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解释(最新)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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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构成的合同诈骗罪严重危害了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和谐。
怎么样才算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呢?合同诈骗罪有哪些法条呢?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有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及其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诈骗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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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的行为。
在我国,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构成诈骗罪的要件和应用有如下规定:
1.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2.欺骗手段:诈骗罪需要采用欺骗的手段,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编造文书等方式来欺骗被害人。
3.财产损失:诈骗罪需要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即被害人因为被诈骗而损失了财产。
4.主观故意: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人需要有故意实施欺骗行为的主观意图。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某些具体情况下的诈骗行为的认定和应用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情感诈骗、网络诈骗、贷款诈骗等。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在适用诈骗罪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判断。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诈骗罪的要件,且有
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成立,法院将定罪并根据犯罪的情节、手段、结果等因素进行量刑决定。
总体来说,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构成罪的要件和一些具体情形下的适用,旨在保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维护公平正义。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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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导读:根据司法解释个人诈骗金额超过五千元以上、单位诈骗非法获得吴万云以上的满足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其他诈骗案件,若是受害人并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此诈骗案时并不会立案。
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就会立案追诉了。
2、单位领导人员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以上的,就会被立案追诉。
二、合同诈骗罪的主要形式有哪些?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三、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量刑标准是什么?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五千元的,单处罚金刑;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为拘役刑;一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二百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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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本月修正2023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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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 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诈骗手段日益复杂,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打击和预防诈骗犯罪行为,司法部门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案标准。
本文将介绍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并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
2. 最新诈骗罪的定义最新诈骗罪是指利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通过欺骗、诱骗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他人中获取财物的行为。
最新诈骗罪分为多个类型,如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投资诈骗等,针对不同类型的诈骗罪,立案标准也有所不同。
3. 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3.1 虚构危险情况立案标准之一是虚构危险情况,即犯罪嫌疑人通过电信手段,谎称受害人面临严重危险,诱骗其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具体可以有以下情况:- 虚构受害人的亲属被绑架或遇险,要求受害人支付赎金;- 虚构受害人欠款被追债,威胁受害人必须偿还;- 虚构受害人涉及非法活动,要求受害人支付保护费等。
3.2 制造紧急情况立案标准之二是制造紧急情况,即犯罪嫌疑人通过电信手段,利用受害人的紧急心理,故意制造事故或紧急情况,引导受害人将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交给自己。
具体可以有以下情况:- 假冒医生,诱导受害人购买高价药物或医疗器械;- 假冒法院、公安等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受害人缴纳罚款或保证金;- 假冒商家,谎称受害人的账户异常,引导受害人提供银行卡号码等。
3.3 虚假认证授权立案标准之三是虚假认证授权,即犯罪嫌疑人通过电信手段,冒充受害人的身份或他人的身份,以取得受害人财物的控制权。
具体可以有以下情况:- 使用冒名顶替的联系件,冒充受害人申请贷款;- 利用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冒充受害人进行网络交易;- 冒充他人身份,欺骗受害人提供银行账户密码等。
4.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4.1 虚拟财产交易诈骗立案标准之一是虚拟财产交易诈骗,即犯罪嫌疑人在虚拟世界进行交易时采用欺骗、诱骗等手段,非法获取受害人的虚拟财产。
电信诈骗犯罪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整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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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整理(最新)
以下是电信诈骗犯罪相关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1.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指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2.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一:为实施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犯罪,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依照该条规定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标准、办理程序以及量刑等方面的问题。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量刑规定。
数
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或者骗取财物情节较轻的,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常见问题的规定:对于处
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司法实践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包括案件受理、取证、审理等方
面的问题。
以上为目前常见的电信诈骗犯罪相关的法条及司法解释,具体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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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ing a person is of course not by his statements, but by his actions, not by what he claims to be, but by what he does and what he actually i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审理的司法解释是可以促进法官断案的,当司法解释当中对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包括对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规定,还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怎样认定以及怎样定罪量刑,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有关于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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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一、前言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1.涉嫌合同诈骗金额在二千元其他的;2.涉嫌合同诈骗数额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造成被害人较大经济损失的;b.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c.合同诈骗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d.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认定1.明知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的帮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a.提供虚假合同、印章、证件、发票等欺骗手段的;b.为他人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等便利条件的;c.帮助他人转移、隐匿、销毁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d.其他帮助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情形。
2.合同诈骗罪的共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四、合同诈骗罪的具体适用1.虚构合同主体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3.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4.使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诉讼程序1.公安机关对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收集、固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合同诈骗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及时提起公诉。
3.人民法院对合同诈骗案件,应当依法审理,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六、结论本解释旨在明确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共同犯罪认定和具体适用等问题,为依法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提供司法依据。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照执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最新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最新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a806318bcc7931b764ce151c.png)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最新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2020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诈骗罪13个司法解释
![诈骗罪13个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22cb64ddaa00b52acfc7ca1a.png)
诈骗罪13个司法解释、27个指导案例、6个典型案例、20个司法观点集成一、诈骗罪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一)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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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司法解释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以欺诈手段取得他人
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266条诈骗罪司法解释是指,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案件事实,
综合运用刑法第266条解释,由国家有关法律部门研究、发布的具体
的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从定义上看,诈骗罪可以用普通话表述为“以欺诈手段取得他人财物,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案件涉及大量财物损失,则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有期徒刑,最高可达十年。
这表明,我国
刑事司法机关对诈骗罪是采取严厉打击的立场。
第266条诈骗罪司法解释的主要要素包括欺诈方式和财物数额。
欺诈
方式主要涉及使用虚假信息或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等行为,财物数额
主要涉及取得的财物数额,以及决定定罪和处罚量刑的财物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起诈骗案件属不属于第266条诈骗罪司法解释,应首先查明案件是否涉及欺诈行为和财物,以判定案件是否属于诈骗罪;其次,根据案件的情节和数额,分析是否属于第266条诈骗罪司
法解释。
此外,当案件发生时,若有其他犯罪行为存在,应考虑犯罪成因和行
为结果,如盗窃、侮辱、威胁他人等行为,以确定犯罪性质,根据肇
事者的犯罪行为情节和财物数额,对其进行分类认定。
总而言之,第266条诈骗罪司法解释是表明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对诈骗罪是采取严厉打击的立场,强调依法惩处处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把考虑定罪量刑和犯罪报应作为良好的法律意识,以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
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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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合同诈骗认定中,需要考察⾏为⼈的哪些因素呢?请看下⽂:1、⾏为⼈在签订合同时有⽆履约能⼒。
⾏为⼈的履约能⼒可分为完全履约能⼒、部分履约能⼒和⽆履约能⼒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但⾏为⼈⾃始⾄终⽆任何履约⾏为,⽽以欺骗⼿段让对⽅当事⼈单⽅履⾏合同,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有完全履约能⼒,但⾏为⼈只履⾏⼀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的⽬的旨在毁约或避免⾃⾝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为;如果其部分履⾏意在诱使相对⼈继续履⾏,从⽽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3)有部分履约能⼒,但⾏为⼈⾃始⾄终⽆任何履约⾏为,⽽以欺骗⼿段让对⽅当事⼈单⽅履⾏合同,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4)有部分履约能⼒,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或完全未履⾏,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为;但是,如果⾏为⼈的履约⾏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在于诱使相对⼈继续履⾏合同,从⽽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5)签订合同时⽆履约能⼒,之后仍⽆此种能⼒,⽽依然蒙蔽对⽅,占有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6)签订合同时⽆履约能⼒,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具备了履约能⼒,并且有积极的履约⾏为,则⽆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有⽆诈骗⾏为。
诈骗⾏为绝⼤多数是作为,⽽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
其主要表现为⾏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从司法实践中看⾏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为,即使合同未能履⾏,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没有诈骗⾏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为也不⼀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
⼀般说来,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但是本⼈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以说明⾏为⼈⽆⾮法骗取他⼈财物的⽬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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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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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12.16•【文号】法发〔1996〕32号•【施行日期】1996.12.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保险诈骗罪数额标准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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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数额标准司法解释1. 保险诈骗罪的基本概念保险诈骗罪,这听上去有点吓人,但其实就是那些心思不纯、图谋不轨的人为了不正当的利益,故意伪造、隐瞒或者虚报保险信息,骗取保险公司的钱财。
咱们常说的“贪得无厌”,在这里就是这么个意思。
比如说,有些人为了多拿点保险金,竟然会故意制造一场假的事故,真是“心机深沉”啊!法律可是严厉对付这些人,毕竟“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那么,这个罪的量刑标准怎么定呢?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2. 数额标准的司法解释2.1 小钱、小心思:数额标准的起步首先,咱们来聊聊“数额”这玩意儿。
司法解释里说了,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就是用来区分不同情况的,简单来说就是金额的高低决定了你面临的后果。
有时候,数额小了,可能被判个轻点的刑罚;数额大了,那可就不好说了。
比如说,如果你诈骗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下,那可能就算个“小case”,处理起来相对宽松。
但如果你能骗到十几万,甚至几十万,那就“天高皇帝远”,后果可不太妙。
2.2 数额大的代价:重罚和严重后果一旦你触碰到大数额的界限,那可得“小心驶得万年船”。
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法律上可是认定为“较大数额”,这时的处罚就比较严厉了。
不仅仅是刑罚,连影响都大得多。
你可别小看这些数字,咱们的法律有时候就像“严师”,对这些问题非常严格。
金额越大,法律的打击力度就越强,而且这些人不仅要面临刑事责任,还要赔偿损失,这样的代价可是相当惨重。
3. 保险公司和受害者的角度3.1 保险公司如何应对诈骗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诈骗事件就像“狼来了”,他们可得提高警惕。
保险公司通常会设立各种防范机制,来识别和打击这些诈骗行为。
从细节上的核查,到专业的调查手段,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而且,保险公司也会对诈骗分子进行“无情打击”,以防止更多人效仿。
毕竟,谁都不想被“宰割”,对吧?3.2 受害者的心声对于那些真正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来说,保险诈骗可真是“雪上加霜”。
他们不仅失去了应有的保障,还可能因为诈骗行为受到牵连,真是“倒霉的接连不断”。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0bd4f5edad51f01dc281f1e2.png)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犯罪,就包括了盗窃罪、诈骗罪、交通肇事罪等等。
然而对于这些常见的犯罪,最高法除了给出了量刑意见规定外,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为的是可以更好的审理相关案件。
下文中,小编就为大家带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诈骗罪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诈骗罪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e6000f47336c1eb91a375d7c.png)
诈骗罪【释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d71f1332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07.png)
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保险诈骗罪是以虚假的保险去骗取公司以及公民的保险费。
那么,有关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1、本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利⽤、制造、虚构保险事故,骗取数额较⼤的保险⾦的⾏为。
2、法律依据:《刑法》第⼀百九⼗⼋条有下列情形之⼀,进⾏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投保⼈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的;(⼆)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对发⽣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的;(三)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编造未曾发⽣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的;(四)投保⼈、被保险⼈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的;(五)投保⼈、受益⼈故意造成被保险⼈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证明⼈、财产评估⼈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件,为他⼈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百⼋⼗七条利⽤计算机实施⾦融诈骗、盗窃、贪污、挪⽤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保险法》第⼀百三⼗⼀条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有下列⾏为之⼀,进⾏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保⼈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的;(⼆)未发⽣保险事故⽽谎称发⽣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的;(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的;(四)故意造成被保险⼈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的;(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损失程度,骗取保险⾦的。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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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gs are done well, that is, things are done in a timely manne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一直以来在我们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支付方式。
我们国家关于信用卡的相关犯罪行为也是存在的,比如说存在着信用卡诈骗罪当然信用卡诈骗罪不仅规定在我们国家的刑法当中,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很多人想知道,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一、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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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
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
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