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6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6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5日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推进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08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救〔2007〕216号)和《浙江省民防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的意见》(浙民防〔20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战)结合、资源共享、属地管理”的要求,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全面提升我市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分级实施。
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实现分级建设和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正文:----------------------------------------------------------------------------------------------------------------------------------------------------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济南奥体中心建设期间先后发生4次火灾。 长春轻轨三期工程施工现场先后发生了6起火灾事故。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状况
3、已投入使用工程,改建期间继续使用, 一旦发生火灾,危害巨大
1993年2月14日,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家具 厅在装修过程中,违章焊接,未按要求清理作业现 场的泡沫塑料、地板革、化纤地毯、海绵床垫等 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81人死亡,53人受伤。 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阳市东都商厦因 违章焊接引发火灾,造成309人死亡. 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高层公寓火灾。 导致58人遇难,另有7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 失约1.58亿元。9年4月4日,北京松林里某工地宿舍发生火灾,过火面积 400平方米,着火原因是对讲机电池长时间充电过热引燃被褥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案例
2009年4月6日,中国科技馆新馆在建工地发生火灾,电焊引燃 引燃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材料,过火面积300平方米。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案例
2008年6月2日,北京师范大学科技园孵化大厦发 生大火。火灾原因为幕墙施工电焊时,焊渣引燃下方的外 墙保温材料。火灾造成该大楼西面墙体1至13层外装饰和 保温材料全部烧坏。 2008年7月2日,北京大学奥运乒乓球馆起火。起 火原因是工人使用汽油喷灯烘烤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因温度过高引燃可燃防水卷材和外墙上的聚氨酯保温材料 所致。 2008年7月27日发生济南奥体中心火灾。 火势从体 育馆顶部西北方向开始燃烧,过火面积约3000平米。事 故原因为电焊操作引燃材料保温层所致,大火持续约4个 小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2008年10月9日,哈尔滨市经纬360大厦发生火灾。 火灾造成该建筑外墙的部分装修材料被烧毁。火灾原因为 电焊点燃聚氨酯保温材料所致。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试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试行)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建筑消防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消防验收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此,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旨在规范建筑消防验收工作,保障建筑消防安全。
该技术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消防设施设计要求
消防设施是保障建筑消防安全的关键。
导则中明确规定了消防设施的种类、数量、布置、功能等要求。
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导则给出了相应的消防设施设计要求,确保消防设施满足实际需要。
2.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要求
消防设施的施工验收也是消防验收的重要环节。
导则中规定了消防设施施工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等要求。
施工单位要按照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3.消防设施使用维护要求
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也是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
导则中规定了消防设施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包括定期检查、保养、维修等内容。
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消防验收程序和要求
消防验收程序和要求是消防验收的核心内容。
导则中规定了消防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验收前准备、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内容。
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进行验收,确保建筑消防安全。
总之,《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的制定对于规范建筑消防验收工作、保障建筑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要认真遵守导则中的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为城市消防安全作出贡献。
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和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地区各县(市)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有关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在市中心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1.1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方位 0°-15° 15°-45° 45°-90°折减系数 1.0L 0.9L 0.8L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在市中心旧城区不小于南侧(东侧)建筑高度0.7倍,且小于12米。
在新建区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14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其建筑间距原则上不得缩小。
在市中心旧城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底层非居住性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当底层设置高度小于2.2米自行车库等附属设施用房时,其间距,可扣除这部分的高度。
(三)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1、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二小时;2、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8米;3、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南北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18米;4、二幢或二幢以上并列点式高层建筑(包括品字形布置的建筑),其排列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
附件: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根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浙武消党〔2001〕43号)、《关于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复核的通知》(浙公消〔2003〕14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公消〔2003〕15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公消〔2003〕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杭公消〔2003〕139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管理范围应按规范要求认真审核严格管理。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初审、复核、审批或会审制度,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集体讨论决定。
对城市建设中难以实施的防火标准或国内尚未规定的新技术、新问题,应提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筑防火专家组会审解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
第二章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第五条支队在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滨江区的高教园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一、新建工程项目1、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规定的绿色通道项目及上级指示特事特办的项目;2、高层公共建筑及高层住宅建筑工程;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4、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独立地下建筑及含有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工程;5、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工程;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等建筑工程;8、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工程;9、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汽车加油站、易燃气体贮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管道煤气调压站、石油库等工程;10、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库房(含堆场);11、城市隧道工程;12、跨省、跨地区、跨县(市、区)工程项目;13、其他特殊的建筑工程。
杭州市消火栓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杭州市消火栓管理规定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杭州市消火栓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永明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九日杭州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各县、市)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消火栓是城市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建设。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修理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修理经费和日常维护保养经费,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会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每年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编报预算,列入城市建设维护计划,并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分别拨付给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专款专用。
新建小区、开发区的消火栓安装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在拟定供水管网延伸、调整和改造计划时,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共同制定消火栓设置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
供水管网大范围降压停水时,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事先告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第七条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对消火栓的设置、安装、修理、维护、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增设和修理消火栓的,应提出增设和修理意见,并通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的决定等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的决定等作者: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1期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献血条例》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献血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0•【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委系统及直属各单位:1月份以来,我市连续发生火灾、交通等多起事故,引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市安委会于1月9日下午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传达龚正书记重要批示:“萧山区今年已发生三起重大伤亡事故,全市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起来,立即再部署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让大家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
同时,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加强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杭政办发电[2014]1号),部署杭州市今冬明春第二次“清剿火患”战役。
为认真贯彻落实龚书记批示精神以及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立即部署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14年1月10日至1月20日二、检查范围:全市在建建设工程三、检查内容:1、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各企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节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防雪抗冻应急预案及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春节期间值班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春节期间建筑工地烟花防火措施准备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深基坑支护、高大承重支模架、脚手架搭设、临时用电等专项方案审批、论证和现场实施情况;临时工棚、基坑开挖、起重机械操作、市政管道开挖等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及重要环节的监控情况。
3、施工现场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冬季防火工作开展情况;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的施工现场外墙保温材料、电焊气焊使用情况、高层建筑外架上架设消防管与施工进度同步情况、施工升降梯及楼梯间消防设施设置情况。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26页word文档
附件: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根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浙武消党〔2001〕43号)、《关于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复核的通知》(浙公消〔2003〕14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公消〔2003〕15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公消〔2003〕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杭公消〔2003〕139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管理范围应按规范要求认真审核严格管理。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初审、复核、审批或会审制度,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集体讨论决定。
对城市建设中难以实施的防火标准或国内尚未规定的新技术、新问题,应提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筑防火专家组会审解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
第二章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第五条支队在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滨江区的高教园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一、新建工程项目1、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规定的绿色通道项目及上级指示特事特办的项目;2、高层公共建筑及高层住宅建筑工程;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4、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独立地下建筑及含有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工程;5、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工程;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等建筑工程;8、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工程;9、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汽车加油站、易燃气体贮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管道煤气调压站、石油库等工程;10、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库房(含堆场);11、城市隧道工程;12、跨省、跨地区、跨县(市、区)工程项目;13、其他特殊的建筑工程。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文本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12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2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预防、减少建设工程火灾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施工和审核、验收、备案等过程中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本规定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章消防设计和施工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设计、施工应当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依照有关国家技术规范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保温工程和保温材料特点编制防火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
目录一、编制依据 (2)二、工程概况 (3)三、消防部署 (4)四、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13)五、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14)六、临时消防设施配备 (19)附图一、编制依据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02)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施工组织设计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五区块扩建(七期)建安工程工程地点: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星民村,钱江三桥绿化带以西,丹枫路以南,规划支路以东。
工程内容及高度:1#楼地上25层,高度73.8m;2-4#楼25层,高度73.7m;5#楼地上32层,高度93.3m;6#楼地上33层,高度96.1m;7#楼地上27层,高度79.4m;8#、9#楼地上32层,高度93.4m;10#楼地上25层,高度73.8m;11#楼地上3层,高度12.3m;地下室地下一层。
结构类型:框剪结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为137390.2m2(其中地上100216.2m2,地下37174m2)建设单位: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勘察单位:浙江省工程勘察院设计单位: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消防部署一、组织管理(一)、消防安全管理1、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施工人员进场时,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2)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3)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报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法规
2017年杭州市建设工程法规1.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4年2.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4.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5.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4年6.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7.杭州市公路条例2015年8.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7年9.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10.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11.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办法2016年12.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13.杭州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规范2010年14.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13年15.杭州市无化粪池污水管道设计与养护技术规程16.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17.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18.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2010年修订19.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20.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21.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22.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23.杭州市地下管线盖板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24.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2009年25.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2004年26.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27.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6年28.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29.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30.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31.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
杭州市建筑工地防火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地防火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8.04.27
【实施日期】1988.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杭州市建筑工地防火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4月27日)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工程的建筑工地。
第三条建筑工地必须实行防火责任制。
加强防火安全管理。
第四条市公安局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防火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建筑工地的防火工作由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负责。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同时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内容,落实责任制。
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工地,必须组建由承包单位牵头,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共
同参加的施工现场保卫组织,落实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保卫工作,施工现场保卫组织应同现场指挥部同时建立。
建筑工地应根据工地大小,及时配备值班纠察人员,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重点部位须设消防监督岗。
对义务消防人员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演练,使其掌握防火知识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义务消防员由建筑工地各施工单位选派,人员比例为施工队总人数的5%。
第七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12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2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预防、减少建设工程火灾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施工和审核、验收、备案等过程中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本规定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章消防设计和施工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设计、施工应当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依照有关国家技术规范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保温工程和保温材料特点编制防火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 年9 月前言消防设计审查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在充分总结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家、行业及我省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浙江省、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共分7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审查范围、审查工作程序、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技术审查内容、技术审查结果判定、档案管理及附件(技术审查意见书、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等)。
《指南》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编制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解释。
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目录1总则 (1)2审查范围 (2)3审查工作程序 (4)4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 (7)5技术审查内容 (11)6技术审查结果判定 (13)7档案管理 (14)附件:A.0《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A.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A.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 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8•【字号】杭政办函〔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8日杭州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建立函告、约谈、督查、通报警示、挂牌整治、考核等制度,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一、函告制度(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函告制度,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具体落实。
函告对象为各区、县(市)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函告形式包括建议函和督办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向相关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发出建议函。
1.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某行业、区域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2.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研判,某行业、区域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3.需要部署重大节假日、重点活动和重要会议等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4.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发出建议函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跟踪问效,函告对象未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工作的,要适时形成专题报告,提请市政府实施专项消防安全整治或挂牌督办。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杭建市发[2006]567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67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将其中部分技术复杂、工程量较大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其纳入总包范围内管理。
第七条下列专业工程,可以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形式招标:(一)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二)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三)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高度3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四)建筑智能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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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工程质量监督
【批准部门】8;811;81101;
【批准日期】2012.11.29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11.29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2012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预防、减少建设工程火灾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施工和审核、验收、备案等过程中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本规定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章消防设计和施工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设计、施工应当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依照有关国家技术规范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保温工程和保温材料特点编制防火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保温工程施工进度和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建筑保温工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三)建筑保温工程和其他相关工程的施工顺序,避免与有明火的工序交叉作业。
第八条依照有关国家技术规范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回车场、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等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疏散设施的,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应当包括相应设施的消防设计。
施工期间,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疏散设施不得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