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价2018年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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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建字[2010]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的计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二)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三)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四)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五)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1—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其他资金投资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江西省人工工日单价各时间段标准

江西省人工工日单价各时间段标准

江西省人工工日单价等规定1、[赣建价2007]6号文件规定2008年1月1日后:建筑、安装人工单价:30元/工日;装饰仿古人工单价:38元/工日。

2、赣建价[2009]2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再计取。

3、赣建价[2009]19号文件规定2010年1月1日起,综合工日调整到36.5元,装饰工日调整到45元;并且机械人工参与调差;4、[赣建价2011]8号文件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建筑、安装人工单价:47元/工日;装饰仿古人工单价:57元/工日。

5、[赣建价2011]12号文件规定2011年9月1日后:税率调整:市区3.477%(原3.413);县城、镇:3.413%(原3.348);不在市区、县或镇的:3.284%(原3.22)。

6、[赣建价2012]3号文件规定2012年2月1日后:取消上级行业管理费,编制控制价、投标报价、概预算及结算不再计取上级行业管理费。

7、[赣建价2013]5号文件规定2013年9月1日后:建筑、安装人工单价:60元/工日;装饰仿古人工单价:73元/工日。

8、赣建价[2016]1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7日起执行)调整我省建设工程现行费用定额规费组成,统一增加工伤保险项目。

参保的工伤保险费按实计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9、赣建价[2016]1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工程建设新项目的工程计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老项目和其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可参照我省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则和依据以及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11%税率)10、赣建价[2017]7号文件规定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或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其计价办法仍按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赣建价字

赣建价字

赣建价字[2000]7号二○○○年四月十一日各地(市)建设(建管、建工)局,南昌市建委,省直、中央驻省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也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咨询单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范围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018版安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版安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电子招标投标造价数据交换导则(试行)2018年7月目录1前言 (5)2总则 (5)3术语 (5)3.1XML标记语言 (5)3.2XSD (5)4数据规则 (6)4.1后缀 (6)4.2文件头 (6)4.3费率 (6)4.4默认值 (6)4.5枚举值表达式 (6)4.6小数精度控制 (7)4.7时间类型约定 (7)4.8XML转义符 (7)4.9必填说明 (7)4.10专业工具软件生成XML规范 (7)5数据集 (8)5.1数据表种类及命名 (8)5.2数据表格式说明 (9)5.2.1经济标<JingJiBiao> (9)5.2.2招标信息<ZhaoBiaoXx> (10)5.2.3招标控制信息<ZhaoBiaoKzXx> (11)5.2.4投标信息<TouBiaoXx> (11)5.2.5单项工程信息<Dxgcxx> (12)5.2.6单位工程信息<Dwgcxx> (13)5.2.7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Fywj> (15)5.2.8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明细<FywjMx> (15)5.2.9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Bkjzf> (16)5.2.10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明细<BkjzfMx> (16)5.2.11税金计价表<Sj> (17)5.2.12税金计价表明细<BkjzfsjMx> (17)5.2.1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Qdxm> (18)5.2.14分部分项标题<QdBt> (18)5.2.15分部分项清单<Qdmx> (19)5.2.16分部分项定额组价<Qdxdezj> (20)5.2.17分部分项定额组价明细<QdxdezjMx> (21)5.2.18分部分项人材机含量<Qdxrcjhl> (22)5.2.19分部分项人材机含量明细<QdxrcjhlMx> (22)5.2.20分部分项定额人材机含量<Qdxdercjhl> (23)5.2.21分部分项定额人材机含量明细<QdxdercjhlMx> (23)5.2.22措施项目清单<Csxm> (24)5.2.23总价措施项目清单<ZjCs> (24)5.2.24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明细<ZjCsMx> (24)5.2.25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Qtxm> (25)5.2.26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明细<QtxmMx> (25)5.2.27暂列金额表<Zlje> (26)5.2.28暂列金额表明细<ZljeMx> (26)5.2.29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表<Clzg> (27)5.2.30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表明细<ClzgMx> (27)5.2.31专业工程暂估价表<Zygczg> (28)5.2.32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明细<ZygczgMx> (28)5.2.33计日工表<Jrg> (28)5.2.34计日工表标题<JrgBt> (29)5.2.35计日工表明细<JrgMx> (29)5.2.3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Zcbfwf> (30)5.2.37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明细<ZcbfwfMx> (30)5.2.38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Fbrgycl> (31)5.2.39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明细<FbrgyclMx> (31)5.2.40承包人主要材料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CbrgyclCef> (32)5.2.41承包人主要材料明细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CbrgyclMxCef > (32)5.2.42承包人主要材料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 CbrgyclZsf > (33)5.2.43承包人材料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明细< CbrgyclMxZsf > (33)5.2.44人材机汇总表<Rcjhz> (34)5.2.45人材机汇总表明细<RcjhzMx> (34)5.2.46人材机组成<RcjZc> (36)5.2.47人材机组成明细<RcjZcMx> (36)6计算准确性要求 (36)6.1招标控制价信息<Z HAO B IAO K Z X X> (36)6.2投标信息<T OU B IAO X X> (37)6.3单项<D XGCXX> (37)6.4费用文件<F YWJ> (37)6.5总价措施<Z J C S> (38)6.6其他项目<Q TXM> (38)6.7发包人供应材料<F BRGYCL> (39)6.8人材机汇总<R CJHZ>(暂不要求) (39)7附录 (39)7.1费用变量表(措施、其他、汇总表使用) (39)7.2定额专业对应表(D EKBZ说明) (41)1前言本导则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订。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试行)、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一)最低投标价法(试行):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并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报价,—1—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1)。

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 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2)。

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

(三)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并提出要约价格,投标人参考招标控制价后,做出响应承诺投标报价(详见附件3)。

报价承诺法可由招标人自选,适用于省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含,下同),市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县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800万元以下;省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下,市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300万元以下,县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150万元以下。

赣建价〔2018〕5号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赣建价〔2018〕5号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发布时间:文章字号:小标准大文章字体:雅黑宋体赣建价〔2018〕5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水务局,各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动态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厅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市场实际,经测算,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标准(一)2017年12月1日之前颁布,目前尚在使用的建设工程定额:建筑、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城市轨道交通、房修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64元/工日;装饰、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78元/工日。

(二)2017版建设工程定额: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91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02元/工日。

二、执行时间本次调整的综合工日单价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事项(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执行现行定额的建设工程。

(二)2018年10 月1日及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2018年10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2018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调整综合工日单价。

(四)定额综合工日的调整价格与现行定额综合工日价格的价差部分,作为价差处理,按规定计取有关税金。

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直接与该局联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30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49 号令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49 号令

江西省建设厅赣建价[2006]2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如文二○○六年四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9 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赣建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新修订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予以印发,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12〕18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9日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50分,商务标(综合素质、报价)50分。

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存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偏差情形,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否决其投标情形;(三)投标人存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对已认定为投标无效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下一步评审。

详细评审技术标、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见详细评审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赣建招[2017]1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11.09【实施日期】2017.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招〔2017〕12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宜春市城管局,省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设计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9日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设计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设计招标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估法、票决法、设计团队评分法。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一经选定,即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园林绿化、构筑物和单项专业等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方案设计)80分,商务标(报价、综合素质)20分。

一、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赣建价[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赣建价〔2016〕3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工作需要,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结合江西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在测算的基础上形成了《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并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为稳步推进我省建筑业的营改增工作,确保全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科学有序地进行,现就执行《办法》和做好有关营改增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中有关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做好我省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新老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的衔接工作。

二、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工程建设新项目的工程计价。

工程新项目系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

江西省房屋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字合理低价法

江西省房屋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字合理低价法

江西省房屋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字合理低价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法与建设行业招标文件配套使用, 当招标人在招标项目中采用后,即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招投标人须知(该内容为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一)采用固定价格报价的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在工程决算时不得调整,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设计变更、隐蔽签证、风险范围外的价差和合同约定及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除外)。

(二)当中标价小于招标控制价(M-Z)+Z值时(字母含义见商务标评审),中标人除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在技术标中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的诚信承诺书。

未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评审。

(三)投标人不得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在评标时将影响报价排序或中标。

评标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的,作无效投标报价处理。

(四)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五)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压级压价;招标控制价(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编制误差超过±1%的,中标后,双方按评标办法第五条规定按报价水平按实调整。

(六)采用合理低价法中标的,合同履约时,设计变更价款达到中标价的±%至±4%时 [500万元以下的±4%;500万元-1000万元的±%;1000万元以上(含)±%]或累计变更价款达到20万元,应在变更生效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工程合同价变更的备案,未办理工程合同价款变更的备案,结算时不得认可,并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办理结算。

(七)合理低价法中标后在履约时存在市场价格变化风险。

招标人应重点加强标后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充分考虑低价中标的报价风险,合理计取利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目的:招标控制价在发给投标人之前,为减少 编制误差率;
机构: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 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结果:审核单位应出具审核结论报告,并对审 核结论负责。招标人应按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 招标。
当地政府对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风险费用
( 赣 建 字 [ 2 0 10]1 号 第 5 第 六 款 、 第 7 条 第 四 款—投标人要求)
一个月内对书面提出的误差内容14天内未书面 答复的,视同默认。
规定2)中标后,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或后
一个月内按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 理办法》的规定调整误差,修正合同价,并报 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规定3)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未
提出误差内容,视同无异议或已包含在其他单 价和合价中,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
招标控制价公布: (第5条第七款):
时间:一般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出。但最迟 应在开标之日(不含开标之日)7天前。
内容: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 (指详细到综合单价),不得只公布招标控 制价总价。
招标控制价审核(第17条)
范围: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 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
(十)标后监管(第10条及附件一和附件三) 1、中标价与竣工结算价相关联;固定价格中标
价即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竣工结算价。 2、防止随意变更、签证,竣工结算价远超中标
价的问题;规定合同价款变更要备案。 3、为防止施工时中标人随意停工的问题;规定
无故停工可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
三、对八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规范
3)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随机抽取首席或资深 专家一名,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可直接随机 抽取首席、资深专家各一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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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赣府发〔2018〕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8年3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批复同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工作衔接,省人民政府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不再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本地区、本部门的规定。

2018年5月13日
——结束——。

(赣工发[2018]1号)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赣工发[2018]1号)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赣工发〔2018〕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总工会、省产业(局、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会员职工,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精神,经省总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江西省总工会2018年2月2日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提供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强化工会经费使用的可操作性,根据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文件精神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包括乡镇街道工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江西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足额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赣建价2018年1号文

赣建价2018年1号文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赣建价[2018]1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作如下调整:一、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1.各专业定额的材料费原适用税率17%和11%的,现分别调整为16%、10%,在差价中处理;???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暂不作调整;???3.费用定额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其它执行我厅《关于调整江西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的试行办法》(赣建价[2016]3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1.材料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3.总价措施费的调整??????(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等六项措施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6%调整为5.95%。

??????(2)以系数计算的项目费用(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4%调整为3.97%。

????4.企业管理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2.25%调整为2.23%。

三、除上述范围调整内的其他工程计价依据的税率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解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3日。

赣建价号文

赣建价号文

赣建价号文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赣建价[2018]1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作如下调整:一、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1.各专业定额的材料费原适用税率17%和11%的,现分别调整为16%、10%,在差价中处理;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暂不作调整;3.费用定额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其它执行我厅《关于调整江西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的试行办法》(赣建价[2016]3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1.材料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
3.总价措施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等六项措施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6%调整为5.95%。

(2)以系数计算的项目费用(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4%调整为
3.97%。

4.企业管理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2.25%调整为2.23%。

三、除上述范围调整内的其他工程计价依据的税率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解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3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工调差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工调差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建价[2009]19 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房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动态管理,解决目前我省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与市场工日单价差距较大的问题,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房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工程的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和范围建筑、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房修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36.5元/工日,装饰、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5元/工日。

二、调整标准的执行时间本次调整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自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三、调整执行的有关规定(一)本通知适用于执行现行定额的建设工程。

(二)2010 年1 月1 日及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2010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2010 年 1 月 1 日之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施工合同约定调整综合工日单价。

(四)定额综合工日的调整价格与现行定额综合工日价格的差额部分,作为价差处理,按规定计取有关税费。

(五)签证点工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按约定(协商)确定单价。

签证点工费只能计取税金,不能计取其他费用。

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直接与该站联系。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赣建价发[2009]32 号关于执行调整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通知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为贯彻执行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赣建价[2009]19 号),正确计算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的金额,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江西省市政水利工程投资估算依据

江西省市政水利工程投资估算依据

江西省市政水利工程投资估算依据一、编制依据(一)市政工程(1)《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建标[2007]163号)。

(2)《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建标[2007]164号)。

(3)赣建价[2018]1号文关于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4)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赣建价[2018]5号)。

(5)《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赣建价[2016]3 号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全省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的通知》赣建价发[2016]9 号。

(6)《关于重新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赣建价[2019]1号)。

(7)本工程技术文件、类似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二)水利工程(1)江西省赣水建管字(2006)242号《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相应水利水电工程系列定额的通知。

(2)赣水质监综字[2018]11号文《关于发布2018年度下半年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主要材料基价的通知》。

(3)赣水建管字[2015]79号文《关于调整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费率的通知》。

(4)江西省赣水建管字(2016)49号《江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5)江西省赣水建管字(2018)30号《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利工程计价依据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的通知》。

(6)江西省发改设审字(2013)586号文《关于调整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7)设计文件、图纸和其他造价文件等。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二)市政工程(1)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相关规定计算。

(2)建设工程监理费: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相关规定计算,投资估算中按工程实际情况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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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赣建价[2018]1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作如下调整:
一、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各专业定额的材料费原适用税率17%和11%的,现分别调整为16%、10%,在差价中处理;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暂不作调整;
3.费用定额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其它执行我厅《关于调整江西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的试行办法》(赣建价[2016]3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 材料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3.总价措施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等六项措施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6%调整为5.95%。

(2)以系数计算的项目费用(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4%调整为3.97%。

4.企业管理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2.25%调整为2.23%。

三、除上述范围调整内的其他工程计价依据的税率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解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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