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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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档案管理

办法

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进一步发挥档案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接受本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上级业务部门和档案管理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村(社区)收集业务档案,乡镇(街道)负责对业务档案进行整理和审核,县(区)负责指导和保管业务档案模式,明确各级对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导经办机构在业务经办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为实现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总体目标,各级经办机构要把业务档案管理列入本单位的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按照《规定》要求,落实专职或兼职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和场地设备,健全档案组织机构,统筹安排并不断推进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组织机构及检查考核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原则。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负责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日常管理指导工作由局综合处负责;市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以及对下级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县(区)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业务档案实施和管理工作并指导乡镇、村档案管理工作。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业务档案工作量情况设置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级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上级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七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参加档案业务学习和培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档案专业理论知识。

第三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内容

第八条各级经办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以下业务档案管

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一)档案管理领导责任制。

档案管理主管领导负责审定并组织施行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将业务档案的管理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完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对所属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年度考核,明确各档案管理环节工作人员职责,协调内部相关科室对档案资料交接、服务,逐步实现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

(二)业务档案登记制

为实现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提高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依照《档案法》和《规定》等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业务档案登记制度。制度包括:文件资料交接、档案移交、档案利用与效果、档案鉴定、档案销毁、档案装订登记、库房各项检测记录(安全情况、温湿度等)、档案工作重要活动记录等。

业务档案登记要明确责任,做到日常化、制度化。

定期对业务档案清点核对,达到归档文件与登记数字相符,并按月统计业务档案资料利用的件数。

(三)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

凡涉及到《规定》中的业务档案资料均应定期立卷、归档经办机构要制定科学的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流程和制度,相关业务科室和岗位须定期立卷,案卷要求保管期限划分准确、卷内文件排列科学有序、正确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封面干净规范、案

卷标题准确、装订结实、齐整。档案管理资料分类应严格统一,不同编目、编号、载体、门类、保管期限、接收和归档日期等应由移交和接收人员签字复核。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业务资料据为已有。

(四)业务档案保管制。

经办机构要制定业务档案保管、存放示意图、档案工作流程图,建立规范的全宗卷和归档文件目录。保证业务档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做到每日检查业务档案保存的物理环境、设备、设施情况,对业务档案受损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修复、复原、保护等安全措施。

(五)档案资料交接制。

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要办理交接手续。各科室、向档案室移交档案资料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填写移交表备查。

(六)档案保密制。

外部、内部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借阅、查询、利用制度,查阅档案只限在指定的阅览室内。

档案要及时入柜、入库,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档案库房重地,非因工作事宜不得进入。对违犯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七)档案借阅、查询、利用制。

业务档案的借阅、查询、利用,实行登记备案审批制度。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本职范围内的档案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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