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正确适用及注意事项
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
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一、试用期定义试用期是指按照公司规定,雇主与雇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期限内,为了考察雇员的工作能力、职业素质、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情况,对其是否符合录用标准进行考察和评估的过程。
二、试用期录用条件1.合同签订雇员在进入试用期前需签署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双方必须遵守合同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2.符合招聘标准雇员应满足公司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包括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
3.职业素质与能力通过试用期工作表现评估考察,雇员评估达到公司录用标准要求,具有所招聘岗位的职业素质与能力,能够胜任工作任务。
4.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雇员需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率的工作能力,在试用期内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并表现出较高的工作业绩。
5.岗位调配与培训雇员在试用期内,公司可视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岗位调配或培训,以期更好地发挥其工作能力。
6.公司评估公司将对试用期员工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达到公司规定标准的雇员可被正式录用。
三、试用期内容1.期限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若存在特殊情况,公司可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并作记录。
2.工资福利待遇试用期员工享有公司员工同等福利待遇,其中包括社保、公积金、带薪年假等。
试用期结束,如考核合格,按公司规定颁发正式劳动合同,并计入正式员工的工龄。
3.各类培训公司将为试用期员工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4.绩效考核公司将对试用期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日常评估,通过定期考核,记录员工表现、反馈意见和建议,为员工职业发展提供帮助和引导。
五、试用期记录公司将为试用期员工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员工个人信息、应聘岗位、试用期开始和结束时间、工资待遇和福利、服务期表现等相关信息。
六、试用期解除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如因个人原因需要解除试用合同,应在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试用期 解析+案例
试用期解析+案例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试用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解析:本条规定:(1)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的对应关系。
(2)明确哪些情况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①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③非全日制用工(本法第七十条规定)(3)试用期期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①在试用期单位也应该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现《劳动合同法》已把社会保险纳入到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更加强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②试用期单位也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现《劳动合同法》不仅规定了,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而且本法规定,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③试用期劳动者也受最低工资保护。
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试用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工资作出了更加明确的标准,详见第二十条。
案例:张某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合资企业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答: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职工试用期“录用条件”及案例
职工试用期“录用条件”及案例职工试用期“录用条件”及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劳动合同法》有所了解的企业大都知晓存在以上法律规定。
但对于什么叫作录用条件,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实际工作中如何操作应用,又有何注意事项等相关问题却一知半解。
由于对该规定认识不清,无法熟练运用,企业容易在操作过错中出现失误,合同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违法,从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如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为此,我们希望通过以下解读,为企业理清思路,引导企业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1、“录用条件”的含义:“录用条件”是指企业根据本企业及相关岗位生产经营特点,对招收录用的劳动者所提出的一般要求,是试用期间用以考察劳动者的依据。
2、适用条件:企业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有具体、合理的录用条件;(2) 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晓企业的录用条件;(3) 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4) 企业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3、注意事项:(一)企业应设定合法有效的录用条件:1、录用条件需符合法律规定。
如不能将法律禁止的就业歧视等内容作为录用条件;2、录用条件应当明确具体。
除一般性要求外,更重要的是体现每个岗位或职位的特殊要求,如岗位所需要的相应资格证书、职称、技能、语言要求等;3、录用条件需公示。
即,要让劳动者知道企业的录用条件。
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录用条件的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二)证据的搜集:及时对劳动者的表现予以考核,制定考核标准,及时出具考核结果。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对试用期间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需注意:劳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应合法。
试用期限的确定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但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所对应的法定最长试用期限。
关于试用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
2020年5月,甲公司招聘了一名应届毕业生乙担任产品经理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个月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
在试用期内,乙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甲公司以乙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条件?2.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经济补偿金?三、案例分析1. 乙是否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乙在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甲公司认为乙不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条件。
对此,我们需要分析以下几点:(1)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并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试用期录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当具备的与岗位相关的条件。
具体包括:学历、技能、工作经验、业绩等。
(2)乙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乙在试用期内并未达到产品经理岗位的任职要求。
首先,乙的学历不符合岗位要求;其次,乙缺乏相关工作经验;最后,乙在试用期内未能完成工作任务。
因此,甲公司认为乙不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条件。
2.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劳动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试用期录用条件
试用期录用条件《试用期录用条件》一、试用期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1.向用人单位提交伪造、变造、骗取的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资格证书,以及有关单位或组织出具的各种文书或证明文件等的;向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作与社会经历、《入职声明》中所载内容存在不实的;就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提供虚假证明或进行虚假描述的2.隐瞒现仍处于传染期的疾病 3.隐瞒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4.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的10日内未向本单位提交社保与档案转移手续,以及配合单位办理社保关系的本项如与《劳动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发生冲突,则以《劳动合同书》的约定为准5.试用期内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6.在试用期内请假天数超过试用期天数的1/30的7.一次性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达到元的8.工作中因失误、技能缺陷使其他有工作流程关系的岗位在1个工作日内采取返工、停工达到4小时,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2个小时的二、试用期对录用条件的考核:1、本单位将不晚于劳动者的试用期满前15日对其进行“试用期百分制考核”2、由职工代表大会成员、试用期内劳动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用人单位负责人组成的考评小组对劳动者进行“主观试题书面考核”该考核的权重占百分制考核的50%如试用期内劳动者从事的是管理岗位,该考核的权重占百分制考核的80%3、由试用期内劳动者所在部门的劳动者对其团体合作精神、敬业程度、考勤制度进行“*评价”改评价视同考核,其权重占百分制考核的20%4、试用期内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设立“试用期绩效考核”机制,以下情形若出现的,视为该月的绩效考核分数为零技术岗位:工作中因失误、技能缺陷给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造成的损失达元,或使其他有工作流程关系的岗位在累计3个工作日内采取返工、停工达到8个小时,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4个小时的销售岗位:月销售额未达到元标准的勤务岗位:因工作原因遭到本单位或外单位相关人员书面投诉,经查属实的以上绩效考核按个月计算该考核的权重占百分制考核的30%不满1个月的,以上标准以国家标准月工作日后再折算三、“试用期百分制考核”达到80分的劳动者属于符合录用条件范围;否则不属于符合录用条件范围四、《试用期百分制考核表》格式按以下要求填写:《试用期百分制考核表》劳动者姓名劳动合同编号试用期期限岗位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观试题书面考核分 *评价试用期绩效考核合计结论分分分填写“符合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附加1、“主观试题书面考核”考卷,与考评小组结论2、“*评价”过程的记录3、“试用期绩效考核”的测算记录劳动者的意见与签字:年月日五、单位向试用期内劳动者送达《试用期百分制考核表》后,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随即转正或随即解除对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
劳动中的试用期企业应注意的事项与规定
劳动中的试用期企业应注意的事项与规定在劳动关系中,试用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制度。
试用期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了相互了解的机会,帮助企业评估员工的能力和适应性,同时也给员工展示自己的能力和价值。
为了确保试用期的顺利进行,企业应该特别注意以下事项和规定。
一、试用期录用的原则试用期录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企业在招聘时应明确试用期的目的和工作内容,向应聘者宣传岗位信息,并告知试用期结束后是否转正及转正条件。
同时,企业还应公平对待每一位应聘者,不得因身份、性别、宗教等非职业因素进行歧视。
二、试用期的时长《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时长的设定应与岗位的特点和培训需要相匹配,并应采用双向选择机制。
企业应充分利用试用期对员工的能力进行评估,以便及时决定是否能够转正。
三、试用期合同的签订试用期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签订。
合同中应明确试用期的开始和结束日期,并注明试用期内薪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等基本信息。
此外,试用期合同应包含与正式员工合同相同的权益保障,如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等。
四、试用期的考核试用期是对员工能力和适应性的考核期。
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和流程,对试用期员工进行业绩评估和能力测试。
同时,应及时给予员工工作反馈和评估结果,并针对发现的问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五、试用期员工权益保障试用期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保障,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
企业不得以试用期为借口拖延办理正式员工手续,或拒绝支付员工合理的权益。
试用期员工也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如劳动保护、劳动休假、工伤保险等。
六、试用期的解除试用期期满后,企业应根据员工试用期的表现决定是否转正。
如果员工试用期表现良好,符合岗位要求,企业应及时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正式员工的相应待遇。
如果员工试用期表现不佳或不符合要求,企业可以选择不予转正,并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起来,试用期在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遵守相关的事项和规定。
实习生聘用注意事项及注意事项
实习生聘用注意事项及注意事项公司在聘用实习生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确保实习生的权益得到保障,并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
一、合规性要求公司在招聘实习生前,应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例如,在实习生工资、工时、劳动合同等方面,公司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为实习生提供合法、公正的待遇。
二、明确实习生的角色和职责在招聘实习生前,公司需要明确实习生的角色和职责,并与其进行沟通。
实习生的工作内容应与其专业背景相符,且有利于其学习和成长。
同时,公司需要明确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以及可能涉及的加班和调动情况,并与实习生协商确定。
三、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指导公司应为实习生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适应工作环境,并掌握所需的工作技能。
通过培训和指导,可以提高实习生的工作效率,并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四、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公司需要与实习生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定期与其进行工作交流和反馈。
通过正式的沟通,可以了解实习生的工作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并给予他们必要的支持和鼓励。
五、实习生福利待遇公司需要尊重实习生的劳动价值,为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餐补、交通补助等。
此外,公司还可以考虑为表现优秀的实习生提供一定的奖励或晋升机会,激励他们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六、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公司应合理安排实习生的工作时间,避免超时工作,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
同时,公司也需要保障实习生的休息权益,确保他们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七、加强评估与反馈公司应定期对实习生的工作进行评估与反馈,以了解他们的工作表现和成长情况。
通过评估与反馈,可以发现实习生的问题和不足,并帮助他们改进与成长,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优秀的人才储备。
结语实习生是公司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聘用实习生时,公司应注意以上的注意事项,并积极为实习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通过合理的聘用和管理,公司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实习生加入,并为实习生的成长和公司的发展共同创造良好的条件。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规定与应用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规定与应用一、试用期的定义与意义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法律化表达,试用期则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段时间,用于雇主对雇员进行考察和评估的阶段。
试用期的设立有助于双方更好地了解对方的能力和适应程度,为双方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约机制。
试用期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确保雇佣关系的稳定和合理性。
二、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在试用期内,雇主有权解雇试用期内的员工,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试用期内的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权益和保护,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等方面。
三、试用期的合理性与适用场景试用期的设立是为了雇主和员工双方能够更好地了解对方,以便做出合适的决策。
试用期适用于以下场景:1.新员工入职:对于新员工来说,试用期是一个适应新环境、了解公司文化和工作要求的过程。
通过试用期,雇主可以评估员工的工作能力和适应度,从而决定是否继续雇佣。
2.岗位调整:当员工从一个岗位调整到另一个岗位时,试用期可以帮助雇主评估员工在新岗位上的表现和适应程度。
同时,员工也可以通过试用期来了解自己是否适合新岗位。
3.公司扩张:当公司规模扩大或新项目启动时,试用期可以帮助雇主筛选合适的员工。
通过试用期,雇主可以评估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从而决定是否继续雇佣。
四、试用期的注意事项在试用期内,雇主和员工都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明确试用期的期限和条件:试用期的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也应明确试用期结束后的工作安排和待遇。
2.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雇主应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以便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和适应度进行评估。
同时,员工也应了解并努力达到这些标准。
3.及时沟通和反馈:试用期期间,雇主和员工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工作表现和问题。
这有助于双方更好地了解对方的需求和期望,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
4.合理使用试用期解雇权:雇主在试用期内有权解雇员工,但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滥用解雇权。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规定与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规定与注意事项一、试用期的定义和作用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是指雇主与员工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为了互相了解对方的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而约定的一段时间。
试用期通常是在正式雇佣前的阶段,用于评估员工的表现和适应程度。
试用期的设立有助于雇主减少雇佣风险,同时也给员工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能力的机会。
二、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期间,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包括工资、福利、工时等。
同时,试用期期间,雇主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试用期不得多次延长,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三、试用期的注意事项1.明确试用期的目标和期望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雇主和员工应当明确试用期的目标和期望。
雇主应当清楚地告知员工试用期的具体要求和评估标准,以便员工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
同时,员工也应当了解雇主对其工作表现的期望,以便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
2.合理安排试用期的时间试用期的时间应当合理安排,既能给予员工足够的时间适应工作,又不至于拖延时间。
通常情况下,一个月到三个月的试用期已经足够评估员工的表现和适应能力。
如果试用期过长,可能会给员工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和焦虑,同时也会延缓正式雇佣的进程。
3.积极参与工作并展示自己的能力在试用期期间,员工应当积极参与工作,并展示自己的能力。
通过努力工作和积极表现,员工可以增加被雇主正式录用的机会。
此外,员工还可以主动与同事和上级沟通交流,积极融入团队,以展示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
4.关注试用期期间的权益保障虽然试用期期间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但仍需关注自身权益的保障。
员工应当了解自己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否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致,如有任何问题应当及时与雇主沟通解决。
同时,员工也应当了解自己在试用期期间的终止权益,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及时反馈和改进试用期期间,员工应当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并积极改进。
试用期问题案例分析
试用期问题案例分析试用期是指员工刚进入公司后的一段时间,用于双方相互了解和验证是否适合合作的阶段。
在试用期内,公司能够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团队协作能力进行评估,同时员工也可以考察公司的工作环境、企业文化和职业发展机会。
试用期问题的处理关系到员工与公司的长期关系,因此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以下是一个试用期问题案例分析。
某公司招聘了一名新员工小李,小李在面试中表现出色,被录用并进入试用期。
在试用期的前两个月,小李工作非常努力,完成了分配给他的任务,并且与同事们相处融洽,得到了大家的认可。
然而,进入试用期的第三个月,小李的工作态度发生了明显改变。
他开始缺勤、迟到,并且经常无故早退。
与此同时,小李的工作质量也下降了,经常出现疏漏和错误。
团队内的合作气氛也受到了影响,同事们对他的工作慢慢失去了信心。
面对小李的这些问题,公司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来解决。
首先,公司可以与小李进行一次面谈,了解他的情况和问题的原因。
在面谈中,公司可以先表扬小李刚进入公司时的表现,并指出他最近的问题。
同时,询问他是否遇到了工作上的困难或者是个人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这些变化。
在面谈中,小李提到他最近遇到了一些家庭问题,导致他无法集中精力工作。
他请求公司给予一段时间来处理家庭问题。
面对员工家庭问题,公司首先应该表示理解和关心,但同时也需要强调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试用期内的表现对未来的影响。
为了解决小李的问题,公司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公司可以给小李一个短期的请假,以便他能够处理家庭问题和调整心态。
在这段请假期间,公司可以协调其他员工分担小李的工作量,以保证团队的正常运转。
其次,公司可以提供一些内部资源和支持来帮助小李解决家庭问题。
例如,公司可以建议小李寻求心理咨询或者是家庭挽救方面的帮助。
同时,公司也可以提供一些灵活的工作安排,让小李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的需求。
最后,公司还可以提供一些职业发展的指导和培训,以帮助小李重新找回工作的动力和目标。
劳动中的试用期规定与注意事项
劳动中的试用期规定与注意事项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雇主与员工在一定期限内,经过实际工作表现的观察、考核与评价,以确定是否适合正式录用的一段时间。
试用期的设置旨在为雇主提供选择员工的机会,同时也为员工展示自己的能力与素质。
本文将就劳动中的试用期规定与注意事项进行论述。
一、试用期的设立与时限试用期的设立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特殊工种,最长可延长至十二个月。
试用期的长度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设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试用期期间,雇主有权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纪律遵守等方面进行考察。
员工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工作,全力表现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潜力。
在此期间,双方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试用期内的权益与义务1. 工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内,员工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或相近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但是,雇主在试用期内可以降低员工的工资水平,但降低的幅度应当合理,并且依法支付。
2. 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间,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
雇主应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为员工申请社会保险。
3. 培训与指导:雇主有义务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培训和技术指导,帮助员工适应新环境、新岗位,并不断提升工作能力。
4. 工作纪律:员工在试用期内应严格遵守雇主的工作纪律和公司制度,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等。
5. 评价与反馈:试用期结束时,雇主应对员工的工作进行全面、公正的评价,及时向员工反馈工作表现,并作出是否正式录用的决定。
三、试用期注意事项1. 遵守法律法规:雇主在设定试用期期限和进行相关操作时,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员工权益的底线。
2. 明确劳动合同:试用期前,应与员工明确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的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人力资源案例探讨:录用条件”的有效制订与运用
; 公司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的考察期,根据双方约定的业务目标,现陈某未完成,依法可以解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虽然约定了5月至12月份的业务目标,也约定了试用期,但未约定试用期完成多少业务目标才符合录用条件。
遂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裁决该公司按原工资标准补发陈某工资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
案例分析:现实人力资源管理中,大部分用人单位都知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约定试用期,但往往忽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录用条件。
甚至有的用人单位认为绩效考核标准就是录用条件,造成绩效考核标准与录用条件的混淆。
本案中,该公司败诉的关键即在于混淆了绩效考核标准与录用条件的区别。
虽然陈某实际上没有完成业务目标,该公司采取的处理思路也是正确的,但由于该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明确有效的录用条件,最终承担了较高的法律成本。
律师总结:用人单位从有效用工的角度出发,应当尽量完善其各个岗位的录用条件,防止纠纷发生时对企业造成不利的后果。
在此,笔者根据实践经验,就试用期录用条件的制订与适用等问题,做如下总结,供人力资源管理者在试用期的考核管理工作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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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对求职者提出的具备一定条件的要求。
这些条件包括基本条件、资格条件、技能条件、学历条件、年龄条件等。
录用条件法律规定,旨在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保障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录用条件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基本条件1. 年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能够承担一定劳动强度。
对于某些特殊岗位,如未成年工,国家规定最低就业年龄。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遵守国家规定,不得招用未满法定年龄的劳动者。
2. 身体条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要求求职者具备从事该岗位所需的身体健康条件。
对于某些特殊岗位,如高空作业、井下作业等,用人单位应要求求职者通过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3. 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要求求职者具备从事该岗位所需的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包括智力、体力、技能等方面的能力。
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要求,对求职者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
三、资格条件1. 学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学历。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根据岗位要求,明确学历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2. 资格证书对于某些特殊岗位,如医生、教师、工程师等,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要求求职者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3. 专业技能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要求求职者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能。
对于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如计算机、建筑、机械等,用人单位应要求求职者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证书。
四、技能条件1. 基本技能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要求求职者具备从事该岗位所需的基本技能。
基本技能包括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
2. 专业技能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要求求职者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能。
对于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如工程师、设计师等,用人单位应要求求职者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员工入职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了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公司决定招聘一批新员工。
在招聘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然而,在员工入职过程中,公司却遇到了一起因法律法规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
二、案例经过1. 招聘阶段公司通过发布招聘广告、参加招聘会等方式进行招聘。
在招聘过程中,公司明确告知应聘者岗位要求、薪资待遇、工作地点等相关信息。
应聘者需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书、相关技能证书等材料。
2. 入职阶段经过层层筛选,公司最终确定了10名新员工。
在入职前,公司要求新员工签署一份《入职协议》。
协议中约定了以下内容:(1)员工入职后,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
(2)员工入职后,享有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3)员工入职后,需按照公司要求参加培训。
(4)员工入职后,如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5)如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 纠纷产生在签署《入职协议》后,新员工小李发现协议中关于离职条款的表述存在歧义。
协议中提到“如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明确界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
小李担心,若在工作中因对公司规章制度理解有误,可能会被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小李向公司提出质疑。
公司表示,协议内容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在签署协议前已向小李详细解释了协议内容。
但小李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协议中的条款存在不公平性。
三、案例分析1. 协议内容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中的劳动者工作的试用期规定及注意事项
劳动中的劳动者工作的试用期规定及注意事项在劳动法法规中,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劳动合同后,为了互相了解双方的工作能力、适应性和相互满意程度等因素,双方协商同意建立的一段时间。
试用期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一定保障和规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中的劳动者工作的试用期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试用期的合法性和适用范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为了相互了解双方的工作能力、适应性和相互满意程度而约定的一段时间。
试用期的合法性得到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新员工入职:对于新员工来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了解其工作能力和适应情况的重要阶段。
2.岗位调整:当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从事不同岗位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
3.提升职位:当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提升职位时,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的规定和注意事项1.试用期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的起止日期。
2.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和待遇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和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因试用期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试用期工作的评估与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进行工作评估。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表现优秀,用人单位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转为正式员工。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解除试用期合同的程序和权益保障如果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并依法支付劳动者试用期满应得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5.试用期转正试用期满,劳动者表现良好,用人单位认可其能力和适应情况,可以正式转为正式员工。
试用期转正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需注意的事项1.了解试用期期限和内容: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仔细了解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期间的权益保障。
试用期:用工明晰试用期及录用条件
试用期:用工明晰试用期及录用条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唐付强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和员工约定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颇多、代价颇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用好试用期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录用条件”究竟应该如何界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中也理解不一,这就直接导致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占据了一定的比例,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焦点就在于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遭辞提诉讼施某进入某实业公司工作,并于同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施某在建筑机电事业部担任项目经理一职,试用期共6个月。
合同还约定:施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实业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008年9月26日,实业公司向施某送达离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通过对施某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的考察,认为施某在工作方式方法及自身的专业知识上都无法胜任职务的要求,故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与施某解除劳动合同。
施某不服,认为实业公司出具的离职通知书上所写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
实业公司未提供具体的录用条件和具体的试用期合格标准,其解聘理由不能成立。
且不能胜任工作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两个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的解聘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
施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出具案件延期通知书,施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实业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6279元及替代通知期工资6279元。
法院判决解聘合法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录用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包括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简单指标,而且包括劳动者的诚信度以及由此引伸出的对用人单位的忠诚度、劳动者的合作和团队精神、劳动者的个人品行和文明素养等等的综合指标。
现无论是双方提交的施某越级发送给客户公司黄某、徐某的邮件,还是实业公司提供的《来公司一个半月来所做的事情总结》等证据,均表明施某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录用条件,因此实业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施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人力资源风险提示(十)——有效利用录用条件
有效利用录用条件一、风险提示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及相关岗位的生产(工作)经营特点,对招收录用的劳动者所提出的一般要求,也是在试用期间用以考察劳动者的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录用条件”应该如何界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中也理解不一。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占劳动合同纠纷的很大比例,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焦点就在于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就此,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如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或者恢复劳动关系等。
二、风险规避措施如果发生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用人单位必须就“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有效的证据。
在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看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做出描述;二是看用人单位对员工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注意如下几点:1、设定合法有效的录用条件(1)首先,录用条件应符合法律规定。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因此,不能将法律禁止的歧视性内容做为录用条件。
(2)其次,录用条件应当明确具体。
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与个性的结合。
“共性”即大部分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的注意事项
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的注意事项【案例】2009年9月20日待业在家的张小姐从无锡的人才报上看到一则招聘广告,某合资企业招聘一名采购助理,要求:25-30岁,大专以上毕业,英语四级以上,熟练操作办公软件(EXCEL、WORD、PPT),张小姐联系自己的实际条件觉得能符合要求,遂向该公司寄送了自己的简历,经过一番面试选拔,最终张小姐被顺利录用了。
该公司HR通知张小姐于10月4日上班,报到后提交了英语四级证书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3500元,试用期3000元,合同为制式合同,没有具体的岗位录用条件也没有另外约定。
试用期自10月4日起到12月3日止。
该公司HR王小姐以11月20日将员工试用考核表提交给采购部经理杨先生(香港资方老板的侄子),并在考核表上注明需以11月28日前将考核表送回人力资源部。
采购杨经理与采购主管徐小姐对是否录用张小姐商议未决,待HR去催促时已经12月4日了。
杨经理表示张小姐态度不积极,英语口语又差,客户纷纷投诉,决定不录用了,HR经理是一位刚上任的大陆籍副经理(代行使经理职,在一般管理会议中发言的分量一值很轻,发表的意见经常得不到采纳),他跟杨经理提出张小姐已过试用期了,不能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可杨经理不理他那一套,自行跟张小姐说,明天开始不用来上班了,你被辞退了。
张小姐当时也没在意,只是觉得自己的表现确实不太好,第二天开始就没上班。
2010年4月4日其表哥李先生来访,看到张小姐为找工作的事闷闷不乐,问其原因,张小姐就全部告知其原委。
随即李先生建议张小姐去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4个月的工资外加25%的赔偿金,以及2个月工资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张小姐的要求申诉能否得到支持?【分析】这里面有几个问题(不看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面的问题,仅就法律法规面分析):第一,试用期考核时间点的把握,究竟是试用期内还是试用期结束后,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后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在试用期结束后,不然对劳动者作出的评判是不完整、不公平的,因为试用期尚未结束,劳动者还在成长当中,此时不满足录用条件不代表试用期结束时不改变,所以在试用期中期作出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对劳动者不公平的。
实习期录用条件
实习期录用条件
下面是我们公司对实生在实期结束后是否被录用的条件:
1. 实表现:实生应在实期间表现出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工作表现。
这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团队合作等。
2. 工作质量:实生应保证工作质量高,能够准确和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并能够提供优质的工作成果。
3. 研究能力:实生应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快速掌握新知识和技能,并能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工作问题。
4. 专业知识:实生应具备与工作内容相关的专业知识,并能够灵活运用这些知识进行工作。
5. 团队合作:实生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团队成员有效沟通和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6. 工作时间:实生应按照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并能够适应工作强度和时间要求。
此外,公司还会根据实生的人员需求和岗位情况来决定是否录用实生。
在实结束前,公司将对实生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考虑其继续留任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实习生在实习期后是否被录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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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正确适用及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劳动合同法》有所了解的企业大都知晓存在以上法律规定。
但对于什么叫作录用条件,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实际工作中如何操作应用,又有何注意事项等相关问题却一知半解。
由于对该规定认识不清,无法熟练运用,企业容易在操作过错中出现失误,合同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违法,从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如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为此,我们希望通过以下解读,为企业理清思路,引导企业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1、“录用条件”的含义:
“录用条件”是指企业根据本企业及相关岗位生产经营特点,对招收录用的劳动者所提出的一般要求,是试用期间用以考察劳动者的依据。
2、适用条件:
企业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有具体、合理的录用条件;
(2)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晓企业的录用条件;
(3)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企业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3、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设定合法有效的录用条件:
1、录用条件需符合法律规定。
如不能将法律禁止的就业歧视等内容作为录用条件;
2、录用条件应当明确具体。
除一般性要求外,更重要的是体现每个岗位或职位的特殊要求,如岗位所需要的相应资格证书、职称、技能、语言要求等;
3、录用条件需公示。
即,要让劳动者知道企业的录用条件。
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录用条件的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二)证据的搜集:
及时对劳动者的表现予以考核,制定考核标准,及时出具考核结果。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对试用期间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需注意:劳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应合法。
试用期限的确定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但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所对应的法定最长试用期限。
若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试用期限,则以法定最长试用期限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转正手续的,不能认为还处于试用期,企业不能之后以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某公司招聘销售经理,大致要求如下:1.本科以上学历;2.英语水平良好;3.两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
经过面试,王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2个月。
但在试用期临近届满时,公司通知王某,由于其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作出辞退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自己工作认真努力,对该辞退决定不服,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撤销该辞退决定。
审理中,公司认为,对销售人员主要的考核指标是销售业绩,王某入职以来,无任何销售业绩,完全不是一个称职销售人员应有的表现,因此,不符合录用条件。
王某则认为,对销售人员有业绩考核是正常的,他的业绩确实不理想,但是招聘的时候并没有明确业绩必须达到多少,招聘条件中也无具体要求。
入职后公司也没向其公示过岗位说明书及任何相关业绩考核标准和文件,因此,无权以未通过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单位作为实施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员工招录条件、岗位描述、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
本案中,公司招聘要求中并没有将业绩考核合格作为明确的录用条件,也未能提供岗位描述、考核标准及考核过程记录等在内的规章制度。
因此,裁决公司以王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4、“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别:
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通知中应将解除依据正
确描述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避免错误描述为“不能胜任工作”。
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能胜任工作”虽都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但其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二者混淆,错误适用,可能造成企业损失,导致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解除依据的,仅适用于试用期间;以不能胜任工作”作为解除条件的适用于整个劳动合同存续期间;
(2)解除程序不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无需提前通知;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程序上,企业在员工第一次出现“不能胜任工作”后,应采取调岗或培训方式解决,而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调岗或培训之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法律后果不同: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的,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的,企业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