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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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管理机构内部控制,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关于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专用会计软件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水市市直、县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预算控制

第一条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等管理制度。单位一切基金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条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制度。科学测算下年度基金收支情况,按照省厅规定的表式和编制要求,根据基金预

算编制原则和内容,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建立由单位领导负责,财务股牵头,相关股室参与分工合作的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条预算接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由上级预算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预算执行中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确保年度预算的完成。

第三章收支控制

第一条建立健全基金征缴收入、年度基数审核、票据、退费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基金的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审核、审核与付款结算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各项收入、支出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机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核算收入。

第四条各项基金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明确票据的购买、印制、保管、领用、核销、遗失处理、演变、归档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立票据登记簿进行详细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盗用。

第六条加强支出的审核控制。完善支出凭证控制手续与核算控制制度,及时编制支出凭证,保证核算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一条严格执行天水市资金管理中心制订的财务工作职责、业务流程,各司其职层层把关,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第二条财务股长负责财务筹划、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及经济活动分析工作,协调与中心其他股室的业务关系,负责与财政、银行、税务、审计等部门业务联系,向中心领导及相关会议出具各种资金报告。

第三条审核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正确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单据不能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需退还给有关人员更正修改后,再进行审核。

第四条期末在确认已无未记账的凭证后要及时生成和打印输出会计报表,并严格执行上报会计报表制度。上报的报表数据要准确、真实,严禁以统计数据代替财务数据。

第五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支、债权财务等会计账簿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出纳要妥善保管社会保险基金转帐支票、建立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所购票据时间、号码(废支票号码逐笔记录),作废支票及其存根要加盖

“作废”戳记并与银行对账单一并妥善保存。

第七条在转帐支票及原始凭证上加盖财务印鉴时,一是审支付单位申请,审请是否有理有据,二是审支付审批,看审批程序、权限是否正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八条会计业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装订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

第五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条会计档案包括存储会计数据和打印出来的各种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条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作为会计档案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每天登记并打印输出。做到日清月结。

第四条一般账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印;发生业务少的账簿可满页打印。

第五条手工事先作好记账凭证后,在录入记账凭证然后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保存手工记账凭证与机制凭证皆可。

第六条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七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股室保管一年。期满后,编造清册,移交单位档案部门保管。

第八条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外借的要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九条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十条对存档的会计资料要检查记账凭证上录入人员、稽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印章是否齐全,收付款记账凭证还要有出纳人员盖章。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十二条经领导同意的外借会计资料,应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档案借阅归还时要认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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