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产地做虚假宣传
• 注意原产地与产地 • 原产地标识指除标识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于 某个国家、地区或者特定的地点外,还表 明该地域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人文的 以及两者兼有之的因素,造就了其独有的 或基本的特殊质量。 •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地是一个事实概念,即 来源地意义上的产地。
• 第三章、诋毁商誉行为
混淆的判断
• 《司法解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 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 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 混淆。
近似的判断
• • • • 判断主体 通体观察比较主要部分 隔离观察原则 考虑商业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
• 第二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研究
• 法律条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 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的行为。 •
•
第二节知名商品 一、对知名商品的界定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 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名声就是一种被认知了的信息
• 二、关于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 装潢的地域范围
涉及知名商品地域的规定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首先,对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 潢主要在其知名的地域范围内进行保护, 但恶意使用不在此 限。 其次,善意使用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 为。构成善意使用,必须由在后使用者证 明其不知道在先使用的存在,且两者分别 存在于不同的地域。
再次,“因后 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 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 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 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支持。”
时间对认定知名商品的影响
•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 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 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 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 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 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第二编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4)商业贿赂罪与一般贿赂罪的区别
犯罪主体;侵害对象
12
3.虚假宣传 (1)行为表现 ①经营者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对商品质量、 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因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②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为经 营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2)法律责任
13
①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 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 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 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 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9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30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 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 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 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 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其他单位”, 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 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 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 设性的组织。
11
(3)贿赂与正当馈赠的区别 《意见》指出,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 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 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 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经济法(第十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02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 制
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的定义
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 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包括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其商品 或服务做虚假广告;行为的受害者是用户和消费者。
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 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业贿赂行为
01
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
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
者个人的行为。
02 03
强制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具有 普遍的约束力。
补充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 规范和制约,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惩罚性
对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立法宗旨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的定义
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商品的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
包括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实施了低价销售的行为; 经营者低价销售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 场。
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不正当竞争行为(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unfair competition),是相对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手段而言,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竞争行为。
①一般性条款的概括界定针对l9世纪末期欧洲各国出现的大量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l900年的修订本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概括式的定义,这是最早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全面界定。
②列举式的补充界定为了有效制止特别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法律在概括式规定之外,还通过列举式方式来补充对行为的概括界定。
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国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采用了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
a.在该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实际上是提出了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
b.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概括性的界定,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c.在该法律的分则部分又规定了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们分别是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广告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①行为主体的“经营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经营者。
②行为判断的不确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性的确定与其他行为有所不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必须通过个案进行判断。
市场竞争主体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即可被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③危害后果的社会性现代市场经济中竞争程度日益加剧,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增强。
不正当竞争所导致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仿冒他人营业标志,盗窃他人商业秘密、通过贿赂抢夺交易机会等行为,会使市场信号失灵、消费者产生误导、商业道德败坏、劣币驱逐良币,其危害性已经从损害经营者的私权和私益扩大到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和对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破坏。
经济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鉴于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均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之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本合同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系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合同效力、变更与解除
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6.2双方同意,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3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继任者或授权代表承担。
6.4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
(1)停止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
(3)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双方另行约定。
4.2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第五条争议解决
5.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
甲方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填写。)
第七条其他约定
7.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案
一、教案基本信息1. 课程名称: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 课时安排:45分钟3. 教学对象:高中阶段学生4. 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提高学生的经济法律意识。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a.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b.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c.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2. 教学难点:a.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的理解和应用b.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应用。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意义,提高学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
四、教学内容1. 第一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5分钟)a. 讲解不正当竞争的定义b. 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和意义2. 第二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5分钟)a. 公平竞争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3. 第三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15分钟)a. 混淆行为b. 商业秘密c. 虚假宣传d. 侵犯商业信誉e.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4. 第四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的理解和应用(10分钟)a. 讲解具体条款的内容b. 分析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条款的应用5. 第五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5分钟)a. 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b. 强调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五、课后作业1. 请学生总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
2. 请学生分析一个生活中的实例,判断其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说明理由。
3. 思考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并结合实际例子进行阐述。
六、教学过程1. 导入新课:通过播放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新闻片段,引发学生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兴趣。
2. 讲解基本概念:引导学生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如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用以打击不公平竞争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法律。
该法于1993年发布实施,2017年又进行了修订,对于打击和防范不正当竞争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他人商品、商业贿赂、侵害商业秘密、强行捆绑销售等。
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此外,该法还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并规定了如何处理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法律规定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对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重要的法规之一。
该法主要针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公平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机构和行政处罚措施。
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价格的公平、透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法律规定广告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不正当竞争的重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行为进行了规范,以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
根据该法的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并明确了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对特定商品的广告监管,如医疗广告、食品药品广告等,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加强了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打击。
四、《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垄断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重要表现,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有着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法律空白,进一步加强了对垄断行为的打击。
经济法-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 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 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民间走访郎中算 不算是经营者?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反向工程: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 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 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 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 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合法的, 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案例分析
2018年9月18日,武汉某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广 告称:“某某牌国际家居陶瓷卫浴节9月20日 开幕…9月30日,抽轿车大奖,品牌轿车开回 家…”;奖项设置:特等奖一名:一辆轿车五 年使用权(价值150000元)…”等。某公司于 2018年9月30日举行了抽奖活动,并抽出了特 等奖一名。某公司与获奖者张某某签订了标注 “中奖日期:2018年9月30日;奖项:轿车一 辆;使用权日期:2018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 月20日…;五年后,乙方(张某某)须将车辆 归还甲方(某公司)”等内容的“获奖授权协 议书”,同日,张某某从某公司领取了轿车一 辆
经济法教案——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教学目的与要求:1.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2.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
3.理解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1.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2.理解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教学难点: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案例分析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P199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3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要搞清两个概念)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的主体,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某些行为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类行为列入调整范围)特别注意点:“经营”的含义→→→包括“生产”和“流通”两领域的经济活动。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P20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违反该法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当竞违反该法的原则性规定争行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包括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P200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竞争优势为的直接目的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竞争的公平和正常的市场机制,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P200反不正当竞争法: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它是我国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不仅表现为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构成对社会 公共利益(如一般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的损害,已经超出了民事法律制度调整 的范围。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没收违法所得
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
5
行政处分。
4 3
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第 14 页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 法》除了应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竞争原则 (2)平等竞争和公平竞争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
我国监督《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途径有三种:一是行政监督检查,二是行业 组织自律,三是司法途径。 1.监督检查的主体
监督检查是指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采 取的了解、取证、督促措施及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狭义
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指我国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 通过并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于2018年1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 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经济法》PPT课件
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1.1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诋毁商誉行为
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协议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1.2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
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1.对协议垄断的处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对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案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知识目标(1)了解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点。
(2)掌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3)了解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2. 能力目标(1)培养学生分析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
(2)提高学生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1)增强学生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意识的认知。
(2)培养学生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价值观。
二、教学内容1.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点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1)禁止虚假宣传行为(2)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3)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4)禁止诋毁商誉行为4.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律责任。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例,培养学生分析判断能力。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不正当竞争现象,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准备1. 教材:《经济法》相关章节。
2. 案例材料:收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3. 投影仪、幻灯片等教学设备。
五、教学进程1. 导入新课:简要介绍不正当竞争的背景,引导学生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
2. 讲解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点,让学生了解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情况。
3. 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
4. 讨论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让学生了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5. 课堂小结: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6. 课后作业:布置相关思考题,巩固所学知识。
7. 教学反馈:及时了解学生掌握情况,为下一步教学做好准备。
六、教学内容5. 法律救济与执法(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与调查(2)行政处罚的决定与执行(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诉讼七、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执法措施。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第一节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的特别之处。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割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示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一、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法律许可的低价销售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禁止的滥用行政权限制竞争行为:限定他人购买其所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第三节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修正,其调整的产品主要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商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如初级农产品)三、产品的概念和外延四、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ISO9000;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五、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六点中主要是第一、二点)P143六、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七、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1、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①生产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②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③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包括故意或过失)。
经济法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贿赂行为
•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但是回扣并不等 同于商业贿赂。回扣与一般商业贿赂的区 别: 1.回扣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而一般商 业贿赂的财物不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2.回扣是卖方给买方的,而一般商业贿 赂的财物既有卖方给买方,也有买方给卖 方的。
商业贿赂行为
(三)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 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 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 须如实入帐。(第八条)
• 《巴黎公约》:“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惯例的 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 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主体是经营者 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
(2)行为的违法性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二条)
(3)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 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 定本法。 (第一条)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 第一,立法模式存在缺陷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二,有关规定存在疏漏 第三,与其他法律存在矛盾
商业贿赂行为
(二)商业贿赂:回扣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 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 扣的,以受贿论处。(第八条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不正当竞争法1.竞争理论1)概念:竞争是指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商品的经营者,有时也包括消费者)为争夺有利的生产条件、销售条件或交换条件,从而为自己获取尽可能大的利益,而与其他市场主体所进行的竞争。
3)现代竞争法是以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和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标志的。
反垄断法: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德国1923年《卡特尔条例》2.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一)一般性条款的概括界定。
(二)列举式的补充界定。
(三)概括性的界定和列举式的补充界定相结合的方法。
(我国)★总则部分规定了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括性的界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分则部分规定了7中不正当竞争行为:A:仿冒混淆行为;B:虚假广告行为;C:商业贿赂行为;D:侵犯商业秘密行为;E:不当有奖销售行为;F:不正当低价销售;G:禁止诋毁商誉。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一)行为主体的经营性。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行为判断的不确定性;以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作为标准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最为准确。
(三)危害后果的社会性。
3.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对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反商业道德、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了解)a)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政府对经营者竞争行为的干预;b)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范围具有不确定性;c)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具有与其他法律的竞合性;d)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具有社会性。
4.混淆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一)法条规定:1)第5条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D: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概述1)概念: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与他人的商品、营业标志相混淆,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表现形式a)仿冒他人经法定程序获得的外部标识;b)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c)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d)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而引人误解的行为。
3)混淆的判断标准以及认定方式a)对混淆行为的认定A.主观故意性:善意的除外B.混淆的特定性: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知名商品上。
C.后果的误导性:对一般消费者造成误解即可。
D.与广告宣传的不同:不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进行传播,仅仅是在商品上做虚假表示。
3)混淆行为VS商业诋毁A.联系:都是通过误导的方式来提高自身商品或服务的声誉。
B.区别a)对象方面:混淆行为要求对象特定;而商业诋毁中的对象不一定为特定对象;b)结果要件:混淆行为要求对一般消费者造成误解;商业诋毁不要求有实际损害。
5. 虚假宣传行为(一)法条规定: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误导广告。
(经营者的主观因素不考虑)(二)虚假宣传行为概述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同时具备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2)行为特征:A:虚假宣传行为的本质是引人误解;B:虚假宣传的方式是“广告或其他方法”C: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
D:宣传后果引人误解。
3)虚假宣传的内容:指在公开场合对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信息进行引人误解的散布和传递(了解)a)质量的虚假表示;(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b)价格的虚假表示;(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c)变相广告宣传行为;(明显夸张的方式)d)诋毁性比较广告:是指通过在广告宣传中采用捏造事实、诽谤或不适当与他人比较的手法贬低或攻击其他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对比较性广告的认定(了解)a)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b)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c)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词语。
6)责任承担A.经营者的无过错责任;B.广告经营者过错推定的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不能指明广告主名称和地址的,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C.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的连带责任。
6.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定义: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注意:此处的公众是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2)表现形式:a)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b)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c)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d)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4)构成要件(一)秘密性1)客观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a)公众具有相对性,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b)独特性;即难知性或非显而易见性;2)主观秘密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a)最高院《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二)价值性即经济性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2)价值包括现实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3)合法性。
(三)管理性;(四)实用性。
5)商业秘密的范围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6)商业秘密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关系a)权利冲突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有规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如前述商业标识之间产生的权利冲突解决。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一般按照权利平衡原则和权利优先原则来进行分析。
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例外A.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B.善意获取商业秘密合法。
8.不正当有奖销售1)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2)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
3)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特征(一)有奖销售是在经营者和购买者之间进行的;(二)用于进行有奖销售的奖品包括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利益;(三)存在两重法律关系,即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关系和提供赠品的关系;(四)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为招揽顾客。
4)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表现(一)抽奖式有奖销售:a)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包括①谎称有奖,②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③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b)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其中质次价高商品一般是指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合格商品。
c)巨奖奖品的有奖销售。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二)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销售方(包括厂家或批发商)向所有购买方(消费者)提供赠送奖品或奖金,或赠送有价凭证的销售行为。
9.商业贿赂行为(一)定义:商业贿赂,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秘密收买竞争对手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方式,争夺交易机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行为。
(二)特点:A 商业贿赂的主体和对象均为经营者或个人;B 主观上为故意,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C 商业贿赂的方式是以给予财物或采用其他不正当的方式。
比较商业贿赂与有奖销售(了解)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法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回扣的构成要件:A: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有关人员提供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B:金钱等经济利益的给予和收取都是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在帐外进行;C:经营者利用回扣是为了凭借给予对方不正当利益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交易机会的目的。
3)折扣,是经营者价格竞争的一种手段,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为了促销给予接受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或消费者的一种优惠。
4)佣金,是买卖双方或一方在商品交易中给予提供劳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注意:如实入账不构成商业贿赂。
5)商业行贿:经营者给予帐外折扣、回扣或佣金的行为;6)商业受贿:接收方对该折扣、回扣和佣金没有明账的行为。
9.不正当低价销售(一)概述1)不正当低价销售,是经营者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一定时期或一定范围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2)不正当低价销售的构成要件a)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b)行为主体主观上出于故意,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c)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低价销售的行为。
3)行为表现A.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B.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3)不正当低价销售的例外a)销售鲜活商品;b)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c)季节性降价;d)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4)关于成本的问题:本规定所称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
10. 商业诋毁行为1)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2)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a)主体: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b)主观方面:故意性;c)客体: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d)侵害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不需要实际损害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