

在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在银行未出借资金时,其不但是债权人,而且还是债务人,只有在其出借资金,履行了借贷资金义务之后,才成为单纯的债权人,而不再是债务人。

也就是说,在借款方和作为出借方的银行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时候,双方的权利义务、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公证机构在处理公证手续的时候,也应当是平等对待,应该对银行也履行和借款方一样的公证手续。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C市法院受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为例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C市法院受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为例

四川彭州
6 1 1 9 3 0 )

要: 本 文以某基层法院近五年 来办理公证债权 文书执行案件 的情 况为样本进行 分析 , 指 出公证债权 文 书
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 问题及 在执行 实践 中的一 些难题 , 并提 出应在公正理念下对公证债权 文书强制执行 制度加 以
完善的相关建议 , 以期形成执行法官和公证 员对公证债权 文 书强制执 行制度 的统一认识 , 实现公证债权 文书执行
2 . P e n g Z h o u C i t y P e o p l e ' s C o u r t , P e n g Z h o u , S i c h u a n , 6 1 1 9 3 0 ,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 T h i s p a p e r t a k e s i t a s a n e x a mp l e f o r a n a l y s i s t h a t a G r a s s — r o o t s Co u r t h a s h a n d l e d s o me No t a i r a l Cr e d i t o r ' s R i g h t s Wr it Hale Waihona Puke 制度 的公 正 价 值 。
关键词 : 公证 ; 债权文 书; 强制执行 ; 价值取 向; 公 正理 念
中图分类号 : D F 8 6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8 5 0 5 ( 2 0 1 3 ) 0 2— 0 0 7 2— 0 6
Th e Ex i s t i ng Pr o bl e m o f t h e No t a r y Cr e di t o r ’ S Ri g h t s Ra pp o r t e ur Fo r c i b l e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工作中的难点及对策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工作中的难点及对策
( ) 案 由多 为借款 合 同纠 纷 ,债 权 人 多为 金 融机 构 。 2 在受理 的 5 9件 案 件 中 ,属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的 有 5 2件 ,占
和债 权文 书公证 书 即向人 民法 院 申请执 行 。但 是仅 有公证
债权 文 书 ,难 以判断被 债务人 尚未履行 的义 务范 围 ,很 容
未 作 明确规 定 ,或 者虽有 涉及但 亦规定 不祥 。特 别是对 公 证债权 文书 确有错 误裁定 不 予执 行 的规 定 ,过 于简单 , 缺乏可操 作性 。实践 中 ,由于认 识不统 一 ,所 以各地法 院 在审查公 证债 务文书 的 内容 、范嗣及 审查 的方 式方法 和标
8.4 ;申请 执行 人 为银 行 的 有 4 8 1% 5件 , 占 7 .7 62 %。反
在执 结 的 6 9件 案 件 中 ,执 行 时 间在 3个 月 以上 的 仅 对公 证 债 权 文 书 进 行形 式 审 查 ,即审查公证 债权 文书是否 符合立 案条件 ;有 的则 对公 证债权 文书 的实体是 否合法进 行审查 ,即审查 公证债 权 文
( ) 案件数 量所 占比例 不 高 ,但 执 行标 的数额 较 大 。 1
以上海 某 中院为例 ,2 0 0 5年至 今 ,该 院共受 理 5 9件公 证
债权 文书 执行 案 件 ,仅 占全 部 收案 的 15 % ,但 该 类 案 .5 件 申请 执行标 的却 合计达 1.9 98 亿元 ,占同期全 部 收案 申 请 标 的的 l.1 。在 执结 的 6 05 % 9件该类 案件 中 ,个 案平均 申请标 的达 50 万 元 ,其 中 申请标 的在 1 00 亿元 以上 的 就 有 1 , 占 1.9 。 0件 44 %

《2024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证债权文书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具有强制执行力。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如执行难、执行不当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证债权文书的定义与特点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文件。

其特点包括: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具有公正性,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 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难以查清,导致执行无法进行;另一方面,由于执行过程中存在各种阻碍和干扰,如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使得执行难以顺利进行。

2. 执行不当问题执行不当主要表现为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例如,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超范围执行、超时限执行等问题,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此外,由于执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有限,也可能导致执行中出现偏差和错误。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此外,法律制度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不够充分,也使得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滥用权力现象。

2. 执法环境不佳执法环境是影响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重要因素。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影响,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各种阻碍和干扰。

此外,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有限,也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五、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法律制度,明确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为执行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防止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2. 优化执法环境应加强执法力度,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束缚,为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摘要:在当今社会,债权纠纷屡见不鲜,解决这些纠纷往往是一项困难且棘手的任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债权文书公证作为一项特殊的公证制度,在保证合同权益的同时,将强制执行的法律力量注入其中,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本文将就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展开探讨,探究其意义、特点以及发展趋势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一、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概念和特点(一)强制执行效力的概念和定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特定的债权文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力量和效果。

它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律程序直接追索债权,实现债权的强制执行。

(二)债权文书公证的含义和功能: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将债权行使的相关事实和要求公证机关加以确认,并通过公证书载明相关证据和权益,以便于后续实施强制执行。

它的功能包括:1. 证明债权事实的真实性:债权文书公证可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虚假债权的存在【1】。

2. 增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债权文书公证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使其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迅速获得债权实现的权利。

3. 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强化债权人的追索权力【2-3】。

(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特点和要求:1. 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公证内容和形式应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 明确债权权益:债权文书公证应明确记录债权的内容、金额、期限等,确保债权权益清晰明确,方便后续的强制执行。

3. 证据齐全:债权文书公证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合同、付款证明、欠款明细等,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确凿性。

4. 程序规范:债权文书公证的程序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公证法规定,确保公证的合法性和正当性【4】。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通过其概念、功能以及特点与要求,体现了一种法律手段和保护机制,可以有效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交易的秩序和信用的良好发展。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优缺点及常见问题探讨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优缺点及常见问题探讨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优缺点及常见问题探讨作者:庞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6期摘要:赋予权文书强制执行力公证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具有简易,迅速的使利,为许多债权人,将别是贷款银行所采用。

本文结合公证工作实践,阐述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与民事诉讼相比较的优缺点及常见问题探讨。

关键词: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办理现状作者简介:庞敬,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工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80-02一、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概念和法律渊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有给付内容债权文书予以公证,并在给付条件出现后,给付方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出具执行证书,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执行证书从而免去法院诉讼程序的一项公证业务。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渊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下发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效力公证的受理范围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效力的公证的优缺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效力公证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具有简易、迅速的便利,为许多债权人,特别是贷款银行所采用。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一、引言法院执行工作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强制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然而,在执行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成本高等问题。

为此,本文将探讨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

二、执行难问题1.案件量大、复杂性高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涉及到财产纠纷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案件复杂性也越来越高。

这种情况下,执行难就会愈发突出。

2.被执行人资产难以查明有些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或采取其他手段逃避债务,导致资产难以查明。

这就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3.司法资源匮乏司法资源匮乏是导致执行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缺乏合适的司法资源不仅会影响到案件审理效率,还会影响到案件的强制执行。

建议:1.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收集和核实。

2.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3.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执行效率。

三、执行效率低下问题1.执行程序繁琐复杂当前的执行程序存在一些繁琐复杂的程序,如拍卖、变卖等程序。

这些程序不仅耗费时间,还会增加成本。

2.执行标的过低在一些案件中,被判决的赔偿金或者其他款项较少,这就导致了执行标的过低。

因此,即使成功强制执行,也难以覆盖债权人的损失。

3.司法文书质量不高司法文书质量不高是导致执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文书存在错误或者缺陷,就会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建议:1.简化和优化执行程序。

2.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3.提高司法文书质量。

四、执行成本高问题1.拍卖费用高昂拍卖是一种常见的强制执行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拍卖费用往往过高,这就增加了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

2.诉讼费用过高在某些执行案件中,诉讼费用占到了执行标的的很大一部分。

这就导致了债权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执行过程中的损失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可能会被损坏或者丢失,这就增加了执行成本。

建议:1.合理控制拍卖费用。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缺陷及防范措施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缺陷及防范措施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缺陷及防范措施强制执行公证存在诸多缺陷,加强防范成为业界的当务之急。

本文首先论述了何为强制执行公证及其法律依据,接着分析了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如何防范强制执行公证风险,有理有据,可资借鉴。

标签:强制执行;公证;缺陷;防范措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具有对于界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节省诉讼成本、减轻诉累等多种优势,是公证机构的一种特色服务业务,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有关的法律条文及领域涉及的较少,为此笔者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开展,谈谈自己的认知。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点1.1约束债务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双方在作出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债务人需做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顾名思义债务人即自愿以丧失了用诉权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既可以不用通过诉讼程序,依据其申请,债务人自身的财产将被直接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拍卖、变卖。

可以说当债务人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对于其自身来说自身的权益将受到很大的损害,风险很大的,另一方面可以说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起到了一定的督促和约束作用。

在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在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后债务人都能自觉地履行债务,从而为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2高效保障债权人权益效率和效益是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存在的首要价值,也是强制执行公证生存之基础。

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不用通过诉讼或仲裁就可以直接执行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财产。

对当事人来说强制执行公证更为方便快捷,节省了时间和财力,又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充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1.3节约成本,减轻诉累强制执行公证的主要意义在于当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公证书就具有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一样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和签发的执行证书可以起着判决书、调解书一样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审判程序。

对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公 证界 的 同人 对 此也 有 认 同 。 四、 债权 人可 否 代 位债 务 人
1 款合 同 , 用 合 同 、 财 产 担 保 . 借 借 无
的 租赁 合 同 ;.赊 欠 货 物 的 债 权 文 书 : . 2 3
的 只有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仲 裁 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仲 裁 法 》第 五条 规 定 :当事 “
在 维 护 正 常 的经 济 秩 序 和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方 面 发 挥 重 大 的 作 用 。 由于 公 证 立
法 的滞 后 和 理 论 上 的 不 足 ,在 强 制 执 行 公 证 业 务 中 的 一 些 问题 一 直 争 议 较 大 . 这 给实 务 操 作 带 来 了一 定 的困 难 .本 文 就 强制 执 行 公 证 业 务 中 的若 干 问 题 作 以 粗 浅 的探 讨 , 以求 教 于 同 人 。
与债 权 有 关 的从 权 利 ,但 该 权 利 专 属 于
债权 人 自身 的 除外 。 强制 执 行 效力 依 属 ” 于 债权 , 于债 权 的 从权 利 。 属 从 公 证 杂 志 上 笔 者 了 解 到有 的公 证 处 给债 权 转 移 后 的新 债 权 人签 发 了执 行 证 书 . 院依 执行 证 书进 行 了执 行 . 见 法 可
基 本 效 力 之 一 .公 证 的 强 制 执 行效 力有 利 于及 时 保 护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可 以 避 免 因诉 讼 、 裁带 来 的 时 间上 的浪 费 . 仲 且 实 现 债 权 的成 本 低 .因 此 越 来 越 受 到 债 权 人 的重 视 和应 用 。 几 年 , 地 公证 近 各
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第 七 十 条 条 规 定

《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范文

《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范文

《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法律保障与合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有效促进了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将探讨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试图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一)定义与特点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公证机关对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核实,并在确认无误后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这种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二)法律效力的意义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法律效力,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完善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

三、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执行难问题尽管赋予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会遇到诸多困难。

如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此外,执行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也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二)公证机关责任问题公证机关在出具公证债权文书时,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然而,由于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过程存在疏漏等原因,可能导致公证债权文书的错误或失实。

这既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公证机关的公信力。

(三)法律制度完善问题当前,我国在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如执行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执行措施不够完善等,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四、解决策略(一)加强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加强执行力度,完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加大对逃避债务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公证机关的审查能力公证机关应提高审查标准,严格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公证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一些思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优化。

对于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的赋予,是一个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公证行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公证行业作为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其职能之一就是对一些法律文书进行公证,从而赋予其法律效力。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究竟意味着什么?有哪些思考值得我们去探讨呢?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公证处公证机关对于说文书进行公证后,依法签发了公证书,该文书所载内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这意味着,一旦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其法律效力会大大增强,可以直接用于诉讼、强制执行等程序,提高了其执行和强制性。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意味着对债权的保护和维护。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债权关系日益复杂,债权人的权益也经常受到侵害。

将债权文书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债务人的风险,增加债权的执行力度。

这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意味着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

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健全和完备上,更体现在法律执行的力度和效果上。

而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对于提升法律执行力度和效果有着直接的促进作用。

它可以加强法律约束力,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法律的公信力,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还意味着公证行业的重要作用和发展前景。

公证行业是法律服务机构的一种形式,其作用就是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各类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力。

而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意味着公证行业在推动法治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不仅会带动公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更能够增强公众对公证服务的信任和依赖,促进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强制执行公证法律问题研究

强制执行公证法律问题研究
力的干预 , 其主要 目的在于促使其全面 、 当履行合 同义务。 适
我国‘ 公证法) 对强制 执行 公证 的内 容争议 是通 过公 证机 构复 查 、
司法审查两种模式来解 决的。公证书是公证机构 出具 的 , 如果存在 程序
2强 制 执行 公 证债 权 文 书 的适 用范 围
20 0 0年 9月 1日最高人民法院 、 法部联合下 发了< 司 关于 公证机 关
书 的范围 , 主要应 当考虑 以下 原因 : 2 1债务人履行义务 的内窖是否具体明确 . 这里所说的具 体明确主要包括 : 是在签 订债权文书时债 务人应 一种
的方式进行。这里有两个关键 点 : 是在方 式上 , 须 以法院 的裁定 否 一 必
4我 国强 制执 行公 证 制度 的 完善
问题或 者内容不 真实 等问题 , 公证 机构有责 任 予以纠 正 , 证机构 将通 公
过 出具 更正公证 书或 者 撤销公 证书 等方 式来 解决 。< 公证 法> 3 第 7条
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债 权文书执行有 关问题 的联合通 知> 对 强制执 行 ,
公证的范 围进行 了界定 , 该项规定在 一定程 度上明确了强制执行公 证的
强 制执行 公证 , 指公证机 构根据 当事 人的 申请 , 以给 付为内容 是 对
理由是 : 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判决书 同为法律规定 的执
并载 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 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 , 当债 务人不
履行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适当时 , 权人 即可不 经过诉 讼程序 , 债 直接 向
规定, 对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债 权文 书确有 错误 的 , 人民 法院裁
定 不予执行 , 即否定强制执行公证书 的效 力必 须通过法院裁 定不予执行 定公证的执行力 ; 二是在时 间上 , 必须在执行程序 中否定 。

强制执行公证实务问题探讨

强制执行公证实务问题探讨

法执行 : 而对于利息较高或者数额较大的合 同.可以分开做笔录 以保 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 . 2谨 慎 处 理 双 方 的约 定
合 同自由是有限制的. 对 于明显违反法律 、 法规禁止性规定 . 或 与 法理 明显不符 的, 当事人应当修改 。 例如 , 合 同中约定借款方不能还款 时. 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 . 此 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 办理公证 时

2 l 3 注意区别法律问题 与司法政策 、 沟通协调问题 例如 . 非金融企业 间的直接借贷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 法 政策) 是不予支持的 。又如 . 关 于抵押合 同能 否赋 予强 制执行效 力 , 公 证界 的意见不一 。 有 的认为 , 抵押合同为债权合 同. 因为债权合同属于 债权 文书 . 可以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 . 所 以抵押 合同可 以赋予强 制执行 效力 : 而有 的却认 为 . 抵押合 同是物权合 同. 而物权合 同不能赋 予强制 执行 . 所 以抵押合 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但 如果对最高人民法院 的有关观点或案例仔细研读 . 就会发现对 于这个 问题人民法院早有解 释同 法政策) . 公证员需要就此与人 民法院沟通协调 此外 . 对于构成 非法集 资罪 的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 即《 最 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具体 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 释》 , 该解释中对“ 非法集 资” 的表现形式及人 数 、 数额 的认 定方 式 , 公 证 员可以同人 民银行 和银 监会沟通 . 主动报 送信 息 . 在发现 确有非法 集资嫌疑时 . 应 当向政法委等部 门报告 , 以避免公证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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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19-05-07T17:26:09.507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19年3期作者:吴丹[导读]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是连接我国公证制度和审判制度的重要创新性设计,其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仲裁机关仲裁制度、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一起构成目前我国可以径行对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的四大来源。

西安市公证处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是连接我国公证制度和审判制度的重要创新性设计,其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仲裁机关仲裁制度、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一起构成目前我国可以径行对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的四大来源。

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相比,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具有确定性强、执行效率高、对抗性弱等特点;与仲裁机关仲裁制度相比,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具有分布广泛性、执行效率高、事前救济性等特点;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相比,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具有专业性强、组织规范程度高等特点。

在这四种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中,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能够实现对民商事交易风险和纠纷的提前预防,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为倡导诚实守信和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则,在丰富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引导社会诚实守信原则的树立,增强公证机关的影响力和作用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公证机关的公证实践表明,我国的强制执行公证仍然是一项急待落实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对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中的问题及对策的研究,期望对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
(一)债权文书适用范围偏低
关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范围问题争论已久,争论的结果就是导致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没有将双务合同囊括进来,同样的问题还适用于担保合同。

最终导致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偏低,这也是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长期以来发展比较缓慢的原因之一。

(二)公证机关不积极
公证机关对于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业务不积极。

以陕西省某公证处为例,其主要业务范围是对工作经历、公司章程、曾用名、个人银行存款、学位学历、未受刑事处分、公民死亡以及亲属关系等进行公证,对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公证并不积极,也很少向外界推荐此种类型的公证,从而使得这种类型的公证被“束之高阁”。

(三)签发执行证书缺乏“质证”程序
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时缺乏“质证”程序。

在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时,公证机关需要对债务人违约的情形进行核实。

在这一过程中,现行的《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均未能赋予债务人以质证的权利,也没有赋予债务人以相应的抗辩权,债务人只有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流程不规范在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时,办理公证的程序和流程并不规范。

例如很多公证人员只在公证书中载明“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缺乏债务人同意或者明确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等。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的合理性受到质疑根据我国的法律文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主要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和公证文书,而执行证书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文本以及其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值得商榷;而且如果当事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实体内容有争议或者疑问,其最终还是要借助于诉讼,为此执行证书并不能真正的减少诉讼,而且执行证书的设立尽管其初衷是为了对公证书进行再一次的审核,但是公证法律并未规定原公证人员需要回避,原公证人员有可能继续参与执行证书的制作,这无疑使得公证文书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完善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强制执行公证的不可诉性及恢复诉权的措施首先应当肯定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申请强制公证,这种语言和行为上的承诺一经做出,便不得在事后予以否认,当事人不得做出与之前通过语言或者行为的承诺相矛盾的陈述或者抗辩,因而应当对当事人放弃诉权持肯定的态度,这一态度需要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但是由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是众多解决纠纷渠道中最为彻底的方式,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亦面临着被法院驳回的困境,因此需要就当事人恢复诉权的启动条件做出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获得诉权。

(二)扩大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限定为单务债权合同缩小了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适用范围,架空了该项法律制度,影响了该项法律制度功能的发挥,在未来的改革和设计中需要进一步扩大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其中一些不便强制执行的情形亦可以通过事先的约定承诺来避免。

并且审时度势增加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放开《联合通知》等对债权文书的不合理限定,将担保合同、双务合同等纳入到强制执行的文书中来,解决公证机关的支柱证源问题。

(三)调整审查与执行证书制度,完善公证操作流程充分发挥公证机关签发的强制执行制度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作用,厘清债务人已经履行义务的情况。

完善公证机关公证的操作流程,在不降低公证效率的情况下,增加债务未或者被执行人的异议权和质证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与之前已经被定格化的内容相变化的情形,倘若完善这种操作流程必将有利于增强公证机关的强制公证在当事人间的影响力和威信力。

(四)明确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问题债权人在取得公证机关的执行证书之后,面临着向哪一级人民法院哪一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管辖权的判断标准,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受理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保障,也是执行证书合法的重要体现。

司法部有关规章明确规定公证机关签发的执行证书应当载明受理执行的具体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这种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权利应当由债权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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