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及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本次裁员过程中,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而是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企业员工被告:某企业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基本事实:李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企业,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在李某入职后,企业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5年1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此后,李某多次与企业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5年3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案例分析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及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李某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符合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

企业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续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劳动法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李某因怀孕,公司以李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案例二:拖欠工资案件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王某工资,王某多次向公司催讨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例三:加班费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作需要,每周加班1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4. 案例四:工伤认定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魏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

本案中,公司未对魏某进行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

三、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理解偏差,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多名员工提出劳动仲裁。

本案中,李某于2010年进入该公司,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决定裁员,李某被列入裁员名单。

在未与李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可见,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李某,也未进行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中国新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险的要求:案例分析

中国新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险的要求:案例分析

中国新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险的要求:案例分析引言劳动者权益保险是指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中国新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险的要求,旨在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合理的保障和福利待遇。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中国新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险的要求以及其在实践中的落地情况。

案例一:劳动者意外伤害保险小明是一家制造业公司的车间员工,由于工作环境危险,他的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

根据中国新劳动法的要求,公司应为小明购买劳动者意外伤害保险。

然而,小明在工作中发生了一次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

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赔付了小明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并支付了他的工资损失。

这个案例体现了中国新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险的要求。

根据新劳动法,雇主有责任为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和保障。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付了小明的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充分履行了雇主的义务。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所有企业都能像这个案例中的公司一样遵守中国新劳动法的要求。

一些企业可能存在不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加强对企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于确保劳动者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劳动者养老保险小红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员工,根据中国新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应为她缴纳养老保险。

然而,小红在工作多年后辞职时发现公司并未按时足额缴纳她的养老保险,导致她在退休后的养老金金额远低于预期。

这个案例反映了中国新劳动法对劳动者养老保险的要求。

根据新劳动法,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确保劳动者退休后能够获得合理的养老金待遇。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可能存在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拖欠养老金等问题,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

因此,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的监督,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小结以上案例分析说明了中国新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险的要求以及其在实践中的落地情况。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于2010年2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甲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入职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乙因个人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发生任何劳动争议。

2015年1月,乙向甲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甲公司认为,乙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由乙承担相应责任,拒绝支付双倍工资。

乙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乙双倍工资?三、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入职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乙因个人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

2. 甲公司未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乙入职后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甲公司应当向乙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 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在本案中,乙作为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过错。

但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存在责任。

因此,在处理本案时,应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仲裁结果根据以上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乙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过错,但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主要责任。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中国新劳动法的实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对等的劳动报酬。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来探讨中国新劳动法是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

案例一:加班费支付张某是一家公司的销售员,工作时间通常为每天8小时。

然而,最近几个月,公司的业务状况出现了变化,导致张某每天都需要加班工作。

根据新劳动法规定,超过工作时间的加班应该支付加班费。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应该确保张某获得合理的加班费,并对加班的具体时间进行监控和记录。

如果公司违反了这一规定,张某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或者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工伤赔偿李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伤导致手臂受伤。

根据新劳动法规定,雇主应该为工伤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医疗救治,并支付工伤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雇主应该负责支付李某的医疗费用,并给予一定的工伤赔偿,以帮助李某尽快康复。

如果雇主不履行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合同解除赔偿王某是一名金融公司的高级经理,合同期限还有一年。

然而,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公司决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确保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应该向王某支付合同解除赔偿金,并与王某达成一致意见,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如果公司违反了这一规定,王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新劳动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对等的劳动报酬。

然而,仅靠法律条文的存在是不够的,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执行力度,以确保新劳动法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劳动者也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形成一个公平、有序和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障。

总结起来,中国新劳动法的实施为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集体谈判与劳资协商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集体谈判与劳资协商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集体谈判与劳资协商案例引言中国新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

其中,集体谈判和劳资协商作为劳动关系中重要的沟通和协商机制,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提升劳动关系和促进劳动力市场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分析集体谈判和劳资协商在中国新劳动法中的应用和效果。

案例一:工资谈判某企业员工发现自己的工资提成比同行业其他企业低很多,于是联系工会进行集体谈判。

经过和雇主的多次沟通和协商后,工会成功使公司同意提高员工的提成比例,并制定了相关的奖励机制,从而提高了员工的工资收入。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集体谈判的优势和力量。

通过集体行动,员工能够与企业方面进行平等对话和协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和提升。

同时,企业也能够倾听员工的声音和需求,从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作出相应的调整,提升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案例二:劳资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某企业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压力过大等原因,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下降,双方陷入了劳动争议。

在工会的调解和引导下,企业和员工达成了劳资协商,商定了一系列改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的措施。

员工的满意度和生产效率得到了明显提升。

这个案例体现了劳资协商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协商和合作,双方能够找到一个共同的解决方案,避免了长期纠纷的产生,同时也提升了劳资双方的关系和合作精神。

劳资协商在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案例三:集体合同签订某餐厅因为员工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问题引发了员工的不满和抗议。

工会与企业开展了集体谈判,并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明确了员工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等方面的权益和保障。

这一举措得到了员工的积极响应,员工满意度和工作积极性明显提升。

这个案例表明集体谈判可以通过制定集体合同来确保员工权益的得到保障。

集体合同作为双方达成共识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为员工提供了一定的权益保障。

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员工和企业能够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也为劳资双方建立了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电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务量不断增长,导致员工工作压力增大,加班现象普遍。

然而,公司在支付加班费方面存在争议,引发了员工不满。

2021年3月,公司员工小李(化名)因加班费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

小李自2019年8月入职该公司,担任技术岗位。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每月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按加班计算。

小李认为,自入职以来,公司经常安排加班,但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经过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违反了国家关于加班费的规定?2. 公司是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小李的加班费?3.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违反了国家关于加班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本案中,小李认为公司经常安排加班,但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经调查,公司确实存在安排加班的现象,但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因此,公司违反了国家关于加班费的规定。

2. 公司是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小李的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本案中,小李自入职以来,公司经常安排加班,但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律逐条解析案例(3篇)

劳动法律逐条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合同约定,乙担任公司销售部经理,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年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另行计算。

合同还规定了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公司经营不善,2019年底公司决定进行裁员,乙因不符合裁员条件而被公司留用。

2020年4月,乙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按照公司规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同意乙的辞职,但要求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乙离职后,入职了一家与甲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甲公司认为乙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乙则认为,其离职是个人原因,且在离职前已经按照公司规定办理了离职手续,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劳动法律逐条解析1. 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乙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 竞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同时,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且竞业限制期限未超过二年,符合法律规定。

但乙在离职后入职了与甲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乙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

4. 经济损失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告(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工作内容为销售经理。

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2019年1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其任职期间未支付加班费,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二、仲裁审理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1. 申请人是否加班?2. 被申请人是否支付加班费?3.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三、仲裁结果1. 关于申请人是否加班的问题,申请人提供了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证据,证明其在被申请人公司任职期间存在加班行为。

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故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存在加班事实。

2.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支付加班费的问题,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加班费,故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费。

3.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及金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条,仲裁庭认定申请人的日工资为100元,加班费计算如下:(1)法定休假日加班费:100元/天×3天×300%=900元;(2)休息日加班费:100元/天×2天×200%=400元;(3)综合加班费:900元+400元=13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费提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中国新劳动法对劳动争议预防和调查处理机制的规定:案例分析

中国新劳动法对劳动争议预防和调查处理机制的规定:案例分析

中国新劳动法对劳动争议预防和调查处理机制的规定:案例分析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争议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中国于2021年实施了新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查处理机制。

本文通过对一个实际案例的分析,探讨中国新劳动法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规定和应用效果。

一、案例分析:今年,某工厂爆发了一起劳动争议。

事发当天,一位员工因为对工资和加班费的不公平待遇感到不满,与公司发生了争执。

随后,该员工被公司辞退,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都提供了证据和理由,但最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只能等待裁决结果。

二、新劳动法规定的预防机制: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在招聘和录用员工时,应当认真履行担保义务,向员工说明工资和工作条件等基本事项。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雇主可能存在未履行担保义务和工资和加班费的不公平待遇等问题。

如果雇主在辞退员工时没有充分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可能也会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新劳动法还规定了建立劳动争议预防机制的责任。

雇主应当建立和健全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机制,包括设置劳动争议处理人员、明确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程序、时限等。

通过早期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可以有效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新劳动法规定的调查处理机制: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首先选择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程序。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而诉讼结果需要由法院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员工选择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在仲裁过程中,员工和雇主都可以提供证据和理由,争取自己的权益。

仲裁庭最终会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做出判断,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双方都必须遵守。

四、新劳动法规定的效果分析:中国新劳动法对劳动争议预防和调查处理机制的规定有着积极的效果。

首先,新法明确规定了雇主的担保义务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增加了雇主的责任感和义务意识,减少了不公平待遇的发生。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法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为不当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法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为不当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法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为不当案例中国新劳动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促进劳动关系健康平衡发展。

然而,新劳动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当行为的案例,其中包括劳动法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为不当的问题。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探讨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案例描述某劳动法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雇主与一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中规定了员工的工资、工作时间、休假等内容。

然而,该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不当行为:1.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该机构多次推迟支付员工工资,并且未按时支付加班工资。

2.未提供正常的工作环境。

员工反映在工作期间,该机构未提供足够的安全设施,并且严重超负荷工作。

3.未履行法定休假制度。

该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员工的法定休假,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应有的休息时间。

这一系列行为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劳动权益,使员工在工作中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和身体压力。

二、问题分析针对上述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问题分析:1.法律意识淡薄。

劳动法第三方服务机构未能充分认识到新劳动法的重要性及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意义。

2.合同执行不规范。

劳动法第三方服务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支付工资和加班工资。

3.安全生产不到位。

劳动法第三方服务机构未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缺乏安全设施,未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4.休假制度不完善。

劳动法第三方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员工的法定休假权益。

三、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劳动法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为不当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新劳动法刚实施不久,有必要加强对劳动法的普及宣传,引导劳动法第三方服务机构充分认识到新劳动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2.建立健全执法机制。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对劳动法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执法力度,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护。

3.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电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导致员工工作压力增大。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但实际工作中,许多员工需要加班完成工作任务。

2020年5月,公司一名员工张三(化名)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累计加班时长超过法定标准。

张三认为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加班费?2.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具体标准为:(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张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因此,公司应支付张三加班费。

2.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具体计算方法为:(1)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加班时间×加班工资比例;(2)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收入÷21.75。

本案中,张三的加班费计算如下:(1)加班工资基数=张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收入÷21.75;(2)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加班时间×加班工资比例。

根据张三提供的证据,公司未提供其工资收入证明,无法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应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证据。

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工厂(以下简称“工厂”)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制造。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工厂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不断调整生产计划和员工工资。

然而,在2018年,工厂因工资调整问题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

李某于2015年入职工厂,担任生产线操作员。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

2018年,工厂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决定调整工资结构,将原本的固定工资调整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形式。

新规定下,李某的基本工资降低至4000元,绩效工资则根据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浮动。

李某对工资调整表示不满,认为此举降低了其收入水平,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

随后,李某向工厂提出抗议,要求恢复原工资待遇。

工厂则认为,调整工资结构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且已提前通知了李某,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工厂调整工资结构是否合法?2. 工厂是否应恢复李某的原工资待遇?三、案例分析(一)工厂调整工资结构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征求劳动者同意。

”在本案中,工厂在调整工资结构前,已提前通知了李某,并征求了其意见。

然而,李某对调整后的工资待遇表示不满,认为此举降低了其收入水平。

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工厂调整工资结构的合法性。

1. 工厂调整工资结构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分配的有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工厂调整后的基本工资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工厂调整工资结构在法律层面上是合法的。

2. 工厂调整工资结构是否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劳动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导致公司内部矛盾重重。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员工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违法解除了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

二、案情简介张某于2010年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

在入职期间,张某一直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状况恶化,2018年公司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违法。

理由如下:1. 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某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定程序。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优先留用张某,且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工作能力不足”缺乏事实依据。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给张某造成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四、法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2.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劳动法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纠纷。

张三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在张三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2013年5月,科技公司以张三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张三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三能否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案例分析(一)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科技公司以张三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张三能否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三有权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劳动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其中,拖欠工资案件占比较高,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某公司拖欠工资案为例,对劳动法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员。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然而,自2018年4月起,某公司开始拖欠张某的工资。

张某多次向公司催讨,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即某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一)劳动法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1.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而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2.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且逾期不支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

劳动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

2019年12月31日,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张某发现公司未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及年假工资,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及年假工资?2. 张某的年假工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法律条文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工的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应当享受五天带薪年休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

”四、案例分析1. 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及年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张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

关于年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张某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张某年假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年假工资。

2. 关于张某的年假工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工的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
案例1:
陈某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 合同书中规定了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 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陈某要求解 除合同时,需提前60天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 同意,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
问题:该份合同哪些内容违违反劳动法规定?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
2、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是违法行为?
案例简介: 2002年8月,水泥厂与李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 同。2005年1月,水泥厂派李某等3人出国培训。在和李 某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原劳动合同进行了修 改。修改后的合同规定:合同有效期为15年,李某无正 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赔偿水泥厂支付的全部出 国培训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李 某等人于2005年2月出国培训。2005年8月,李某等人完 成培训回厂工作。因为李某在培训期间表现出色,回厂后 被任命为副厂长,主管全厂的生产工作。李某却于10月6 日自动离职。直到12月初才得知李某已就任某外资企业 的副总经理。厂方多次联系,要求其回厂工作。李某拒绝 回厂。厂方无奈,要求李某及其所在外企支付李某的出国 培训费用8万元及李某离职给水泥厂造成的80万元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水泥厂遂于2006年2月向当地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
3、聚餐发生车祸是否工伤?
案例简介: 莎莎原是济宁某通讯器材商行的职工。今年1月13 日,莎莎单位经理通知公司员工,下班后到本市聚宾园饭 店聚餐。当晚,莎莎准时参加了聚餐活动。晚上九点左右, 师莎莎骑自行车离开饭店回家途中,被一辆汽车撞死。事后, 被告(单位)认定,莎莎是离开单位到饭店就餐后返家途中遭 遇车祸,不在工作范畴之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 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随后,济宁市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 定工伤的结论通知书,通知书认定师莎莎是在离开单位到饭 店就餐后,返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在其工作范畴之内,是非 工伤行为,不属于《工伤保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 动车伤害的”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工伤。莎莎的家 属不服,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
4、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可否享受经济补偿金?
案例简介: 李先生在某外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一 直完不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定额。公司给他调换了 工作岗位。但李先生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 任工作。于是公司以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过 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为理由,作出了与 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先生办完离职手续, 来到人事部,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没想到人事经理答复他:“你不能胜任工作,公 司又给了你一次机会,你还不能胜任,公司已经 做到仁至义尽了。这种情况下解除的劳动合同, 跟严重违纪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一个待遇,都不应 享受经济补偿金。那么,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被解 除劳动合同,应否享受经济补偿金?
提问:企业对李某与王某的处理决定和程序是合法,
为什么?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
答案要点:
(1)企业对李某的处理不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依 照《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 而在处理程序上,企业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解 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2)企业对王某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王某在工作时间 脱岗,致使企业一台机器发生故障未能及时处理而报废, 属严重失职,企业完全可以依照劳动法规定随时解除其 劳动合同,不属于提前30日通知之列,因此,企业对王 某的处理程序是合法的。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
评析:
员工一旦有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对之进行
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举证责任的 规定:“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 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 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 此,为了避免日后在仲裁时无法向仲裁庭提供相关 能证明职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人力资源部门可以考 虑在员工违纪时所作出的内部处罚决定上,如有可 能的话,让员工签名确认。这样,一旦单位与职工 就违约解除合同事宜发生争议,单位对此可以提供 有力的证据。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
5、辞退违纪职工,仲裁时单位要举证?
案例简介:
从2000年2月至2001年1月,某公司赵女士在工作时打私 人电话70多次,故其单位以赵女士违纪为由辞退了她。 2002 年2月,赵女士因辞退等事宜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辞退决定,支付去年年 底的双薪、福利费、加班费。而单位则在提交给仲裁庭的答 辩状中称:由于赵女士严重违纪,故不能享受年底的双薪待 遇。但是在仲裁庭审中,单位却始终未能提供有关能证明赵 女士在上班时打了70多次私人电话的相关证据。故仲裁委 员会裁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于2000年度的年底双薪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赵女士又按合同工作、出勤符合 了单位的要求,因此单位应当支付。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
案例2:
李某是某私营企业的职工,李某于2001年5月8日与 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王某于2001年6月1日与 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二人的试用期均为3个 月。2001年12月底企业对员工进行年终考核,李某在考核 中没有通过,按企业制度规定,考核不合格即不能胜任工 作。而王某于2001年11月的一天在工作时间脱岗,致使 企业一台机器发生故障未及时处理而报废。2002年1月10 日企业在事先未通知李某、王某的情况下,以李某不能胜 任工作、王某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与李某和王某的劳动 合同。李某、王某对企业的决定不服。李某认为合同期未 满,企业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企业解除劳动 合同的处罚太重,且没有提前30日通知,两人均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
答案要点:
(1)试用期为1年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 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不是1年。 (2)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通知 用人单位,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60天。 (3)试用期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违 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征得厂方同意,这一约定 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规定必须征得用 人单位同意,因此广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的约定也 是违法的。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
仲裁委员会裁定:
李某及其所在外企向水泥厂支付8万元培训费用及20 万损失赔偿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水泥厂对仲裁裁 决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如下: (1)解除李某与水泥厂的劳动合同关系; (2)李某赔偿水泥厂支付的出国培训费用8万元,及 损失2万元,共计10万元; (3)李某所在外企赔偿水泥厂损失74万元; (4)诉讼费由李某及其所在外企全部承担。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
上诉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经理组织聚餐与工作具有关联
性,具有工作性质,是工作的延续。据《人民法院报》 11月22日报道,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济宁市市中区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认定死者莎莎遭遇车祸不属工伤的通知 书;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工 伤认定。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
三、怎样才能防患于未然,在日常工作中就充分运用 劳动法赋予的权利,有效地处理好各种相关事宜?
第一,公司制定的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是
否存在与劳动法相悖的条款。
第二,公司制定的制度要约束员工的哪些行
为,使之减少发生各种事故的可能性,也就 减少公司和员工之间产生纠纷的几率。
第三尽管有些制度是欠合理,或者暂时不能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
评析:
我们国家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绝大多
数是一一对应的模式,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一人只能 在一家单位工作或学习。小何今年还是全日制大学的 在校学生。全日制学校学生入学时需要将档案转入学 校,如果是外地学生,甚至连户籍都需要转入就读学 校。无法在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有当 小何从学校毕业之后,才可以办理《劳动手册》,开 始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社会保险、公 积金等也可以开户缴纳了。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
评析:
职工田某在合同期内,其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按照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可 根据工龄长短享受医疗期,本企业工龄不满3年的给 予3个月的医疗期”。据此,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 履行义务,给予职工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未满 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经调解,双 方达成协议:①补发田某2005年1月份的病假工资; ②给予田某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田某的医药费 按规定予以报销。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
案例讲解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
1、未毕业不能签劳动合同?
案例简介:
小何是一名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明年6月即将从 大学毕业。由于如今的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学校也允许应 届生在最后一学年尽快找到工作。今年11月,通过大型招 聘会,小何得到了一家大型外企的青睐。可是公司的招聘 负责人告诉小何,可能还不能签劳动合同要等他明年6月毕 业后才能签。小何常听说一些学长在求职时由于没有及时 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受到侵害的例子,于是非常疑惑,如果 公司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那明年6月前这段时间的工作 公司是否会给自己购买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呢?

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系列
评析:
(1)李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缺乏法律依据。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 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李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李某在出国 培训回厂后不久即擅自离职,不仅造成了水泥厂8万元 培训费用的损失,而且直接造成了水泥厂新设备停产 两个半月,损失76万元的后果。对此损失,李某应承 担赔偿责任。 (3)李某所在外企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有关规定, 新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实际 损失的7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