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权的私法规范
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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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张建文/Article/CJFDTotal-HBFX201006002.htm发布时间:2010-09-12 02:22:53 阅读内容简介:以传统隐私权保护为基点的现行立法与司法,无法完成现代隐私权,特别是个人信息隐私权所强调和要求个人信息处理程序的不同阶段进行权利增设与重置,在保护机制上,无法通过司法能动主义建立个人信息隐在后基因组时代,应当坚持以个人信息法作为个人信息(包括基因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框架,在个人信特别处理。
关键字:有其构成特点。
尽管一个人的特性不应归结于其基因特性,因为它涉及复杂的教育、环境和个人因自由度,但是在升学、就业、参加保险等过程中,任意要求参加基因检测或基因筛选,从而以基因因歧视的问题日益凸显,2009年6月佛山市公务员考试体检中,有3名考生通过了公务员考试,却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
考生愤而状告当地人事部门实施基因歧视,被媒体誉为我国“反基因已经有不少学者对基因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但是总体而言,当前的研究存在孤立化的缺陷体现在两方面:视了基因隐私权问题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前提。
众所周知,基因隐私权问题之所以凸显是因为生物技数据库,进行基因预防、诊断和药品方面的研究。
因此对基因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的研究必须考虑到单纯个案场景式研究。
导致不少研究成果囿于传统隐私权的架构,未能顾及基因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殊性,如基因隐私权保护的公共监督框架,这是传统隐私权所没有的。
没有注意与国际间,特别是联合国及其下属组织所通过的一系列保护基因信息权利的国际公约相协题。
在研究基因隐私权的问题上,必须注意到以下国际法文件:《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关于经际公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有关基因隐私与非组织《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当代人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
《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在国家人权法的基础上,依据基因信息的处对个人的保护,明确提出个人利益优先原则,《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第3条第2款进一步确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区别为基点,以《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的规定为参照,借鉴近期国内外机制和路径问题。
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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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学生:林云香谢惠芳林娟刘昭孙盼红指导教师:张莉法学院09级法学【摘要】基因隐私权是指公民就其个人基因信息以及与其基因信息相关的无损于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而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晓且不被他人干涉的一项权利,它是一项新型的人格权。
在后基因时代,公民个人的基因隐私极易受到他人的侵害,但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怎样对公民的基因隐私权加以保护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侵权责任的承担【项目名称】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项目编号】BKW2010-024自从1953年,科学家沃森和克里克提出了基因的DNA分子双螺旋结构,人类便开始了对自身的遗传隐秘——基因,进行了漫长的探索与研究。
进入了二十一世纪,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初步完成,人类在基因领域已取得了非常多可喜的成绩。
比如,转基因产品的大量问世,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基因工程在医学领域的广泛应用,大大改善了医疗条件,为人类战胜许多以往难以治愈甚至无法治愈的疾病,如癌症﹑白血病等提供了可能。
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基因检测技术的应用,只要得到一个人的一滴血,就能获得其全部的基因信息,加上网络的普及,使得人们对他人的基因信息进行搜集﹑非法公开甚至是随意利用就变得非常容易,这给基因信息权利人的学习﹑就业﹑婚姻﹑保险等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
然而,在我国,却没有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宪法保护,更谈不上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了,这造成了公民的基因隐私被普遍地随意侵犯却没有直接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所以笔者根据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并参考国内的法学研究者对隐私权保护的看法以及借鉴国外对隐私权保护有关的立法,试从民法保护角度对基因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能对未来的《民法典》﹑《隐私权法》在基因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做点贡献。
一﹑基因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基因的相关知识基因,是具有遗传效应的DNA片段,是控制生物性状的遗传物质的功能单位和结构单位。
基因平等权:应对基因歧视的私法政策_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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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平等权:应对基因歧视的私法政策王康*内容摘要:基因平等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在基因上被平等对待的人格权利。
它的社会根源在于基因歧视,即仅仅基于所谓“缺陷基因”而对携带者作出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基因歧视是对基因平等权的侵害,但基因信息的特殊性使得禁止传统歧视的法律策略不能直接适用。
根据“第二次选择”中的基因正义原则,建构基因平等权法律规范是我国应对基因歧视的基本私法政策。
基因平等权的边界是基因上差别对待的合理性,要在各种冲突着的利益之间寻求一般禁止与例外的平衡。
与欧美相比,我国对基因医学技术的应对机制非常欠缺。
虽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直接的条款能对基因平等权损害提供救济,但基于私法特别是人格权的涵摄力,通过法解释,侵权责任法能够将基因歧视侵权损害纳入救济范围。
关键词:基因平等权基因歧视私法政策人格权侵权责任2010年,我国广东省地方法院对一起因基因检测引发的案件作出了判决:原告是参加2009年广东省佛山市公务员考试的3名考生,在各自报考职位的笔试和面试总分排名中分别为第1名或第2名。
但在之后的体检程序中,血液检查结果表明原告携带地中海贫血致病基因,被告佛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轻型地中海贫血属于血液病为由对他们拒绝录用。
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他们体检合格并按程序进行考察录用,但该诉讼请求未获两级法院的支持。
〔1〕其实,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和血液病患者完全不同,并无疾病症状,可以正常工作、生活。
本案涉及基因歧视问题,因而被媒体称为“基因歧视第一案”〔2〕。
基因歧视可能发生在雇用、保险、教育、医疗、婚姻等社会生活领域,〔3〕就目前而言,职场基因歧视和保险基因歧视问题尤为突出。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基因医疗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1YJC820119)阶段性研究成果。
感谢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长秋研究员、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张洪松博士对本文初稿的评论和建议,当然文责自负。
人体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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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020年第4期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人体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出发石佳友 刘 欢摘 要:人体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蕴含着潜在的技术风险和社会风险。
我国公法就此问题的规制既存在规范上的漏洞,且由于其规范功能难以单独实现规制目标,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人体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须借助于公私法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实现一体化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1款、第一千零八条和第一千零九条作为转介规范,可将公法规范中有关人体基因编辑规制的价值判断和规制目标融入私法体系之中,促成两者在价值上的融贯,较为妥善地调和了两者之间的规制目标,从而实现人体基因编辑领域的公私法协同和规制现代化。
关键词:人体基因编辑;公法规制;私法规制;协同规制;治理现代化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47(2020)04-0090-09 基金项目: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研究”(19SFB2035) 作者简介: 石佳友,男,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杰出青年学者A岗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比较法和欧洲法;刘欢,男,湖南永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一、问题之说明(一)问题的提出随着近年来生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基因疗法的兴起,人类逐渐能够置换或修饰人体基因,从而达到治疗或预防某种疾病,甚至后天增强人体在某一方面的特质之目的。
这也使得人类按照自己的标准和意愿改变自身或设计后代成为可能。
但是,这种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对人进行的“设计”或者“改造”前所未有地挑战了赋予人主体性地位的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人与人之间绝对不平等的“潘多拉魔盒”也完全可能就此重启。
因此,如何有效规制人体基因编辑活动,在最大程度上趋利避害,在生物医学、伦理学以及法学等领域引发了广泛的公共辩论。
论人对其基因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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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对其基因的民事权利摘要:基因科技的研究发展有很多法律问题有待厘清,在法律上明确规范、保护自然人个人对其自身的基因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尤为必要。
首先,人对其基因享有人格权,包括对尚在人体内的基因的身体权、对与人体脱离的基因的自己决定权及对基因信息的隐私权。
其次,人对其基因享有财产权,包括对其基因物质的所有权及决定对基因的研究与商业化运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相应的立法还没出台,建议早日制定相关法律,清晰、合理、严谨地规范人对于其基因的民事权利。
关键词:基因;基因人格权;基因信息隐私权;基因财产权21世纪是基因技术世纪,基因技术已成为高新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创新是基因技术世纪的核心,人类基因组计划也即将完成。
基因科技的研究发展其实有不少的法律问题有待厘清克服,诸如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风险问题、伦理问题等。
由于基因所具有的“一身专属性”这种人格法益特点(除了同卵双生以及尚未出现的复制人之外,每个人的基因组成都是独一无二的),使得在法律上明确规范、保护自然人个人对其自身的基因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尤为必要。
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权利,其他一切民事权利或者包含在这两类权利之中,或者是由这两类权利结合的产物(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而人对其基因究竟享有人格权还是财产权,抑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可能需要在不同的场合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基因人格权人格权是民法中的基本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具体人格权。
根据权利客体不同,人格权还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人格权。
最新-基因隐私权伦理和法律问题探究 精品
![最新-基因隐私权伦理和法律问题探究 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96dd1cc4aeaad1f346933f3d.png)
基因隐私权伦理和法律问题探究摘要通过对基因隐私权的界定,分析基因隐私权的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进而讨论了在保险和就业中基因隐私权容易受到侵犯等现实问题。
主张通过伦理原则规范技术行为,通过法律制度限制违法行为,尤其要加强民法体系的完善,实现对基因隐私权的双重保护。
关键词基因隐私权;基因伦理;法律保护1基因隐私权概述1.1基因隐私权的界定基因检测技术的发展,使人类揭开了身体潜在的基因信息,这种基因信息承载着一个人的全部数据,属于一种核心的隐私。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基因隐私权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说法,有学者认为,基因隐私权是指公民对其基因图谱、家族遗传信息及其他基因信息具有绝对支配性的人格权。
[1]这种说法承认了基因隐私权属于人格权范畴,它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但忽视了基因隐私权会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法律虽然保护每个权利人的权利,但并不是绝对的,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会倾向于保护公共利益,权利人对基因信息的支配权也同样受到一定的限制;也有学者认为,基因隐私权是指公民就个人基因信息以及与其基因信息相关的无损于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而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晓且不被他人干涉的一项权利。
[2]以上分析对基因隐私权的界定有其特殊性,应当界定基因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基因检测结果中无关他人利益的部分信息进行利用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因此,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基因信息应明确写入法律中,以保障个人的基因隐私权不受他人非法侵害,进而促进民法体系中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1.2基因隐私权的属性1.2.1基因隐私权的伦理属性。
人身性通过基因检测可以获得性别、年龄、人种、血缘关系等个人信息,能够呈现一个人身体的全部信息,这些信息具有很强的保密性。
而且随着基因检测技术在疾病诊断方面的进步,通过基因信息可以分析出一个人具有何种致病性基因,而一旦被检测出某种致病性基因,就意味着受试者在未来患上某种疾病的可能性将大大高于常人,这无疑会给受试者带来一定的心理负担。
基因数据法律规定(3篇)
![基因数据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315362e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8e.png)
第1篇随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基因测序技术逐渐普及,人们对基因数据的认识和应用也越来越深入。
基因数据作为人类生命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价值。
然而,基因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保护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基因数据的法律关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基因数据的定义、法律属性、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基因数据的定义基因数据,是指通过基因测序、基因检测等手段,获取的关于个体、种群或生物群体的遗传信息。
基因数据包括基因序列、基因表达水平、基因变异等信息。
基因数据具有以下特点:1. 个体性:基因数据与个体生命活动密切相关,具有个体性。
2. 继承性:基因数据具有遗传性,可以传递给后代。
3. 变异性:基因数据受到环境、遗传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变异。
4. 潜在性:基因数据具有潜在价值,可以为疾病诊断、基因治疗、生物制药等提供重要依据。
二、基因数据的法律属性基因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资源,具有以下法律属性:1. 人格属性:基因数据与个体生命信息密切相关,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2. 知识属性:基因数据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知识产权属性。
3. 资源属性:基因数据是一种重要的生物资源,具有资源属性。
4. 商业属性:基因数据具有商业价值,可用于科研、医疗、制药等领域。
三、基因数据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享有对其基因数据的知情权、决定权和保护权。
”该条款明确了基因数据的法律地位,为基因数据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收集、存储、使用、分析、公开基因数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该条款对基因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分析和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推荐】我国基因的所有权制度探讨-word版 (3页)
![【推荐】我国基因的所有权制度探讨-word版 (3页)](https://img.taocdn.com/s3/m/d38c24fc524de518964b7d71.png)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我国基因的所有权制度探讨一、基因的民法属性( 一) 基因的概念1909 年丹麦遗传学家约翰逊首先提出基因这一名词。
1910 年美国遗传兼胚胎学家T. H. 摩尔根建立了著名的遗传学说,将基因与染色体联系起来,认为基因是一种物质,是染色体上的一个特定的区段。
并把基因作为一个独立的功能单位,定义其为不可分割的最小的遗传单位。
1944 年美国细菌学家O. T. Avery 通过实验证明肺炎双球菌的转化因子是DNA,此时对于基因的定义下了结论基因是由DNA 构成的。
因此在现代生物学意义上,基因是遗传的物质基础,是DNA( 脱氧核糖核酸) 分子上具有遗传信息的特定核苷酸序列的总称,是具有遗传效应的DNA 分子片段。
( 二) 基因应当属于民法之物判定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物的属性,需要具备四个特征: 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稀缺性以及存在人体之外。
具体分析基因所具有的特征,我们可以得出基因应当属于民法之物:( 1) 客观物质性。
基因是DNA 分子上具有遗传信息的特定核苷酸序列的总称,是遗传的物质基础。
对于基因的存在和变化是不以人的意志而发生转移的,我们不能简单的从是否可通过我们的肉眼观察到为标准。
基因,只有将它通过一定的实验步骤提取出来,通过一定的生物实验仪器进行检测和观察,我们才能得知它的存在。
基因的这样一个特性并不能影响它作为一种物质而存在。
( 2) 可支配性。
人类基因组测序的完成,在基因的认识上迈出了巨大的一步。
对基因的认识和掌握是对基因进行支配的前提,完成了对基因的认识和掌握,才能真正的对基因进行支配和应用。
依托先进的技术,基于不同的使用目的而对基因进行重组,形成合成基因,正是人类对基因进行可支配的体现。
( 3) 稀缺性。
每一个生物个体都是不同的,世界上并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个体,对于反应生物个体的基因来说,所有的基因也都是不同的,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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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隐私权伦理和法律问题探究摘要通过对基因隐私权的界定,分析基因隐私权的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进而讨论了在保险和就业中基因隐私权容易受到侵犯等现实问题。
主张通过伦理原则规范技术行为,通过法律制度限制违法行为,尤其要加强民法体系的完善,实现对基因隐私权的双重保护。
关键词基因隐私权;基因伦理;法律保护1基因隐私权概述1.1基因隐私权的界定基因检测技术的发展,使人类揭开了身体潜在的基因信息,这种基因信息承载着一个人的全部数据,属于一种核心的隐私。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基因隐私权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说法,有学者认为,基因隐私权是指公民对其基因图谱、家族遗传信息及其他基因信息具有绝对支配性的人格权。
[1]这种说法承认了基因隐私权属于人格权范畴,它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但忽视了基因隐私权会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法律虽然保护每个权利人的权利,但并不是绝对的,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会倾向于保护公共利益,权利人对基因信息的支配权也同样受到一定的限制;也有学者认为,基因隐私权是指公民就个人基因信息以及与其基因信息相关的无损于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而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晓且不被他人干涉的一项权利。
[2]以上分析对基因隐私权的界定有其特殊性,应当界定基因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基因检测结果中无关他人利益的部分信息进行利用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因此,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基因信息应明确写入法律中,以保障个人的基因隐私权不受他人非法侵害,进而促进民法体系中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1.2基因隐私权的属性1.2.1基因隐私权的伦理属性。
人身性通过基因检测可以获得性别、年龄、人种、血缘关系等个人信息,能够呈现一个人身体的全部信息,这些信息具有很强的保密性。
而且随着基因检测技术在疾病诊断方面的进步,通过基因信息可以分析出一个人具有何种致病性基因,而一旦被检测出某种致病性基因,就意味着受试者在未来患上某种疾病的可能性将大大高于常人,这无疑会给受试者带来一定的心理负担。
基因权的私法证成及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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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课题法制博览2019年05月(上)基因权的私法证成及规制*李雅卓河北师范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24摘要:2018年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被社会各界口诛笔伐,但从法律领域上并没有专门法律条文进行规制规范,如果此类事件继续发酵,能以何种法律进行约束和规范?本文力证基因权存在的必要性和法理基础,从源起和导向上证成基因权的私法规范内容。
在基因权的具体规范内容上,从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三方面权利进行整合规制。
关键词:基因权;私法证成;规范内容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3-0079-01作者简介:李雅卓,河北师范大学,民商法研究生。
一、基因权的私法证成(一)基因权何以可能———基因权的构建基础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构建一种新型权利实属困难,此时需要衡量权利产生的法理基础、权利的社会意义和现实可能性。
当面临的问题乃是人类社会前所未有、无可比拟的人类基因工程,连‘人’的概念与存在本身都成为问题时,法律体系也无法立即做出反应,而毋宁需要先对自我内部根本的规范理念做一整理与反省。
[1]人的基因是否可以成为权利,能否作为法益而被法律保护?本文将从主体、客体两方面进行论述。
从主体角度看,人作为基因权利主体满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要求。
从自然法角度分析,基因是人与生俱来的生命组成要素,是人与人区别的本质缘由,基因权是自然权利的一种。
从个体角度讲,基因的不同排列组合形成了多样的人类,单独的个人享有基因本身所带来的人格权益。
从客体角度分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体中的器官可以脱离人体存在后成为法律上特殊的物,那么具有相同价值的基因也具备此种特点而成为法律上的物,作为权利客体进行规范和保护。
基因具有或财产或人格的价值,客观实在且可支配性的基因具备民事权利的保护可能性。
(二)基因权何以必要———在利益中孕育基因权利外部精彩多样的环境是孕育法律的土壤和根基,基因权利就是在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人类产生出来的新的需求的结果。
基因平等权:应对基因歧视的私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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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平等权:应对基因歧视的私法政策
王康
【期刊名称】《东方法学》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基因平等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在基因上被平等对待的人格权利.它的社会根源在于基因歧视,即仅仅基于所谓“缺陷基因”而对携带者作出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基因歧视是对基因平等权的侵害,但基因信息的特殊性使得禁止传统歧视的法律策略不能直接适用.根据“第二次选择”中的基因正义原则,建构基因平等权法律规范是我国应对基因歧视的基本私法政策.基因平等权的边界是基因上差别对待的合理性,要在各种冲突着的利益之间寻求一般禁止与例外的平衡.与欧美相比,我国对基因医学技术的应对机制非常欠缺.虽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直接的条款能对基因平等权损害提供救济,但基于私法特别是人格权的涵摄力,通过法解释,侵权责任法能够将基因歧视侵权损害纳入救济范围.
【总页数】11页(P51-61)
【作者】王康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平等权之国际私法保护 [J], 周后春
2.论保险公司对基因隐私的有限知情权--保险领域的基因歧视现象引发的法律思考[J], 林香玉
3.基因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以商业保险领域的基因歧视现象为视角[J], 胡艳丽
4.就业平等权的私法基础——就业平等权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论阐释 [J], 魏盛礼;赖丽华
5.职场基因信息歧视视角下的基因平等权立法探究 [J], 陈娜;蒋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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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因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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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因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摘要:基因的生物学定义和发展为我们对人类基因法律属性的界定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参考,有助于我们了解基因权利人对基因所拥有的权利性质及范围。
人类基因虽然带有一定的人格利益,但我们不能否认它是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而存在。
对于由此而引发的所有权归属和处置权限制等问题,也需要认真对待,同时还应该积极进行基因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对基因进行合理研究与开发利用。
关键词:基因;法律属性;物格;民法保护一、基因的生物学定义和发展从生物学普遍意义上来说,基因(gene, mendelian factor)是指携带有遗传信息的DNA或RNA序列,也称为遗传因子,是控制性状的基本遗传单位。
基因通过指导蛋白质的合成来表达自己所携带的遗传信息,从而控制生物个体的性状表现。
除某些病毒的基因由核糖核酸(RNA)构成以外,多数生物的基因由脱氧核糖核酸(DNA)构成,并在染色体上作线状排列。
从历史发展看来,1909年,丹麦遗传学家约翰逊(Johansson. W. L)提出基因这一名词。
1910年,美国遗传兼胚胎学家T. H.摩尔根(Morgan)在果蝇中发现白色复眼突变型,首先说明(1)基因可以发生突变;(2)证实基因位于染色体上,呈直线排列,象一串珠子一样;(3)非等位基因间可以发生交换。
当时提出基因是一个功能单位,也是一个突变和交换单位的“三位一体”的概念。
把基因看成是不可分割的最小的遗传单位。
摩尔根的主要成就在于把基因和染色体联系起来。
认为基因是一种物质,是染色体上的一个特定的区段。
1928 年,Griffith首先发现了肺炎双球菌的转化现象,1944年,O.T. Avery (埃弗里)等证实肺炎双球菌的转化因子是DNA,才首次证明基因是由DNA构成。
1953年,Watson和Crick (沃森和克里克)提出了 DNA的双螺旋结构模型。
Crick, 1957年提出“中心法则”,1961年,又提出“三联体密码”,从而阐明了 DNA的结构、复制和遗传物质如何保持世代连续的问题。
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426b3ff504a1b0717fd5dd96.png)
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摘要 1953年,克里克和沃森提出dna分子双螺旋结构理论,自此人类开始对基因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进入二十一世纪,如何进一步将已经解析的基因组情报加以充分利用,成为了不可避免的课题,同时与基因技术相关的伦理、法律以及社会问题研究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基因隐私权即为被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本文从对基因隐私权的概念、特征以及保护现状作为切入点,提出对我国基因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基因信息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基金项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2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信息时代的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体系规范与实务运作》(gcx121052025)。
作者简介:邵丽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一、基因隐私权的相关概念(一)基因隐私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1.基因隐私权的定义要给基因隐私权下个定义,其实它是一种特殊的隐私权,是指公民就其个人基因信息以及与其基因信息相关的无损于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而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晓且不被他人干涉的一项权利。
2.基因隐私权的性质首先,基因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它根植于隐私权,是一个人人格尊严的内在体现。
其次,基因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基因隐私权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对自己的基因隐私进行隐瞒、使用、处分等,只要其不影响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干预,任何人均负有不侵犯的义务,该种义务是不作为的法定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即构成侵犯基因隐私权的行为,如窃取、刺探、擅自发布、非法利用他人基因隐私以及种种利用基因隐私在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进行基因歧视的行为。
(二)基因隐私权的构成要件1.基因隐私权的主体基因隐私权,它的内涵是由基因信息和隐私权构成的,所以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基因隐私权的主体外延应在自然人范围内作适当的调整,它应该涵盖胎儿和死者。
2.基因隐私权的客体基因隐私权的客体,即法律保护的对象,它包括公民个人的基因信息和与其基因信息有关的无损于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
基因权的私法规范:背景、原则与体系
![基因权的私法规范:背景、原则与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4bc6681819e8b8f67d1cb931.png)
作者: 王康[1]
作者机构: [1]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201701
出版物刊名: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页码: 59-70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6期
主题词: 基因权;人格权;私法规范;基因权法
摘要:基因权是自然人基于自己的特定基因而享有的人格权,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基因正义”。
在风险社会、多维利益、医疗决策等社会交往关系背景下,基因权利话语得以铺展,并凝炼出风险预防、权利相对、多元正义、宽容规制等特别的规范原则。
我国恰当的规范选择是法律与伦理的互动模式,建构的重点和主线是以人格权保护为中心的基因权私法规范。
基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和立法背景,制定一部《基因权法》的可能性似乎并不存在,但《基因权法》的形式意义无疑具有政治的和法的正当性。
最新-基因权的私法证成和价值分析 精品
![最新-基因权的私法证成和价值分析 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34419c092af90242a895e571.png)
基因权的私法证成和价值分析基因权的私法证成和价值分析王康一、引言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掌握了在分子水平上认识自身的可能,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法学上的重大挑战人类基因上到底蕴含着哪些可能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合理基础是什么?主体是否能够以及如何现实地享有这些权利?……这些追问表明对人类基因这一特殊的人格财产在主体客体化的背景下,在现有法学理论和法律技术框架下,可以把与人体分离的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归于特殊人格财产。
但不能忘记人类基因的首要属性是人格,其次才是其物化后适用不可让渡规则的财产属性。
尚需进一步讨论的是在一定的语境下可否将这种人格财产作为一种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中间态?参见王康《位格伦理视角下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基于主体客体化的背景》,载《北方论丛》2019年第6期。
上的权利的基础、内涵和价值等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不过,在我国已有研究中,大部分理论关注投向了基因技术的伦理分析。
虽然从法学角度对基因或遗传资源进行研究的文献也已经出现,但往往是民法学一般理论框架在基因技术领域的施用,针对人类基因上的权利在事物本质上的深度分析有所不足。
台湾学者在十多年前就已经敏锐地探查到人类基因上的权利的事物本质,从中提取出基因权的法律概念,但并没有对基因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价值展开深入分析就可以获得的现有中文资料来看,台湾地区学者颜厥安教授最早提出了基因权的概念。
参见颜厥安《死去活来——论法律对生命之规范》,载颜厥安着《鼠肝与虫臂的管制法理学与生命伦理论文集》,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9年版,第19——42页。
该文最早发表于阳明大学1998年4月主办的张昭鼎纪念研讨会——基因心理行为演化与教育。
大陆学者新近虽然也进行了有关的理论努力,但主要是在基因权的属性、主体、类型等方面的分析从基因权的角度进行研究的中文文献在近年也已出现,但对其名称表述不一,除了基因权的称谓外,还有的称之为基因权利、基因上的权利、人类基因权利或者人对其基因的民事权利等。
论个人基因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
![论个人基因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e988afaebe23482fb5da4c41.png)
作者: 胡迪 胡轩
作者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武汉430079
出版物刊名: 学理论
页码: 69-70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21期
主题词: 基因信息 个人基因信息权 民事立法保护
摘要:随着生命科学研究的深入和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的“生物技术时代”已经到来。
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重要社会规范,法律在面对生物技术时代的诸多问题时也不能置身事外。
个人基因信息的保护问题便是其一。
由于基因信息的特殊性和敏感性,法律应采取特殊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
通过对基因信息的界定和权利分析,从立法上对基因信息的法律保护提出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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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权的私法规范
基因医学技术触及了人之尊严、自由等根本价值,引发了诸多伦理和社会问题,也要求对现行法律秩序进行反思。
我国已经在此领域发生了多起事件。
不过,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有关基因医学技术的基本立法或专门立法,在民事立法中也没有对基因医学技术以及基因权利予以可能的关注。
本文以作为人格权的基因权的私法规范为命题,对基因医学技术的法律问题进行事实(第一章)、理念(第二章)和规范(第三至五章)的研究。
第一章论述基因权的社会基础。
基因医学技术的特殊性在于它关涉人的最高私密、对疾病风险的预测性、不确定性与风险性以及社会关切性。
基因医学技术存在着一些内在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患者、家族成员、基因族群)和外在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医师、研究或资助机构、保险人和雇主以及政府)。
基因医学技术引发的一系列伦理问题正是法律规范的中心内容。
在基因伦理的具体分析情境中,可以发现来自位格伦理的尊严、来自风险伦理的责任以及来自多元化境遇伦理的商谈等法律分析的伦理基础,进而凝练出人类基因上的道德人格权诉求。
人类基因上的道德人格权把尊严作为全部的出发点和归宿,把自主和人格完整作为权利的内核,并把合理性作为各种丰富的利益关系的调整标尺,为走向作为私法人格权的基因权提供了桥梁。
第二章论述基因权的私法证成。
在正面“主体客体化”的现实和人格内在的财产性的基础上,人类基因被界定为一种拟似的人格财产。
人格财产的界定只不过表明:人类基因作为人格,内在着财产的意义。
人类基因本质上是一种人格利益,通过法解释的路径能够在私法上生成基因权概念。
基因权的私法内涵在于它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的特定基因而享有的人格权利。
在权利内容上,基因权至少包括基因平等权、基因自主权、基因隐私权和基因公开权等。
基因公开权具有财产性,公开只是基因人格利益的物化之利用。
在私法逻辑上,基因权成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成因,其正当性主要在于自然权利的实质法源。
基因权的法律价值体现为人性尊严之表彰、人格利益之维护和技术理性之历练等。
第三章论述基因权的规范建构。
在风险社会、多维利益结构、医疗权力与权利等各种社会交往关系背景中,
在风险预防、权利相对、多元正义、宽容等原则的指导下,基因权的私法规范体系和内容得以具体化。
我国恰当的规范选择是法律与伦理的互动模式,建构重点和主线是以权利保护为中心的基因权私法规范。
在权利内容上,基因平等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在基因上被平等对待的人格权利,基因自主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在基因上自己决定的人格权利,基因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保持、维护自身基因信息私密性的人格权利,基因公开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身特定基因的公开利用和利益分享的人格权利。
可以在期待中的民法典人格权编(或独立的《人格权法》)中对基因权作出原则性和规则性的规范确认,特别是就基因权的诸项子权利及其限制进行具体规定。
以权利保护为中心的基因权私法规范可以和以基因医学技术管制为中心的公法机制并行不悖。
基因权私法规范的关注点之一是技术进步与风险预防、权利保护之协调,面向着人的尊严和自由之目标。
第四章论述基因权的现实困境。
基因医学是“一个充满了相互冲突的价值和对于价值的相互冲突的理解的地方”。
和其他的权利冲突一样,基因权的冲突也根源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和价值)的冲突。
在基因权的冲突表象的背后,科学与人文两种文化之间的距离是基因权冲突的文化背景,基因医学技术的外部性是基因权冲突的经济动力,公共政策的选择倾向是基因权冲突的政治条件。
利益衡量是解决基因权之权利冲突过程中的基本策略。
在对基因权的冲突进行利益衡量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商谈、比例、互惠和伦理原则。
只有在个案中,这些原则才能得到具体而直观的应用。
第五章论述基因权的损害救济。
损害救济应该是基因权的私法规范的最后一环。
在基因权损害的情况下,需要区分“实际的损害”和“抽象的损害”。
“损害风险”的引入意味着对预防性责任(义务)——“风险责任”的法律需求,这使得私法规范成为一种行为控制导向的工具,并将“权益”更加抽象化和前置化。
在以风险责任理念为中心的基因权损害救济机制中,对损害以及损害危险的预防更为重要。
基因权损害的归责基础在一般情况下只能是过错,但同时必须对医师(研究者)设置一种高度的注意义务。
在基因治疗人体试验中并无过错而发生损害时,并不存在真正的侵权行为,存在的只是试验过程中的不可预料的损害。
为有效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并不对技术进步产生抑制的负面影响,在风险责
任理念下的基因侵权损害责任,必须配合责任保险、救助基金、国家补偿等社会化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