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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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须知

1 目的

旨在规范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以便正确操作、防止污染海洋。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垃圾管理。

3 职责

3.1 轮机长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操作使用的监督、检查。

3.2 值班轮机员具体负责设备的操作和排放。

4 定义

4.1 生活污水的定义

➢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以及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医务室(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装有活畜禽货的处所的排出物;

➢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4.2 集污舱的定义

➢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4.3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系指符合IMO制定的标准和试验方法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具有对生活污水进行粉碎和消毒的能力,该设备的型号是经过主管机关批准的。

5 设备操作程序(放在单船操作手册中)

6 须知

6.1 船舶严格按照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规定进行生活污水的

处理和排放。

6.2 船舶应按照《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规定进行检验后,获得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

的个人或组织签发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973)》。

6.3 除6.5条的规定外,应该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况除外:

6.3.1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附则第9条1.2款所认可的设备,排放业

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于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IMO制定的标准予以认可。

6.3.2 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正在运转,该设备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防止船舶生

活污水污染规则》的操作要求,同时:

➢该设备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973)》;

➢另外,排出物在其周围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

➢船舶在某一国家所辖的水域内,按照该国可能施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

6.4 如生活污水与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

求。

6.5 生活污水排放的不适用情况:

➢从船上排放生活污水,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导致排放生活污水,且在发生损坏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

6.6 船舶应设置标准排放接头,便于船舶和港口的接收设备管路相连接,通过岸上接收设备回收

船舶的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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