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养老机构档案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老机构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分类管理、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老年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照护服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等各项业务档案。
第四条档案管理应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档案人员的职责,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养老机构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业务能力的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整理和保管能力;(三)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能熟练使用档案管理软件。
第三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八条档案收集(一)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归档相关资料,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二)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归档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收集工作的落实;(三)对于重要活动、事件,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形成专项档案。
第九条档案整理(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规则,对收集的档案进行整理;(二)档案整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三)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整理情况进行审核,确保档案质量。
第十条档案归档(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归档要求,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二)归档应填写档案归档目录,明确档案编号、名称、日期、来源等基本信息;(三)归档后的档案应按照分类顺序存放,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一)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二)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等设施,保持库房的清洁和温湿度;(三)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8月19日
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8月19日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业务档案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结合城乡居保业务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保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系指经办机构在经办城乡居保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专业性文字材料、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档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依法经办城乡居保业务的县级以上社保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城乡居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办机构应遵循“谁经办、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根据各自权限和保管范围保管业务档案,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程序开展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完整、安全,不得伪造和篡改。
第五条经办机构应实行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将业务档案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档案的归档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岗位职责、立卷归档、查阅利用、库房管理、保密、保管、移交、鉴定销毁等制度并认真落实,确保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要求,设置符合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磁、防鼠、防虫等“九防”要求的档案保管专用库房,库房面积应按不小于40㎡(使用面积)/万卷(库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少于20㎡)标准设立(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5kN/㎡,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kN/㎡)。
调阅室、办公室、档案库房应按相关要求分开设置。
档案库房应根据需要配备适用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硬件设备和档案管理软件。
档案柜架应符合《档案装具》(DA/T 6-1992)、《直列式档案密集架》(DA/T 7-1992)等要求,能满足未来不少于10年的存放需求。
居民养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民养老档案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家庭等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居民养老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二)全面、准确、及时、完整;(三)便于查阅,方便服务;(四)分类管理,科学有序。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居民养老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个人基本信息档案;(二)养老服务档案;(三)养老保障档案;(四)养老救助档案;(五)其他相关档案。
第五条居民养老档案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个人基本信息档案: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健康状况等证明材料;(二)养老服务档案:包括入住登记表、服务记录、护理记录、费用结算单等;(三)养老保障档案: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相关证明材料;(四)养老救助档案:包括救助申请、审批、发放等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档案:包括政策文件、工作总结、活动记录等。
第六条居民养老档案归档程序:(一)收集:由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家庭等机构和个人按照规定收集相关档案材料;(二)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三)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顺序、类别归档;(四)保管:按照档案保管要求,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档案查阅与利用第七条居民养老档案查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查阅,保护档案安全;(二)方便查阅,提高服务质量;(三)尊重隐私,保护个人信息。
第八条居民养老档案查阅程序:(一)申请:查阅人填写《居民养老档案查阅申请表》,说明查阅目的、范围和用途;(二)审批:档案管理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三)查阅:查阅人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查阅档案;(四)归还:查阅完毕后,及时归还档案。
第九条居民养老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查阅记录,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二)查阅人不得擅自复制、翻印、拍摄、借阅档案;(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查阅人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定(试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纸质档案包括业务经办过程中所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等纸质材料;电子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生成的各类业务数据和形像资料等。
第二条省、市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辖区内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档案的集中保管。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协助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纸质档案等相关材料的归集上报和电子信息档案录入等基础档案的保管工作。
村、社区应建立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并妥善保存。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将业务档案工作纳入单位议事日程、年度工作计划和单位发展规划,设立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
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能适应业务档案工作的需要。
档案工作人员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档案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设置规范标准的业务档案专用库房,能够容纳应接受全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
库房内应配置温湿度计、空调、去湿机、消毒灭菌机、灭火器、吸尘器等设施设备,并配备专用的铁制档案柜或者密集架,必须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虫、防鼠。
办公室、库房、查阅室按要求分设,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计算机、扫描仪、办公软件和业务软件等现代化管理设备,以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应建立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养老保险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养老保险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养老保险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养老保险会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养老保险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指导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 财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3. 档案室:负责养老保险会计档案的存放、保护、查阅和保密工作。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收集与整理(1)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收集养老保险会计档案。
(2)收集的会计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3)整理会计档案时,应按照会计档案的类别、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排列、装订。
2. 归档与保管(1)归档的会计档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填写归档登记表。
(2)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安全。
(3)档案室应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查阅与利用(1)查阅会计档案应经档案室批准,并填写查阅登记表。
(2)查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涂改、损坏档案。
(3)档案室应按照规定,对查阅者提供档案服务。
4. 销毁与销毁档案(1)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
(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五、安全与保密1. 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2. 档案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3.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达标验收
目录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3)二、业务档案保管制度 (4)三、业务档案工作保密制度 (5)四、业务档案统计制度 (6)五、业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7)六、业务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职责 (8)七、专职业务档案人员岗位职责 (9)八、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守则 (10)九、业务档案接收制度 (11)十、业务档案整理制度 (12)十一、业务档案利用制度 (13)十二、业务档案安全保卫制度 (15)十三、业务档案管理巡视检查制度 (16)十四、兼职业务档案员工作职责 (17)十五、档案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18)十六、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9)十七、业务档案借阅制度 (20)十八、业务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21)十九、业务档案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2)二十、档案管理流程图 (23)––1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1.及时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局工作计划, 纳入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立卷工作由各业务部门独立完成, 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业务经办部门实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努力实现各类业务档案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业务档案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并根据上级规定及时确定利用与交流的范围。
4.建立健全档案验收制度, 在接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时进行验收, 对不合格的应退回。
5.不断研究和改进业务档案的保护技术, 延长档案的寿命, 对已经破损和字迹褪色的以及圆珠笔书写的重要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
6、审慎鉴定剔除的业务档案。
对到期剔除的档案必须造具清册, 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鉴定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销毁时要指定监督人, 防止失密。
7、凡是单位或部门撤消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 转移利用关系时, 其档案要妥善整理, 并经领导批准后––2 ––办理相关手续。
业务档案保管制度1.业务档案保管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按照业务档案保管“九防”的要求, 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措施。
养老机构长护险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养老机构长期护理保险(长护险)档案管理,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长护险参保人员的档案管理。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养老机构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 养老机构负责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四、档案收集1. 档案收集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明、参保登记表、缴费证明、评估结果、护理记录、费用结算单、理赔记录等。
2. 档案收集要求:档案收集应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五、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原则:按照档案的生成顺序、类型、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排序、装订。
2. 档案整理方法:采用手工整理和电子档案相结合的方式。
六、档案保管1. 保管场所: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的专用档案室。
2. 保管期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3. 保管要求: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原则: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密性原则。
2. 档案利用程序:档案利用者应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3. 档案利用范围:仅限于长护险参保人员的个人档案、费用结算、理赔等。
八、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档案的销毁安全、合规。
2. 档案销毁程序:档案销毁前,应经档案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
3. 档案销毁方法:采用碎纸机、焚烧等方式。
九、监督检查1. 养老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附则1. 本制度由养老机构档案管理员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确保养老保险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法规遵循原则: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各项标准。
2. 完整性原则:养老保险档案必须完整无缺,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3. 准确性原则:养老保险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反映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
4. 安全性原则:养老保险档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5. 规范化原则: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必须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进行。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1.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养老保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2. 职责:(1)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负责养老保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负责养老保险档案的保管、维护和修复工作。
(4)负责养老保险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
(5)负责养老保险档案的查询、利用和提供咨询服务。
(6)负责养老保险档案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收集范围:(1)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登记、缴费、待遇发放等业务档案;(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档案;(4)其他与养老保险工作相关的档案。
2. 整理要求:(1)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系统性;(2)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3)档案装订整齐,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4)档案整理过程中,要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档案保管与维护1. 保管要求:(1)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霉等条件;(2)档案柜架应整齐排列,便于查找和存放;(3)档案应定期进行消毒、防霉处理;(4)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养老服务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服务站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养老服务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养老服务站所有档案的管理,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养老服务站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养老服务站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二)分类管理原则:按照档案的性质、用途、载体等进行分类管理,便于查找和使用。
(三)规范化管理原则: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四)开发利用原则: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养老服务站的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档案分类及编号第四条养老服务站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政策法规、工作总结、会议记录、文件材料等。
(二)人事档案:包括员工档案、退休人员档案等。
(三)财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凭证、账簿等。
(四)业务档案:包括养老服务记录、服务合同、客户信息等。
(五)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五条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编号规则,编号格式为:类别代码+年度+流水号。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一)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应归档的各类档案资料。
(二)收集养老服务站内部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
(三)收集与养老服务站业务相关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规则进行整理。
(二)档案装订整齐,标识清晰。
(三)电子档案应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四)档案整理完成后,进行审查、验收。
第八条档案收集与整理流程:(一)收集: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收集应归档的档案资料。
(二)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等整理工作。
(三)审查:对整理完成的档案进行审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四)验收:将审查合格的档案提交给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养老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养老人员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养老服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养老人员档案的全面、完整,不得遗漏、损坏、丢失。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伪造。
3. 系统性原则:档案管理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实现档案的分类、编号、存放、检索等环节的规范化。
4.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5. 利用性原则:充分利用档案资源,为养老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四、档案分类与编号1. 档案分类: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用途等,分为以下类别:(1)个人档案:包括养老人员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档案。
(2)服务机构档案:包括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规章制度、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档案。
(3)政策法规档案:包括国家、地方有关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档案。
2. 档案编号: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编号,编号格式为:类别编号+年份+序号。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1)个人档案收集:养老机构在接收养老人员时,应收集其身份证、户口簿、健康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
(2)服务机构档案收集:养老机构应定期收集、整理服务机构的相关档案。
(3)政策法规档案收集:养老机构应定期收集、整理国家和地方有关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档案。
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1)个人档案整理:将个人档案按照类别、编号进行整理,装入档案盒,标注相关信息。
(2)服务机构档案整理:将服务机构档案按照类别、编号进行整理,装入档案盒,标注相关信息。
企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确保养老保险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文件、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2. 职工养老保险登记、缴费、待遇支付、转移接续等业务档案;3.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待遇领取、待遇调整、去世待遇核销等档案;4.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投资运营、监督审计等档案;5. 其他与养老保险相关的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养老保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2.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养老保险档案的收集、传递、归档和日常管理工作;3.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投资运营、监督审计等档案的管理工作;4. 企业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企业应按照档案管理范围,及时收集养老保险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3. 档案鉴定:企业应定期对养老保险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企业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选择合适的保管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整洁;2. 档案查阅: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等依法享有查阅养老保险档案的权利。
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供档案查阅服务;3. 档案复制: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档案复制服务。
六、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档案法规定,经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报企业负责人批准;2. 档案销毁时应采用安全、环保的方式,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七、监督检查1. 企业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2. 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企业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养老保险业务的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基金管理、业务审批、监督检查等档案。
第三条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养老保险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养老保险业务活动的全过程;(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四)便于利用原则: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等环节应便于利用。
第二章档案范围第四条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范围包括:(一)参保登记类档案: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参保登记表、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二)待遇领取类档案:包括待遇领取人员基本信息、待遇领取申请表、待遇领取审批表、待遇领取通知单等;(三)基金管理类档案:包括基金收支明细、基金财务报表、基金审计报告等;(四)业务审批类档案:包括业务审批表、审批结果通知单等;(五)监督检查类档案:包括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措施等;(六)其他与养老保险业务相关的档案。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三)组织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和销毁。
第七条业务部门负责:(一)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业务档案;(二)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的保管、查阅等工作;(三)对档案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八条档案收集: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九条档案整理:档案收集齐全后,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规范化。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2004]25号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2004]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规程(暂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档案,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养老保险档案真实记录了经办机构从事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过程,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经办机构业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经办机构应遵循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把养老保险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列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确保养老保险档案的完整、安全,并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服务。
第四条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由各级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经办机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各级经办机构必须重视档案工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地区,经办机构可单独设立档案管理科(室)。
配备的档案管理人员须符合政治可靠、档案事业心强、熟悉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胜任档案工作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
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1、指导本级经办机构各职能科室做好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2、集中统一管理本级经办机构在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养老保险档案;3、提高档案利用率,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服务;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退休金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休金档案管理工作,保障退休金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退休金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退休金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退休金档案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档案。
2. 依法管理原则:退休金档案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3. 安全保密原则:加强退休金档案的安全保护,确保档案的机密性。
4. 完整准确原则:确保退休金档案的完整、准确,便于查阅和使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退休金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退休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退休金档案管理职责:1. 制定退休金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指导、监督各部门退休金档案管理工作。
3. 收集、整理、归档退休金档案。
4. 保管退休金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5. 提供退休金档案的查阅、复制等服务。
6. 定期对退休金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退休金档案的收集范围:1. 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申报材料。
2. 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档案资料。
3. 退休人员的退休手续办理材料。
4. 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调整、补发等材料。
5. 其他与退休金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退休金档案的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编目、归档的要求,对收集到的退休金档案进行整理。
2. 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规范。
3. 对档案进行编号、分类、归档,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退休金档案的保管:1. 严格按照档案保管规范,对退休金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2. 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温湿度控制器等。
3.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对档案进行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安全措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百家述评•27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出现,为人们提供养老保障。
我国人口众多,而且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因此,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人员增多,档案资料随之增多,会增加档案管理人员的压力。
而且档案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会使管理工作缺少规范性,致使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程缓慢。
所以,有关人员应该严格把控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工作的规范运行。
1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现在,参加保险的人员增多,而且参保人员来自不同的地区,那么就会使信息收集困难。
另外,由于农村人员的流动性大,导致缴纳保险存在不稳定性,业务档案容易出现断档情况。
我国的经济发展虽然呈现良好的趋势,但是城乡之间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不利于协调发展,伴随保险制度的不完善,阻碍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因此,有关人员应该积极主动学习先进的技术,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创新改造,更好的协调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2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1 档案室配置及物理环境问题在进行档案管理时,要设立专门的业务档案管理室。
档案管理工作由于缺少专业人员的管理,导致管理工作难以开展。
由于办理业务的人员增多,相关的文件也随之增多,这些文件中的内容都涉及人们的隐私,如果缺少专门人员的管理,文件丢失会使信息出现泄漏,给人们带来隐患。
而且文件的增多,也会使档案室处在拥挤的状态下,不利于文件的调取工作。
在进行文件的管理时,还应该注意文件的防潮、防虫的工作,对其中的环境应该进行系统的清洁工作,保证文件的完整性。
2.2 相关工作人员忽视工作重要性进行档案管理工作,能够帮助单位领导对业务的认识,为办理业务的人员提供良好的基础。
但是,从单位的管理中,可以看出有关员工忽视了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导致管理秩序混乱,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另外,管理人员的管理方式存在问题,工作分配出现不合理的现象,导致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下降,会使管理工作进展缓慢。
社区养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养老服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养老服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社区养老服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全面、准确原则;(三)安全、保密原则;(四)规范、高效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社区养老服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二)养老服务项目档案;(三)养老服务合同档案;(四)养老服务评估档案;(五)养老服务活动档案;(六)养老服务费用结算档案;(七)其他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档案。
第五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全面收集各类档案;(二)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三)档案收集应实行分类管理,分别立卷。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内容、时间、载体等特征进行分类;(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编号、登记;(三)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复制;(四)建立档案目录,方便查阅。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社区养老服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选择适宜的库房,确保库房安全、干燥、通风;(二)配备档案柜、档案架等保管设施;(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维护。
第八条社区养老服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查阅应办理查阅手续,登记查阅内容;(二)查阅档案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档案利用应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档案利用不得影响档案的保管和使用。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九条社区养老服务档案鉴定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二)鉴定工作应严格按照档案鉴定标准进行;(三)鉴定结果应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社区养老服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销毁档案前,应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二)销毁档案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或泄露;(三)销毁档案后,应将销毁情况登记备案。
镇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
镇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镇养老保险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镇养老保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稳定,需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并提高镇养老保险的管理效率。
本文将从镇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目标和意义、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档案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镇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二、镇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目标和意义1. 目标镇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为参保人员提供便利的服务,提高镇养老保险的管理水平,有效避免作假骗领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2. 意义镇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对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提高镇养老保险的管理效率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档案管理,可以加强对参保人员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可以提高镇养老保险的管理效率,保障经济资金的公正合理分配。
此外,还能够有效预防和打击作假骗领等不良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三、镇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遵从原则镇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
2. 公开透明原则镇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应该公开透明,保持档案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及时向参保人员和社会公众公布有关政策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安全保密原则镇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应当严格保护参保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严禁非法获取、利用或泄露档案信息。
4. 真实性原则镇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应当注重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杜绝虚假信息和造假行为,维护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
5. 便民利民原则镇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应当以便民利民为宗旨,为参保人员提供便利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
档案利用与服务
04
档案查询服务流程
申请查询
申请人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查询申请 ,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查询目的。
查询审核
档案管理部门对查询申请进行审核, 确保申请人身份真实并符合查询条件 。
查询处理
经审核通过后,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查 询需求,检索并提取相关档案信息。
结果反馈
档案管理部门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 人,并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成效
档案服务创新有效满足了群众多样化需求,提高了档案利用率,增 强了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案例三:解决档案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成功案例
背景
某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存在人员不足、设施陈旧、制度不 健全等问题。
实践措施
加大投入,补充档案管理人员,更新设施设备,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并加强档案业务培训和督导检查。
A 存储设备选择
选用稳定可靠的存储设备,如RAID 阵列、专用服务器等,确保数字化
档案的安全存储。
B
C
D
数据恢复演练
定期进行数据恢复演练,检验备份数据的 可用性和恢复流程的可行性,确保在真正 需要时能够迅速恢复数据。
备份数据存储
将备份数据存储在异地或不同介质上,实 现数据的容灾保护,确保在极端情况下数 据的恢复能力。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档案管理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档案管理概述 • 档案管理制度与规范 • 档案数字化管理 • 档案利用与服务 • 档案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 档案管理案例分析
档案管理概述
01
档案管理的定义与目的
定义
档案管理是指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 、保存、利用和处置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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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档案管理
办法
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进一步发挥档案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接受本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上级业务部门和档案管理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村(社区)收集业务档案,乡镇(街道)负责对业务档案进行整理和审核,县(区)负责指导和保管业务档案模式,明确各级对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导经办机构在业务经办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为实现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总体目标,各级经办机构要把业务档案管理列入本单位的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按照《规定》要求,落实专职或兼职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和场地设备,健全档案组织机构,统筹安排并不断推进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组织机构及检查考核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原则。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负责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日常管理指导工作由局综合处负责;市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以及对下级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县(区)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业务档案实施和管理工作并指导乡镇、村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业务档案工作量情况设置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级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上级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七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参加档案业务学习和培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档案专业理论知识。
第三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内容
第八条各级经办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以下业务档案管
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一)档案管理领导责任制。
档案管理主管领导负责审定并组织施行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将业务档案的管理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完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对所属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年度考核,明确各档案管理环节工作人员职责,协调内部相关科室对档案资料交接、服务,逐步实现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
(二)业务档案登记制
为实现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提高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依照《档案法》和《规定》等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业务档案登记制度。
制度包括:文件资料交接、档案移交、档案利用与效果、档案鉴定、档案销毁、档案装订登记、库房各项检测记录(安全情况、温湿度等)、档案工作重要活动记录等。
业务档案登记要明确责任,做到日常化、制度化。
定期对业务档案清点核对,达到归档文件与登记数字相符,并按月统计业务档案资料利用的件数。
(三)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
凡涉及到《规定》中的业务档案资料均应定期立卷、归档经办机构要制定科学的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流程和制度,相关业务科室和岗位须定期立卷,案卷要求保管期限划分准确、卷内文件排列科学有序、正确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封面干净规范、案
卷标题准确、装订结实、齐整。
档案管理资料分类应严格统一,不同编目、编号、载体、门类、保管期限、接收和归档日期等应由移交和接收人员签字复核。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业务资料据为已有。
(四)业务档案保管制。
经办机构要制定业务档案保管、存放示意图、档案工作流程图,建立规范的全宗卷和归档文件目录。
保证业务档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做到每日检查业务档案保存的物理环境、设备、设施情况,对业务档案受损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修复、复原、保护等安全措施。
(五)档案资料交接制。
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要办理交接手续。
各科室、向档案室移交档案资料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双方填写移交表备查。
(六)档案保密制。
外部、内部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借阅、查询、利用制度,查阅档案只限在指定的阅览室内。
档案要及时入柜、入库,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
档案库房重地,非因工作事宜不得进入。
对违犯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七)档案借阅、查询、利用制。
业务档案的借阅、查询、利用,实行登记备案审批制度。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本职范围内的档案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