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标点符号用法总结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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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标点符号(部分)用法和相关术语

一、汉语标点的定义

用来表示语句的停顿、语气以及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

定性质和作用的符号。

二、标点符号的种类

(一)点号

⒈句号

⑴用于陈述句末尾,表示陈述语气。

⑵用于语气缓和的祈使句和感叹句末尾。

注:

当一句话的意思已表达完整时,就可使用句号。

⒉问号

⑴用于普通疑问句末尾,表示疑问语气。

⑵用于反问句末尾。

⑶用于设问句末尾。

⑷当问号作为标号用于句内(一般用于句内括号中),表示存疑或

不详。

⑸问号在连问或表达强烈疑问语气时可以叠用,但最多叠用三个问号。

⒊叹号

⑴用于感叹句末尾,表示感叹语气。

⑵用于语气强烈的祈使句或反问句末尾。

⑶用于拟声词

...后,表示声音短促或突然。

注:

a.叹号在表示声音巨大或声音不断加大,以及语气十分强烈时可以叠用,但最多叠用三个叹号。

b.当句子同时包含疑问和感叹两种语气(即惊疑)且都比较强烈时,可以使用“?!”的形式。

⒋逗号

⑴用于句内的一般性停顿。

⑵用于以下几种语法位置:

a.较长的主语之后;

b.句首的状语之后;

c.较长的宾语之前;

d.较长的主语、谓语或宾语中间(的停顿);

e.前置的谓语之后或者后置的状语、定语之前;

f.主语同位语或插入语的前后;

g.语气缓和的感叹语、称谓(呼)语或呼唤语之后;

h.带有语气词的主语(或其他成分)之后。

⑶用于“第”字头、“其”字头和“首先”等次序语之后。

⒌顿号

⑴用于并列的词语之间。

⑵用于需要停顿的重复词语之后。

⑶用于不带括号的汉字或“天干地支”等次序语之后。

注:

a.并列的词语一般要求词性相同。不同词性的词语一般不能并列使用。

b.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但若有其他附加成分(如括注),应用顿号。

c.相邻或相近两数字连用表示概数时不用顿号。若相邻两数字连用表示缩略形式时,应用顿号。

d.当并列的是句子

...,不用顿号。

..或分号

..,用逗号

e.“和”“与”“以及(及)”等连词之前不用顿号

..。

....,但可以用逗号

f.当并列的是主语

..同位语

.....时,不用顿号

....,用.

...、谓语动词

....或谓语补足语

逗号

..。⒍冒号

⑴用于总说性词语之后,引出下文,构成总分

..关系。

⑵用于“问、答、说、想、认为、指出、宣布、证明、发现、透露、

表明、例如”等提示性词语之后,引出下文。

⑶表示总结上文。

⑷用于需要说明或注释的词语之后,引出注释或说明。

⑸用于书信、讲话稿中称谓语或称呼语之后。

注:

a.“总之”“总而言之”“综上所述”“一般地说”“简单地说”等表总结或概括

的词语之后一般用逗号,不用冒号。冒号本身就有总结或概括上文的作用,用了冒号,就不应再使用总结或概括类词语。若这些词语与前面句

子联系紧密,则前面可用逗号;否则用句号。

b.冒号不与表示解释或说明的词(如“即”“乃”“就是”“也就是说”等)同

时使用。这类词之后如有停顿,应用逗号。(此处有争议

....

.....,但.赞成该观点。

..)c.“在×看来”“依×之见”“据××记载”等词语是前置状语,其后用逗号不

....

用冒号

...。

d.“指出”“认为”“说”等提示性动词,其后的语段如果包含多个句子,宜用冒号;如果只有一个句子,可用逗号。(由于对提示性动词无明确的

定义,再者对其后分别是一个或多个句子时,使用逗号或冒号说法不一;但个人认为以上做法较好。)

e.冒号的涵盖范围必须到句子末尾,不能只到句中。可以是一句话、几句话、一段话、几段话甚至整篇文章,但范围必须以句号结束,不能

是逗号、分号等。

⒎分号

⒈用于复句内并列关系分句(特别是当分句内部还有逗号时)之间

的停顿。(也有使用逗号的。)

⒉表示非并列关系的多重复句中第一层分句(最底层)之间的停顿。

⒊用于分项列举的各项之间。

注:

当分项列举的各项有一项或多项已包含句号时,各项的末尾不可再

用分号。

(二)标号

⒈破折号

⑴用于标示注释或补充说明。

⑵用于总结上文或引出下文。

⑶用于标示插入语。

⑷用于标示话题的转换。

⑸用于标示声音的延长。

⑹用于话语的中断或间隔。

⑺用于引出对话。

⑻用于引出分项列举各项。

注:

a.破折号标示插入语时,和逗号等价。

b.破折号用于引出下文时,下文一般是第三者转述,不用引号,且需另起一行。

c.破折号用于引出对话时,对话不使用提示语和引号。

d.破折号用于引出分项列举各项时,各项前不使用次序语,且每项须单独一行(中间项末用分号,最后一项末用句号)。

⒉括号

⑴括起注释或补充说明的内容。

⑵括起订正或补加的文字。

⑶注明引语的出处。

⑷括起要作注释或说明的词语。

注:

a.括号用于一般性(不重要的)注释,不视作正文的一部分,可不读出;破折号用于重要的注释,视作正文的一部分,要读出。

b.除数学、逻辑公式外,应避免括号(特别是同类型的括号)套用。必须套用时,宜采用不同形式的括号。

⒊引号

⑴用于直接引语两侧。

⑵用于需要强调的语段两侧。

⑶用于具有特殊含义的语段两侧。

注:

a.当引号中还需使用引号时,外层用双引号,内层用单引号。当引号需要多层嵌套使用时,最外层用双引号,并按照“双、单、双、单……“的

原则嵌套。

b.独立成段的引文如果只有一段时,段的首尾都用引号;不止一段时,每段的开头只用前引号,最后一段的末尾才用后引号。

c.带月、日的事件、节日或其他特定意义的短语(含简称)时,一般只标引其月和日的部分;需要突出和强调整个事件、节日或短语时,可

以一起标引。

⒋省略号

⑴用于引文的省略。

⑵用于重复词语或列举项的省略。

⑶表示对话中的沉默不语。

⑷表示对话中的断断续续。

⑸用于话未说完或行文未写完造成语意未尽的缺失。

⑹表示特定成分的虚缺。

⑺用于诗行、段落的省略(此时可连用两个省略号构成“十二连点”)。

注:

a.省略号连用不得超过2个。

b.省略号不得与“等”“等等”“什么的”“之类的”等表省略的词语连用。

⒌书名号

⑴用于各类书籍刊物或文件名。

⑵用于各种以文字、声音、图像表现的作品名。

⑶用于中文或大部分中文的软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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