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2014版)

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2014版)

川大研〔2014〕3号关于印发《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校内各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学校制定了《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四川大学2014年1月23日附件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一、奖助对象除委培以外的四川大学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 1 - 二、奖助体系的构成与奖助标准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国家奖助金和学校奖助金两部分构成,国家奖助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金包括学校学业奖学金和学校“三助”岗位津贴。

其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三助”岗位津贴包括助研岗位津贴、助教岗位津贴和助管岗位津贴,奖助标准及相应的奖助比例如下表所示。

类别等级国家助学金学校学业奖学金(补助学费)学校助研岗位津贴国家奖学金学校助教岗位津贴学校助管岗位津贴一等15%1000元/月8000-18000元/年2000元/月二等70%1000元/月8000-18000元/年1500元/月三等10%1000元/月8000-18000元/年1000元/月博士研究生其他5%1000元/月 200元/月30000元/年(以教育部当年下达指标为准)A类:1600元/月×10月B类:800元/月×10月10元/小时一等10%500元/月6000-12000元/年1000元/月二等40%500元/月6000-12000元/年400元/月三等25%500元/月3000-6000元/年200元/月硕士研究生其他25%500元/月 100元/月20000元/年(以教育部当年下达指标为准)A类:1600元/月×10月B类:800元/月×10月10元/小时说明:1.学业奖学金用于学生的学费补助,具体金额参照各专业学费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学业奖学金上限确定。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大研〔2014〕3号关于印发《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校内各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学校制定了《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四川大学2014年1月23日1附件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一、奖助对象除委培以外的四川大学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二、奖助体系的构成与奖助标准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国家奖助金和学校奖助金两部分构成,国家奖助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金包括学校学业奖学金和学校“三助”岗位津贴。

其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三助”岗位津贴包括助研岗位津贴、助教岗位津贴和助管岗位津贴,奖助标准及相应的奖助比例如下表所示。

2说明:1.学业奖学金用于学生的学费补助,具体金额参照各专业学费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学业奖学金上限确定。

博士生学业奖学金上限为18000元/年;硕士生学业奖学金一、二等上限为12000元/年,三等奖按半额学费确定,不超过6000元/年。

2.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金额中,一等、二等、三等奖获得者博士生导师承担不少于500元/月×12月。

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中,学业奖学金和学校助学金一等奖获得者研究生导师承担不少于200元/月×12月,二等奖获得者研究生导师承担不少于100元/月×12月。

奖学金评选细则(共5篇) 山师奖学金评选细则

奖学金评选细则(共5篇) 山师奖学金评选细则

奖学金评选细则(共5篇)_山师奖学金评选细则奖学金评选细则(共5篇)(篇一)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全优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二条全优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不参加评定;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班只评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标准和比例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依据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名次评定,各等级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五条评定条件:1、除公选课和跨专业选修课外,特等奖学金要求智育成绩(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一等奖学金要求智育成绩(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二等奖学金要求智育成绩(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2、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由各学院(中心)制定,但获奖者必须符合奖学金评定资格。

3、全优奖学金要求一学年内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评定奖学金资格:1、受到学校处分,尚在处分期内;2、评定学期内有课程成绩低于60分,公选课和跨专业选修课除外。

第七条评定程序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各班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依据本细则评出获奖学生。

全优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经各学院(中心)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放。

三等奖学金经所在学院(中心)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由各学院(中心)发放。

第八条报批前必须在本学院(中心)和班级公示。

班级公示材料必须有班主任和班级评比小组成员签名____并由学院(中心)存档备查。

第九条本细则自__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二)根据《__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__﹞11号)的文件精神,现开展__级直博、__级、__级非直博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现将我院评定细则公布如下:一、评定机构学院特成立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主任委员:史铁林副主任委员:许剑锋何杰组员:陈明祥、易朋兴、唐小琦、王启付、毛宽民、高亮、邱浩波、何岭松、刘心雄、张琴、黄金国、刘银水、崔炳凤、程宜、邹香云、曾峥二、奖学金金额及指标说明 1.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年/生;2.学院分配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总额给各系中心,由各系中心自行分配;3.获得优秀博士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其学业助学金从导师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中列支。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校研字[2013] 8 号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基金管理办法为培养我校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与能力,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做好学位论文,不断提高学位论文水平,学校设立“四川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培育基金”项目,对具有研究前景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予以立项资助。

为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培育基金项目是我校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在研究生中选取少数优秀生作为培育校级、省级、国家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候选人,进行重点资助和培养,以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以下简称“优培”),推进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

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科学选材、跟踪培育、多方配合、重点突破”。

二、名额分配研究生优秀论文培育基金项目每年3月遴选一次。

实行由研究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审、学校审批的遴选机制。

每年遴选指标在40名左右。

每个学院的每年遴选名额由研究生院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情况核定分配。

遴选名额严格控制,宁缺勿滥。

三、经费支持额度为保证立项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每项获批博士生项目给予1万元,硕士生项目给予5000元的专项资金。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立项研究生的课题研究和日常生活补贴,由立项研究生本人管理,学校研究生院、财务处监督资金使用的情况。

四、经费资助方式获批项目首先给予40%的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启动,通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支付60%。

对于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终止发放资助资金。

对于结题验收专家组评价特别优秀的项目则给予奖励。

五、申请者条件1、申请人一般应为在校二年级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已明确或已完成开题报告。

2、有理想、守纪律,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

3、勤奋好学,学有余力,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

4、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支持条件(如实验设备、时间保障等)。

5、身体健康,具有开展课题研究的时间和精力。

6、指导老师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工作责任心强,应完整指导培养过至少一届以上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经验较丰富,熟悉所指导学生研究项目涉及的领域,对学生科研的指导时间投入有保障等。

四川师范大学奖助学金有哪些分别多少钱怎么申请评定

四川师范大学奖助学金有哪些分别多少钱怎么申请评定

四川师范⼤学奖助学⾦有哪些分别多少钱怎么申请评定⼀般来说,⼤学每年会给特定学⽣发放奖学⾦和助学⾦,各学校⾦额标准不同,下⾯是四川师范⼤学奖学⾦和助学⾦的标准相关内容,来看⼀下详细信息。

四川师范⼤学奖助学⾦设置①申请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可持家庭所在乡(镇)⼈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到⽣源所在地的指定银⾏或学校申请助学贷款。

②申请国家奖学⾦:国家奖学⾦是⽤于特别优秀学⽣奖励的专项奖学⾦,其额度为8000元/⼈·年。

③申请国家励志奖学⾦:国家励志奖学⾦是⽤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奖励的专项奖学⾦,其额度为5000元/⼈·年。

④申请国家助学⾦:国家助学⾦是⽤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资助的专项助学⾦,其资助额度视家庭经济困难的不同程度为2000 — 4000元/⼈·年。

⑤申请减免学费:我校全⽇制在校本(专)科学⽣中获得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表现良好,获得贷款后仍然⽆法交纳全部学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待学校专项会议研究决定减免⾦额。

⑥申请困难补助:对我校全⽇制普通本(专)科学⽣及研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发放⽣活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资助基本⽣活⽆法保障和家庭遭遇重⼤变故的学⽣。

⑦申请社会奖(助)学⾦:我校的社会奖(助)学⾦是学校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资助问题⼴泛吸纳社会捐赠⽽设⽴的专项奖(助)学⾦。

例如真维斯助学⾦、新长城助学⾦和“应善良”助学⾦等,其资助额度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的困难程度与奖(助)学⾦设⽴者的意愿⽽定。

⑧申请勤⼯助学岗位:学校通过校内或校外合作单位的实际需要,设⽴适当数量且不影响学⽣正常学习活动的勤⼯助学岗位,以⽀付岗位报酬的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予以资助。

国家励志奖学⾦评定办法1、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的两个学期分别位于前10%(共获得两次校级三好学⽣以上),其它⽅⾯⾮常突出的,可以酌情扩展到前20%(含20%),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华安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3‟377号)等有关文件加大研究生奖助经费投入力度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筹利用政府投入、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以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等形式全面构建研究生奖助体系。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申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是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四川师范大学在籍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奖助类别、比例和标准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三大项目设立,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1)奖励对象品质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全日制二三年级研究生。

若在全脱产非在职的申请人中不能评选出候选人,再从非脱产在职的申请者中评选。

(2)奖励标准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3)名额分配每年根据国家下拨指标和我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及培养质量等要素分配名额,各培养单位初选后报学校评审。

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校字[2011]40号)四川师范大学文件校字〔2011〕40号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稿)第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研强校”战略,鼓励广大教师潜心学术,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高我校学术声誉和影响力,把四川师范大学建设成为一流地方师范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科研项目的奖励1.鼓励教师围绕服务国家目标为导向的科学研究,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凡经学校组织推荐申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无论项目批准与否,均给予申报项目补助费500元;申报国家级、部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完成后,给予课题组2000元申报补助。

2.鼓励国家级项目高质量完成。

凡国家级项目按期通过验收的,学校从科研奖励基金中给予项目到校经费的10%给予鼓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验收(鉴定)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国家级项目,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5000元和5000元的奖励;对验收(鉴定)结果优秀的教育部项目,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被列入《成果文库》或《成果要报》的再给予5000元奖励。

第三条对出版学术著作与教材的奖励1.对我校教师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或主编单位在国家级A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在国家级B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在其它全国性专业出版社和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1000元奖励。

若在出版时学校已资助则不予奖励。

字数不足25万字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酌情奖励。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规划教材给予10000元奖励,其它规划教材给予1000元奖励,若在出版时学校已资助,或已由学校其他行政部门奖励者,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3.出版社类别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四条对发表学术研究论文及论文被检索的鼓励1.我校教师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文科考证类论文不少于3000字、论述类论文不少于5000字;理科学术论文不少于2000字),在提交刊物原版和抽印本后,分别奖励如下:(1)在美国《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校字[2011]40号)四川师范大学文件校字〔2011〕40号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稿)第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研强校”战略,鼓励广大教师潜心学术,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高我校学术声誉和影响力,把四川师范大学建设成为一流地方师范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科研项目的奖励1.鼓励教师围绕服务国家目标为导向的科学研究,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凡经学校组织推荐申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无论项目批准与否,均给予申报项目补助费500元;申报国家级、部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完成后,给予课题组2000元申报补助。

2.鼓励国家级项目高质量完成。

凡国家级项目按期通过验收的,学校从科研奖励基金中给予项目到校经费的10%给予鼓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验收(鉴定)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国家级项目,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5000元和5000元的奖励;对验收(鉴定)结果优秀的教育部项目,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被列入《成果文库》或《成果要报》的再给予5000元奖励。

第三条对出版学术著作与教材的奖励1.对我校教师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或主编单位在国家级A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在国家级B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在其它全国性专业出版社和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1000元奖励。

若在出版时学校已资助则不予奖励。

字数不足25万字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酌情奖励。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规划教材给予10000元奖励,其它规划教材给予1000元奖励,若在出版时学校已资助,或已由学校其他行政部门奖励者,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3.出版社类别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四条对发表学术研究论文及论文被检索的鼓励1.我校教师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文科考证类论文不少于3000字、论述类论文不少于5000字;理科学术论文不少于2000字),在提交刊物原版和抽印本后,分别奖励如下:(1)在美国《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川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定及考核管理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定及考核管理办法》

校字[2013]53号四川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定及考核管理办法校内各单位: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第一条改变以往单独评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招生和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前提,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实行聘任制,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定,只限于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具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位类别,按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评聘,申请人拟评聘指导的专业学位类别必须与所从事教学和研究的专业学位领域及相应的实践性工作岗位一致。

第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面向校内外进行评聘,鼓励校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以及在相关行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和业绩的专家、高级管理者参与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但要求能实际发挥作用。

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聘期一般为二至三年,经考核合格后可连评连聘。

第二章评定条件第一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第二条校内申请者近年来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或工作岗位属于所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和硕士及其以上学位,仅有讲师职称的申请者需取得博士学位(个别专业学位点可适当放宽),年龄在57周岁以下(女性申请者52周岁以下)。

第三条校内申请者应具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独立开设一门及其以上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主要课程的教学能力,且承担过相关专业一门及其以上本科生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四条校内申请者应熟悉相关职业领域内的工作,或有相关职业领域内的正式工作经历。

一般应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工作经历,包括论文开题、研究方案设计、实习实践、基础实验等环节,积累一定的培养和指导经验。

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良性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学校设立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非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和基本生活津贴,支持他们全身心投入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

为规范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2010年起录取的非在职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和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也不包括港澳台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非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和基本生活津贴,分为博士生基本奖学金和硕士生基本奖学金,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生活费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具体标准见下表。

第四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建议、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在对自己每学年的学习及科研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填写《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所在的培养单位。

第六条硕士生基本奖学金每学年通过考核进行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一学年以考生综合成绩为依据,评定所获基本奖学金的等级。

第二、三学年奖学金等级,根据综合考核成绩,由硕士生提出申请,导师提出建议,各培养单位审核,评定结果必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三天,最后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免试推荐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享受二等以上基本奖学金,第二、三学年纳入同年级硕士生考核评定。

其中,第一学年评定工作单独进行,按照复试成绩进行排名,前70%享受一等基本奖学金,其余享受二等基本奖学金。

第八条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各单位确定录取名单前完成,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获奖通知书。

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支付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支付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支付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支付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调动博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更好地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学校按照本校实际情况设立了博士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并从博士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中为参加科研项目的博士研究生提供适当津贴,以强化博士研究生参与导师科研项目的意识。

根据人文学科、社会学科和理工医学科的不同特点,在前期有关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现就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支付博士研究生助研助学金中的导师部分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人文学科和从事纯理论研究的社会学科(由社科处界定)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在一个招生年度第一位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可免于支付助研助学金;第二位及以上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需支付1200元/生/年。

二、从事应用研究的社会学科(由社科处界定)和数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在一个招生年度第一位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需支付1800元/生/年;第二位及以上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需支付3000元/生/年。

三、理工医其他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在一个招生年度第一位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需支付3600元/生/年;第二位及以上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需支付6000元/生/年。

四、享受助研助学金的博士研究生有义务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完成研究任务。

五、助研助学金中导师支付部分的支付方式为导师据实直接向博士研究生发放,但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博士研究生。

六、导师应将科研项目与研究生培养密切结合,依托主持的科研项目,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有关导师科研项目的要求以及从事纯理论研究的导师申请学校专项科研项目的相关办法,参见《四川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七、学校将加大“研究生培养专项基金”的规模,资助人文学科和基础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带领研究生开展科研项目工作,并支付博士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的导师支付部分。

通知(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贫困评定参考指标操作说明)

通知(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贫困评定参考指标操作说明)

通知
各学院:
为充分体现四川师范大学在贫困认定、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上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探索,经向部分老师、同学抽样调查,现提出在每年秋季开校初,进行贫困认定和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参考指标(其中共18个一级参考指标及其对应的54个二级参考指标)。

现就各级参考指标在贫困认定中应该占的参考比例大小公开向全校老师、同学征集意见。

请大家在C列分值栏(左边对应一级参考指标)、E列分值栏(一级指标B列对应下的二级参考指标)为相应级别参考指标打分。

打分依据:你认为该项指标在贫困认定和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可参考性的大小;
打分规则:1、前13个一级指标的总分为100分(平均来看每项指标是7.6923分,如果你觉得该项指标在贫困认定和国家
助学金的评定工作中可参考性更大,则可以为这项指
标打出一个高于平均分的分值;如果你觉得该项指标
在贫困认定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中可参考性小,
则可以为这项指标打出一个低于平均分的分值。

但是
必须使这13项打出的总分为100分),后5个一级指
标的总分为50分。

2、E列每个二级指标的最高分值不能超过对应的一级指
标分值,E列总分和不作要求,第一部分总分和可以
超过100,第二部分可以超过50分。

3、如果老师同学们有其他参考指标,可以罗列到表格下方空
白处,需在F列说明该项指标所应提交证明的材料。

四川师范大学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4年5月22日。

四川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四川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3年9月27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的奖学金。

为了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四川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所有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已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已取得其他高水平科研成果者优先(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四川大学。

本次成果有效期为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不再参与当年学校各类社会奖学金、助学金的评选(社会奖助金设立者坚持允许获奖学生兼得多项奖学金的除外)。

研究生的身份认定以学校注册为准,在所评审年度注册为硕士研究生的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的申请博士研究生奖学金。

二、评选工作的组织管理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文学与新闻学院将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教务老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

同时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制定“文学与新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具体标准”,并及时向广大研究生公布。

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文件关于加大研究生奖助经费投入力度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据办法申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是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在籍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奖助类别、比例和标准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四大项目。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1)奖励对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行为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二三年级研究生。

奖励面为每年国家下拨的指标数,学校再根据我院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研究生人数以及培养质量等向我院划拨奖励名额。

若在全脱产非在职的申请人中不能评选出候选人,再从非脱产在职的申请者中评选。

(2)奖励标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奖励对象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文学院各年级优秀研究生。

(2)奖励标准3.校长奖学金(1)奖励对象从2014级开始,奖励综合素质优异,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文学院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文学院研究生总数的10%。

非定向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博士生全员奖励。

(2)奖励标准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标准为该生该学年应交学费金额,每年评审确定以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4.励志奖学金(1)奖励对象从2014级开始,奖励勤奋好学,综合素质较好,但是未能获得校长奖学金的非定向全日制文学院各年级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学院研究生总数的40%。

(2)奖励标准励志奖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分别占指标总额的50%。

一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在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华安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3‟377号)等有关文件加大研究生奖助经费投入力度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筹利用政府投入、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以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等形式全面构建研究生奖助体系。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申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是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四川师范大学在籍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奖助类别、比例和标准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三大项目设立,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1)奖励对象品质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全日制二三年级研究生。

若在全脱产非在职的申请人中不能评选出候选人,再从非脱产在职的申请者中评选。

(2)奖励标准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3)名额分配每年根据国家下拨指标和我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及培养质量等要素分配名额,各培养单位初选后报学校评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华安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3〕377号)等有关文件加大研究生奖助经费投入力度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筹利用政府投入、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以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等形式全面构建研究生奖助体系。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申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必须是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四川师范大学在籍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奖助类别、比例和标准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三大项目设立,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1)奖励对象品质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科研能力强的全日制二三年级研究生。

若在全脱产非在职的申请人中不能评选出候选人,再从非脱产在职的申请者中评选。

(2)奖励标准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3)名额分配每年根据国家下拨指标和我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及培养质量等要素分配名额,各培养单位初选后报学校评审。

(4)考评要点各培养单位在评审国家奖学金时,要对参评研究生入学以来的情况全面考评,主要考评专业课成绩、学术科研成果以及其他情况综合三大要点。

考评权重为专业课成绩占30%,学术科研成果占总考核分的50%,学术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发明创造(艺术类的正规专业比赛获奖)等,须经过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学术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培养单位规定的学生上报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之日,其他情况综合占20%,主要考评学生人品与才艺等其他各个方面的情况,获过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纳入考评计分。

(5)续评规则已经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次年又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各个方面成绩和表现都特别优秀,各培养单位在考评时不能再叠加该生去年已经用过的学术科研成果,只计算其本学年度(截止规定的上报申报材料时间)的学术科研成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参评。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奖励对象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各年级非定向全日制优秀研究生。

(2)奖励标准奖学金等次总资助比例各等次比例资助标准博士生一等占博士生总数的70%20% 12000 二等30% 10000 三等50% 8000硕士生一等占硕士生总数的40%20% 10000 二等30% 8000三等50% 6000(3)名额分配按照规定的比例划拨名额,各培养单位初选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考评要点新生总体按照初试和复试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奖励等级,生源属于“985”高校和教育部属“211”高校推荐免试且复试成绩优秀的新生、复试综合成绩排入该培养单位同期新生前两名的其他推荐免试新生(研究生总人数不足50人的培养单位限取第一名)、导师和培养单位特别推荐专业特长突出的新生,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入学即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纳入学校本硕连读计划的学生,在研究生学业阶段第一学年直接享受一等奖学金待遇。

二三年级研究生按奖励指标择优评奖,名额分配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并根据各培养单位综合管理水平、培养质量和研究生数量的变化进行调整。

对研究生论文抽检不合格率与匿名评审论文不合格率低于全校平均数的以及获评省级及以上优秀论文数超过学校平均数的培养单位适当增加指标。

(5)续评规则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已经获过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继续申请,由培养单位根据学生专业学习和科研表现等方面综合考评结果确定奖学金标准。

3.校长奖学金(1)奖励对象综合素质优异,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各年级研究生。

(2)奖励标准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的奖励标准等于同一年学费的额度,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10%;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用于奖励没有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一等的优秀研究生,奖励面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20%。

(3)名额分配按照奖励比例并参考生源影响面划拨名额,各培养单位初选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考评要点新生以入学成绩为主并适当参考生源影响面,二、三年级研究生根据品德修养、日常出勤与集体活动、公益服务与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体育锻炼等各方面综合考评结果确定奖励对象。

(5)续评规则通过学术报告和公开答辩确定是否续评,如果受资助研究生学业和科研成绩下降到同一培养单位研究生平均水平以下,或有违纪违规行为,则必须取消此项待遇。

第五条研究生助学金分国家助学金、“三助”实践助学金、特殊困难学生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四大项目:1.国家助学金从2014级开始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不低于10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生/年。

根据上级下拨指标直接按月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2.“三助”实践助学金由学校向已完成一年学业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申请者提供助研、助管、助教“三助”岗位,根据研究生“三助”表现给予资助。

(1)助研岗位及报酬由导师和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供,学校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管理。

(2)助教岗位及报酬由学校和院系提供并按相关规定管理。

(3)助管岗位由各职能部门和院系于每学年最后一月的第一周星期三18:00以前向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提供用人计划,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发布助管选聘通知并组织助管选聘和助管岗位助学金发放等工作。

对经选用单位工作考核和培养单位学业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工作期间每月发放不低于600元的实践助学金。

3.特殊困难学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陷入困境的研究生,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评审后通过学校计划财务处直接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账号。

4.助学贷款:用于帮助无力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完成学业,学生报到时直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缓交学费,然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支持学生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六条社会捐助设立专项研究生奖学金或助学金,根据捐助方和学校商定的办法实施。

学校鼓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教师设立专项研究生奖学金或助学金,奖助办法由出资者和培养单位商定。

第三章申报基本条件与考评要素第七条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是: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取消或暂时停止对其奖助:(1)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法或违纪或因品行不佳影响学校声誉者。

(3)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或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自行出国(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4)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者。

(5)其它不符合奖助条件者。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奖助政策资助。

第九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等和校长奖学金一等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必须做专题学术报告并公开答辩,获奖后应专心勤学,不得违反培养规定兼职。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科研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导师代表由各培养单位于每年秋季开学第一周推选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次召集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前,由研究生评议委员会从中抽签确定4人作为参会导师代表。

研究生代表由每年公选的研究生评议委员会主任和研究生纪律检查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十一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的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研究生专业培养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机制,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党委(总支)书记任主任委员,院长和主管院长、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导师代表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60%(导师总数少于此规定的则全体导师任委员)。

委员会负责广泛征集意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拟定师生普遍认可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监督细则的执行,负责组织申报、初步评审、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学生申诉等事宜。

第十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拟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4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再确定最终人选。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学校于每年新生录取前完成新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告知新生将获奖助项目,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完成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根据财政投入等条件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的,按各学年度有关文件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作假研究生参评资格,已发奖金和证书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