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志不清时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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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 普法

自书遗嘱 普法

自书遗嘱普法自书遗嘱,你知道多少?咱今天就来好好唠唠自书遗嘱这事儿,这可是个挺重要的法律相关的东西呢。

一、啥是自书遗嘱呀?简单来说呢,自书遗嘱就是自己写的遗嘱。

你想啊,人这一辈子,辛辛苦苦打拼下来的财产,肯定希望在自己走了之后,能按照自己的想法分配。

这自书遗嘱就像是你最后的心愿清单一样。

比如说,你有套房子,你想留给自己的小儿子,或者你有个特别喜欢的金项链,想传给自己的小孙女,这些都可以写在自书遗嘱里。

而且啊,这自书遗嘱得是完全由立遗嘱人自己亲手书写的,别人可不能代劳哦。

这就像是你自己给自己的财产安排一个未来的旅程,你就是那个掌舵的人。

二、自书遗嘱要写啥内容呢?这内容可不能乱写哦。

首先得写清楚自己是谁,叫啥名字,身份证号啥的最好也写上,这样才能明确这个遗嘱是谁立的。

然后呢,要把自己有哪些财产都列清楚。

这财产可不光是房子车子,你的存款、股票、基金,哪怕是你收藏的那些小古董,都得写上。

可别觉得麻烦,这就像是给你的财产们来个大点名。

接着呢,就是要写清楚这些财产怎么分配。

你想把房子给大儿子,那就明明白白地写,房子位于哪里,房产证号多少,都给大儿子。

要是想把一部分存款给慈善机构,也写清楚给哪个慈善机构,给多少钱。

还有啊,要是你有啥特殊的要求,也可以写进去。

比如说,你希望儿子在得到遗产之后,要好好照顾家里的老狗,这也能写。

这就像是你在给你的财产和你的家人朋友下最后的指令呢。

三、写自书遗嘱有啥要求呢?咱刚刚说了要自己亲手写,这还有其他要求呢。

你得用黑色或者蓝色的钢笔或者签字笔写,圆珠笔可不行哦,为啥呢?因为圆珠笔的笔迹容易褪色,时间长了可能就看不清楚了。

而且写的时候要一笔一划写清楚,可别写得像天书似的,到时候别人都看不懂你写的啥。

还有啊,在遗嘱的你得签上自己的名字,而且要写上年月日。

这就像是给这个遗嘱盖个章,定个时间戳,让大家知道这个遗嘱是什么时候立的。

这年月日可重要了,比如说你之前立了一个遗嘱,后来又想改改,那新的遗嘱的日期肯定得比旧的晚,这样才能体现出你的最新想法。

遗嘱如何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如何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如何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在生活中,为了确保自己的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许多人会选择立下遗嘱。

而公证遗嘱因其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成为不少人的首选。

那么,遗嘱如何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呢?首先,我们要明确公证遗嘱的概念。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公证机关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要进行遗嘱公证,第一步就是要确定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说,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和判断能力。

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处于神志不清、被胁迫或者受到其他不正当影响的情况下,那么所立的遗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接下来,遗嘱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这包括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

比如,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那一部分,遗嘱人就无权单独进行处分。

同时,遗嘱的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遗嘱的形式方面,公证遗嘱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

遗嘱的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没有歧义。

遗嘱中应当详细说明遗产的范围、分配方式和继承人的情况。

语言要简洁明了,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者容易产生误解的词汇。

选择合适的公证机构也非常重要。

公证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具有公证资格的机构。

一般来说,可以选择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

在办理公证时,需要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财产证明等。

进入公证程序后,公证员会对遗嘱人的身份和意愿进行核实。

公证员会与遗嘱人进行交流,了解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和意愿,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的自愿行为,没有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遗嘱人在公证员的面前亲自表述遗嘱的内容。

这个过程通常会进行录音录像,以作为公证的证据。

公证员会对遗嘱的内容进行记录,并要求遗嘱人在公证文书上签字确认。

在完成公证后,公证机构会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是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证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

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一)主体合法:1、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二)客体合法: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内容合法: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形式合法: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形式,但不论哪种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方能有效。

▲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一)主体合法:1、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继承法第22条以及若干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应属无效遗嘱。

而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也应认定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67条第2歀的规定“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这时的立遗嘱人已经无法表示真实意思。

而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状态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时间为准。

▲(二)客体合法:1、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

继承法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歀的规定,应视为均已经接受继承。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77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三)内容合法: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本案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对财产处分部分内容含混不清,且与国家法律相悖。

如被继承人把东直门11号房产,作为被继承人的“故居”,保存下来,供后人纪念,任何人不得强占,进住。

遗嘱无效的12种情形

遗嘱无效的12种情形

遗嘱无效的12种情形遗嘱是指遗产人在生前对其遗产进行分配的书面文件。

遗嘱的制定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下面列举了12种遗嘱无效的情形。

1. 未满18岁的人制定的遗嘱无效。

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法律能力,不能独立决定自己的财产分配。

2. 心智不健全的人制定的遗嘱无效。

如果遗产人在制定遗嘱时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不能理智地决定自己的财产分配,遗嘱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3. 遗嘱未经证人签名或未经公证无效。

遗嘱必须由至少两名证人签名,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

4. 遗嘱被强迫或欺骗制定的无效。

如果遗产人在制定遗嘱时受到了强迫或欺骗,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遗嘱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5. 遗嘱未经遗产人签名无效。

遗嘱必须由遗产人本人亲笔签名,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6. 遗嘱未经证人在场无效。

遗嘱必须在至少两名证人的见证下制定,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7. 遗嘱未经遗产人口头确认无效。

遗嘱必须在遗产人口头确认后才能生效,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8. 遗嘱未经遗产人签字确认无效。

遗嘱必须在遗产人签字确认后才能生效,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9. 遗嘱未经遗产人亲自制定无效。

遗嘱必须由遗产人本人亲自制定,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10. 遗嘱未经遗产人在场无效。

遗嘱必须在遗产人在场的情况下制定,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11. 遗嘱未经遗产人签字确认无效。

遗嘱必须在遗产人签字确认后才能生效,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12. 遗嘱未经公证无效。

遗嘱必须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遗嘱的制定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因此,在制定遗嘱时,遗产人应该仔细考虑自己的意愿,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谈谈公证遗嘱真实性、合法性的问题

谈谈公证遗嘱真实性、合法性的问题

谈谈公证遗嘱真实性、合法性的问题作者:李卫平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年第01期[摘要]办理遗嘱公证,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养老育幼的好传统,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家庭成员的和睦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对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在实践中认识不一致,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文章从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来论证公证参与这一领域有着不可替换的重要作用,促使公民通过公证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证;遗嘱;真实性;合法性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遗产或其它事务预先作出的处理并于去世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立遗嘱人申请公证机构对遗嘱予以公证便是公证遗嘱。

立遗嘱人有权将自己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用遗嘱的方式指定给继承人,这个被指定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赠给国家、社会团体、集体组织。

法律还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以不同形式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可见经过公证的遗嘱其效力高于其他遗嘱。

公证遗嘱中只要是遗嘱内容反映立遗嘱的真实意思,不违背法律、政策,按照一定的程序订立,就可以得到国家的承认,受法律的保护,无需征得指定继承人的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

真实性、合法性是确保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命脉所在。

实践中如何保证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所办理的遗嘱是无效的,即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及神志不清醒的人所立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丧失行动能力的公民如需办理遗嘱公证,必须亲自申请请求公证人员到其居所地当面为其办理。

如何确定立遗嘱时神志清楚

如何确定立遗嘱时神志清楚

There are many times when people are confused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every time they are confused, theygrow up.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如何确定立遗嘱时神志清楚导读:立遗嘱之前可以到医院开具证明,证明当事人是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订立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订立人,是否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

只要有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是可以通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方式订立遗嘱。

一、如何确定立遗嘱时神志清楚事先到医院进行检查并保留证据。

如果老人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情况正常,这时所立遗嘱,如果有人提出异议,该提出异议的一方有义务举证,老人当时可能存在神志不清的情况。

二、遗嘱生效的一般条件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其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其法律效力才得以确认,具体如下: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遗嘱有哪些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老人立遗嘱怎么证明意志清晰

老人立遗嘱怎么证明意志清晰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老人立遗嘱怎么证明意志清晰导读:立遗嘱时证明老人意志清晰的证据主要是医院的检查证明,录像或者见证人,通过这些证据证明老人当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实,如果有人认为老人立遗嘱的时候意志已经不清晰了,举证责任在于提出异议的一方,不能证明老人意志不清晰的遗嘱就有效。

一、老人立遗嘱怎么证明意志清晰?通常可以提供立遗嘱那段时间老人医院检查证明。

或通过录像、在场人见证等方式证明老人当时状态。

如果老人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情况正常,这时所立遗嘱,如果有人提出异议,该提出异议的一方有义务举证,老人当时可能存在神志不清的情况。

二、强迫老人立遗嘱会失去继承权吗?强迫老人立遗嘱的行为会失去继承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老人自己写的遗嘱满足哪些条件才生效?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因此,自书遗嘱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除此之外,遗嘱有效还有以下要求: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无效的的情形都有哪些

遗嘱无效的的情形都有哪些

Most people are not satisfied with what we have, just as every horse thinks that it bears the heaviest burde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遗嘱无效的的情形都有哪些遗嘱无效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4、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5.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立有遗嘱的,应该按照遗嘱的要求进行遗产安排,但是有时,遗嘱违反了法力宝石的强制性规定,经相关权利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确认遗嘱无效,那具体来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另一方面,遗嘱被确认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全部遗产或者部分遗产等待重新分割,那确认遗嘱无效后遗产如何处理 ?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遗嘱无效制度。

一、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

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很具争议法律案例(3篇)

很具争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80岁,生前拥有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

张某某生前无子女,妻子李某某已去世多年。

张某某在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留给其侄子赵某某。

然而,张某某去世后,其外甥女王某某却认为遗嘱无效,要求继承房产。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有效性以及财产继承问题。

具体如下:1. 遗嘱的有效性:王某某认为,张某某在立遗嘱时神志不清,遗嘱无效。

2. 财产继承:王某某主张,张某某生前未立有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她作为外甥女有继承权。

3. 遗嘱的公正性:赵某某认为,张某某在生前与其关系亲密,遗嘱对其有利,应尊重遗嘱内容。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张某某生前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以及遗嘱立遗嘱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发现,张某某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且遗嘱内容符合其生前意愿。

2. 鉴定意见针对王某某提出的张某某神志不清的问题,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张某某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遗嘱有效。

3. 当事人陈述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王某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赵某某则要求按照遗嘱执行。

四、法院判决1. 遗嘱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且遗嘱内容符合其生前意愿,故遗嘱有效。

2. 财产继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本案中,张某某生前立有有效遗嘱,赵某某作为其侄子,有权继承房产。

3. 王某某诉求法院认为,王某某作为外甥女,虽然与张某某关系较好,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本案中,张某某生前立有有效遗嘱,王某某无权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五、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生命权与财产权的冲突,以及遗嘱的有效性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评析:1. 遗嘱的有效性遗嘱的有效性是继承案件的核心问题。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取证、鉴定意见等方式,证实了张某某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遗嘱有效。

遗嘱无效的12种情形

遗嘱无效的12种情形

遗嘱无效的12种情形
遗嘱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明确遗产继承和其他安排。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遗嘱可能会被视为无效的。

下面是遗嘱无效的12种情形:
1. 遗嘱未遵循法律规定的格式或签名要求。

2. 遗嘱被证明是欺诈或强制行为的结果。

3. 遗嘱的起草人的意识状态欠妥,包括精神病、痴呆、精神失常、酗酒或药物滥用等。

4. 遗嘱未经过见证或未经证人签字,或者证人不诚实。

5. 遗嘱的内容违反法律条款,例如离婚后写下的遗嘱,或为了逃避债务写下的遗嘱等。

6. 遗嘱中的指示不明确或模棱两可。

7. 遗嘱被发现是后补的版本,这可能由于起草人的身体或智力状况改变。

8. 遗嘱被发现是由未经授权的人编写的。

9. 法律需要遵循州或国际的规定,但遗嘱未遵循这些规定。

10. 遗嘱涉及到的遗产被赠予的人在实行时已经死亡。

11. 遗嘱被禁止出于一些原因(例如,由于公共秩序,道德或损害他人利益)。

12. 遗嘱被起草人撕毁、篡改,或以另一种形式被销毁。

遗嘱在具体情况下是否有效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在起草遗嘱之前,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以确保其有效性。

怎样写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怎样写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怎样写遗嘱才有法律效力遗嘱撰写有效的法律规定要求是立遗嘱人须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内容须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体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遗嘱人的签字盖章确认等。

一、遗嘱怎么写法律才有效范本一、遗嘱怎么写法律才有效范本遗嘱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是应该含有法律所要求的内容,才有可能成为有效的遗嘱;一般来说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指明接受主体。

明确指明谁是遗嘱继承人,如果是遗赠须写清楚谁是遗赠的接受者。

(二)指明分配方法及数额。

遗嘱中须写清楚遗产的分配方式或者写清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具体项目或数额。

(三)指明要求。

对某些遗产遗嘱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遗产作什么用,接受遗产的同时应履行什么条件等。

(四)遗嘱还须由遗嘱人签名、盖章,注明立遗嘱时的年、月、日。

二、遗嘱的类型及其效力差异(一)公证遗嘱。

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二)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较为常见;(三)代书遗嘱。

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四)录音遗嘱。

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五)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较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综上所述,在多种形式的遗嘱当中公证遗嘱效力较高,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较后一份遗嘱为准。

二、遗嘱要怎样写法律才有效一、遗嘱要怎样写法律才有效遗嘱有效的撰写要求: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以及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处理意见;3.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4.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本人的签名。

立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须表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老先生,现年85岁,居住在A市。

被告:张小女儿,现年60岁,居住在A市。

第三人:张儿子,现年63岁,居住在B市。

原告诉称:原告张老先生与已故妻子李女士共有两套房产,位于A市。

2008年,李女士去世,张老先生独自居住在上述房产中。

2010年,张老先生立下遗嘱,将其中一套房产赠予被告张小女儿。

然而,原告近期得知,被告张小女儿将房产出售,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原告认为,被告张小女儿的行为违反了遗嘱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房产,并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张老先生在立遗嘱时已经年迈,神志不清,遗嘱内容并非原告真实意愿。

此外,被告张小女儿已经将房产出售,无法返还。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儿子陈述:原告张老先生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遗嘱内容真实有效。

原告张老先生在生前对被告张小女儿十分关爱,被告张小女儿的行为符合原告的意愿。

第三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老先生在立遗嘱时已经年迈,但神志清醒。

遗嘱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原告的真实意愿。

被告张小女儿在继承房产后,将房产出售并用于个人消费,违反了遗嘱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张小女儿的行为应予纠正。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张小女儿返还原告张老先生位于A市的房产一套;2. 被告张小女儿赔偿原告张老先生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遗产继承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冲突。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1. 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原告张老先生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遗嘱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原告的真实意愿。

因此,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2. 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什么条件1

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什么条件1

有效遗言一定具备什么条件题要( 一 ) 主体合法: 1、主体一定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2 、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一定真切。

( 二) 客体合法:遗言所处罚的财富一定是立遗言人的个人合法财富。

( 三) 内容合法:遗言指遗言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全部的财富进行处罚的法律行为,遗言的内容不得违犯法律、法例的规定。

( 四 ) 形式合法:遗言能够采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形式,但无论哪一种形式,都一定切合法律的要求方能有效。

▲有效遗言一定具备什么条件▲( 一 ) 主体合法:1、主体一定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依据继承法第 22 条以及若干建议第 41 条规定,遗言人立遗言时一定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言,应属无效遗言。

而确立遗言人能否拥有遗言能力,应以立遗言人建立遗言时为准。

2、立遗言人的意思表示一定真切,遗言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言也应认定无效,依据民法公则若干建议第 67 条第 2 歀的规定“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行的民事行为,应该认定为无效”,由于这时的立遗言人已经没法表示真切意思。

而判断立遗言人立遗言时状态能否清醒,也要以立遗言人建立遗言的时间为准。

▲( 二 ) 客体合法:1、遗言所处罚的财富一定是立遗言人的个人合法财富。

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全部的财富,依据《继承法》第 3 条的规定,公民立遗言时只好对自己的合法财富享有处罚权,假如对不属于个人的财富进行处罚,就属于无效处罚。

继承法26 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富中的,遗产切割时,应该先分出别人的财富”。

2、依据继承法第25 条第 1 歀的规定,应视为均已经接受继承。

依据民法公则若干建议第177 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切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三 ) 内容合法:遗言指遗言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全部的财富进行处罚的法律行为,遗言的内容不得违犯法律、法例的规定。

遗嘱如何合法有效

遗嘱如何合法有效

遗嘱如何合法有效在我们的生活中,遗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能够确保在我们离世后,我们的财产和意愿能够按照我们的期望进行分配和执行。

然而,要使遗嘱合法有效,并非简单地写下自己的意愿即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遗嘱如何合法有效。

首先,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醒,能够清晰地理解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够自主地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果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处于精神错乱、昏迷或者受到他人的胁迫、欺骗等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公证机关会对立遗嘱人的身份、意愿以及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确认,从而确保遗嘱的效力。

由于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证明力,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更被重视。

自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在书写自书遗嘱时,应当注意字迹清晰、表述准确,避免涂改和歧义。

如果有涂改的地方,最好能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

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见证人的选择也有一定的要求,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打印遗嘱是随着科技发展而出现的新的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是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录像中应当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一般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再者,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神志不清不能辨别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患者所立遗嘱无效

神志不清不能辨别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患者所立遗嘱无效

神志不清不能辨别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
患者所立遗嘱无效
神志不清不能辨别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患者所立遗嘱无效根
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认定一个公民是不是精神病患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神志不清不能辨别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患者所立遗嘱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认定一个公民是不是精神病患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一个公民能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且还关系到对他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因此,凡认定一个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恢复一个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对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作了明确的规定。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精神病人丧失理智的不同程度,将其分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进行有意识、有目的的民事活动,完全丧失了理智,无论其是否成年,均无行为能力,因而也无遗嘱能力。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但是,遗嘱是一种较为重大的、要式法律行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无遗嘱能力。

如何证明老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

如何证明老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

No matter how ingenious calculations are in this world, people are not counted as oneself. In the world, it is impossible to escape the joys and sorrows. I wish to meet such a person, who would only be calculated by him inhis whole 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如何证明老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导读:可以到当地的医院进行检查并出具证明,证明老人设立遗嘱时神志清醒。

证明遗嘱当事人神志清醒时,设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设立人员死亡后,有继承人员继承遗嘱中的财产,保护自己的继承权益。

一、如何证明老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事先到医院进行检查并保留证据。

如果老人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情况正常,这时所立遗嘱,如果有人提出异议,该提出异议的一方有义务举证,老人当时可能存在神志不清的情况。

当然,遗嘱受益的一方如果出于安全起见,提前做些准备,也算更稳妥。

为证明老人神志清醒,通常可以提供立遗嘱那段时间老人医院检查证明。

或通过录像、在场人见证等方式证明老人当时状态。

再想安全些,最好去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

二、遗嘱应该怎样执行所谓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

换句话说,遗嘱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必要的行为。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

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

公证遗嘱行政判决书(3篇)

公证遗嘱行政判决书(3篇)

第1篇(2023)XX行终字第XX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证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案件由来上诉人张某某因不服XX公证处作出的公证遗嘱无效的行政决定,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张某某于2022年5月10日向XX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遗嘱,其父张老先生作为遗嘱人。

在公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张老先生的身份证明、病历资料等相关材料,并声明张老先生是自愿立遗嘱,无任何压力和强制。

XX公证处依法对张老先生的身份、遗嘱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于2022年5月20日出具了公证遗嘱公证书。

然而,张老先生于2022年7月10日因病去世。

在张老先生去世后,张某某与张老先生的兄弟姐妹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某以公证遗嘱为依据,要求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张老先生的兄弟姐妹则认为公证遗嘱无效,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张某某不服XX公证处的公证遗嘱无效的行政决定,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XX公证处作出的公证遗嘱无效的行政决定。

被上诉人XX公证处辩称,其作出的公证遗嘱无效的行政决定是依法作出的,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张老先生的遗嘱是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立下的,但张老先生在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无法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因此,公证遗嘱无效。

三、原审法院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申请办理公证遗嘱,提交了相关材料,并声明张老先生是自愿立遗嘱。

XX公证处依法对张老先生的身份、遗嘱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公证遗嘱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书。

因此,XX公证处作出的公证遗嘱公证书合法有效。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为准。

示例文章篇一:《遗嘱那些事儿:以最后的为准》嗨,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遗嘱这个话题。

遗嘱啊,就像是一个人在离开这个世界之前,给这个世界留下的特殊“信件”。

这信件里写着他的财产怎么分,还有一些对家人、朋友的嘱托呢。

我就听我爷爷讲过一个故事。

我们村里有个老爷爷,他有三个孩子。

这个老爷爷啊,早些年身体还不错的时候,写了一份遗嘱,说把房子留给大儿子,因为大儿子一直照顾他的生活起居。

可是呢,后来大儿子因为一些事情对老爷爷不好了,老爷爷心里很难过。

在他生病快不行的时候,又找来了村里的长辈,重新立了一份遗嘱,把房子改成留给小儿子了,因为小儿子一直很孝顺,不管别人怎么说,小儿子都对老爷爷很好。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像题目里说的,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什么为准呢?那答案就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哦。

这就好比我们在画画,前面画了一幅画,但是觉得不满意,又重新画了一幅,那当然是最后画好的那幅才是我们想要的呀。

我有个同学,他家里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

他奶奶有一些存款和一个老房子。

最开始的时候,奶奶说要把大部分存款给二儿子,房子给大儿子。

可是后来二儿子对奶奶不太孝顺,还总是为了钱和奶奶吵架。

奶奶一气之下,就重新立了遗嘱,把存款分成了三份,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各一份,房子就给了一直照顾她的女儿。

你看,这就是遗嘱可以改变的情况。

如果不按照最后的遗嘱为准,那奶奶的心愿不就不能实现了吗?这就好像你本来要去东边的商店买糖,结果有人非拉着你去西边的商店,那肯定不行啊。

还有啊,遗嘱这件事可不是随随便便的。

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行。

就像我们玩游戏得遵守游戏规则一样。

如果一个人立遗嘱的时候神志不清,或者是受到别人的强迫,那这个遗嘱就是无效的。

比如说,有人在生病发烧迷迷糊糊的时候被别人哄着立了遗嘱,那这个遗嘱肯定不能算数的呀。

这就像在学校里,考试要是作弊得到的成绩就不是真实的,是不能算数的。

公证遗嘱继承纠纷案例(2篇)

公证遗嘱继承纠纷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伟(化名),男,60岁,退休工人被告:李华(化名),女,55岁,公司职员第三人:王强(化名),男,35岁,张伟与李华的儿子原告张伟与被告李华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王强。

张伟生前曾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内容为:“我去世后,所有财产由我的妻子李华继承。

”张伟于2022年5月去世,李华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王强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认为遗嘱是在张伟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所立,要求重新公证遗嘱。

李华则坚称遗嘱真实有效,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张伟与李华于198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强。

两人感情一直较好,但在财产分配上存在分歧。

2. 2021年,张伟因患老年痴呆症入住医院治疗。

在此期间,李华负责照顾张伟的生活起居。

3. 2022年1月,张伟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我去世后,所有财产由我的妻子李华继承。

”4. 2022年5月,张伟去世。

李华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王强提出质疑,认为遗嘱是在张伟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所立,要求重新公证遗嘱。

5. 李华坚持遗嘱真实有效,认为张伟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且遗嘱内容符合张伟的意愿。

三、争议焦点1. 张伟在立遗嘱时是否神志清醒?2. 遗嘱内容是否符合张伟的意愿?3. 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四、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张伟生前医疗记录、病历资料、证人证言等进行审查。

2. 经审查,张伟在立遗嘱时确实患有老年痴呆症,但经过治疗,其神志短暂清醒。

3. 鉴定机构对遗嘱内容进行鉴定,确认遗嘱系张伟真实意愿。

4. 法院认为,虽然张伟在立遗嘱时患有老年痴呆症,但其在短暂清醒的情况下,仍能表达真实意愿。

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遗嘱真实有效,李华依法继承张伟的遗产。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证遗嘱继承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张伟的病情、遗嘱内容、证人证言等因素,最终认定遗嘱真实有效。

老人神志不清表达不清楚怎么立遗嘱

老人神志不清表达不清楚怎么立遗嘱

understand yourself in order to better understanding oth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老人神志不清表达不清楚怎么立遗嘱导读:老人神志不清表达不清楚是不可以立遗嘱的,所以神志不清老人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

只有完全有民事能力的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了口头遗嘱之外,都可以进行订立。

一、老人神志不清表达不清楚怎么立遗嘱首先确定老人是否丧失认知能力,丧失的不能订立遗嘱;未丧失的可以请ls订立遗嘱或去公证处订立。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这是因为意识不清的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故所立遗嘱无效。

该痴呆症病人是否属于此类情形,应以医学证明为准。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设立遗嘱必须要符合什么条件(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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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志不清时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原告戚本田的父亲戚天胜是某市一颇有名气的房地产开发商。

在戚本田6岁时,母亲因败血病去世。

两年后,父亲戚天胜与该市市长的外甥女杨红囡结婚,婚后一年多,杨红囡产下一女婴,取名戚田田。

戚天胜老来喜得千金后,甚是欢喜,对少妻杨红囡百依百顺。

继母自从有了小妹妹,对戚本田冷眼相对,百般挑剔,处处与其为难。

戚本田的父亲因工作繁忙,长年在外奔波,对儿子无暇顾及,失去家庭温暖的戚本田开始在社会上游荡,并结交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成天厮混在一起,甚至逃学、吸烟。

戚本田的父亲发现后多次对其好言相劝,甚至减少出差的次数在家看着儿子。

而此时的戚本田早已身陷泥潭,无法自拔。

戚本田的父亲戚天胜更是气愤至极,打、骂全用上了仍无效。

不得已其父在朋友、亲戚面前多次表示与戚本田断绝父子关系。

2000年9月,戚本田因与他人共同抢劫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父亲戚天胜得知消息后,因过度气愤伤心,突发脑溢血,失去语言表达能力。

病情不断恶化,时而清醒时而糊涂,在医院报病危的情况下,戚天胜的妻子杨红囡请医院的两名护士为见证人,留下口头遗嘱,杨红囡问戚天胜:“你是否同意将你的全部财产由女儿田田继承?”病中的戚天胜点点头。

3天后戚本田的父亲戚天胜去世。

2003年9月,戚本田刑满释放,改邪归正。

回家后得知父亲死前立有口头遗嘱,父亲所有的财产全部归妹妹,而自己一无所有,在咨询律师后,遂以所立遗嘱并非父亲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将杨红囡母女二人告上法庭,案由是认定“遗嘱无
效”,要求按法定继承继承父亲的遗产。

〖审理结果〗
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杨红囡辩称:原告戚本田的父亲戚天胜生前多次明确表示断绝与戚本田的父子关系,有证人为证;更何况戚本田的父亲留有口头遗嘱,将遗产全部由戚田田继承,已经剥夺了戚本田的继承权。

遗嘱是戚本田父亲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形式也符合法律的规定,戚本田父亲的遗产应按遗嘱继承予以处理,戚本田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

原告戚本田则称,该遗嘱并非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父亲在立遗嘱时,神志已经不清醒,已无法正确表达其意思,父亲点头的行为,无法判断其是对杨红囡所说内容同意还是反对,因此遗嘱不是父亲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应认定无效。

他有权依法定继承,取得父亲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戚本田父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断绝与戚本田的父子关系,但父母子女关系依血缘而产生,任何当事人本人都无权决定血缘关系的存续与否,因此戚本田父亲戚天胜表示断绝父子关系的声明是无效的。

戚本田父亲戚天胜在神志不清状态下所立的遗嘱,由于无法判断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判决戚本田父亲死亡前所留的口头遗嘱无效,戚本田父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戚本田作为其父戚天胜的法定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有权继承其父的遗产。

戚本田父亲的遗产分别由其子戚本田、女儿戚田田和妻子杨红囡继承。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民在“神志不清时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自己的财产在死亡后如何处分,并
于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该规定表明用遗嘱方式处理个人财产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有订立、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有效的条件为:第一,主体合法。

所谓主体合法要求订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订立遗嘱时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他人欺骗或第三人胁迫下所订立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第二,客体合法。

订立遗嘱人只能处分遗嘱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无权、也不得处分他人财产。

第三,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遗嘱的形式合法。

《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

法律对每种形式的遗嘱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要求。

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只能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适用,口头遗嘱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
立口头遗嘱即告无效。

以上所说的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戚本田的父亲所立口头遗嘱,虽然符合口头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但是在戚本田父亲病情恶化、失去语言表达能力、神智已经不清醒的情况下所立,无法判断其点头的含义,不能判断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不符合遗嘱有效的条件。

因此,人民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应适用法定继承,按法定继承分割戚本田父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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