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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1.11•【文号】水政法[2005]11号•【施行日期】2005.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水政法[2005]1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健全水权转让(指水资源使用权转让,下同)的政策法规,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环节。

在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新时期治水思路的指导下,近几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开展了水权转让的实践,推动了水资源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促进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节约和保护。

为进一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规范水权转让行为,现对水权转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水权转让1.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水旱灾害频发、水土流失严重、水污染加剧、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矛盾,最根本的办法是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各地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开展水权转让实践,为建立完善的水权制度创造更多的经验。

二、水权转让的基本原则3.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水权转让既要尊重水的自然属性和客观规律,又要尊重水的商品属性和价值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以流域为单元,全面协调地表水、地下水、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水量与水质、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资源实行管理。

【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一、目的为规范广东省水资源的管理,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供需管理水平,保证公众的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制定本条例。

二、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水资源的管理、使用、保护和监管等方面,适用于广东省内的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

三、制定程序本条例由广东省政府编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施行。

如有修改,由广东省政府修改后重新审议,并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政策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办法》6. 公司内部水资源管理规定五、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1. 水资源使用管理制度范围:公司内部各部门、个人目的:规范公司水资源的使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资源内容:规定水资源使用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条件,禁止浪费水资源等责任主体:公司水资源管理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个人执行程序:公司水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申请,各部门按照规定使用水资源,定期进行统计和核算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部门、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2. 水资源保护制度范围:广东省境内目的:保护广东省水资源,防止水资源遭受破坏和污染内容:规定禁止污染、破坏水资源环境的行为;规定水资源环境监测及其监测结果的公布;规定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等责任主体: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执行程序: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水资源环境监测和治理,各级政府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协同配合,实施保护措施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3. 水资源监管制度范围:广东省境内目的:加强对广东省水资源的监管力度,确保水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内容:规定水资源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规定水资源管理范围和监督方式;规定管理形式和监督机制等责任主体:广东省水资源管理部门、水资源监管部门执行程序:广东省水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对水资源的调查和分析,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配合协同,水资源监管部门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管和管理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

取水许可延续评估表

取水许可延续评估表

附件7取水许可延续评估意见表由取水户配合提供。

二、不予延续或批准的情形等有关法规依据: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一)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1998)-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1998)-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1998)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6月29日以粤府〔1995〕51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逾期不缴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者,除按规定缴交滞纳金外,还可按日根据应交金额的1%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逾期1个月不缴交者,由供水企业发出催缴通知书,发出通知书1个月内,仍不缴交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批准后,停止供水。

对于转卖和盗用城市供水者,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且可计算的,按违法所得3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标的总额的3%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经处罚仍不改正的,按前款规定停止供水。

”2.第三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以下条款者,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责令补办验收手续;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十六、二十一条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结束——。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1.10•【文号】水财务〔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水财务〔2024〕9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中国水权交易所:《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4年1月10日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用水权交易,保护用水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用水权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用水权交易平台、交易主体、交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用水权交易应当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对用水权交易重大事项及交易平台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用水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监管,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五条用水权交易应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

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区域水权交易,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App便捷开展。

鼓励其他用水权交易到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开展。

第二章用水权交易第六条交易主体为用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0.13•【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199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发布)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水利电力厅和市、县(区)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水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政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依法兴办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各项事业以及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水资源的统一考察和评价;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订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度水资源;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审查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程设施方案;查处违反水法规的行政案件。

环境保护和航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污染防治和船舶排污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城市节约用水。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按水系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水权交易管理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灌溉用水户,取水权【颁布单位】水利部【文 号】水政法[2016]156号【发文日期】2016-04-19【实施时间】2016-04-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自然资源法规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指导水权交易实践,我部制定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6年4月19日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29•【字号】粤府[1995]51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5]5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凡在本省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保障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制定供水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制定城市用水定额、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对城市用水实行定额管理。

第七条凡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必须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粤府办[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突出抓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现制定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发〔2011〕1号文、粤发〔2011〕9号文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和监控体系。

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原则。

--民生优先,人水和谐。

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化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

中国水权交易所水权交易规则

中国水权交易所水权交易规则

中国水权交易所水权交易规则随着水资源的日益紧缺,水权交易成为保障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水权交易行为,促进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保护,中国水权交易所制定了水权交易规则,对水权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规定。

一、交易主体水权交易所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均可作为水权交易的主体。

交易主体须持有相应的水权使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二、交易方式水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交易、协商交易和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交易双方可自主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交易方式。

竞价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竞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对象;协商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协商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对象;挂牌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将需求或供给信息进行公示,由交易所进行撮合。

三、交易准入条件为确保水权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交易主体需满足以下准入条件:持有有效的水权使用证书;具备良好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无欠费欠税等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准入条件的交易主体可以申请成为水权交易所会员,并按照规定缴纳会员费用。

四、交易流程水权交易分为交易申报、交易撮合、交易结果确认等环节。

交易主体需在指定时间内向交易所提交交易申报书,包括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方式等信息。

交易主体可通过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撮合,交易所将根据交易主体的需求和供给信息进行撮合,确定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

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交易所将发布交易结果,交易主体需确认交易结果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或转让手续。

五、交易价格确定水权交易的价格由交易主体自主确定,竞价交易的价格由交易主体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协商交易的价格由交易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交易所将对交易价格进行监管,确保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六、交易风险控制水权交易所建立了完善的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交易准入条件、交易主体信用评估、交易合同履约保证金等。

交易所将对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4.26•【字号】粤价[2001]89号•【施行日期】200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粤价〔2001〕8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公用事业局),深圳市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给我们。

各市、县物价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今年6月底前,将所在设市城市、县城供水项目相关收费的清理情况及理顺水价的规划方案,报上一级物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级物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各镇供水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理顺工作。

附件: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各地应在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用水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

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

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类别。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4月19日水利部水政法[2016]15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结语
总而言之,基于生态经济学的多重角度,水资源的
[3] 郭丽君,左其亭. 基于和谐论的新密市城区水资源配置研 究[J]. 水资源与水工程学报,2012,23( 4) : 29-33.
[4] 姜立晖. 哈尔滨市供水工程规划中的水源优化配置与思考
资源配置管理,就要统一化地进行水质和水量情况分 析和水质水量的统一性优化配置,体现最大化的系统 生态效益。关于 水 资 源 水 质 水 量 的 优 化 配 置,要 结 合 较为完善的配置方案模型,促进配置效果的综合性评 价管理,尽 可 能 地 促 进 水 资 源 的 综 合 性 优 化 配 置 管
第三条 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 一) 区域水权交易: 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 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 二) 取水权交易: 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 ,通过 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 三)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 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 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 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 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 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为加快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推进水权水市场建设,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省水利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经商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水权改革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告。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类型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四章交易价格和期限第五章水权交割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规范水权交易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统称水权)在使用主体之间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流转的行为。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三条水权交易应当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保障发展、兼顾需求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结合,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规范水权有序流转。

水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节水、节能、环保的项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合法权益,不得挤占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

中国水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水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水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新疆水利》
【年(卷),期】2016(000)004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水权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中国水权交易所水权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交易保证金是交易参与人缴纳的用于保证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交易参与人为交易标的所支付的货币资金。

【总页数】1页(P35-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213
【相关文献】
1.中国水权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J],
2.中国水权交易所交易参与人保护及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J],
3.中国水权交易所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J],
4.中国水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J],
5.中国水权交易所交易参与人保护及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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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粤办函〔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

请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督促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中府〔2013〕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4日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内容规模标准及范围行政监督部门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部门水利工程水利部门其他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按照《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中府〔2019〕60号)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执行自然资源部门矿业权交易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能源领域包括管道燃气、加气站、供热等;交通运输领域包括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其他公共交通等;水务领域包括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领域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等;市政工程领域包括基础信息设施集约化建设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4国有产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租赁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财政部门5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分散采购项目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商务部门7海洋资源交易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8林权交易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农业农村部门9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全部农业农村部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10市政公共资源城市公共场地、场所;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市政公共设施、空间等冠名权;湿地公园、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公共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11排污权交易定额出让排污权按照《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拍卖排污权12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全部生态环境部门13用能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全部能源部门14涉法涉诉资产处置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全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15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不含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采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医保部门医用耗材采购16河流资源交易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全部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河砂开采权出让全部水利部门水权交易按照《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228号、第275号)规定执行水利部门17空域使用权交易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权出让转让全部民航部门18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项目全部自然资源部门19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增量指标竞价全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0财政性资金购买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1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港口码头、民办教育、加油站、搅拌站、砂石堆场、屠宰场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上网竞价按照《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中府〔2019〕69号)执行自然资源部门22“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需公开遴选合作企业的旧厂房升级改造项目及综合改造项目按照《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4号文)、《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5号文)执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水节约〔2024〕132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预算、决算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水节约〔2024〕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探索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水利部编制了《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予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申报试点,按照《试点方案》要求,指导申报地区高质量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审核后报水利部。

试点公布后,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试点工作支持力度,积极为推动建立水预算管理制度创造经验,提供示范。

水利部2024年5月13日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探索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根据当前资源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在继续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消耗强度双控的基础上,水资源和建设用地也要实施总量和强度双控,作为约束性指标,建立目标责任制,合理分解落实。

要研究建立双控的市场化机制,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更多用市场手段实现双控目标。

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条例》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健全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的创新探索。

试点地区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借鉴预算管理收支平衡等理念,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针对当前水资源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类探索水预算管理的实施路径和政策措施,通过2—3年的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用水精细化管理和高效配置模式,为推动全面建立水预算管理制度提供实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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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228号
发布日期:2016-12-20
生效日期:2017-2-1
《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6年10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6年12月20日
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权交易行为,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取水单位之间转让取水权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转让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取水权,是指取水单位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后,获得的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取用水资源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指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年度可利用的水资源总量。

地热水、矿泉水的水权交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权交易应当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保障发展、兼顾需求、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水权交易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挤占城乡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水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易
第五条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包括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取水单位和用水总量尚未达到该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权交易的受让方包括需要新增取水的取水单位和需要新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办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交易工作。

第六条用水总量已经达到该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采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用水总量尚未达到该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转让取水权:
(一)转让的水量在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限额和有效期限内;
(二)转让的水量属于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管理范围;
(三)转让的水量为通过节水措施节约的水量;
(四)已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
(五)转让地表水取水权后不需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受让取水权:
(一)需要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建设项目用水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三)拟取用的水量未超过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取用总量。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转让本行政区域尚未使用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未分配的水量以及用财政资金建设的节水工程节约的水量等。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交易取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一)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符合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要求;
(二)拟取用的水量未超过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取用总量。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所需要的水量,不得交易。

第十二条水权交易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

交易协议签订后,交易平台应当为转让方、受让方出具证明材料。

交易平台应当制定交易规则和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交易场所,组织交易活动,并依法公开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取水权转让方应当向交易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证;
(二)水平衡测试分析材料;
(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出具的节水验收意见;
(四)拟转让水量的数量和价格;
(五)转让后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和周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补偿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取水权受让方应当向交易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
(二)拟交易水量的数量和价格;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等水资源管理情况的分析材料;
(二)拟交易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数量、期限和价格;
(三)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交易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书面文件;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提交的水权交易申请还应当包括可交易用水总量控
制指标来源的可行性和可靠性,以及交易后对区域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材料。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来源于节水工程节约水量的,还应当提供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出具的节水验收意见或者节水潜力分析意见。

受让方提交的水权交易申请还应当包括取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后,其新增水量的主要用途及其对区域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材料。

第十六条交易平台收到水权交易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依照交易规则组织交易。

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不予交易或者要求补充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取水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期限应当在转让方取水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内。

交易双方可以约定转让期限届满后取水权的归属;未约定的,转让期限届满后,取水权属于受让方,受让方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延续手续。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转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因水资源配置工程、城乡居民生活公共供水工程等用水需要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届满后,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归还转让方。

第十八条水权交易价格根据成本投入、市场供求关系等确定,实行市场调节。

第十九条取水权交易所得按照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归转让方所有。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交易所得,按照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当依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转让方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其中农业节水的交易收入主要用于节水地区的节水设施投入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监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权交易后评估,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依法公开水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权交易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公开水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实行信息共享。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权交易产生的取水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情况以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交易平台应当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取水权的交易信息告知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交易信息告知交易双方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取水权交易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持水权交易协议、交易平台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到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变更后转让方需要新增取水的,应当采取水权交易或者其他方式解决新增取水量。

转让方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后,受让方应当持水权交易协议、交易平台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依法申请办理相关取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交易完成后,按照交易后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取水权交易完成后,按照取水许可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取水权受让方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用水资源,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的使用用途。

需要变更水资源使用用途的,应当有利于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权交易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水权交易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公开交易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取水权交易双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水许可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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