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对央企投资管理办法(国资委34、35号令)的几点理解
对央企投资管理办法(国资委34、35号令)的几点理解作者:李悦琴任瑞强翟媛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33期摘要:2017年年初,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
两个办法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中央企业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关键词:央企;投资管理;国有资本2017年年初,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
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出发颁布施行的。
一、两个《办法》的修订背景及重点内容1、修订背景对于中央企业投资,既要让企业敢于投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又要杜绝企业乱投资,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所以,中央企业保证稳增长、促投资、不断激发企业活力的发展建设过程时,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监管工具和监管体系。
首先,在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需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来界定出资人与企业权责边界;其次,在之前的投资管理办法中(即国资委16号令),突出的是要报备主页,审核非主业,并且主要侧重固定资产投资。
为提高中央企业在全球中的竞争力,需要对中央企业投资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一些调整。
要增强活力和加强监管,协调好稳增长和促投资之间的矛盾,从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在国资委新的投资管理办法中,34号令以股权投资为出发点,为今后中央企业境内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此外,随着中央企业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投资范围越来越广,相应的在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也就越来越高。
央企对工程项目处罚条例制度
央企对工程项目处罚条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央企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由央企承建或投资的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
第三条央企对工程项目的处罚应当依法依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事实、客观、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央企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到人,确保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五条央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进行。
第六条央企应当做好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项目中的问题,确保项目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第七条央企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和督导,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项目各项工作按照要求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八条央企应当组织开展工程项目的定期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央企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央企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问题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纠纷,保障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央企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布工程项目的有关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十二条央企应当加强工程项目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实现项目的数字化管理。
第二章央企对工程项目的处罚原则第十三条央企对工程项目的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律依据原则,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二)依据事实原则,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公平;(三)依据程序原则,处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处罚与奖励相结合原则,对违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对优秀表现给予表彰奖励;(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处罚应当具有教育性和惩戒性,引导当事人改正错误。
央企投资监督与考核管理规定
央企投资监督与考核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投资管理工作,提高对投资执行情况的监督与考核,确保投资计划项目按规定完成,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投资监督与考核管理。
3 术语和定义无4 职责4.1 规划计划处负责组织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4.2 财务处、党群工作处负责按照职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
4.3 人事处负责将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公司绩效考核。
4.4 所属各单位负责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5 管理内容5.1 投资监督与考核管理要求5.1.1 公司建立投资计划执行季度分析、年度计划考核制度。
5.1.2 投资项目应当落实回报,投资效益结果应与主要领导人员的业绩和单位绩效挂钩,并严格进行考核兑现。
5.1.3 公司定期开展投资管理工作评优活动,对投资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5.2 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5.2.1 所属各单位根据规划计划处下达的投资计划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每季度由规划计划部门对投资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5.2.2 公司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杜绝一切计划外工程及超标准、超投资工程,确保投资按预期效果实现。
5.2.3 规划计划处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计划项目进行抽查和跟踪检查,加强过程控制。
5.2.4 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5.2.4.1 投资计划实施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擅自调整计划、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造价、虚报工程量等。
5.2.4.2 是否存在计划外项目、串改项目和超概(预)算项目。
5.3 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上报5.3.1 所属各单位在每季度末将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到规划计划处。
5.3.2 规划计划处按各单位上报的实施计划进行监控,对上报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所属各单位每季度的投资计划完成率情况进行通报。
关于央企主业和非主业投资的相关规定
关于央企主业和非主业投资的相关规定1、2006年06月28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其中关于主业和非主业投资的相关规定:第六条中规定: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它经营业务。
第九条中规定: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2、2006年07月18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发布。
第八条规定:审核管理。
对实行审核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一是通过;二是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三是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第九条规定: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定量指标管理。
投资方向。
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3、2007年06月27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严格执行企业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
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投资活动,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审核、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和情况:企业非主业投资,包括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投资等;企业境外投资;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等。
4、2010年06月--《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坚持突出主业。
企业投资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企业主业。
《央企某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党组〔2015〕8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
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一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治理规则和党内民主生活原则作出决定。
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坚持分级决策。
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需要向**集团/中国**报告、审定或批准的决策事项,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下属单位按照权限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认真向公司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其中涉及董事会、股东(会)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原《决策管理规定》废止。
第四条以下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以下定义:(一)**集团: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中国**:中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指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1. 引言
本文件旨在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财务稳定性。
2. 定义
在本文件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 国有企业:指由国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权的企业。
- 对外投资:指国有企业投资于境外项目或企业。
3. 资金来源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应由企业自身或经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资金拨付。
4. 投资审批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批,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5. 投资风险评估
国有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项目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6. 资金管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资金安全: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 资金监控: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对投资资金进行监控和控制。
- 资金回报:追求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和回报率。
7. 报告和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8. 执法和违规处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将面临相应的执法和违规处理。
以上是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详细规定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范文(精选6篇)
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范文(精选6篇)篇一: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根据《公司条例》、《中央企业总部和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各种方式投资的项目,在公司投资决策、实施、管理和评价过程中应严格履行。
第三条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各个环节应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积极探索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路径,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应该是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得出适宜方案。
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申请、论证、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决策等环节,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操作。
第五条投资方案的论证阶段应明确投资主体和投资比例,并有充分的市场、技术、环境、法律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做到科学决策。
第六条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要充分论证该项目从经济、技术、环境、社会等角度是否具有可行性,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建设地点、投资总额、资金筹措方式、投资结构、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决策应由公司各级管理层级按照职责分工、投资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价,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核决策。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八条投资实施应做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开支,合理运用资金,并要做好各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工作。
第十条如有必要,请通过财务、审计、风险管控等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监控投资项目的风险,以便提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提交项目各环节的情况报告,及时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十二条实施投资管理应该是制订规划和制度,落实具体措施,建立跨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第十三条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稳健性是投资管理的基本要求,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活动。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投资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开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性,防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平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 50% 以上的股权,或者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合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围及组织机构第五条投资管理的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方案;投资工程拓展;投资工程的受理和申报;投资工程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工程的筹资;工程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后评价;工程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开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工程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开展规划,制定集团工程拓展和工程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2〕对备选投资工程发展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允许立项,指标调整或者抛却跟踪的意见;〔3〕对集团的工程拓展业务发展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工程拓展任务;〔4〕对已批准立项的工程,根据需求组织办理工程的成立或者撤销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工程目标实施方案,并对工程的实施过程发展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工程发展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工程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工程审批权限第七条投资工程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工程发展立项初审。
投资工程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前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 CEO 提出,董事会批准, 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促进高质量发展,防范投资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参照《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在境内和境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大型设备购置、更新(技术)改造投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项目除外)、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参与其他企业破产资产处置等;(二)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在境内外设立全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基金出资(产业基金、引导基金等)、债转股等;(三)无形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购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采矿权、产能指标、能耗指标、排污指标等投资行为;(四)金融投资,主要包括对持牌类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购买证券(股票、债券等)、保险产品、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五)BT、BOT、PPP等模式的投资。
央企重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央企重要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央企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央企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在境内开展的重要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要工程项目是指对国家、社会和集团公司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投资规模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重要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工程项目合法合规进行。
(二)科学决策: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质量为本:坚持质量第一,强化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的控制。
(四)强化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第五条成立重要工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总体决策、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设立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设以下部门:(一)项目前期管理部: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等工作。
(二)项目管理部: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工作。
(三)投资管理部: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资金筹措、融资等工作。
(四)工程监理部:负责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符合要求。
第三章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第八条工程项目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前期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招投标等工作。
(二)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工作。
(三)进度控制:包括制定进度计划、监控进度执行、调整进度计划等工作。
(四)质量控制:包括制定质量标准、监控工程质量、处理质量问题等工作。
(五)安全管理: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控安全执行、处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六)投资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融资等工作。
(七)项目验收:包括竣工验收、质量验收、安全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工程项目管理要求第九条项目前期管理要求:(一)可行性研究要充分、准确,确保项目决策的科学性。
公司工程投资规章制度
公司工程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投资行为,明确投资主体、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实施程序,保护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工程投资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经济利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司工程投资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投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装备购置、科研开发等各类投资项目。
第三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工程投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工程投资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工程投资规章制度由公司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公司经理批准并实施。
第二章投资主体第五条公司工程投资主体包括公司内对工程项目具有决策权、审批权、实施权的责任主体。
公司内部投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工程投资管理职责,保障公司整体利益。
第六条公司工程投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工程投资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具备独立审批和决策的能力。
第七条公司工程投资主体应当接受公司领导小组和公司经理的监督,定期报告工程投资情况,接受公司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公司工程投资主体应当加强团队协作,不得擅自决定或改变工程投资项目的内容、预算和进度,确保工程投资活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公司各级工程项目均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申报和审批程序应当包括项目确定、项目评估、项目论证、项目编制、项目审批等环节。
第十条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应当由责任主体组织协调完成,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的审批过程中,应当加强各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处理审批中的问题和难点,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责任主体应当依照原定的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实施,并定期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国务院国资委:央企应对资产评估项目分类管理
中国招标/ 2024年第3期2本单位数据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办法。
《通知》指出,要规范管理行为,释放资产价值。
其一,从严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数据资产源头管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自主采集、生产加工数据形成资产。
其二,规范使用。
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安全可信的运营环境,在授权范围内运营,并对数据的安全和合规负责。
不得利用数据资产进行担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其三,开放共享。
积极推动数据资产开放共享,加大数据资产供给使用。
其四,严格收益。
建立合理的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产权益。
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得多收、少收、不收、少缴、不缴、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数据资产相关收入。
其五,夯实基础。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结合数据资源目录对数据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加强数据资产登记。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迎来大修交通运输部发布修订后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计六章27条。
与此前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5号)(以上两个办法统称为原办法)相比,本次新修订的《办法》在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包条件、合同管理、行为管理等方面有较多调整。
例如,适用范围方面,由此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调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又如,将原办法第四条中的“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修改为“鼓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民间投资成效明显项目可获中央预算支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印发的《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安排民间投资引导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有关项目建设。
某央企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保证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效率,规范投资委员会的审议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关于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规定》及有关办法(简称《投资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投资委员会(简称投资委员会)向总裁及总裁办公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负责推行业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中长期投资发展规划;负责集团公司新建投资项目(含收购、合资、增资等)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重大股权变动和资产处置事项的审议工作,并为总裁及总裁办公会决策提供意见。
第三条投资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四条投资委员会由职能成员和若干名专项成员组成(统称委员)。
投资委员会主席由集团公司主管投资的副总裁兼任,负责主持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职能成员包括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投资管理部、企业规划发展部、财务总部、人力资源部和法律事务部的总经理。
第六条矿产资源部总经理为矿业类(包括风险勘探)投资项目审议的专项委员,安全生产监察部总经理为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业投资项目审议的专项委员;根据相关投资项目的需要,可由主席指定其他职能部门或相关二级公司的总经理若干名作为专项成员。
第三章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七条投资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会前和会后工作。
会前包括受理项目材料、进行必要问询与澄清、出具项目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的必要落实等;会后包括形成会议纪要、反馈审议意见、敦促决议意见落实、提请总裁办公会审批等。
第八条项目材料受理(一)各投资主体(含所属股权变动事项主体)就拟投资项目或股权变动/资产处置事项,向投资管理部报送审议材料之前,应先经其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经主管副总裁审核与书面同意。
(二)投资主体须按《投资制度》相关要求,向投资管理部报送项目完整材料,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本。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所处阶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机构或专家意见》等。
国企央企投资标准
项目投资要求一、央企或地方大型国企是第一优先选择的投资对象,具体要求如下;只要是主体信用评级3A,评级展望为稳定的国有企业,所处行业不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领域,原则上不需要抵押担保就可以直接操作,但需要评估借款方每年的利息支付能力和最后一年偿还本金的能力;二、投资价格与额度:对于央企、地方大型国有企业,单个项目融资额度原则上最低不少于20亿,最高不超过200亿;年利率8.5%(综合成本),期限5年-10年,但一般以5年以上为宜;三、我方资金优势:与直接贷款、发行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等融资工具相比较,我司发起设立的定向夹层投资基金,具有明显的优势与便利:1、本基金资金系投资款,非贷款,是合规的,不违反我国关于股东或发起人不得用贷款作为对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的现行法律规定。
2、表外业务,不影响融资主体的资产负债率和管理层年底绩效考核。
3、期限长,一般5-10 年,根据用资方的需要甚至可以安排更长期限。
4、一次性放款,不受授信额度、信贷政策等影响,可以长期稳定使用。
5、我司对融资方资金使用方向不做监管,比其他金融工具灵活方便(依据使用哪块资金来投,部分资金对使用方向有监管要求);6、有限合伙基金模式更有灵活性,通过我方设计的弹性安排,既可以有效规避直接借款进行注资在法律、监管等方面的障碍,又可避免项目股权名义上转让引发的其他困难。
7、本基金可以一次性给予巨额资金,满足产业整合的巨额资金需求,在当前及未来市场资金面紧张的背景下,优势更加突出。
四、其他类企业(民营企业或主体评级非3A的国企)1、主体信用评级2A+的企业,必须要增信措施,具体的增信措施包括如下几种可行的方式(具体项目情况不同,所以非标准化条件,需要根据具体项目一事一议):①找一家主体信用评级3A的央企或地方大型国有企业做担保或回购承诺;②有足够的可以被我方认可的抵押物能够覆盖借款本息,这些抵押物可以是有独立产权的土地或物业、水电气的收益权质押、旅游景区的门票收入质押等等,只要我方认可就可以;抵押率一般是50%-70%;本金和利息可以捆绑抵押,也可以分开抵押;③找一家具有3A评级的担保公司作担保,只要银行出示的担保公司担保余额可以覆盖借款的本金或利息就可以。
央企投资计划管理程序
央企投资计划管理程序1 目的为了规范投资计划管理,加强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使公司投资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制定本程序。
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投资计划管理。
3 术语和定义3.1 投资本程序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未来获得收益,以现金或资本投入到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
3.2 年度投资框架建议计划本程序所称年度投资框架建议计划是指每年8月份向专业公司申报的公司下一年度全年的投资框架建议计划。
3.3 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本程序所称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是指根据年度投资框架计划每年向专业公司申报的公司下一年度全年的投资建议计划(在专业公司确定的公司年度投资框架计划的基础上细化)。
3.4 年度投资计划本程序所称年度投资计划是指根据专业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框架计划,结合折旧返还资金安排,调整形成的公司下一年度全年的投资计划。
3.5 年度投资调整建议计划本程序所称年度投资调整建议计划是指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专业公司申报的本年度全年投资调整建议计划。
3.6 年度投资调整计划本程序所称年度投资调整计划是指根据专业公司下达投资情况,调整形成的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4 职责4.1 规划计划处4.1.1 是公司投资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4.1.2 根据股份公司和专业公司的要求,负责年度投资框架建议计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与上报;4.1.3负责新建工程、更新改造工程和大修理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与管理,投资计划调整计划的编制与下达;4.1.4 负责监督投资计划实施与效益分析;4.1.5 负责新建工程、更新改造工程投资估算、概(预)算的审查和结算的审批工作;4.1.6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所属各单位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4.2 生产运行处、管道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按职责分工负责投资计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4.3 所属各单位4.3.1 是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计划部门是所属各单位投资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4.3.2 负责组织编制上报本单位投资建议计划、年度投资调整建议计划;4.3.3 负责本单位所有投资项目申请的上报工作;4.3.4 负责组织本单位投资计划项目的实施。
国企央企投资标准
项目投资要求一、央企或地方大型国企是第一优先选择的投资对象,具体要求如下;只要是主体信用评级3A,评级展望为稳定的国有企业,所处行业不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领域,原则上不需要抵押担保就可以直接操作,但需要评估借款方每年的利息支付能力和最后一年偿还本金的能力;二、投资价格与额度:对于央企、地方大型国有企业,单个项目融资额度原则上最低不少于20亿,最高不超过200亿;年利率8.5%(综合成本),期限5年-10年,但一般以5年以上为宜;三、我方资金优势:与直接贷款、发行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等融资工具相比较,我司发起设立的定向夹层投资基金,具有明显的优势与便利:1、本基金资金系投资款,非贷款,是合规的,不违反我国关于股东或发起人不得用贷款作为对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的现行法律规定。
2、表外业务,不影响融资主体的资产负债率和管理层年底绩效考核。
3、期限长,一般5-10 年,根据用资方的需要甚至可以安排更长期限。
4、一次性放款,不受授信额度、信贷政策等影响,可以长期稳定使用。
5、我司对融资方资金使用方向不做监管,比其他金融工具灵活方便(依据使用哪块资金来投,部分资金对使用方向有监管要求);6、有限合伙基金模式更有灵活性,通过我方设计的弹性安排,既可以有效规避直接借款进行注资在法律、监管等方面的障碍,又可避免项目股权名义上转让引发的其他困难。
7、本基金可以一次性给予巨额资金,满足产业整合的巨额资金需求,在当前及未来市场资金面紧张的背景下,优势更加突出。
四、其他类企业(民营企业或主体评级非3A的国企)1、主体信用评级2A+的企业,必须要增信措施,具体的增信措施包括如下几种可行的方式(具体项目情况不同,所以非标准化条件,需要根据具体项目一事一议):①找一家主体信用评级3A的央企或地方大型国有企业做担保或回购承诺;②有足够的可以被我方认可的抵押物能够覆盖借款本息,这些抵押物可以是有独立产权的土地或物业、水电气的收益权质押、旅游景区的门票收入质押等等,只要我方认可就可以;抵押率一般是50%-70%;本金和利息可以捆绑抵押,也可以分开抵押;③找一家具有3A评级的担保公司作担保,只要银行出示的担保公司担保余额可以覆盖借款的本金或利息就可以。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梁莎摘要: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随着市政公用设施市场化改革,政府虽然仍是公用设施的规划者和决策者,但不再提供服务,国有企业抓住这个契机成为市政公用设施运营投资的主力军。
项目投资给国有企业注入了活力,但也产生了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包括项目管理制度不完善,内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风险管理不到位,最终会导致项目收益达不到预期,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瓶颈,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对企业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如完善制度及内控,控制投资规模及风险,及事后评价,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期来提高投资项目质量,促进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并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项目管理;风险管理;问题;措施项目投资是国有企业经济增长的源泉,是国企生存发展和创造财富的重要经营活动。
建立科学化的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是国企项目管理能力的体现,有利于保证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国有企业实现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
本文简要分析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管理优化的措施。
一、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概述(一)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概念国有企业的项目管理是国有企业在项目投资管理中运用专业的知识、工具、方法,使项目能够在有限资源限制下,实现或超过预计的需求和期望的过程。
项目管理是成功地达成一系列目标相关的活动的整体监督和管控,项目管理包含领导(leading)、组织(organizing)、用人(staffing )、计划(planning )、控制(controlling)等五项主要工作。
(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生存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国有投资企业为实现战略发展目标,不断优化投资结构,对投资项目发展周期中的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达到控制风险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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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范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第五条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拓展;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发展规划,制定集团项目拓展和项目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2)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同意立项,指标调整或放弃跟踪的意见;(3)对集团的项目拓展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项目拓展任务;(4)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需求组织办理项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
投资项目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CEO提出,董事会批准, 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
集团CEO担任委员会主席。
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第九条投资项目审批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初审即投资机会研究,主要目的是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初审立项。
为提高审批效率,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在初审阶段即行介入,进行指导和协调,在形成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集团审批。
对自有资金年动态回报率低于15%的投资开发类项目和自有资金年动态回报率低于8%的持续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对需经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批的项目,应在初审批准立项后,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报送初审的项目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国家产业、行业政策限制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的政策文件及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方法,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状况;项目竞争性初步分析;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分析和预测,以及产品的目标市场;基本确定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原则流程、环境保护、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及依托条件;合作伙伴基本情况及合作方式;投资方式、规模、周期;项目的初步经济效益评价;资本金筹措方案和银行贷款意向书;风险与对策。
第十二条经初审批准的项目,可向合作方或有关部门出具投资、贷款方面的意向证明。
并可正式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复审即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是对初审结果的进一步判断和验证,从而确定项目的规模、标准、总体安排、总投资额等。
复审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可根据相应行业规范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一)项目概况:经济发展趋势,项目所属行业、地区现状与发展潜力,投资方式、规模和期限,经营方向等;(二)投资各方情况:投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办公地址、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合作条件与方式;(三)产品方案及市场预测:产品国内外市场供应现状与未来趋势、产品竞争能力、销售方向、定价原则、未来销售预测与销售方式;(四)建设规模、标准与功能:主要产品的名称、规模、型号、技术性能、用途以及生产规划;(五)物料供应:根据生产规划和物料消耗定额编制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的供应来源、数量、单价以及储运方式;(六)区位选择:项目拟建地点,项目地址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地震情况,人文环境,交通运输条件,能源条件,投资环境,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公用设施社会依托条件,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条件;(七)技术方案:技术目标、技术来源、生产方法、主要工艺技术方案的比较、技术引进方式及费用估算;(八)设备方案:设备的来源、设备参数的选定及其依据、设备清单及费用估算;(九)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物的产生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的方案及费用估算;(十)土建安装方案:工程总平面图、主要规划指标、分项建筑面积和总面积、主要建筑及配套设施、劳动安全与消防设施、安装材料、建筑周期及费用估算;(十一)建设管理组织体制: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人员工资、福利标准与费用估算;(十二)项目实施计划:自可行性研究至正常经营期内各项工作的进度安排;(十三)财务预算:投资估算与资本预算,流动资金估算,经营收入及税金预算,经营成本与期间费用预算,损益预算,资产、负债及权益预算,现金流量预算;(十四)资金筹措与使用:资本金筹措方案,债务资金筹措方案,合资各方的投资比例、资本构成及资金投入计划;(十五)效益评价:静态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动态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与投资回收期、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十六)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及对策:风险与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程度及其对策;(十七)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和管理模式:生产经营管理组织结构、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等;(十八)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四条项目初审经集团投资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应将审批意见及复审材料上报集团董事会。
材料主要包括:审批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意见、考察及谈判进展情况、详细的实地调查复核情况、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初审需解决问题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五条集团董事会接到复审材料后,通过必要的考察、复核、组织论证、咨询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等程序,提出项目复审报告,并下达正式的立项批复。
第十六条复审工作一般在接到材料7至14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七条集团在项目投资审批中可委托有关单位或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其费用由报项单位支付,结算时列入项目费用。
第十八条扩初设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进行的技术设计)确定的总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复审批准的总投资额。
若确需超出,应控制在5%以内,超出5%的项目须重新按复审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项目复审报告经批准后,项目资金按使用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及开展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等实质性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集团:(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发生重大调整的;(二)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我方权益的。
第五章项目拓展管理第二十一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根据年度项目拓展计划和拓展指标对集团及其下属各公司的项目拓展工作进行统一指导。
第二十二条集团鼓励各公司和全体员工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项目拓展工作。
集团设立项目拓展基金,对在项目拓展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或个人进行奖励。
项目拓展基金的预算为项目立项利润的1%。
项目拓展基金列入项目前期开发成本。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拓展阶段,各子公司或员工将搜集到的项目信息汇总集团。
经集团批准跟踪的项目,由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和各子公司(或其它人员)组成项目小组,负责项目拓展的前期工作。
项目小组组长由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负责。
第六章投资项目建设第二十四条投资项目建设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
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投标与工程承包、项目融资、工程监理等单位签订有关合同。
实施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集团对如下项目实施环节进行指导和监督:(一)建立投资项目产业管理月报制度,各子公司每月结束后5天内将上月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和分析报告上报集团;(二)主要承包合同、设计方案、投资协议、融资合同、工程组织管理方案等重要法律文件报集团批准或备案;(三)项目进度须符合工程承包合同规定,集团根据承包合同监控项目工程实施过程;(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须符合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预算规定,集团根据承包合同监控其资金支付进度;(五)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由监理单位监督保障,项目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在产业管理月报中上报集团;(六)集团工作人员可视情况赴项目建设现场了解项目进展状况,协调处理相关事务,费用开支计入项目成本。
第七章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公司先进行内部预验收,确定遗留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限期实现;之后按当地政府规定要求组识申办竣工验收。
第八章投资项目效益考核第二十七条集团对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的考核分以下两个阶段:(一)建设阶段考核,是指对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效果所进行的考核,主要对项目节点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投产日期等进行综合评价。
(二)竣工验收阶段考核,针对项目立项时所批准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九章投资项目后评价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竣工后,为总结项目从前期准备、决策、实施过程以及项目当期的经济效益情况,客观评价项目建成后实际情况与项目立项前期预计情况的偏离程度及产生的原因,全面总结项目投资管理经验,为今后改进项目管理提供有价值、可借鉴的反馈信息,各项目公司对已完成投资的项目要进行自我全面总结评价,完成《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简称自评报告)。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的自评报告提纲如下:(1)项目概况(2)项目情况简述(3)项目决策目标和目的(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5)项目实施进度(6)项目总投资(7)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8)项目运行及效益现状(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1)项目前期决策总结(2)项目实施准备工作(3)项目建设实施总结(4)项目运营情况(三)项目效果和效益评价(1)项目技术水平评价(2)项目财务经济效益评价(3)项目经营管理评价(四)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评价(1)项目环境效益评价(2)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价(五)项目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1)项目目标评价(2)项目持续能力评价(3)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六)项目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第三十条集团对项目公司的自评报告进行评价,并将《简评报告》与项目公司的自评报告一并在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上报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