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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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北京开发票真假?

如何识别北京开发票真假?

如何识别北京开发票的真假?北京发票机打的很容易查询真假,根据发票号和密码,在税务局的网站能查到;手写的麻烦些,找了一些资料参考:如何识别假发票?识别发票的真假一般有4种方法:1.看水印:普通发票联发票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2.看颜色:北京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

部分省(市)税务机关还用无色荧光油墨在发票联加了防伪暗记,在紫外线照射下呈绿色荧光反应。

3.看北京发票公章:普通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 或“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分别刻制:“××省××市”或“××省××县”字样。

“北京发票监制章”环内字样均为楷体。

4.看三联:北京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

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普通发票中的定额发票的联次一般为单张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普通发票各联字色为:第一联为白纸黑字;第二联为发票专用纸,字棕色;第三联为白纸,字淡红色。

其他根据需要增减联次的,各联字色可任定,但不得与一、二、三联字色相同。

打电话:12366,按语音提示查询。

目前发现的假发票,一类是伪造的,另一类是变造的。

伪造的,其纸质、字体、防伪图案、版面印色等均不同于真发票,在其印制的联次、字轨号码或将订顺序上,经常出现混乱和错位现象;变造的发票,是在真发票上采用刮、擦、挖补等手段,更改或增添发票上的有关内容。

单一个号码查不出来,还要有代码。

发票查伪网址: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刘壮志所长告诉记者,一般来说,识别发票真伪要通过地方税务机关发布的发票防伪标识进行识别。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相关问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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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简介——税务U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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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见问题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 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 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 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二、使用简介——在线变更(税控盘)
二、使用简介——发票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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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简介——票种核定来自、使用简介——在线变更(金税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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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于核定电子发票当月完成 !
二、使用简介——在线变更(金税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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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简介——在线变更(税控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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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种核定:具体核定的时间与方式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2. 在开票软件中进行票种更新:电子发票核定的当月,必须进入
开票软件进行票种更新(非常重要!!!)
3. 领用电子发票:通过电子税务局领用发票 4. 开具电子发票 5. 抄报税
二、使用简介——登录网厅

国税发[2009]142号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2号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普通发票票样1普通发票票样2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现就全国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必要性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各地普通发票仍然存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的问题。

这种票种繁多、各省各异的状况,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不利于纳税人方便使用、不便于公众辨别真伪,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而且降低了税务机关管理效率,已经成为当前实现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的主要瓶颈。

因此,必须尽快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强化税源监控的需要“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就是控制税源、稳固税基。

要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必须管好普通发票。

从目前各地普通发票管理情况来看,普通发票票种过多,手工票占据比例较大。

这种状况,从税源监控角度看,一是增加了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难度,无法有效提高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水平;二是使虚开发票有了生存空间,致使发票税源监控的作用受到削弱,税收流失难以控制。

要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首先要从发票设计和开具方式着手,通过“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等手段,实现发票管理水平质的飞跃,这是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必由之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京国税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发票种类(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增值税普通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5.16•【文号】国税函[2003]521号•【施行日期】2003.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3]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对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提出一些疑问。

为便于此项工作的开展,总局制订了《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附件: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新税制施行以来,税务机关不断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水平,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有力地打击,遏制了犯罪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趋势。

一些不法分子转而利用普通发票做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扰乱了税收秩序。

对此,总局经研究决定选择建筑安装企业作为突破口开展对普通发票的专项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普通发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掌握不法分子利用普通发票犯罪的特点、趋势及成因,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推动治理整顿税收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总局的要求,切实把此项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一、组织领导鉴于绝大多数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辖,而其取得的用于工程成本项目的发票大多数是由国税部门管辖的工商企业提供的实际情况,总局要求本次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必须由各地国、地税部门协调合作开展。

各地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国、地税部门的分工是:地税部门确定检查对象,负责发票原始信息的采集工作并转交国税部门;国税部门负责对地税部门采集的发票进行协查并及时反馈协查结果。

国税发[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颁布时间:2011-2-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着力从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根本性措施上解决发票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2010年12月16日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召开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

会议对加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制度建设和根本性措施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2011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做了统一部署。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国阅[2010]124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精神,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必须高度重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2008年11月以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区、各部门精心组织,通力合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显薯成效。

但是,目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尚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还没有从制度上和机制上解决引起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性和源头性问题,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切实提高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抓住要害、重点推进。

对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着力在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根本性措施上下功夫,着力在解决发票违法犯罪突出问题上下功夫,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积极的行动,扎实深入地推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争取取得更大成效。

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整治工作(一)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整治工作。

一是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发票犯罪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采取有效措施打源头、端窝点,联合查办一批发票犯罪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深化巩固整治成果,确保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2010-06-01 阅读次数:1548 [ 字体大小:大中小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第六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5号)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是指国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或者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和真伪识别等专业知识,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普通发票的真伪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识别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文书的活动。

第三条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是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管理工作。

普通发票鉴定工作不得委托中介单位或个人办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中介单位或个人的聘请进行普通发票鉴定。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并指定1名有《税收执法资格证》、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负责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日常工作。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专职工作人员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更换。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级国税机关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负责领导和审批工作,征管处(科、股)长负责审核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调查、鉴定、移送和归档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关 根 据 领 购 单 位 和个 人 的 经营 范围 和规 模 , 认 领 购 发票 的 种 类 、 件 程 序 说 明资 料 报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按 照规 定保 存 、 送 开 具 确 并 报
数 量 以及 领 购 方 式, 5 工 作 日 在 个 内发 给 发 票 领 购 簿 。 发票 的数 据。 国家 推 广 使 用网络 发 票 管理 系统 开 具 发票 , 体 管 理 办 具
行 以来 , 着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 理 办 法 在 执 行 中出现 了不 少 亟 待 ◎新 办法进 一步细化虚 开发票的违法行 为 随 管 解 决 的问题 : 是 制 售 和 使 用假 发 票 、 依 法 开 具 发 票 等 违 法 行 为 一 不
花 样 翻新 且 日益 严 重 , 理 办 法 规 定 的防 控 措 施 亟 待 相 应 完 善; 管 二
品 、 供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以 及 从 事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的书 面 证 明 、 办 人 提 经
修 改 后 的 新 办 法 进 一 步 加 大 了 对 发 票 违 法 行 为 的惩 处 力 度 ,
身 份 证 明 , 接 向经 营 地 税 务 机 关 申请 代 开 发 票 。 照 税 收 法 律 、 直 依 行 对 虚 开 、 造 、 造 、 让 发 票 违 法 行 为的 罚 款 上 限 由5 元 提 高为 伪 变 转 万
新 办 法 对 虚 开 发 票 的 违 法 行 为 作 了进 ~ 步 细 化 , 强 可 操 增
作性:
是 对 发 票 违 法 行 为 的处 罚力 度 偏 轻 , 以 有 效 惩 处 和 制 止 发 票 违 难
第 二 十 二 条 任 何 单位 和个 人不 得 有 下 列虚 开 发 票行 为 : ) ( 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渝国税函[2004]682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4]68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精神,市局下发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渝国税函〔2004〕332号)。

通知下发后,部分区县(市)局和纳税人对旧版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为了保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了减少损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在2005年继续使用。

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其他各类旧版普通发票,由于部分区县(市)局和纳税人尚有一定数量的库存,为避免浪费,在不影响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可延期使用到2005年3月31日止。

三、上述准予延期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3种发票外,其他普通发票只限定在重庆市范围内使用,涉及到跨重庆市外的经营活动以及付款方要求索取新版普通发票的,经营者以及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新版普通发票。

四、由于普通发票换版工作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各区县(市)局接此通知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国税局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宣传解释,做好新、旧版普通发票使用的衔接工作。

希望各区县(市)局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计划管理,在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前,发票的印制计划应严格控制在1个季度内。

今后如因计划不周而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各地自行负责。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鲁国税函[2008]286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8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发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

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应紧密结合当前实际,深刻剖析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要充分认识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普通发票的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并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要充分考虑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普通发票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照省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要求,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组织业务骨干对近年来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和梳理,查摆问题,剖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改进和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

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总局“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和省局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和办法,为基层国税机关加强发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依据。

要积极探索研究信息化条件下普通发票管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普通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协调统一,将发票管理贯穿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中,齐抓共管,努力营造和谐的普通发票管理秩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成文日期:2011-02-14 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最新发票管理办法

最新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为进一步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外,下同)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普通发票开具范围我省国税系统监制的普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州范围内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报送发票使用情况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向国税机关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除外。

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在当月使用完的,应于当月重新领购发票时填报;领购普通发票跨月使用的,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上月发票使用情况。

正常开业的定期定额管理个体工商户在重新领购发票时填报。

纳税人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后,不再报送《普通发票验旧表》或《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

三、申请代开发票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材料;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有关合同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无合同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收付款证明,或者提供原购货发票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售前货物存放地或劳务发生地书面说明,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申请代开发票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京地税票[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9〕9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现行税控机打专用发票中增设十六种最高开票限额分别为壹万元和壹拾万元版的发票,以遏制通过套购发票用于倒卖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一)新增限额版税控机打专用发票名称分别如下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3.《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4.《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7.《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8.《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9.《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0.《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13.《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4.《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二)关于领购税控机打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1.对于新登记企业(新办户),应按照首次供应一包(本/卷)的原则供应壹万元版发票;对于经营规模确实较大的纳税人,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向其供应一包(本/卷)壹拾万元版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1.21
•【文号】国税函[2008]948号
•【施行日期】2008.1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票据,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有税务机关反映,在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对查获的假发票进行真伪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

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浅析虚假发票的反治机制的构建

浅析虚假发票的反治机制的构建

刷的真发票 ,但是反应 出来 的业务有 虚假或 者与 实际 的情 况不 符合 ;第 二 ,大票 属 于真 的发 票 ,所反 应 的业 务也 真 实情 况 , 但 是开票方不是从 税务 机关领取 而来 的 ,可能是 从其他 单位借
用而来的 。 虚假发票违法犯罪 活动猖獗 的原 因探讨 : ( 一 )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遵纪守法 的意识较弱 ,诚信 经 营 的思想不足 ,导致 的虚假 发票市 场 的产 生。虚假发 票市场 的
虚 假 发 票 是 指 具有 下 列 两 者 情 形 之 一 的 : 假发票 :发票本身是 假 的,属 于伪造 的 、非税 务机 关监 制
的 “ 假发票”; 真票虚开 :第一 ,发票 是 国家 的税务 机关依 法制 定企业 印
《 办法》 ) 中针对发票违法行 为加大 了处罚 又比如 ,持有假发票 的行为 ,在刑 法修正 案 ( 八 ) 中以前 是没明确认定 为犯 罪 的。刑法修 正案 ( 八 )之前 的刑法 只规定 了如何处罚伪造以及 出售 发票 的行为 ,对 持有假 发票 的行为仍 是空 白。2 0 1 1 年 5月 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 案 ( J k ) 修订后 ,为 更严厉打击发票类 的犯 罪 ,刑法 修正案 中增加 了持有 伪造发 票 的罪名 ,对持有伪造 发票数 量较大 的 ,将被定 为持有伪 造发 票 罪 。可判 2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 通过法律 的手段建立健全虚假发票反治机制是必要条件 。
[ 2 0 0 8 ]9 4 8 号 )精神 ,对查获的发票进行真伪鉴定 由税务 机关 负责 J 。公安和移动通 信部 门应该积 极配合税 务机 关执法 深挖 发送发票违法信息源头 ,有效阻截 发票违法信息 。 ( 三 )加快征税信 息化建设和征税制度的完善 。 1 、引进国外先进经验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税收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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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94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11.21
【实施日期】2008.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有税务机关反映,在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对查获的假发票进行真伪鉴定。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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