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包合同(CA、CE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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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
承包人: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人:武汉元和建设有限公司
2016年8月
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全称):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人(全称):武汉元和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武汉中一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武汉市长丰大道工程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工程施工专业分包事宜经协商并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1.1分包工程名称:武汉市长丰大道(二环线-三环线)工程
1.2分包工程地点: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
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常码头CA、CE匝道桩基工程(具体范围以承包人项目部现场划分为准)
主要工作内容及组价依据(不限于此):
1.3.1桩基施工:机械进出场及安拆、就位;路面破除、测量放线、人工探挖;钻机成孔、施工降水、排水、清孔,反铲配合转运湿土方或泥浆(含砼车辆进出道路平整及其它材料进场道路平整);钢护筒主材(3m以内)、制作埋设、安装拔除(箱涵保护处6m护筒由承包人提供);钢制泥浆池建拆运及安拆泥浆循环设施、造浆;钢筋笼制作,使用吊车和汽车运输、安装钢筋笼;声测管制安;钢漏斗和钢导管摊销、灌注砼、汽车式吊车配合;渣土、泥浆、沉渣清理外运,弃土场租赁、平整、管理;按施工现场进度要求合理配备冲击钻机,备用足够的发电机;配合桩基检测等全部工序的全部工作;施工全过程属于跳跃式、不连续施工(含所有设备倒运费用)。
1.3.2配套施工:为完成相应施工所必需的临时设施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卫生保护、为承包人企业宣传、配合领导检查、专业单位之间配合、冬雨季施工和夜间施工、资料整理交工等配套工作等。
二、分包方式
2.1本工程分包采取专业分包方式。
2.2分包人对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项内容实行工程质量、工期、职业健康安全、消防、现场文明施工等责任负责。
2.3分包人须接受承包人依据该工程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进行的监督管理。
三、分包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以承包人批准的开工日期为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批准的开工日为准。
3.2分包工程网络进度计划以满足发包人工程建设总进度为原则,并应满足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化要求。
3.3分包人不能按约定的工期完工,应承担承诺的工期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为:执行“总包合同”,违约金从分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应付款中直接扣除。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违约导致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工期违约金或赔偿金超过本条约定的金额,由分包人承担。
四、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4.1分包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暂估)叁佰壹拾贰万元
小写:(暂估)3120000元
分包合同价款中已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税费。
4.2分包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四种方式供选择,或其它方式)本合同价款采用(1)种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单价方式:780 元/m3(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m3计算)。
合同单价为含税金全费用单价(见附件综合单价表),合同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除承包人供应的钢筋、商品砼、声测管、直螺纹接头外)、机械费、水电费、利润、管理费、劳动保险费、材料检测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检测费除外)、桩基检测的配合费、大临设施费用、缺陷期修复费(含桩基检测不合格造成的返工费用)、施工现场所用材料的堆放和运输、倒运、季节施工保障措施费、施工机械场内及场外调遣费、因赶工费所引起的各种材料设备及人员的增加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各种不可预见费用;如遇孤石、树木挂锤等造成的一切增加工程量和措施费均已在综合单价中予以综合考虑,不再另外计取费用;测量定位和施工中的各种损耗等(含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施工作业等造成的损坏);由于施工质量问题不合格造成的返工费用、临时设施及临建设施所需的费用均含在综合单价中;工程指令、指示中发生的本工作范围内措施费亦由分包人承担,不再另外计取。工程所在地政府政策性文件规定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及合同包含的风险、责任及竣工验收等。完成工程上述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分包人专业承包范围内的合同单价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不做任何调整。
(2)采用固定总价方式: / ,合同价款包括:/
(3)采用可调价格方式,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4)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5)双方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的其他确认方式:/
4.3 合同价款风险
(1)合同价款风险范围:除不可抗力外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均已在合同单价中予以考虑。
(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无
(4)若发包人因停工或破产等原因致使承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款给分包人的风险由分包人承担。
(5)施工、运输、噪音、环卫、安全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违反受罚和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6)分包方必须自备发电机,不能因停电中断桩基作业的连续施工,应急状态下使用发电机的油费和设备租赁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4.4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但按本分包合同约定的除外。
4.5工程量的确认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m3计算,工程量的确认必须由承包人项目部四部一室和项目经理签字认可为准。
4.6合同价款的支付
(1)本分包工程预付款为/ 元。
(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一、桩基施工开始后,每月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进度预算、付款申请及桩基检测合格报告,一个月内付至检测合格桩基工程量的80%;二、桩基全部浇筑完成后付至检测合格桩基工程量的85%;三、桩基分部竣工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结算书,承包人项目部初审完后,经公司经营部审核及审计后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作为最终分包结算值。双方签字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四、留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保修期随总包合同)后的30天内按实结清,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