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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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销毁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的组织、方法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类档案的鉴定、销毁。
2 组织、方法和基本要求
2.1 档案的鉴定工作由公司档案鉴定小组组织进行。小组成员的组成应有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熟悉各专业档案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
2.2 档案的鉴定根据各类档案产生的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以反映本公司主要职能活动面貌为出发点,以分析档案内容为中心,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实际需要,既要看到档案在现实工作中的作用,又要预见它在未来工作中的作用,要本着实际需要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衡量和判断档案的价值。
2.3 档案鉴定采取直接鉴定法,即由档案鉴定人员直接地、具体地审查档案的内容,不能只看案卷题名,而不考虑卷内文件情况,应逐卷逐份审查档案文件材料,根据档案的价值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对到期档案提出鉴定销毁意见。
2.4 鉴定人员在进行直接鉴定后,由鉴定小组组长召开成员会议听取鉴定人员对档案鉴定的说明,集体审查鉴定档案文件材料,最后形成鉴定结论。
2.5 销毁档案,应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有关销毁档案的记录及文件均应存档。
2.6 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到销毁通知后,在总帐上注明“已销毁”并标注销毁清单编号和销毁时间。
3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管理部负责检查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