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常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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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商标近似是指
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
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
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
似,
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实践中驳回复审的理由主要包括下述理由:
1、申请复审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2、申请复审的商标没有违反新《商标法》第10、11条的任何一条及第
12条规定。
3、申请复审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不相同不近似。
4、申请复审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使用商品或服
务不类似。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
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复审商标在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