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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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
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投资项目)
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选择、论证和申报项目,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的项目还程度不同地存在选择不尽合理、论证不够充分、报件不够规范、申报不及时等问题,致使入库项目数量满足不了资金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项目申报工作,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选择
选择国家投资项目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严格控制土地开发项目。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荒滩、荒地开发项目,可以适当申报;荒山和严重缺水地区的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应申报。
二、关于项目基本条件
(一)国家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
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成片开
发未利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批准;项目区应当具备较好的建设条件,包括必备的基础设施。
(二)国家投资项目区的片块一般应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同一类型。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方,可以将不同类型的若干片块组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名称可定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或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等,但新增耕地率、投资估算等应按片块分类计算,并分别符合规定要求。
(三)关于国家投资项目建设总规模,仍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有关规定执行。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项目区片块规模下限可以适当放宽。
(四)企业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已租赁经营的土地,暂不申报国家投资项目。
三、关于项目论证
(一)国家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组织现场调查,在切实摸清资源状况、土地利用与权属现状、群众意向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范围、规模及投资。对申报的重点和示范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现场踏勘。
(二)在国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要进一步深化对水资源保障和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结论要明确,论据要充分,尤其是土地开发项目,没有经过论证或论证不充分的不予立项。
四、关于项目投资估算
(一)国家投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规定和标准执行,实事求是地测算项目所需资金。项目投资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
(二)申报国家投资重点与示范项目不再要求地方配套资金。补助项目资金主要由地方筹集,国家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项目申报时应有明确的地方筹集资金渠道。
为适应财政管理的需要,申报国家投资项目应注明项目总投资和申请国家财政拨款额。
五、关于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投资项目时,应当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叁份):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项目文件,附申报项目排序汇总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和相关影象资料;
(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
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意见;
(四)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论证评审
意见;
(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重点和示范项目的现场踏勘报告;
(六)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项目总体规划图;
涉及土地开发的,应附具土地开发用地批准文件。
六、关于项目申报要求
(一)国家投资项目申报仍实行一年一报制。申报时间为每年度的10月1日至11月15日。为适应项目库管理的需要,申报项目由按投资年度上报改为按申报年度上报。
如某省2002年申报项目,名称定为“x x x省2002年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报告”。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当预测上缴中央金库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数额,并结合本地区项目在部项目库库存情况,合理确定申报项目的数量与投资规模,确保申报项目有资金保证。
(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家投资项目申报工作要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地都要大力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做好资源调查、项目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逐步推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资质管理,为项目申报创造必备条件,不断提高申报项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