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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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1.竞争理论

1)概念:竞争是指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商品的经营者,有时也包括消费者)为争夺有利的

生产条件、销售条件或交换条件,从而为自己获取尽可能大的利益,而与其他市场主体所进行的竞争。

3)现代竞争法是以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和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标志的。

反垄断法: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德国1923年《卡特尔条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

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一般性条款的概括界定。

(二)列举式的补充界定。

(三)概括性的界定和列举式的补充界定相结合的方法。(我国)

★总则部分规定了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括性的界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分则部分规定了7中不正当竞争行为:A:仿冒混淆行为;B:虚假广告行为;C:商业贿赂行为;D:侵犯商业秘密行为;E:不当有奖销售行为;F:不正当低价销售;G:禁止诋毁商誉。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一)行为主体的经营性。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行为判断的不确定性;以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作为标准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最为准确。

(三)危害后果的社会性。

3.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对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反商业道德、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规制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了解)

a)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政府对经营者竞争行为的干预;

b)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范围具有不确定性;

c)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具有与其他法律的竞合性;

d)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具有社会性。

4.混淆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

(一)法条规定:

1)第5条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

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

知名商品;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D:在商品上伪

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概述

1)概念: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

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与他人的商品、营业标志相混淆,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表现形式

a)仿冒他人经法定程序获得的外部标识;

b)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c)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d)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而引人误解的行为。

3)混淆的判断标准以及认定方式

a)对混淆行为的认定

A.主观故意性:善意的除外

B.混淆的特定性: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知名商品上。

C.后果的误导性:对一般消费者造成误解即可。

D.与广告宣传的不同:不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进行传播,仅仅是在商品上做虚假表示。

3)混淆行为VS商业诋毁

A.联系:都是通过误导的方式来提高自身商品或服务的声誉。

B.区别

a)对象方面:混淆行为要求对象特定;而商业诋毁中的对象不一定为特定对象;

b)结果要件:混淆行为要求对一般消费者造成误解;商业诋毁不要求有实际损害。

5. 虚假宣传行为

(一)法条规定: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

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误导广告。(经营者的主观因素不考虑)

(二)虚假宣传行为概述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

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同时具备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2)行为特征:A:虚假宣传行为的本质是引人误解;B:虚假宣传的方式是“广告或其他方法”

C: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

D:宣传后果引人误解。

3)虚假宣传的内容:指在公开场合对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信息进行引人误解的散布和传递(了解)

a)质量的虚假表示;(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b)价格的虚假表示;(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c)变相广告宣传行为;(明显夸张的方式)

d)诋毁性比较广告:是指通过在广告宣传中采用捏造事实、诽谤或不适当与他人比较的手

法贬低或攻击其他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对比较性广告的认定(了解)

a)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b)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

c)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词语。

6)责任承担

A.经营者的无过错责任;

B.广告经营者过错推定的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不能指明广告主名称和地址的,承担全部

民事赔偿责任;

C.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的连带责任。

6.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定义: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注意:此处的公众是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

2)表现形式:

a)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b)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

c)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d)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4)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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