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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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
针对全区煤炭资源配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 50号)的内容进行调整。现就完善我区煤炭资源配置管理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加强煤炭矿业权管理。煤炭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指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煤炭矿业权,是煤炭探矿权与煤炭采矿权的合称。煤炭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勘查煤炭资源的权利;煤炭采矿权,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采矿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煤炭的权利。
煤炭资源风险勘探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暂由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代政府持有探矿权,并安排专项资金委托有资格的勘查单位实施勘查。风险探矿权(包括协议出让、申请探矿权)不得擅自转让(包括以股权变更、公司重组、合作等名义将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折算为企业资产),如擅自转让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风险探矿权的处理,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
第二条煤炭资源配置采取行政配置和市场化配置2种方式。配置煤炭资源应当坚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从严从紧、以市场价格配置;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坚持合同管理、动态监管、项目跟踪、合理调配;坚持保障国家煤炭调出需求与提高就地转化率相结合等原则。
煤炭资源价款的标准,按照当期市场价格确定。原则上以采用招拍挂形式形成的价格确定同区域、同类煤种的价款标准,并依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年度价款标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于每年1月份发布。
价款缴纳方式。行政配置的煤炭矿业权应缴价款,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11] 63号)规定的价款标准以内部分,仍按原办法缴纳;超出部分,在煤矿投产后按照吨煤收取,并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一并平衡考虑,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市场配置的煤炭矿业权价款缴纳方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煤炭资源开发规划及矿区开发时序,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工业局)拟定年度招拍挂区块、配置区块、配置总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行政配置煤炭资源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配置给直接转化煤炭资源的电力、煤炭深加工等项目(配置范围详见附件)。焦炭、兰炭等低水平的转化项目,不予配置。煤炭转化项目的资源配置量按照原配置计算办法,根据项目用煤量以1:1的比例配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园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打捆计算投资总额配置资源给园区,比照“内政发[2009] 50号”文件有关精神,每投资20亿元配置1亿吨煤炭资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与获得配置资源的企业(园区)签订协议,明确其责任和要求。
对于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大的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政府通过资源性收益建立产业发展资金,采取风险投资、资本金补贴、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不再配置煤炭资源。产业发展资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从拍卖所得煤炭资源收益金地方留成部分,按照1:1的比例分成后分别建立,并纳入同级预算
管理。自治区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我区没有煤炭资源的地区发展上述产业。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严格按照“内政发[2009] 50号”文件规定已配置(已拥有)煤炭资源的企业,新上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项目,必须先利用已有的煤炭资源,按照1:2的比例计算抵减量;如资源不足的,按照1:1的比例配置煤炭资源。
鼓励拥有煤炭资源的企业进行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优先安排煤炭深加工项目。对综合利用低热值煤、煤泥、洗中煤、煤矸石等的企业,优先安排煤矸石、煤泥电厂等转化项目,但不再重新配置煤炭资源。
第六条对焦煤(含1/3焦煤)、肥煤、富铝煤、富锗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类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新配置的煤炭资源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100%;已配置该煤类煤炭资源的企业,要逐步提高就地转化率。自治区将适时出台保护性开发利用政策。按照1:1的比例,富锗煤炭配置给具备转化能力的企业,富铝煤炭定向配置给利用粉煤灰提取氧化铝、莫来石等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未配置过富铝煤炭资源的项目,鼓励构建煤一电一氧化铝一体化项目。
第七条应当由国家核准的煤炭转化项目,在取得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后,才具备配置煤炭资源的条件。自治区权限内核准的煤炭深加工项目,工程进度应当达到主设备全部订货且实际投资额完成批准投资总额的50%以上,才可配置煤炭资源。对于褐煤提质项目,其单套装置的规模和能效必须达到国家能源局颁布的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标准,产业化的生产线能够实现稳定运行,才可配置煤炭资源。
为保证煤矿项目与转化项目同步推进,在转化项目立项的同时,可以预配置煤炭资源给自治区指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转化项目企业签署协议,由国有独资
公司持有矿权,并与转化项目企业开展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待转化项目进度达到相关要求后,国有独资公司将煤矿项目平价转让给转化项目企业,其间涉及的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煤矿项目申报开展前期工作及被核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关于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二)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配置煤炭资源的文件或者煤炭矿业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
(三)达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企业(园区)所签订协议或者煤炭矿业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加强对已配置煤炭资源的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已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先行开展清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工业局)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监察厅、审计厅进行核查,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对于已配置煤炭资源的转化项目,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产但建设规模未达到已配置量的,超出部分全部收回,或者由企业按照当前市场价格支付超出部分全部矿业权价款后,方可依法开采;未建且不继续建设的,要全部收回配置的煤炭资源;褐煤提质项目必须达到国家能源局颁布的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标准,建成3年内不能实现稳定生产且达不到标准的,收回配置的煤炭资源。
(二)对于已配置煤炭资源的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甲级知名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经自治区审计厅确认后,项目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算配置煤炭资源量,多退少补;投资额不足20亿元的,收回配置的煤炭资源,或者由企业按照当前市场价格支付矿业权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