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决策、协调、监督、检查、评估、信息公开等机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支持和促进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等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国家对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九条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自查自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以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实行责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方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监察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其主管、班子成员、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班子成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赋予安全管理工作以充分的重视,树立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不得以工作量、时间等为由擅自减少或者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防护措施和人员。
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维修、保养和保管生产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者主管指定人员。
第九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全面调查、认真处理、公开通报和彻底整改的原则,保证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
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和宣传教育。
2022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修正】
2022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修正】【注】此文档所列举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法律法规为准。
2022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贯彻“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强调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推进安全中国建设。
第三条本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行为。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支持科学技术、技能和经验在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和推广,鼓励各行业和领域探索安全生产创新体系和方法。
第五条国家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应当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依据最新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制定,确定标准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征求社会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涉及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应当依法实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制度,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计划、运作、控制和改进。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实施时间和责任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全面协调。
第十二条高危行业、领域和敏感地区应当实行安全生产特殊监督管理,科学技术、装备、设施等安全防护条件应当符合专项安全规定。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定期开展安全评价、隐患排查、事故应急演练等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化、全民化、法制化,鼓励群众参预安全生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职责,必须纳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和组织体系,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生产措施,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有关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组织对产品、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和消防设施等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八条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保障事故损失的迅速控制和恢复重建。
第十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发布,及时通报和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进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访客和协作单位,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三条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环保和防火标准,不得伤害职工、公众和社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机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消除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因素。
2023修正版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故灾害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综合防控的方针,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应急控制,强化事后救援,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综合能力。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履职、综合治理、全过程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防控,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目标是建立以安全第一为核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社会全体成员中形成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实现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协调统一,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逐步达到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从而保护劳动者、公众、环境的安全与利益。
第八条社会组织安全生产目标是增强社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发挥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安全生产目标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协调,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相统一。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十条国家建立安全监管和监察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监察,维护公众安全利益。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职责。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应当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水平。
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的,使用和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必要的管理、技术、劳动防护措施等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管理过程。
第四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广先进合用技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鼓励和支持使用高端装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激励、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七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认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
第九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纠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施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精准监管和评估,更好地激励和约束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标准信息公示、评审、修订和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当量评估和安全生产技术监测、评价、预警体系,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和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提升等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政策,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法制保障,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安全和利益。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改善安全生产环境,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促进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标准,以及制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教育、培训等规范。
第七条国家实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安全生产,加强管理工作的措施,改进安全生产态势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排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三)保障安全设施、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和安全标志;(四)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作业场所、设备、材料和产品进行安全评价、鉴定和监测;(五)落实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对和维稳能力;(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七)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八)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价考核和奖惩;(九)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安全生产事故,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九条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对本辖区或其管理范围内的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指导和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二)组织开展安全监督和检查,监督管理企业和事业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四)组织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并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五)落实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制定地区性或行业性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划和标准,并推广实施;(六)对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或者责令改正;(七)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
2023年度: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国家的根本性质和重要政治任务,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 加强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 依法加强安全监管, 推动全社会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改造, 提高安全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 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
第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三)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四)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发现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协调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六)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并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八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 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制定:(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科学、合理、可行, 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三)便于推广和实施, 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体系, 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新生产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生产安全生产法全文
《生产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国家安全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本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法旨在促进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法。
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熟悉掌握本行业、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常识和操作规程。
本法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以及民事赔偿等。
本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加强了对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
权,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对于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相关工作人员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肃追责,依法追究其责任。
同时,法律也对国家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生产安全是国家的重要政策,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
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
在法律的保障下,我们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的生产安全形势将会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
新生产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生产安全生产法全文新生产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发展安全生产事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推行综合治理、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三条生产单位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监管,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重大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与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中警示标示工作的负责人,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在本单位的,由变动到的单位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职责;向本单位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在本单位的,由变动到的单位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人的变动应当及时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技术管理措施、安全设施和其他必要设施,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和安全生产需要,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动员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承担收集、传达、报告和分析事故、隐患信息的任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和领导体制的建设,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保障。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的安全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促进科技与安全生产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鉴定等机构和组织发挥作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和物质保障。
第八条全社会各个方面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养安全生产文化。
第二章安全生产设施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和材料,严禁使用过期、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情况,并定期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新的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的安全生产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法》)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推动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国家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体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遵循生产安全的基本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灾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预警、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责任明确、依法治理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科技进步和安全管理创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安全的主体,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社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安全生产风险。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相关标准,推动标准与法律相衔接。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制定应急管理措施,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文档】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文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是:预防第一,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安全第一,防范为主,防治相结合;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各负其责,注重预防,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鼓励和推动发展安全生产科技,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的,预防事故、防止伤害人身危害和破坏财产、保护环境的综合性措施。
第七条国家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益,禁止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依法支持和鼓励科研管理部门和学术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科学研究。
第十条国家加强与相关质量、环……(正文内容继续)【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附件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附件三: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依法负有的安全生产责任。
2)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
3)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指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提出相关理论、技术和方案的活动。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困难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意识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企事业单位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
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新安全生产法》制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社会管理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事
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继续改善和
依法行政的原则,科学、合理、全面地采取技术、管理、制度和文化等手段,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进安全生产新
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装备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和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领导责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负责整体协调和
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部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安全生产的义务,不得违
反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参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章配合。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Organized at 3pm on January 25, 2023Only by working hard can we be better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条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和增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培育形成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法治文化氛围。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共治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
第五条国家将安全生产纳入国家生产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安全产业政策,提高社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生产装备研发和应用,促进安全生产工艺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国家推动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第八条国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健全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力量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家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及时、准确、公正地查明事故原因,推动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国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信息,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应对安全生产风险。
第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煤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物流运输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对特种设备、高危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消防安全等易发生事故行业和环节的监管,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专业水平。
最新版安全生产法全文
最新版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版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基础,实行安全生产政策,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家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加强领导,改进管理,加强教育和培训,推动技术进步,加强宣传,实施奖惩制度,在政治、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规划和管理第四条方案制定和管理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第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第十条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第三章安全生产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第十一条生产条件第十二条安全设施第十三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和场所的安全设施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第十四条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法律责任总则:本法共分5章18条,目的是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基础,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涉及注释:1、安全生产:指在生产活动中预防和控制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
2、事故灾害:指在生产活动中发生的破坏性事件,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破坏的事件。
3、安全设施:指为保证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而采用的机械、电子、化学、物理等手段或者措施。
4、突发事件:指在社会生活中蓦地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制度:行为规则和约束,包括制定、实施、执行、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技术措施:指为确保安全生产而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合适的管理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证照,并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国务院根据需要,可以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适用于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职工和相关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有关部门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有关部门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设立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应急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文档模板范本】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安全措施,预防、控制、减少生产事故,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属地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制度和应急救援制度。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附件二:新安全生产法罚则附件三:新安全生产法常见问题解答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产经营单位:指在我国境内设立并注册登记的,以经营生产活动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安全属地管理制度:指国家依法划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地域范围,并在该地域内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等措施的管理制度。
3)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指国家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
4)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指国家对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程序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
解决办法: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2)困难:安全设备、防护设施不完善。
解决办法:加大安全设备投入,定期检修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3)困难: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明确。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灾害,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安全生产是全体人民共同参与的社会生产活动,国家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体系,促进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人民安全至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第四条【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负有依法采取技术、管理、防护措施等必要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鼓励设立安全生产组织和协会,促进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第七条【风险防控措施】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九条【职业健康防护】生产经营者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健康防护要求的劳动条件和设施,并开展职业健康监测。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第十条【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明确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的机构】国家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意外事故的处理】生产经营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意外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依法组织救援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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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协 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会
培训等服务
组
织
发挥自律作用
12
促进生产经营 单位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
第15页 共115页
13
……… 安全生产责任仍有 ……… 本单位负责
……
…… ……
生产经营单位
委托
(为安全生产提供) 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
…
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 ……… ………………
第16页 共115页
第7页 共115页
7
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合法权益
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8页 共115页
8.1
国务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衔接
城乡规划
第9页 共115页
国务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作涉及安全的 经营决策
听取
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人员的意见
安全管理人员依法 不得 履行职责
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解除劳动合同
高危行业
告知
安全管理人员任免
主管的安全监督部门
第26页 共115页
24
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具备
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矿山、 冶金、建筑施工、
新《安全生产法》
第1页 共115页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A
B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C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D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
制定 本法
第2页 共115页
2
第3页 共115页
3
安全生产理念
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61
负有安监职责部门
审查、验收
NO
涉及安全生产 的事项
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设备、器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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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2
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调查了解
当场纠正
监督 检查时 可行使的职权
行政处罚 扣押查封 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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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有权对违章指挥等提出解决建议 有权建议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有权参加事故调第查5并8页提出共处11理5页意见
派
遣 工
=
58
从业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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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9
县级以上 各级政府
根据本区域 安全生产状况
组织有关部门按职 责分工,严格检查
容易发生重大 事故单位
安监部门
按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4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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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国家鼓励和支持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 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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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 -1-2--页-----共---115页
10
国务院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执行
应急按照
制定
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修订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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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多种形式
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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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2、 接受安 全教育和培 训,掌握安 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 产技能,增 强事故预防 和应急处理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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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事 故隐患或者 其他不安全 因素时,应 立即向现场 安全管理人 员或者负责 人报告;接 到报告的人 员应当及时 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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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对“三同时”进行监督 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纠正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
验收不合格
投入生产 和使用
不得投入生产 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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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危险因素 生产经营场所
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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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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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保养。(记录、签字)
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测
维修
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改造 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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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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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同时设计
改建
同时施工
扩建
同时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第概32页算共115页
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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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建设项目 金属治炼建设项目 生产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贮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装卸危险物第3品3页建设共项11目5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30
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 社会监第督4页 共115页
生产 经营 单位 安全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5页 共115页
5
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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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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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
第48页 共115页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5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1、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2、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3、甲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乙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甲方安全 管理人员
协调 乙方安全 第49页管共理11人5页员
安全监督检查
63
第64页 共115页
64
安全监督 检查人员
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保守技术、业务秘密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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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地点、 内容、发现的问题 及其处理情况
作出书面记录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25.2
派遣劳动者 实习生
实习生
安全培训
PPE
学校协助
建立档案,如实记录 时间、内容、考核结果
第29页 共115页
新工艺
新技术
了解、掌握
从业人员
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6
安全培训
新材料
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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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 取得资格,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由安监总局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确定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较大的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专业生产单 位生产
34
并经专业资质 检测、检验机构
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 或安全标志
结对 果检
负测
责检
投入生产
验
和使用第38页 共115页
不得使用
35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危险工艺
危险设备 淘汰
国监总局会同 制定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
加强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8.2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10页 共115页
8.3
乡、镇人民政府 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
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22
组织或者参与安全培训 如实记录
督促落实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管理 人员
检查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建议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
全生产整改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应急 救援演练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SOP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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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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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尽职守 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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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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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机制
考核标准等
监督考核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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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保证 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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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不足导致的 后果承担责任
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财企【20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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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委员会
生产部
XX部
XX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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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参与拟订制度、 SOP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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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6、索赔权: 因生产安 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 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 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 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 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 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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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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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安全 •服从管理 制度和SOP
正确佩戴和 使用PPE
第54条 1、 在作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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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发现隐患 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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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部门
严格依照法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 进行审查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需要审查批准或验收
予以取缔 依法处理
未依法取得或验收 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