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权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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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发展权与法理念的更新区

论区域发展权与法理念的更新区

论区域发展权与法理念的更新关键词:区域发展/发展权/区域发展权/发展法学内容提耍:对区域发展的研究应当引入“人权”的新视角,而对发展权的探讨也应当导入“区域”的新维度,从而构建“区域发展权”新概念。

为了将区域发展导入法理学的视角进行法哲学的深层解剖,有必要开发一个新的学科领域 -------- 发展法学。

一、区域发展的法哲学意义区域发展是在和谐语境下从整体意义上重构人际关系模式的重大战略举措。

在区域发展的操作层面,国内己有珠三角、长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大开发等富有代表性的区域发展样本。

随后提出的以武汉城市圈“8+1”和长株潭一体化构建为重点的“中部崛起”发展战略,则是这一模式的延续和深化。

区域发展已成为当下中国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重点。

然而,在法学领域,对区域发展的研究多流于规范主义的表面,缺少法哲学的深层思考。

提升至法哲学上去解读区域发展,事关重大。

首先,它有助T•超越单纯地从实践论看待发展不均衡问题,而通过追寻其法本体论根源,将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真正连为一体。

区域发展不平衡已经并将继续超越单纯的制度现实而日益进入人类的主观世界。

我们必须正视,地区与地区之间、农村与城市之间、内地与沿海之间形成的差异较大的发展不协调格局,既是一个历史累积的必然,也是一个社会主观价值取向的结果。

社会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一个外在经济的“增长”问题,更是关乎人民内在心灵的“幸福”问题。

[1]而地区发展的相对滞后和资源倾斜性配置带来的社会人心失衡,则有可能从民族共同体之心灵秩序上动摇对和谐社会的认同基础。

因此,统筹区域发展不能片面地用经济的视角去权衡,更要把它上升到平衡人心秩序,提升国家道义伦理的层面来考量。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社会发展之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既是制度优越性的法哲学基础所在,也是区域发展的价值合理性基础。

其次,它有助子将偏狭的个体主义价值观进化为基于公共理性的社会价值观。

区域发展不仅是单纯的局部区域发展,还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整体战略。

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理分析

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理分析

综合论坛新教师教学一般认为,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平等地享有就业机会,不得因为工作能力之外的因素而受到歧视的平等对待权利。

是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前提。

我们认为,平等就业权应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就业权,通俗地说,就是“别人有工作,我也应当有工作”,而且这种权利受政府的强制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应当被非法剥夺。

第二层含义就是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不得因为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出身、容貌、毕业学校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我们权且在这两层含义的基础上对大学生平等就业权进行探讨。

一、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国际法法律渊源1948年联合国大会公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人人具有获取工作的权力、自由选择不同职业、享有公正及公正的工作条件并享受避免失业的保证。

第25条第1款规定了人人有权维持生计。

显然,世界人权宣言的这两条规定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是人人有权获取工作,第二是人人有权维持生计。

1964年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制定的《就业政策公约》规定:从发展各国经济的需求出发,进一步提升大学生与成年人的就业率与广大民众的经济收入,保证城乡企业和机关对劳动力的充足,并消除失业现象,世界各国政府应该将就业作为国家劳动部门主要工作之一,实施各种配合就业的积极措施。

1966年底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承认公民拥有谋取工作的权力,并借此来谋生,并将利用各种措施来保障这一权利的贯彻落实。

1986年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的发展权利是一种除违法外,国家必须采用强制手段保护的人权。

综上可见,大学生平等就业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础,对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是世界各国都不应当回避的责任和使命。

二、我国对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立法规定对平等就业权的理论阐述基本上集中于宪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等公法理论和规范层面。

中国语境下土地发展权的法理基础与入法路径

中国语境下土地发展权的法理基础与入法路径

The Legal Basis and Law Entry Path of Land
Development Right in Chinese Context 作者: 吕翾[1]
作者机构: [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治社会
页码: 47-55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2期
主题词: 土地发展权;用益物权;土地利用
摘要:土地发展权是一项具有动态、立体和增量意涵的新型土地用益物权。

在土地开发利用关系的调整时点与权利内涵上,土地发展权与其他土地用益物权之间存在一定区隔性。

在权利来源上,土地发展权也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与其他土地用益物权及其构成的体系间具有兼容性。

将土地发展权纳入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符合民事物权生成与发展的规律,具体路径上,须明确土地发展权的入法方式与权利构造,在此基础上协调静态土地物权和动态土地权利的运行。

工业化论文城镇化论文农民发展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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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政府在农民发展权实现方面的法律责任
政府能否完全履行职责以及履行效果如何对农民发展权实现有着决定性影响。张成福认为,责任政府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又是一种对政府公共行政的制度安排。⑩陈国权认为,在社会分层日益加剧的时代,政府更容易受强势阶层影响,更倾向于对强势阶层负责,从而背离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平等精神。(11)受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的制约,本应由政府履行的提供义务教育等公共产品的职责,有关部门却把其责任推给农民自己,使本已很贫困的农民不堪重负。公共产品供给的城市倾向、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再分配功能扭曲,进一步影响了农民发展权的实现。当前,政府职责履行不够的主要表现是政策失当。如在农民的社会保障方面,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积极承担财政责任。德国从1971年到2001年的30年间,政府对农业人口的社会保障财政补贴增长了5.5倍。日本建立的农民基础养老金制度中,国库承担养老金开支的1/3,日本政府并对低收入者免除其缴费义务。(12)根据我国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对农村中小学的抽样调查,所调查的小学、初中中,课桌椅残缺不全的分别占37.8%和45.1%,实验教学仪器不全的分别占59.5%和70.3%,教室或办公室有危房的分别占22.3%和28.8%,教具、墨水、纸笔、粉笔不足的分别占到32.55%和35%。(13)在基本养老方面,我国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农民参加保险的人数较少。2006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只有5374万,还不足城镇的1/3。在留守儿童教育方面,湖南调查小组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的专项调查显示,666名留守初中生中57%的人存在轻微或轻微以上的心理健康问题,其中轻度心理健康问题的检出率为47.7%,中度的为9.0%,重度的为0.3%。研究人员通过分析还发现,这些留守中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往往与其父母的打工年限有关,父母在外打工时间越长,孩子的心理问题越严重。2007年河南农村仅14周岁以下的留守儿童就达254万人。各级党委政府应重视和关注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把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作为促进城乡统筹、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

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

毕业论文选题一、法学基础类:1.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2.科学发展观与民主法治建设研究3.以人为本的法治观研究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研究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原理研究6.地方立法问题研究7.中国宪法法律的实施保障研究8.当代中国的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研究9.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关系实证研究10.网络条件下的民主与法治研究11.中国城市法治建设实证研究12.民主决策法治化研究13.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行使机制研究14.中国传统法的价值基础研究15.传统中国的情理法研究16.中国司法传统中的理性与经验研究17、社会主义法治原则18.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19.法学教育改革研究20.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研究21.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研究22.涉诉涉法上访实证与对策研究23.房地产开发中腐败行为预防与惩治法律制度研究24.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与监督法律制度研究25.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研究26.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研究27.行政行为可诉性法理研究28.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法理研究29.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统一解释制度研究30.人权法理论的当代发展研究31.维护治安与保护人权研究32.人格权体系及保护制度研究33.平等发展权法律保障研究34.制度性歧视研究35.我国女性权利受损之救济研究36.公民参与法律制度研究37.特别行政区制度研究38.中国民族关系的法律问题研究39.民族自治地方法制建设问题研究40.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护问题研究41.宗教法律问题研究42.中外行政监察制度比较研究43.中外民意表达法律制度研究44、我国公民法律意识45.行政问责法治化研究46.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研究47.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研究48.政府编制法律问题研究49、法律责任的规则与免责50、我国的法律解释的作用51.网络安全监控法律对策研究52.重点行业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53.公共治理法律问题研究54.中介组织法律问题研究55.非政府组织法律问题研究56.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研究57.户籍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58、法律文化59.群体性法律事件研究60.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研究61、论程序正义62、论法律解释63、文学作品的法理学64、法与自由浅议65、论权利66、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67、法律实施的监督68、司法独立69、法律原则的作用70、法律与道德的关系71.小产权房实证调查与法律对策研究72、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73、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74.新农村建设中农民财产权利与利益保护问题研究75、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76、论法律的局限性77、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78、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79、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关系80、论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的价值81、论法治的文化基础82、论法律信仰83、论法学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84、论司法改革85.政府特许专营法律制度研究86、论公私法的划分87.房地产市场法律制度研究88.开发区法律制度研究89.国内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研究90.国家财政投入监管问题研究91、论法治社会与法律权威92.产业结构调整法律制度研究93.科技创新投入与激励法律制度研究94.反映市场基础作用的资源配置法律制度研究95、论法律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96.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97.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研究98、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问题研究99.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法律保障研究100、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101、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102.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研究103.传媒(网络)与司法的关系研究104、福建省城市垃圾处理现状调研105.审判检察监督研究106、福建省农村土地污染现状调研107.公益诉讼制度研究108.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109、海峡两岸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110、海峡两岸水资源保护制度比较研究111.法律推理中的直觉和逻辑研究112、福州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现状调研113、福建省水污染现状调研114.反腐制度研究115、公司环境责任研究116、闽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研究117、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118.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研究119、论法律文化的导向性120、小议宗教影响力对法的启示121、权利可实现程度的探究122、推理与假说-法律逻辑的兴趣起点123、试探法律解释的多元形态124、浅析法律规范冲突之解决125.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126.生态改善法律问题研究127、法律漏洞的认定与填补128.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129.统筹城乡发展法律问题研究130.水资源法律问题研究131.稀有资源法律问题研究132、小议法律思维的特征及其训练133、法学方法论的意义与功能134.慈善事业法律制度研究135、可持续发展与法制变革136、科学发展观与公民环境权利137、论婚姻自由的法理价值138、论法律情感的培育139、守法的社会环境初探140、论道德对法律的推动141.国际人权法新问题研究142、论公民的环境意识143、论公民的环境知情权144.比较法学与中国法学走向世界研究145、农村法律问题研究146、农村法治的现状及对策研究147、拆迁法律制度研究148、农村土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149、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150、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151、加快我国城镇化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152、"人肉搜索"法律问题研究153、论法的价值154、法律思维与道德判断155、论依法治国156、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157、论法的本质158、论法的作用159、论程序公正160、法律人本主义161、现代司法理念中的司法中立162、两大法系与我国法制改革的新格局163、论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164、法治国家的"良法"背景165、法治要求与法学发展166、"人本"、"法治"的制度保障167、舆论监督的权利与责任168、法律人性化是实现法治的前提169、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170、民主是法的理想171、论法的渊源172、法治的本土资源173、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要件174、传统法律文化的更新与再生175、权力与权利176、法律与市场经济177、法与执政党的政策178、法律的社会性179、建构法治中国的开放心态180、从法律规则的局限性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181、法治是衡量现代化的重要指标182、如何构建我国司法审判权的法律监督机制183、司法改革与社会变革184、论法的移植和本土化185、论司法权威186、宪法是写着公民权利的书187、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188、公权与私权189、宪法与行政法良性互动关系190、宪法与保障人权191、人权和公民权192、对行政立法权的宪法学思考193、正当程序与宪法权威194、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195、宪政建设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6、依法实行差额选举的若干问题197、人大监督问题研究198、关于宪法渊源的比较研究199、宪法文化与宪法命运200、私有财产保护:从宪法原则迈向制度构建201、人大制度的民主程序建设202、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203、我国立法法对立法监督的制度创新204、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制度建设205、论人大代表的职业化206、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07、法治与宪政的关系208、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209、宪法权威与政治文明210、政治文明与宪政的辩证关系211、法治和人权212、民营企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探究213、论公民环境权214、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215、环境问题的制度根源与对策216、论宪法的生态化217、农村环境问题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研究218、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219、论地方人大与环保监督220、论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221、环境问题的宪法思考222、论国际人权公约对我国人权立法的启示223、节能减排与宪政224、发展权法理探析225、环境权的法理研究226、论环境法的性质227、论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二、国际法类:1.论反倾销产业损害确定的法律问题2.论WTO针对中国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及其应对策略3.论跟单信用证欺诈中的风险分担4.论WTO争端解决机制补贴与反补贴案件证明责任制度5.论服务贸易自主自由化奖励机制6.论跨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法律制度7.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8.论区域贸易协定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9.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10.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11.论信用证欺诈及其补救与防范12.论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单边反贸易壁垒措施13.论国际货物的品质担保及卖方风险的防范14.论集装箱承运人的认定及其责任限制15.国际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研究16.评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7.两岸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比较研究18.论国际条约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19.论国际惯例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20.论网络服务协议中法律选择条款的适用21.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2.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之争23.从国际法视角看琉球群岛、钓鱼岛的归属24.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25.对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26.南海海洋划界争端及解决27.论我国海洋权益的现状及维护28.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权29.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30.《纽约公约》与裁决的司法审查31.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调解法律问题研究32.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研究33.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形式的发展34.论WTO框架下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完善35.从国际代理立法剖析我国的外贸代理制36.跨国公司内母子公司法人格否定研究37.我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研究3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39.TRIPs协议的实施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40.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4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问题的比较分析(请仅选择一个问题进行比较,如诉讼时效,风险转移)42.论反倾销法上的日落复审制度43.反倾销法公共利益条款析评44.论信用证欺诈例外45.BOT投资方式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46.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47.论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48.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49.论涉外非婚生子女准正及其法律适用问题50.论保护弱者的国际私法方法及其立法完善51. 论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52.论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民事管辖权法律冲突与协调53.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区际冲突法中的适用54.论我国涉外遗产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完善55.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56.论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57.论涉外遗嘱处分方式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58.论外派船员雇佣合同法律适用问题59.北极法律地位新趋势及中国的因应措施研究60.论网络传播环境下国际私法连结点的选择61.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机制评析62.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争端解决条款探析63.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事项上的适用问题64.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65.海峡两岸关于空中劫持的法律问题66.冷战后国际人权法的新发展67.论条约保留制度68.小议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69.论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法律特征和现今发展70.论国际法解决争端体制的新动向71.论国际司法体制的新发展72.国际互联网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权探讨73.海峡两岸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74.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和意义75.试论WTO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76.国际贸易一体化与区域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分析77.论外层空间法上的损害赔偿问题78.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79.南中国海问题的国际法研究80.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国际法审视81.人民币汇率合法性的法律分析82.我国应对欧美国家贸易保护政策的法律对策83.论中国创建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必要性84.论ICSID体制的重要意义85.论反倾销当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86.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87.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88.国家豁免问题研究89. ECFA项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三、经济法类1. 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2. 试论合伙人的资格3. 试论经营者的认定4. 试论消费者的认定5. 海峡两岸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比较研究6. 试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反垄断制度7. 城市环境保护问题研究8. 个人信用制度立法探讨9. 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0. 劳务派遣制度研究11. 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与完善探析12. 企业破产制度研究13. 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4.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5. 劳动集体合同制度研究16. 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17. 劳动、工资、保险制度配套改革中的立法问题18.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19. 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立法的关系20. 建立和完善我国劳动法体系的思考21.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制度的思考22. 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思考23.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4.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5. 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举证责任26. 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无过失责任27. 试论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28. 环境责任法探析29. 试论我国环境行政诉讼制度30. 试沦环境诉讼案件中的诉讼资格限制问题31. 关于市场立法思考32. 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立法体系3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34.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35. 反对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36. 试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特点37. 论预防打击强冒伪劣商品的法制保障38. 进一步完善我国商品质量管理的法律制度39.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40. 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保护41. 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42.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质和内容43.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任务44.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45. 对公用企业垄断的规制46. 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47. 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48.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49.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50.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51. 计划法、产业结构法基本问题研究52.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53. 试论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调整54. 论社会主义币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构想55. 试论微观经济运行的法律调节56. 试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57. 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58. 建立完善我国经济法规体系的思考59. 试析经济立法的适度超前60. 经济立法与经济体制改革61. 论经济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和价值62. 经济立法过程中的社会经济效益问题63.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64.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65. 避免双重征税方式及其比较66. 出口进税问题探讨四、民法类1.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2. 诉讼欺诈的侵权责任3. 论合同解除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4. 民法中的物5. 债权让与中的优先规则与债务人保护6.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7.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8. 浅析楼盘业主所有的房屋外观改建权9. 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之我见10. 论人格权编纳入我国民法典的思考11. 论《民法通则》对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启示12. 论民法典中债编的地位13. 论民法与市场经济14. 论民法与民主政治15. 论民法精神16. 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体系设计17. 论我国的民事立法原则18. 论地方立法在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中的地位19.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20. 论民法中的物21. 论民事权利的分类22. 论绝对权23. 论请求权及其体系24. 论民事法律事实25. 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探析26. 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27. 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28. 论植物人权益的民法保护29. 论死亡30. 论对自然人死亡后利益的民法保护31. 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2. 论监护制度33. 论监护权34.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35.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36. 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37.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38. 论代理权的授予39. 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40. 论表见代理41. 论无权代理42. 论诉讼时效制度43. 论除斥期间44. 论我国《物权法》的原则45. 论物权法定原则46. 论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47. 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48. 论物上请求权49. 论物权行为50. 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51. 论一物一权原则52. 论物权法的效率价值53. 论不动产登记54. 论动产交付55. 论所有权及其制度意义56. 论共有57.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58.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59. 论相邻关系60. 论先占61. 论拾得遗失物62. 论添附63. 论原始取得64. 论继受取得中所有权转移的时间65. 论我国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改革66.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67. 论善意取得68. 论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69. 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70. 论地役权71.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72. 论宅基权73. 论担保物权74. 论抵押权75. 论抵押权的实现76. 论最高额抵押77. 论浮动抵押78. 论抵押权的次序79. 论动产质权80. 论权利质权81. 论留置权82. 论动产质权83. 论越界建筑84. 论占有85. 寻物启事的法理分析86. 论债的本质87. 论债的类型88. 论让与担保89. 论所有权保留90. 论悬赏广告91. 论保证人的权利92. 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93. 论保证期间94. 论连带之债95. 论不当得利96. 论无因管理97. 论合同法上的代位权98. 论要约99. 论承诺100. 试论格式条款101. 论缔约过失责任102.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03. 论无效合同104. 论可撤销的合同105. 论效力未定的合同106. 试论情势变更原则107. 论不安抗辩权108.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109. 论先诉抗辩权110. 论合同的解除111. 试论违约行为的形态112. 试论各种违约责任形式的并用问题113. 论合同的解释114. 论预期违约115.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116. 论赠与合同117. 试论租赁权118. 论承揽合同119. 试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120. 论保管合同121. 论旅游合同122. 论教育合同123.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124. 论合同的成立125. 论合同的效力126. 论人格权及其法律保护127. 论一般人格权128. 论物质性人格权129. 论姓名权130. 论肖像权131. 论自由权132. 论隐私权133. 论名誉权134. 论我国侵权法的制定135. 论我国侵权法的功能136. 论责任保险制度对侵权法的冲击137. 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138. 论侵权行为139. 论共同侵权行为140. 论共同危险行为141. 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142. 论侵权责任能力143. 论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144.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145. 论主观过错146. 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47. 论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148. 论过错责任149. 论无过错责任150. 论公平责任151. 论过错推定152. 论职务侵权153. 论产品责任154. 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155. 论环境侵权责任156. 论雇佣人责任157. 论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58.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159. 论惩罚性赔偿160. 论责任竞合161. 论侵权责任的抗辩162. 论不可抗力163. 论免责事由164. 论正当防卫165. 论自力救助166. 论紧急避险167. 论损益同销168. 论过错相抵169. 论夫妻财产制170. 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171. 论离婚的法定条件172. 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173. 论亲权与监护174. 论婚姻自由175. 论公民的生育权176. 论结婚法律制度177. 论夫妻人身法律关系178.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179. 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180. 论一夫一妻181. 论无效婚姻制度182. 论婚姻登记制度183. 论生育法律制度与婚姻家庭的关系184. 论探视权185. 论婚姻法的立法思考186.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87. 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188. 论夫妻约定财产的方式189. 论家事代理权190. 论人工生殖技术的适用范围191. 论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192. 析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193. 试论离婚时的经济补偿194. 论探视权的性质及其执行195. 论婚约的效力(与我国立法对婚约的态度)196. 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97. 论继承制度198. 论遗产199. 论继承权200. 论继承权平等原则201. 论法定继承202. 论法定继承人范围203. 论继承顺序204. 论遗嘱继承205. 论遗嘱206. 论遗赠207. 论遗赠扶养协议208.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209. 论遗嘱能力210. 特留份与必留份的比较研究五、商法类1.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探析2.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探析3. 重构监事会制度之我见4.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探析5. 公司法立法完善问题研究6.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探析7. 一人公司制度研究8. 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研究9. 公司法人格制度探析10. 公司设立瑕疵制度探析11. 人力资本出资问题研究12. 论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13. 浅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14.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之保护15.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16. 公司的社会责任探究17. 公司归入权制度探析18. 股东查阅权制度思考19. 论股东表决权20. 论别除权和涤除权21. 论破产法中破产程序和债权人保护22. 浅析公司担保法律制度23.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24. 试述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及其完善25. 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初探26. 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法律思考27. 论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保护28. 证券无纸化的若干立法建议29. 船员外派问题研究30. 船员伤亡赔偿问题研究31. 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32. 论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33. 保赔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34. 我国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法律问题研究35. 海难救助中特别补偿制度探析36. 论提单的物权效力37. 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构建38. 责任保险和侵权行为法的冲突与融合39. 责任保险的理论和实践基础40. 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41.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42. 论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推行43. 再保险法律制度研究44. 论商号的法律保护45. 空白票据制度研究46. 票据立法的缺陷与完善探析47. 析票据涂销48. 票据伪造制度研究49. 董事义务与职责法律问题研究50.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51. 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研究52. 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53.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54.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使用55. 公司员工竞业禁止研究;56. 论我国证券民事救济制度之缺陷57. 浅谈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新常态下发展权实现的新思路

新常态下发展权实现的新思路

新常态下发展权实现的新思路作者:汪习根朱林来源:《理论探索》2016年第01期〔摘要〕认识、适应和引领新常态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应当在新常态研究中引入人权法的新范式,因为新常态不仅蕴含着平稳发展、持续发展、创新发展和自由发展的理念,更是对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核心的发展权的科学诠释。

在新常态下,要实现发展权,必须进行四大突破:突破以往片面强调经济增长速度的陈腐观念,从“持续发展”的维度寻求新常态下发展权的概念升级;突破发展权的时空维度,从“发展正义”的视角重新审视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突破发展权的传统手段,从提升“发展权能”的角度认识与释放创新驱动的战略功效;突破发展权的干预模式,从“政策平衡”的层面重构自由与平等、市场与政府关系以谋求更充分的发展权。

〔关键词〕新常态,发展权,发展正义,创新发展,政策平衡〔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1-0014-08“新常态” ①是对我国经济发展趋势做出的科学论断。

“在新常态下,要实现新发展、新突破,制胜法宝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

” ②关于何谓新常态,如何实现新常态,理论界展开了热烈充分的探讨,但多集中在经济学方面,从法学尤其是法理学、人权法学视角探讨新常态的研究成果还付之阙如。

法律与经济从来都是一对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的范畴。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 〔1 〕121-122而“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

” 〔2 〕12可见,正确处理发展、法治与人权的关系,已经成为适应、引领、促进新常态的题中之义与务实之举,有必要在新常态研究中引入人权法学的新范式。

鉴于此,本文拟从人权法视角深度探讨新常态下发展权利的理论创新与实现之道。

一、持续发展——新常态下发展权的概念升级对发展权所指称的“发展”,历来存在不同认识。

中国农地发展权理论研究综述

中国农地发展权理论研究综述

摘要:近年来我国学术界逐渐重视对农地发展权制度的研究,然而其研究阶段仍处于农地发展权理论研究的初始阶段。

采用文献资料法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分析现阶段国内学术界关于农地发展权的研究范围、研究特点,并探索当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和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农地发展权;土地征用;定价中图分类号:F30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210(2008)03-080-04中国农地发展权理论研究综述范辉(信阳师范学院城市与环境科学系,河南信阳464000)收稿日期:2007-10-08作者简介:范辉(1979-),男,助教,从事土地经济与管理和土地制度与政策等研究。

自20世纪中期,美、英、法等国为了保护耕地、控制城市用地规模不合理扩张等相继建立了(农地)发展权制度,并取得了很好的效益[1]。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逐渐重视对农地发展权制度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国内学术界对发展权制度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基本理论问题还没有解决。

本文将分析近年来农地发展权的研究成果,从中分析农地发展权研究的主要领域、农地发展权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出未来需要加强研究的方面。

国内学术界对农地发展权和土地发展权的研究均较少,因此,本文将根据需要结合土地发展权的文献来分析和探索农地发展权的相关问题。

学术界近几年刚刚重视对农地发展权制度的研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农地发展权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如农地发展权的定义、土地发展权的归属、农地发展权的定价方法等。

1农地发展权的涵义目前,学术界对农(土)地发展权的涵义研究相对较多,且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

关于农(土)地发展权的涵义,一般是从土地用途变更的角度来界定,也有从土地利用强度提高的角度进行界定的,或者是两者的结合。

柴强从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变化的角度分析,认为:“土地发展权是指土地变更为不同用途使用之权,如由农地变更为建设用地,或对土地原有的集约度的提高”[1]。

从经济法与若干法理学说的关系论经济法的法理基础

从经济法与若干法理学说的关系论经济法的法理基础
权 利 的理 论 基 础 。 自然 法 和 软 法 学说 使 经 济 法 的 理 论 更 加 深入 。 法 制 系 统 工 程 学 说 促 进 经 济 法 的
创制 和运行 与现代 科 学技 术 、 学思想相 结合 。 功利 主 义法 学与经 济 法的理 念 相得 益 彰 。本 土资 科
源 学说 与 比 较 法 学说 指 导 经 济 法 律 制 度 在 保 留传 统 的 基 础 上 大 胆 进 行 法 律 移 植 。
都是 靠法官 在经 济 领域 的 司法 能动 , 使 自由裁 量 行
权形 成的 。国 内有 的学 者 受 西 方 “ 权 分 立 ” 想 三 思 的影 响 , 为司法权 应 当是被动 的 、 守的 。这种 观 认 保
点是 片面 的。事 实上 , 西方 也 有学 者 认 为 司法 能 动 是 自由的保 障 。在美 国 , 司法 能动 在 保 障宗 教 自由 和言论 自由, 护弱 势群体 , 保 以及规 范政府 权力 的运 用 等方 面都起 到一 定 积极 作 用 。4美 国联 邦 最 高法 _ 院的前首 席大 法官 沃 伦 先生 , 是 司 法能 动 的实 践 就 者 之一 。 具体 到我 国 , 最 高人 民法 院 院长 王胜 俊 同志 从 在 2 1 5月“ 人 民法 院能动 司法论坛 ” 信中 , 0 0年 致 的 可看 出司法 能动对 经济 法实现 的促进 。王胜 俊 同志 指 出 , 前年 由美 国次 贷危 机 引发 的全 球金 融 风暴 , “ 给我 国经济发 展 带来 了前 所 未有 的困难 和 考 验 , 同 时也赋 予人 民法 院新 的历 史使 命 , 研究 和实 践 能 为


经 济 法 与 司法 能 动 学说
司法 能动 ( 称 能 动 司 法 ) 于法 理 学 的重 要 或 属 学说 之一 。对 经济 法 的法理基 础探析 不能仅 停 留在

发展权法理探析

发展权法理探析

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虽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但长期以来,西方某些国家设置重重障碍阻挠发展权在全球的实现,甚至否认发展权的人权性质和人权地位,致使发展权问题成为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存在严重分歧和尖锐对立的焦点问题。

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历史和政治、经济等因素外,比之于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等几百年前就已被思想家所揭示的传统人权来说,对作为新一代人权的发展权的理论研究显得相对薄弱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为此,深入开展对发展权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发展权由来的实在法探究发展权作为所有个人和全体人类应该享有的自主促进其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全面发展并享受这一发展成果的人权,最初是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

姆巴耶于1970年正式提出的。

[①]这一概念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长期以来,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严重束缚着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

改变旧秩序,独立地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提高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已成为时代的呼声。

与此同时,发展问题也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重视,“新发展哲学”、“国际发展新环境”、“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国际法”等一系列概念相继出现。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权概念得以产生并逐步从一个人权概念演变为一种人权规范和人权制度。

从实在法的角度看,发展权的演变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一)从人权目标到应有人权。

发展权萌生于将国际组织的存在价值与人权的基本目标定位于“发展”的国际人权法。

其总体思路是,人权是借以实现发展的形式和手段,发展是人权的目的与归宿。

自《联合国宪章》强调联合国应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时起,人权法都试图去确立人权手段与发展目标的内在关联。

从起初的自决权、天然资源永久主权,再到后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无不以人类发展,特别是非自治领土和非发达国家的发展为依归。

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

发展权的国内法属性及制度保障选择

发展权的国内法属性及制度保障选择
发展权的国内法属性及制度保障选择
姜 涛*
内容摘要 发展从法学角度是一个权利配置及其 保 障 问 题,发 展 权 是 需 要 借 助 于 一 国 的 发 展 与 制 度 保障才能实现的权利,是一种通过国家的努力实现的权利。“经由国家的自由”与西方国家的“法 不 禁 止 皆 自由”不同,强调以国家的积极努力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与发展权的公益性具有高度契 合 性,是 发 展 权 保障的法理之基。把发展权定义为社会权,则在“经由国家的自由”的法理与行政公益诉讼之 间 搭 起 了“桥 梁”,不仅进一步从规范层面证成发展权的客观存在,而 且 也 为 把 发 展 权 作 为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保 护 法 益 提 供了规范依据。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新的公法 革 命,旨 在 以 检 察 行 政 监 督 督 促 行 政 机 关 正 确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 ,确 保 发 展 权 得 以 实 现 ,由 此 必 然 又 带 来 一 系 列 法 律 的 修 改 。
法学不仅仅要回答发展权是什么,而更应当着力 回 答 以 何 种 制 度 建 构、保 障 发 展 权,这 是 全 面 依 法 治 国时代面临的新主题、新任务:一方面,发展权作为人 权 下 的 基 本 概 念,是 对 安 全 环 境 权、道 路 通 行 权 等 各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江苏 高 校 区 域 法 治 协 同 创 新 中 心、中 国 法 治 现代化研究院、江苏省教育厅校外研究基地司法现代化研究中心兼职 研 究 员。 本 文 系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刑 法 体 系 的 合 宪 性 控 制研究”(17AFX018)、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 兼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重 大 现 实 问 题 研 究 ” (2015MZD042)的 阶 段 性 成 果 ,并 受 江 苏 高 校 优 势 学 科 建 设 工 程 资 助 项 目 (PAPD)经 费 支 持 。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编:《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宪法学思考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宪法学思考

摘要从宪法角度考察看,人权、发展权、金融发展权是相互包容的一组权利体系。

由于制度、经营、资源等方面的原因,农民此组权利体系,特别是农民金融发展权在当下难以实现。

追根溯源,我国宪法中未明确规定人民的发展权是根本肇因。

为此,完善我国宪法中相关规定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制度保障。

关键词农民金融发展权宪法基础权利意识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53-03一、农村融资难和农民金融发展权缺失的分析在我国目前的农村经济发展中,正规的农业金融机构只有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原本这些涉及农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国家的建设初衷是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融通。

但随着1996年农业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革,大部分农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被投入到国有农业经营机构、集体农业企业和乡镇企业,实际业务已与农业、农民无直接关系,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作用已基本丧失。

虽然党中央、国务院自2004年以来连续7年以中央一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村金融改革的若干方案,但农村金融发展仍然滞后。

据银监会统计,截止2009年末,全国仅有172家农村新型金融机构。

造成此种窘境的根本原因是农民缺乏金融发展的权利意识。

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是围绕“农民”这一特定社会主体发展产生的宏观、中观、微观问题,且核心是农民。

“三农”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依靠国家从宏观上进行调控和改革,基本问题在于从立法上构建和保障农民各项发展权利,其中特别是农民的金融发展权。

作为人权的基本组成,公民发展权是指社会成员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一切利益的权利。

在公民发展权范围内,金融发展权并不是一开始就具有的内涵,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金融业发展产生的时代产物,是指全体和个体所享有的在人与金融发展之间,最终实现金融产品需求的权利,特别是对资金的需求发展。

景德镇国土资源局

景德镇国土资源局
性 和 全 面性 。 ”
参考文献 : [ ]美 ] 博 登 海 默 著 , 正来 译 . 理 学 法 律 哲 学 与 法 1 [ E・ 邓 法
律 方 法 [ . 京 : 国 政 法 出 版社 ,9 9 M] 北 中 19 .
渔 。” 动权 中最 核 心 、 基本 的就 是 劳动 就 业权 。 现 劳 最 在 实 条件 下 , 要求 国家 给每 一 个 劳动 力 提供 就 业 岗位 是 不 现 实 的 , 要求 国家 提 供 给每 一 个 劳 动 者 平 等 的 、 正 但 公
维普资讯
间接 的方 式 中最 主要 、最 常 见 的是保 障劳 动 权 , 因 为 劳 动 是 财 富 的源 泉 , 障 了劳 动 权 , 解 决 了生 存 权 保 就
的 问题 . 于 广大 劳 动 者 来 说 “ 之 以鱼 , 如 授 之 以 对 授 不
式。
[ ]美 ] 朗 西 斯 ・ 山 著 , 胜 强 , 铭 原 译 . 史 的 终 2[ 弗 福 黄 许 历
结 及 最 后 之 人 [ . 京 : 国社 会科 学 出 版社 ,0 3 M] 北 中 20 .
其一 , 生存是发展 的前提 和基础 , 而劳动就业的权
利 又 是生 存 权 的前 提 和保 障 。 一个 人 如果 不 能维 持 自己 的生 存 ,那 么发 展权 对 于 他来 说 更是 遥 不 可 及 的 事 情 了 。禁 止 就 业歧 视 在保 障个 人 获得 就 业 机会 、 持 个 人 维 生 存 的 同时 也是 在 为 发展 权 提供 前 提 和保 障 。
[ ] 千 帆 . 视 还 是 纠 缠 ?— — 高 考 录 取 分 数 线 差 别 3张 歧 的合 宪 性 检 验 [] 东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0 6 ( ) J. 华 20 ,2. []美 ] 尔顿 ・ 里德曼著 , 瑞玉译 . 本主 义与 自 4[ 米 弗 张 资

《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法理学探析》

《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法理学探析》

《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法理学探析》一、引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大家庭。

为了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民族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不仅体现了我国宪法中关于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也体现了法理学的精神。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我国民族优惠政策进行探析。

二、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法理基础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这是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基本法理基础。

2.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

民族优惠政策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

3. 人权保障:人权是人类的普遍权利,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民族优惠政策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少数民族的人权,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三、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法理特点1. 政策性:民族优惠政策是一种政策性措施,具有针对性、灵活性和时效性。

这些政策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2. 平等性:民族优惠政策的核心是平等,即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合法利益。

这些政策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障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

3. 发展性:民族优惠政策的目的在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这些政策着眼于长远,旨在推动各民族的持续发展。

四、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实施与效果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首先,这些政策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提高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

其次,这些政策加强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最后,这些政策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人权的实现。

五、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完善与展望虽然我国民族优惠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加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措施。

农民发展权问题探析

农民发展权问题探析
会、 政治 和文 化权 利 的简单 相 加 , 是全 面促 进农 而
证 。【 因此 , ” 1 J 发展权也是经济、 社会 、 文化权利与
公民和政治权利 的综合 , 以此追求人 的全面充分 自由发展 , 并在发展中一步步实现。


导入与立论 : 民发展 权的基本 概 农

发展权既是集体人权, 又是个。农民作 为个体, 享有发展权 , 民作为集体, 农 也享有发展
只有有了发展 , 每个人才有可能充分发挥 自己的 潜能 , 生命才有可能享有真正的 自由和尊严 。 第二 , 民发展权表现为社会弱 势群体 的权 农 利 。发展权就其本质而言 , 主要是弱势群体的发 展权利。农 民作为弱势群体 , 更符合 发展权 的本
被排斥在社会及经济发展之外 。 () 2 农民发展权的法理支撑 。农 民发展权虽 在我国尚未实行 , 但仍能找到相关的权利义务规
3 2

阳 大



第 2 卷 1
( ) 民发展权 的研 究 范 式 。范 式多 被 用来 3农
因为利益 因 素 利 用 权 力 对 农 民 自由 和发 展 的 阻
描述或表征一种理论模型 、 一种框架 、 一种思维方 式、 一种理解现实 的体系、 科学共同体的共识 。 j
我们认 为主要 从 以下 两个方 面建 构农 民发展 权理 论 。其一 是 以权 益 为 视 角 , 过存 量权 益 与增 量 通 权益 , 成农 民 的发 展权 益 。农 民 发展 权 建 构 以 形
第三 , 民发展权表现为经济 、 治、 农 政 社会和 文化权利的综合 。丧失了经济、 政治 、 社会和文化 发展的任 何一方面 , 发展权都 不完整 。同理 , 参 与、 促进和享受发展也是一个统一体 , 丧失了其 中 任何一个环节 , 发展权也不完整。而且农 民发展 权是一项母体性 的权 利 , 它不是对农 民经济、 社

发展权概念的经济理论研究

发展权概念的经济理论研究

发展权概念的经济理论研究发展权概念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中提出的一个新的人权概念,它是指各个国家,以及各国人民、各民族和个人享有的、主要由各国单独和集体采取措施促成实现的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公民权利的综合性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人权,也是一项集体人权。

然而,在发展权的权利主体、主要内容和实现途径等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

对此,国内学术界展开了深人的讨论,对发展权概念的产生、历史演进及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论争等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

在发展权概念的起源问题上,学术界多从法理和法哲学的角度进行探讨,对该概念产生的经济理论根源的研究略显不足。

据此,笔者拟从拉美结构主义、依附理论与发展权概念之间的关系,深人研究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产生的经济理论渊源,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发展权概念的产生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并为世人所接受,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程。

发展权概念最早是由非洲国家提出来的,1969年,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发表了一份《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的报告,首次提出发展权利这一概念。

1970年,塞内加尔最高法院院长凯巴姆巴耶在斯特拉斯堡国际人权研究所的演说中第一次提出了发展权的概念。

他说: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因为人类没有发展就不能生存。

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33届会议通过决议,要求有关机构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将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与其他各项人权,包括和平权结合起来。

1979年11月2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34/46号决议,即《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强调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个国内个人的特权。

1981年,经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授权,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设立了一个由15国政府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开展研究发展权的范围和内容,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在努力实现人权中遇到的各种障碍。

随后,该工作组展开了起草《发展权利宣言》的工作。

中国语境下土地发展权内容之法理释明立足于“新型权利”背景下的深思

中国语境下土地发展权内容之法理释明立足于“新型权利”背景下的深思
中国语境下土地发展权内容之 法理释明——立足于“新型权
利”背景下的深思
目录
01 引言
03
土地发展权制度之法 理基础
02 文献综述
04
土地发展权的内容及 体系建构
目录
05 土地发展权实现之现 实意义
07 参考内容
06 结论
引言
引言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土地发展权制度的 重要性逐渐凸显。本次演示旨在探讨中国语境下土地发展权内容之法理释明,以 期为完善我国土地发展权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内容摘要
3、引导农民正确认识和对待土地流转,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同 时,加强农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农民拓宽收入来源,降低对土地的依赖 程度。
内容摘要
总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 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政策 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只有 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引导农民正确对待土地流转,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健康发展。
参考内容
引言
引言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土地发展权制度的 重要性逐渐凸显。本次演示旨在探讨中国语境下土地发展权内容之法理释明,以 期为完善我国土地发展权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国内外学者对土地发展权制度进行了广泛研究。国内研究主要集中于土地发 展权的定义、性质、权能及法律地位等方面,而国外研究则更多地土地发展权的 经济学意义和政策实践。尽管国内外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对土地发展权制 度的法理基础、具体内容及其实现意义的深入探讨仍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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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虽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但长期以来,西方某些国家设置重重障碍阻挠发展权在全球的实现,甚至否认发展权的人权性质和人权地位,致使发展权问题成为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存在严重分歧和尖锐对立的焦点问题。

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历史和政治、经济等因素外,比之于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等几百年前就已被思想家所揭示的传统人权来说,对作为新一代人权的发展权的理论研究显得相对薄弱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为此,深入开展对发展权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发展权由来的实在法探究发展权作为所有个人和全体人类应该享有的自主促进其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全面发展并享受这一发展成果的人权,最初是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

姆巴耶于1970年正式提出的。

[①]这一概念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长期以来,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严重束缚着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

改变旧秩序,独立地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提高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已成为时代的呼声。

与此同时,发展问题也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重视,“新发展哲学”、“国际发展新环境”、“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国际法”等一系列概念相继出现。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权概念得以产生并逐步从一个人权概念演变为一种人权规范和人权制度。

从实在法的角度看,发展权的演变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一)从人权目标到应有人权。

发展权萌生于将国际组织的存在价值与人权的基本目标定位于“发展”的国际人权法。

其总体思路是,人权是借以实现发展的形式和手段,发展是人权的目的与归宿。

自《联合国宪章》强调联合国应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时起,人权法都试图去确立人权手段与发展目标的内在关联。

从起初的自决权、天然资源永久主权,再到后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无不以人类发展,特别是非自治领土和非发达国家的发展为依归。

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

”1966年的两个著名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宣布,“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这几个规定在发展权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人权目标向应有权利的飞跃,是发展权演化史上的第一次质变,其标志有二:一是把“发展”与“责任”联结起来。

1969年联大通过的《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指出:“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发展的主要责任在于这些国家本身”,而其他国家也有责任“提供发展帮助”,这里实质上隐含着赋予发展以权利形式的认识。

二是在学理上凝结成“发展权”这一范畴,以及为使之获得普遍确认和规范所作的种种努力。

(二)从应然人权到法定人权。

20世纪70年代是发展权逐步实现这一转化的十年。

1977年11月,联大教科文组织主持编辑的《信使》上发表了《三十年的斗争》一文,将发展权归入一种新的人权,称为人权的第三代。

教科文组织关于发展权的讨论引起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极大关注。

1977年,人权委员会通过了第4(XXXIII)号决议,第一次在联大人委会系统内承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

从此,发展权问题才正式被提上联合国大会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事务的讨论范围。

联大就此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包括1977年12月16日通过《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根据发展权的精神扩充和完善了人权概念,决定把有关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促进入的充分尊严和社会发展作为人权的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的内容,当作决定联合国系统内今后处理有关人权问题时应考虑的一种新概念。

同时,联大秘书长根据人权委员会的请求,专门发表了研究发展权的国际意义的E/CN.4/1344报告。

在此基础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才在1979年3月2日以决议[第4(XXXV)号和第5(XXXV)号]形式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并指出:“发展机会均等,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家内个人的权利”。

对该决议,美国投了反对票,六个发达的西方国家(比利时、法国、前联邦德国、以色列、英国、卢森堡)投了弃权票。

这表明了西方国家的基本态度。

联合国大会为了使发展权的研究和保护工作更加全面系统地展开,在1979年11月23日,以第34/36号决议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明确“强调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

这是“发展权”概念首次出现在联合国大会这一最大范围的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之中。

(三)从法定人权到实然人权。

从80年代起,尽管面临着对发展权基本原理存有诸多分歧与严重冲突的严峻形势,但其主流则转移到如何获取、实现和保障发展权的问题上。

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的通过,标志着这一转化的开始。

该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获得充分实现”。

宣言并原则性地阐释了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的基本问题。

90年代以来,对如何理解和保障发展权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讨论。

1990年1月,在日内瓦召开了关于发展权保障的全球磋商会议。

1991年由印度和荷兰承办的国际法协会国际经济新秩序法律委员会会议在印度加尔各答召开,此次会议聚焦于“发展权,特别是它的理念和理想,人权形式及在国际法具体领域的实施”,并于次年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加尔各答宣言》以补充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

[②]根据1993年6月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93年设立了一个由亚、非、拉、东欧和西方五个地区共15个国家的专家组成的研究发展权实现问题的专家组。

从1993年至1995年,工作组召开了五次会议并向人权委员会提交了五次报告。

在最后一次会议中,由于西方国家篡改发展权概念、刻意突出西方传统人权观念,致使工作组因分歧过大,无法完成人权委员会交付的使命而解散。

为此,1996年第52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决定再设立一个政府专家工作组,重点研究实现发展权的国际战略问题。

可见,发展权虽在形式上已经为国际社会认可为一项人权,但理论与实践上的分歧与对立依然十分严重。

二、发展权根源的法哲学分析发展权分歧与对立的原因之一在于对发展权存在的客观依据与理论渊源缺乏应有的深层探析。

否定发展权是一项人权的观点,认为发展权无法从人权法哲学特别是传统人权法理论中得到证实,它只不过是国际斗争的一种手段和工具。

这种“工具论”称“发展权已变成在联合国进行宣传的工具的大杂烩。

已被一些严重侵犯人权者用于维护反西方民主的第三世界的激进的主张。

因此,它已被用作主张分享世界资源、获得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要求对过去的剥削进行补偿以及在总体上谴责西方意识形态的工具”。

[③]从既对立又对话的方法论出发,本文不赞成上述观点,认为发展权是对人类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现实社会关系的规制,是现实社会关系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的必然反映。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分工又是一切社会关系形成与演化的基石。

发展的障碍正是在人类活动与活动的对象、劳动过程与劳动成果、生命活动与精神活动之间,人为地安插进的以极不合理分工为核心的社会力量(而非自然力量,相反,自然力量提供了它们结合的基础)-极度扭曲的社会关系。

要获得发展,就必须对这种给人的发展以否定的社会关系进行否定之否定。

而“人权概念富有深刻的批判精神,这种批判能够超越特定的经济考虑、政治争执和文化冲突,直接以人之作为人所就有的全面发展和完善作为绝对根据……并将人在类上的认同和对现实的批判所提出的要求,落实为每个人应该而且必须通过某种制度化程序来主张的权利,从而指示了一种新的社会结合形式”。

[④]这样,以对现实社会关系的批判为契机,为着追求人的发展和完善的共同目标,人的发展与人权便内在地有机地融合起来,形成了发展权这一人权形式。

概而言之,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是人向客观物质世界特别是向人类社会自身斗争的产物;是人的个体和人的集体的物质文化发展需求与既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状况所提供的需求资料之间的矛盾运动,以及主体发展权利意识觉醒并为之积极实践的必然结果,体现了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统一。

归根到底,发展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是对建立在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是人的本质的全面反映。

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在人权问题上的反映。

发展权不仅是一项人权,还是人权体系中的一项基本人权。

其根据在于,发展权具有对于人的不可转让性。

发展权是把人与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和后盾之一,是处理主体相互之间各种错综复杂关系的重要标准。

让渡发展权,个人将因没有发展实力而丧失进入社会的资格,国家、民族便无权以独立者、平等者的身份立足于国际社会、最终不能成为独立的国际法主体。

发展权还具有对人的独特性,对主体的价值和尊严、独立性与自主性以及权威性起着决定性的不可取代的作用。

完整意义上的人是作为私生活、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主体的三重角色的统一体,而发展权则集中体现着主体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广度和深度。

丧失了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权中的任一方面,人都不完整。

即是说,发展权有其独特的地位,实现发展权意味整个国家民族和个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发展权是制约其他人权的实现并能派生出系列子人权形式的母人权。

即使是一些否认发展权的人权地位的西方学者也注意到了发展权尤其是经济发展权对其他有关人权的最终制约作用。

英国的米尔恩指出,《世界人权宣言》所列举的平等、自由、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只不过是人类所需努力达到的理想标准,而“理想标准是由体现自由民主工业社会的价值观念和制度的权利构成的”,这就暗示“要求所有国家都成为自由民主的工业社会”。

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大部分人还没有生活在这种理想社会,“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所谓‘第三世界’国家,这种理想标准是不可避免地成为乌托邦。

”[⑤]这种论点恰恰揭示了发展权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隐含着第三世界国家即发展中国家要想真正实现人权理想,就必须具备工业化的经济发达的社会条件。

只有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才能为“民主”、“平等”、“自由”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故而,离开了人的发展权利,人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人,人权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总之,发展权是人类社会借以实现自身平等、和谐地发展的重要手段,而真正实现发展权又是社会进步与历史发展的归宿。

发展权蕴涵着自由、和谐、平等的基本价值,而完善和发展国家主权,促进整个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协调平衡地发展又是发展权在当代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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