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初期徭役实用制度新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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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初期徭役制度新证(1)
摘要: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西汉初期徭役制度的研究
提供了新的佐证材料。

笔者就汉初服役的起止年龄、汉初徭
役的征调对象、服役的范围及其从役方式、以及徭役征调的
管理等问题作一重新的认识。

关键词:西汉初期
徭役
新证
一百多年来,学界对汉代赋役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
成果,老一辈的史学家们在这方面作出重要的贡献。

然而,
对一些重要内容和关键问题长期以来争议不休,难以达成共识。

主要原因是许多对汉代赋役制度的认识和研究,在很大
程度上是重要的文献材料在记录上存在差异,又无从考证,
同时依赖假设、推理、縯绎而成的。

这样,需要的是考古新
发现、新材料,尤其是第一手材料。

1983 年在张家山汉墓出土了一批竹简,考古专家们从《二年律令》推测这是吕后二
年的律令,记载了大量的有关汉初赋役制度的法令,填补了
文献记载的空白,为我们研究汉初赋役制度提供了极为珍贵
的第一手资料。

这些汉初法令的出土,一方面,提供了对汉
初赋役制度新认识的新史料,并对一些颇有争议的问题基本
上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借助新材料及其所提供的视角,可
以重新认识汉初乃至整个汉代赋役制度,这对研究古代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赋役制度的形成及其发展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于赋税方面内容学术界已有专文发表,而徭役方面内容至今未见专文,现笔者不揣简陋,试图对此作一有益的探讨。

徭役,亦称力役,是国家强制百姓承担的无偿性劳动。

对徭役的研究是汉代赋役制度研究中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一个传统的课题,有许多问题以前就已经解决了。

但是,遗留下来未解的疑结也较多,主要原因是史料的缺乏或者文献记录相互矛盾。

例如:西汉初期“始傅”年龄多少“免老”年龄又是多少汉初徭役征点对象的范围汉初徭役范围与服役方式如何汉初徭役管理如何诸如此类问题,是深入研究汉代徭役制度的关键,非新出土的史实莫能解!现根据新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对这些问题依次解答。


关于汉代服役者服役的起、止年龄问题。

学术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基本认同整个汉代“始傅”年龄为二十三岁,老免年龄为五十六岁。

第二种认为汉景帝至昭帝时年二十而傅,而昭帝以后,年二十三而傅,至五十六老免。

至于景帝以前的“始傅”年龄均为推论,不足确信。

这一点上需要展开来讲,明确汉初的“始傅”年龄,以厘清整个汉代的服役年龄时限的问题。

何“傅”“傅,著也,言著名籍,公家徭役也。


[1]意思是,登名籍,以便国家服役。

我先来看看以前常引
用两条文献材料,“始傅”年的解,如下:
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故二十三而后
役之。


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
高不六尺二寸以下癃。

《注》云民年二十三正,一士,一材
官士,射御。

又曰年五
十六衰老,乃得免庶民,就田里。

今老弱未傅者皆之。

未二十三弱,五十六老。


《·未通》篇御史曰:“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
而成人,与戎事;五十以上,血脉溢,曰艾壮。

⋯⋯今陛下哀怜
百姓,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耆壮而息
老艾也。


孟康的解中“古者”的无法具体确定,一般
是先秦期,“始傅”年 23 ,也是先秦期定制,由此推初的“始傅”年也是 23 。

又有如淳所“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的解,再有昭帝会上御史所
言“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

因此,推断出初“始傅”年 23 ,
老免年 56 ,似乎确信无疑,果真如此
据家山《傅律》内容来看,初“始傅”的
年定,超出了人的意想。

文如下:
不更以下子年廿,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
下至上造年廿二,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皆
傅之。

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官子,皆士五。

畴官
各从其父畴,有学者学之。

[2]
从此文看出,初后期,“始傅”的年是依其
父及本人的爵位高低所定的,分三个档次,每档次隔二。

父爵位卿以上及本人爵位大夫以上者,“始傅”年24;父爵位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之及本人爵位不更以下至上
造者,“始傅”年22 ;其父爵位不更以下的所有人,
“始傅”年20 。

“始傅”年的差次,反映出等
制度体在初徭役制度之上,反映出官吏与平民、有爵者
与无爵者之的不平等社会关系,明了封建等制度在封
建社会开端以来就楔入封建社会体制的肌体之中。

景帝二年,“始傅”的年有明文定。

据《·景
帝》曰:“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就是,景帝令全国男子至20 必傅籍,以服役。

文子在《兵志》云:“ 法,民年二十始傅,⋯⋯自始傅更卒,一月。

” 氏法,正是据此令而推断制。

此“始傅”的年不再爵
位身份地位的高低,破除了初“二年律令”的所定的不平等的
等制定,是步的,反映景帝惠民的政思想。

不,黄今言
教授
认为这是汉代的新创制,是对秦制“始傅”年龄的修改。

[3]现在看来,不足为据,恰恰地说是对西汉初期吕后以来傅籍
年龄的修改。

至于西汉中期,昭帝对“始傅”与“免老”的年龄都有
新的更改,男子“始傅”年龄延迟了三年至23 岁,体现其厚惠百姓政治思想,其实目的亦是为了缓和武帝以来日益尖
锐的阶级矛盾。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解释孟康、如淳的注释及《汉仪
注》所说的内容,其实都是汉制,尤指西汉中期以后的徭役
制度。

总之,西汉初期“始傅”年龄在吕后时分为24岁、22 岁、 20 岁三个档次,不能单纯地认同为景帝时的20 岁,或者昭帝时的 23 岁。

关于服役“免老”的年龄的问题,通常认为是56岁。

何谓“免老”是指因年龄高而享有豁免徭役的特权。

《汉旧
仪》曰:“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
五十六免。

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

”这是秦制,免老
的年龄界限:有爵者为56 岁,无爵者为60 岁。

汉承秦制,免老年龄也定为56 岁。

《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
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

又曰年五
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

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

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

”学术界也就据此认为汉代
的免老年龄为56 岁,至于西汉初期免老年龄也只是向前推
论而已,无史可稽察。

现据张家山汉简,有许多相关记录,
可以对免老、睆老有新的认识。

如《傅律》记载: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六十三,上造六十
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

此简大意是,凡大夫以上者年龄至58 岁、不更者 62 岁、
簪者 63 岁、上造者 64 岁、公士者 65 岁、公卒以下者 66 岁,皆可为“免老” ,豁免徭役。

免老的年龄依爵位高低而不同,大夫以上者以相同年龄为免老,不更与大夫相差 4 岁,不更至公卒以下依次只相差 1 岁,公卒与无爵者与大夫相并 8 岁。

与秦制相比,有爵者不以 56 岁为免老,而至少是 58 岁以上,
年龄至少延缓了 2 岁;无爵者不以 60 岁,而以 66 岁免老,年龄延缓 6 岁。

这说明了西汉初期的确有减轻徭役的史实。

不同爵位享受不同的免老待遇,反映了汉初社会等级制度与
徭役制度紧密结合。

此律令表面上看国家要求所有人服徭役,
具有全民平等性,但结合前面提到的《徭律》内容看,大夫
以上者可以不服国家徭役,说明了汉初徭役制度并不具有
“全民平等”性,而阶级性是其本质的特点。

下面有一条
《徭律》令,也说明了这一点,且颇具意味。

简文如下:
民产子五人以上,男傅,女十二岁,以父为免者;其父
大夫者,以为免老。

意思是说,若百姓产子五人以上,男子已经傅籍,女子
至12 岁,其父可以为免老;若产子五人,其父是大夫,本
人可以为免老。

经过秦末农民战争、楚汉战争,汉初时人口
锐减,需在增加人口,以恢复经济,故定此律奖励生育。


是,它实行的后果是打破了原有的免老制度,使之不存在了
免老年龄界限的问题,说明了汉初时“免老”不仅仅因年龄
免除徭役的制度,而是一种享有豁免徭役的封建特权。

除“免老”以外,汉政府还将年龄较高又未及免老者,
定为“睆老”,可以享受减半服徭役的权利。

这又是一个对
汉史的新认识,以前未曾涉及。

据张家山汉简《傅律》记载:不更年五十八,簪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
卒、士五六十二,皆为睆老。

此律文说,爵位不更者年龄至58岁,簪者59 岁,上造者60 岁,公士者61 岁,公卒、士伍者62 岁,皆可以为睆老,豁免一半的徭役。

这与“免老”的规定有所差别,现将“免老”、“睆老”年龄的详细对照情况列表如下:
爵位大夫以上者不更簪○上造公士公卒以下者
免老年龄 586263646566
爵位不更簪○上造公士公卒、士伍
睆老年龄5859606162
与免老相比,有所区别:从所指的对象上讲,免老的对
象包括所有的人,而睆老的对象很有限,仅包括不更、簪、
上造、公士四等爵位者及公卒、士伍这些人,其他人不定为
睆老的对象。

从年龄结构上讲,自不更至公卒、士伍之间,免
老与睆老的年龄都相差 4 岁。

因此,我们可以断定:西汉初期
免老、睆老是一种享有豁免徭役的封建特权,其年龄的限定必
须根据本人的身份地位而定。

鉴于张家山汉简的材
料,以往学界所认为汉代免老年龄56 岁的观点也还需仔细斟酌。


关于西汉初期徭役的征点对象,学术界认为汉代国家规
定可以征调任何一个人,凡“编户齐民”到适龄之后,都有
服徭投的义务,即使丞相之子也在征调对象之内,有身便有
赋,有丁便有役。

然而,汉代并非全民服役,对免服徭役的
人群有一套特殊的规定:凡有宗室属籍及诸侯、功臣的后代,或有官籍、俸给六百石至二千石官吏和都尉以上的军官,或者享有一定爵位者,或者博士弟子及能通一经的儒生,或者
有车骑马以及奴婢者、入粟者等,皆可免除徭役。

[4]
现依据张家山汉简,针对西汉初期徭役征点对象问题,
对以上的见解进一步肯定,并且阐述新的认识。

据《徭律》
记载: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者,以訾共出
车及益,令其毋訾者與共出牛食、约、载具。

吏及宦皇帝者
不与给傅送。

事委输,傅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
里,徒行八十里。

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
勿敢使。

節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

補缮邑□,除道桥,穿波池,治溝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
下[上],勿以为。

市垣道桥,命市人不敬者为之。

县弩春
秋射各旬五日,以当。

戍有亲及少者,隤后年,與□□□□
□为□□□□及发戍不以次,若擅與车牛,及不当使者,罚
金各四两。

从此简中看出,对徭役的类型及相应的服役对象作了详
细的规定,什么样身份服什么样的徭役。

大夫以下者必须服
传送之役,或出资财物,而官吏及宦皇帝可以不服此役;公
大夫以下者子及未傅年龄 15 岁以上者必须服运载粮食之役,而公大夫以上者可以不服此役;公大夫以下者,必须服修缮
之役,如“補缮邑□,除道桥,穿波池,治溝渠,堑奴苑”,
而公大夫以上者可以免服此役;不守礼法的市人必须服修建
“市垣道桥”的徭役。

其中有三种人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大
夫以上官吏及宦皇帝者,可以免服徭役。

爵至公大夫以上者,
可以免服徭役。

“免老”、年龄尚小未著傅籍者、女子及诸享
有免除徭役权利者,可以免服徭役。

另外,汉初政府规定“睆老”及其家属在服役上享有特殊的减免权,相应地
减半或免除其徭役负担,以留下照顾老人。

据张家山汉简《徭律》记载:
睆老各半其爵,□入独给邑中事。

·当戍而病盈卒岁及,勿聶。

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县父母罷者,皆勿行。

金痍、有□病,皆以为罷,可事如睆老。

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

勿以□眕瘳之令。

尉前。

睆老仅服其一半的徭役,若有重病可以免除戍役。

时值
服役,而父母年高至睆老或者父母残疾而无他人照顾,本人
可以免服徭役。

若有战伤或至残疾者,可以减半徭役。

非战
伤伤残者,若不可服役,可以不服徭役。

这说明在以孝治天
下的汉初社会里国家对社会养老及社会保障措施较为完善。

也规定史、卜、祝学童者及邮人享有免役的特殊优惠政策。

据《史律》记载:
谒任史、卜,上计脩法。

谒任卜学童,令外学者,许之。

□□学佴敢擅使史、卜、祝学童者,罚金四两。

史、卜年五十六,佐为吏盈廿岁,年五十六,皆为八更;六十,为十二[更],五百石以下至有秩为吏盈十岁,年当睆老者,为十二更,践更□□。

畴尸、茜御、杜主乐皆五更,属大祝。

祝年盈
六十者,十二更,践更大祝。

又据《行书律》记载:
复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雞中五邮,邮人勿令戍,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稾。

由此知,国家考虑到史、卜、祝学童者及从事特殊职业
邮人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可减免徭役,甚至连租税都减免。

这些都是传世文献所未记载的,张家山汉简无疑是弥补了这
一缺陷。

除以上免除徭役者以外,真正服徭役的负担主要是落在
无爵的平民百姓身上,由此可见,汉初徭役征点对象主是平
民百姓,甚至有时将未傅籍年龄 15 岁以上少年也被征调服役。

所谓的“節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

可见,汉初百姓的徭役负担,与秦代相比较,虽不繁重但也不
简轻。


关于西汉初期服役范围与从服方式的问题,及国家对地
方徭役的征调管理的问题,以前学术曾根据史书记载有过推
论,并且表述不详,现据新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史料,一是可
以对过去推论提供新证,二是可以弥补过去未曾论述的缺漏。

对于西汉初期徭役的范围,主要分为劳役和兵役,劳役
亦称为“更役”,主要是从事生产性劳动,例如:修建道路、
寺舍、城垣、宫苑,整饬河渠,漕运委输等。

兵役亦称为“徭戍”,主要从事训练、出征、屯戍等军事性活动。

[5] 张家山汉简提供了新的佐证:如《徭律》记载: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者,以訾共出
车及益,令其毋訾者與共出牛食、约、载具。

吏及宦皇帝者
不与给傅送。

事委输,傅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
里,徒行八十里。

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
勿敢使。

節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

補缮邑□,除道桥,穿波池,治溝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
下[上],勿以为。

市垣道桥,命市人不敬者为之。

从此简中看出,汉初徭役的范围较广,有传送、运输、
补缮城邑、修建道桥、穿凿陂池、整治漕渠、建苑囿等等。

另外,还有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服役,《復律》记载:
□□工事县官者复其户而各其工。

大数取上手什三人为
復,丁女子各二人,它各一人,勿筭赋。

家毋当者,得復县
中它人。

县復而毋復者,得復官在所县人。

新学盈一岁,乃
为復,各如其手次。

盈二岁而巧不成者,勿为复。

此简涉及在官府手工业中服役的问题,若手工技艺达不
到标准者,不得免除徭役。

至于兵役,有正卒之役、戍卒之役之分。

据《徭律》记载:“县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当。

戍有亲及少者,隤后年,與
□□□”。

每年春、秋季各地要征召百姓集中进行骑马、射箭、征战等军事训练,这就是正卒之兵役。

又如《與律》
记载:“当奔命而逋不行,完为城旦。

”所谓“奔命”,《汉书·昭帝纪》曰:“及发犍为郡奔命”。

应劭注曰:“旧时
郡国皆有材官骑士,以赴急难,今夷反,常兵不足以讨之,
故权选取精勇,闻命奔走,故谓之奔命。

”由此见,“奔命”就是正卒所服的一种兵役,权宜时应急征调的士兵。

倘若不
从兵役,以黥城旦。

除正卒之役以外,有戍卒之役。


《與律》:
乘徼,亡人道其署出入,弗,金□。

守乏之,及寇失不燔,燔面次弗私,皆四两。

《家山墓竹》一中注道:“乘,《·高帝》注引李奇曰:‘守也。

徼,界。

’”乘,即戍守,是的。

但“徼,界也”,得商榷,当“巡”也。

故“乘徼”,合起来当“戍守、巡察”。

所以,是指戍卒
的戍守、巡察关之役。

若有逃亡人出入其关口,而未,当以金。

些服役目与去学界的基本是一致的。

于西初期服役方式,从家山内容可以西初期服役的方
式多种多,有自服役的,有出物代役的,有出雇人代役的等等。

据《與律》云:“已及牛当而乏之,皆日十二,有之日,。

” 就是,无牛服役者,可以出一日 12 代役。

表明初服役方式灵活,可以出代役。

又据《奏献》: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丞嘉敢
之。

六月戊子弩九男子毋憂,告都尉屯,已受致,行未到,去之。

·毋憂曰:蛮夷大男子出五十六以当,不当屯,
⋯⋯·詰毋憂,律蛮夷男子出賨,以
当,非曰勿令屯也,及不当屯,已遣,毋憂即屯卒,
已去亡,⋯⋯·迁:当要。

此案例反映了初在少数民族地区行的徭役制度,
可以出代役。

毋憂的中到蛮夷男子可以 56 代服屯戍徭役。

可,些提供了重新初服役方式提供了新的佐材料。

于西初期国家徭役的管理,至今未作,主要因无史
料可考察。

据家山,可知西初期国家地方徭役征、上等
有一套格的管理制度。

据《徭律》云:
事委,傅送重重日行五十里,空七十里,徒行八十里。

⋯⋯□□□□□□及戍不以次,若擅與牛,及不当使者,金各
四两。

都吏及令、丞案不如律者之,而上及行数二千石官。

初送、运徭役有格的日程安排,定重重
荷要求一日行程至少 50 里,空一日至少 70 里,徒步行走一日至少 80 里。

此定明是化服徭役的效率管理以防止服役者作弊。

地方官吏无擅征徭役,征徭
役的力集中在中央王朝。

同,各地方官吏要如数上当年的
服徭役的数量,否,按“不如律者” 。

也可知西初期国家已征徭役的服役管理是相当
格的。

若有不服役者,或逃役者,将从。

如《與律》
云:
当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若戍盗去署及亡盈一日
到七日,赎耐;过七日,耐为隶臣;过三月完为城旦。

意思说,当服戍役者,已经接受到通知而逃亡满七天,或者在服戍役者私离职署或逃亡时间在一至七天内,以“赎耐”论处;超过七天,“耐为隶臣”;过三个月,将“完为城旦”。

从《奏
献书》所记的案例看,基本上按此律解释的,并判处极刑。

毋憂
以为只要出 56 钱就可以不服此役,但是,毋憂已经接受了服役
通知,就是屯戍卒,而在路途中逃离,
未服屯戍徭役,实际上违犯了汉时军事法律,故中央以屯戍
卒擅离职守论处腰斩。

总之,根据张家山汉简的新材料,我
们可以知道西汉初期国家对徭役征调、上计等管理是相当严
格的,基本上以法律形式规定,以确保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1]《汉书·高帝纪》引师古注。

[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
竹简》,文物出版社 20XX 年。

下文汉简材料出处与此同。

[3]学术界对秦时“始傅”年龄有二种意见:一种认为
秦时 17 岁,另一种认为秦时23 岁。

[4]参见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
版社 1988 年, P250- 253。

[5]参见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
版社 1988 年P282-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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