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志不清时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神志不清时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原告戚本田的父亲戚天胜是某市一颇有名气的房地产开发商。在戚本田6岁时,母亲因败血病去世。两年后,父亲戚天胜与该市市长的外甥女杨红囡结婚,婚后一年多,杨红囡产下一女婴,取名戚田田。戚天胜老来喜得千金后,甚是欢喜,对少妻杨红囡百依百顺。继母自从有了小妹妹,对戚本田冷眼相对,百般挑剔,处处与其为难。戚本田的父亲因工作繁忙,长年在外奔波,对儿子无暇顾及,失去家庭温暖的戚本田开始在社会上游荡,并结交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成天厮混在一起,甚至逃学、吸烟。戚本田的父亲发现后多次对其好言相劝,甚至减少出差的次数在家看着儿子。而此时的戚本田早已身陷泥潭,无法自拔。戚本田的父亲戚天胜更是气愤至极,打、骂全用上了仍无效。不得已其父在朋友、亲戚面前多次表示与戚本田断绝父子关系。2000年9月,戚本田因与他人共同抢劫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父亲戚天胜得知消息后,因过度气愤伤心,突发脑溢血,失去语言表达能力。病情不断恶化,时而清醒时而糊涂,在医院报病危的情况下,戚天胜的妻子杨红囡请医院的两名护士为见证人,留下口头遗嘱,杨红囡问戚天胜:“你是否同意将你的全部财产由女儿田田继承?”病中的戚天胜点点头。3天后戚本田的父亲戚天胜去世。2003年9月,戚本田刑满释放,改邪归正。回家后得知父亲死前立有口头遗嘱,父亲所有的财产全部归妹妹,而自己一无所有,在咨询律师后,遂以所立遗嘱并非父亲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将杨红囡母女二人告上法庭,案由是认定“遗嘱无

效”,要求按法定继承继承父亲的遗产。

〖审理结果〗

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杨红囡辩称:原告戚本田的父亲戚天胜生前多次明确表示断绝与戚本田的父子关系,有证人为证;更何况戚本田的父亲留有口头遗嘱,将遗产全部由戚田田继承,已经剥夺了戚本田的继承权。遗嘱是戚本田父亲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形式也符合法律的规定,戚本田父亲的遗产应按遗嘱继承予以处理,戚本田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原告戚本田则称,该遗嘱并非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父亲在立遗嘱时,神志已经不清醒,已无法正确表达其意思,父亲点头的行为,无法判断其是对杨红囡所说内容同意还是反对,因此遗嘱不是父亲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应认定无效。他有权依法定继承,取得父亲的遗产。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戚本田父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断绝与戚本田的父子关系,但父母子女关系依血缘而产生,任何当事人本人都无权决定血缘关系的存续与否,因此戚本田父亲戚天胜表示断绝父子关系的声明是无效的。戚本田父亲戚天胜在神志不清状态下所立的遗嘱,由于无法判断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判决戚本田父亲死亡前所留的口头遗嘱无效,戚本田父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戚本田作为其父戚天胜的法定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有权继承其父的遗产。戚本田父亲的遗产分别由其子戚本田、女儿戚田田和妻子杨红囡继承。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民在“神志不清时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自己的财产在死亡后如何处分,并

于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该规定表明用遗嘱方式处理个人财产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有订立、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有效的条件为:第一,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要求订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订立遗嘱时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他人欺骗或第三人胁迫下所订立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无效。第二,客体合法。订立遗嘱人只能处分遗嘱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无权、也不得处分他人财产。第三,遗嘱内容合法。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四,遗嘱的形式合法。《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法律对每种形式的遗嘱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要求。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只能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适用,口头遗嘱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

立口头遗嘱即告无效。以上所说的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戚本田的父亲所立口头遗嘱,虽然符合口头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但是在戚本田父亲病情恶化、失去语言表达能力、神智已经不清醒的情况下所立,无法判断其点头的含义,不能判断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不符合遗嘱有效的条件。因此,人民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应适用法定继承,按法定继承分割戚本田父亲的遗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