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ppt)

合集下载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怎么承担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怎么承担

⾼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怎么承担⾼空抛物⾏为致使他⼈损害的,侵权⼈需要就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法确认具体侵权⼈的,该栋建筑物的使⽤⼈均为可能加害⼈,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怎么承担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怎么承担1、⼀般来说,⾼空抛物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法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进⾏补偿。

3、相关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五⼗四条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前款规定情形的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空抛物致⼈重伤或死亡犯什么罪1、⾼空抛物致⼈重伤或死亡的,将构成过失致⼈死亡罪、过失致⼈重伤罪。

2、相关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空抛物、坠物⾏为,切实维护⼈民群众⽣命财产安全7.准确认定⾼空坠物犯罪。

过失导致物品从⾼空坠落,致⼈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百三⼗三条、第⼆百三⼗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死亡罪、过失致⼈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空坠落物品,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的规定,以重⼤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般来说,⾼空抛物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进⾏补偿。

《加害人不明规则研究——以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为重心》读书笔记模板

《加害人不明规则研究——以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为重心》读书笔记模板

第五节法律的 公信力可能受 到质疑
第二节法律传承对 加害人不明规则接
受程度的影响
第一节法律文化对 加害人不明规则接
受程度的影响
第三节社会保障体 系对加害人不明规 则接受程度的影响
第二节加重了社会 人的行为负担
第一节司法实践中 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通过立法预 防高空抛物的目的
落空
第一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具备事实推定的条件
一事实推定的逻辑条件 二基础条件的证明标准 三两个“可能”在推定中的区别
第四节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 二被冤枉的系数
第一节加害人 绝对不明对归 责原则的影响
第二节加害人 绝对不明对责 任形态的影响
第一节加害人绝对不明对归责原则的影响
一归责原则适用的逻辑顺序与基础条件 二加害人绝对不明对归责原则的影响
精彩摘录
精彩摘录
这是《加害人不明规则研究——以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为重心》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 摘录。
作者介绍
同名作者介绍
这是《加害人不明规则研究——以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为重心》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谢谢观看
一利益平衡的语境错位 二利益平衡的界限模糊 三利益平衡的程序错位
第二节加害人不明 的抛掷物责任与财
产权益
第一节加害人不明 的抛掷物责任与民
事法律义务
第三节加害人不明 的抛掷物责任与行
为自由
第二节以户为被告 还是以人为被告
第一节原告无权选 择所诉的被告
第三节有无证据原 告都能胜诉的特殊
裁判结局
第四节有证据 可能不如无证
目录分析
第二节文献综述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与文献综述

安全教育主题班会 预防高空抛物PPT课件

安全教育主题班会 预防高空抛物PPT课件

七种最危险的高空抛弃物:
四、花盆 设定场景:台风、误碰、小孩玩闹等导致花盆下坠。 杀伤力:花盆下坠可致人死伤,车辆损坏。
七种最危险的高空抛弃物:
五、砖石 设定场景:新房装修材料堆放不规范导致部分砖石下落。 杀伤力:轻则致伤,重则致命。
七种最危险的高空抛弃物:
六、爆竹烟花 设定场景:阳台燃放烟花爆竹,火星四溅。 杀伤力:周围楼层居民受惊吓,可能引发火灾、伤害他人。
将黄某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刈一年十个高空抛物案例2017年5月18日李某某心情丌好到同乡毛某某家饮酒毛某某家的阳台正对重庆某中学的操场饮酒过程中李某某将一个空酒瓶扔向操场酒瓶爆裂后一块碎片飞溅到一个学生的后背没有造成伤害
安全教育主题班会
预防高空抛物
认识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居民陋习排行榜” 中排名第二。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极大 的社会危害。“苹果砸伤婴儿”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人们在为百日婴儿感到痛心的同时,一个有关城市高空抛物威胁人们 “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
高空抛物案例
市民李女士乔迁新居,需要将现在租住的生活用品搬下楼,家里 的窗帘杆较长,走楼道搬运不方便,干脆将窗帘杆从窗口往下扔。 不想闯下大祸,铁制的窗帘杆不但没有落到地上,反而搭在两根 高压电线之间形成短路,导致附近数百家居民停电甚至电器被损 坏。事故发生后,电力部门虽然及时修复了电路,但李女士向电 力公司赔偿了各种损失共计24万余元。
四.风雨天外出时,尽量避免在墙面老化的到施工、装修等可能产生坠物风险的场所,应注意观 察或绕行。
七种最危险的高空抛弃物:
七、晾(撑)衣竿 设定场景:遭遇台风、小孩玩耍或操作失误导致晾(撑)衣杆掉落。 杀伤力:带有金属弯钩的衣杆容易对人造成伤害,重则可致人死亡。

高空抛物安全教育ppt课件

高空抛物安全教育ppt课件

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聘请3名警察在不同案发地
点巡逻及部署。特别任务队成立18个月来,利用摄像机、望远镜
及夜视望远镜,在空置单位内不分昼夜监视,搜集证据,共侦破
12宗高空掷物案。
23
24
我们共同行动,拒绝高空抛物!
25
我们共同行动,拒绝高空抛物!
26
让我们共同拒绝高空抛物,还 社会一个良好环境!
4
• 瓷片案
• 2007年1月,一名女士抱着女婴经过广州市 荔湾区芳村一幢楼下时,一块由高空抛落 的瓷片打中毛太太怀中的女婴。事后,受 害方以共同危险行为为由,将该幢楼18户 人家告上法院,索赔5万多元。
• 玻璃案
• 2006年5月31日晚,深圳向南小学学生小宇 经过一幢名叫“好来居”的高层居民楼时, 被楼上掉下的一块方形玻璃砸死。小宇的 父母遂将好来居二层以上73家住户及物业 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多万元。
16
17
18
• 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 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 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 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 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 人当场送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 很大。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 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 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13
14
高空抛物,后果自负!!!
15
高空抛物,后果自负!!!
• 律师:肇事者要负刑责 •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旭阳
说,人们从楼上往下扔东西造成路人受伤 或死亡,这种结果往往是由于肇事者应当 预见但没有预见,或者能够预见但过于自 信。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应 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肇事者有可能被 判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ppt)讲诉48页文档

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ppt)讲诉48页文档
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ppt)
பைடு நூலகம்
讲诉
21、没有人陪你走一辈子,所以你要 适应孤 独,没 有人会 帮你一 辈子, 所以你 要奋斗 一生。 22、当眼泪流尽的时候,留下的应该 是坚强 。 23、要改变命运,首先改变自己。
24、勇气很有理由被当作人类德性之 首,因 为这种 德性保 证了所 有其余 的德性 。--温 斯顿. 丘吉尔 。 25、梯子的梯阶从来不是用来搁脚的 ,它只 是让人 们的脚 放上一 段时间 ,以便 让别一 只脚能 够再往 上登。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楼大厦林立,随之而来的是高空抛物问题日益严重。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不仅给受害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补偿责任适用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状与法律背景(一)现状分析近年来,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因素。

这些事件不仅包括抛掷物品造成人身伤害,还包括因高空坠物引发的财产损失。

由于抛掷物品的来源难以查明,使得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二)法律背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对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难题。

三、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一)责任主体的确定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如何确定责任主体是首要问题。

由于抛掷物品的来源难以查明,是否可以由建筑物使用人或管理人承担替代责任?这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二)证据的收集与认定由于抛掷物品的高度和瞬时性,导致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成为难题。

如何有效地收集和认定证据,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进行确定。

然而,由于损失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如何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与挑战(一)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现行法律对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难题。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由于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困难,往往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抛掷,物,侵权]抛掷物侵权责任[1]

[抛掷,物,侵权]抛掷物侵权责任[1]

抛掷物侵权责任[1]抛掷物侵权责任[1]抛掷物侵权责任[1]抛掷物侵权责任[1]一、争议点及解题进路公民因建筑物上抛掷之物遭受损害,如其能确定真正的抛掷者,此时仅构成一般的侵权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抛掷人对自己的过错的抛掷行为负责,这在法律上应无疑问。

但受害人在途经建筑物旁时,一般不会料到自己会遭此飞来横祸,因而在受损害之前大多不会也可能对其将来所受的损害来自何方预先作出判断;而在遭受损害之后,又因被砸伤、致残,或张皇失措,或神志不清,在导致死亡的场合更是不可能对抛掷物来自何处进行举证,而真正的抛掷者也多半不会主动承认自己是真正的加害人。

问题因此而生,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若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根据通常的法律情感,总觉对其不公;若由相关业主为个别业主的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买单”,则一者无异于是对真正行为人的放任,二者对绝大部分业主来说也不公平。

从价值判断上看,究竟应在此二者间作何权衡?第二,从请求权基础上看,受害人究竟应以何种理由为根据来判决相关业主承担责任?有认为可基于共同危险行为,有认为可基于建筑物责任,有认为可基于公平责任,或者,有观点干脆认为这里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责任问题。

这时又涉及如何处理价值判断(受害人保护)与法律逻辑的问题。

笔者以为,上述问题虽相互交织,但最终可归于这样的问题:对抛掷物责任,法律有无规定?若有规定,则只是一个如何解释的问题;若无规定,则可否经由漏洞补充而获得较为妥当的结论?找法的过程大体是一个遵从法律逻辑的过程,而解释或漏洞补充则主要涉及价值判断。

那么,抛掷物责任在现行法中有无明文规定,现行理论能否对其进行解释?二、抛掷物责任与现行法[2]如前所述,若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所谓的“抛掷物责任”仅是一个一般侵权的问题,没有任何特殊之处。

而本案所讨论的“抛掷物责任”的特殊性正在于,受害人很难或者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即抛掷人。

这里的“很难或不能”是以特定时空环境中的当事人的一般能力为判断标准的,是以“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为预设前提的。

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之

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之
万元。
案例三
要点一
总结词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无法确认加害人身份或无法查清 加害人过错时,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 任。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在某案例中,某小区的居民甲从窗口抛出一只烟灰缸,将 其下方的行人乙砸伤。由于无法确认具体是哪一户扔出的 烟灰缸导致乙受伤,且无法查清加害人的过错程度。最终 ,法院判决该小区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 赔偿责任,并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连带责任
如果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则由所有可能实施抛掷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 或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03
公平补偿
如果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且受害人的损失较大,则可以根据公平原则
,由所有可能实施抛掷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公平
补偿。
责任免除事由
01
02
03
无法查证
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损 害是由某个人的抛掷行为 造成的,则相关责任人可 以免除责任。
安装监控设施
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 ,及时发现和取证抛掷物 行为。
加强物业管理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 建筑物等公共场所的管理 ,防止抛掷物行为的发生 。
处理措施
及时报警
发现抛掷物致人损害事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 案,以便及时调查取证。
协助调查
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提供相 关证据和信息。
案例四
总结词
在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中,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 责事由两种情形。前者指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等情形 ;后者指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
详细描述
在某案例中,甲从窗口抛出一只花盆,不慎将路过的行 人乙砸伤。经调查,确认甲为加害人,但因当日突发台 风导致花盆被吹落。法院认为,台风属于不可抗力情形 ,甲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 。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城市生活中,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问题逐渐凸显,这不仅涉及到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也牵涉到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

本篇论文将探讨在面临此种情况时,如何合理且有效地应用补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通过研究现有法律规定、分析现实案例,进一步探讨并解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实际适用问题。

二、背景与意义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例频繁见诸报端,这既是公民生命安全的威胁,也是对法治社会的挑战。

针对这一问题的补偿责任认定及执行,既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引导。

研究其适用问题,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趋势当前国内外关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

国内学者多从法律条文出发,探讨其适用范围和限制;而国外学者则更注重从社会、经济、文化等多角度去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趋势将更加深入和全面。

四、法律规定及解析对于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例如,《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但这一规定在具体应用中仍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具体界定等。

五、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城市一高层住宅小区内,一不明物体从高空抛下,砸中行人李某头部,导致其重伤。

由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李某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索赔。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由该栋楼的所有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二:在另一城市,同样的情况发生后,法院在审理时考虑到抛物行为的具体情况、建筑物使用人的管理责任等因素,判决仅由部分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案例反映了不同情况下补偿责任的认定和执行,对于我们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楼林立,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

其中,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屡见不鲜,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

针对这一现象,如何合理、公正地确定补偿责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展开研究。

二、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及危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其中包括抛掷物品、高空坠物等行为。

这些行为往往会导致行人受伤、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尤其是城市中的高层建筑,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这些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补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及适用问题针对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做出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抛掷物品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同时,建筑物的管理者也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二)适用问题1. 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

这给受害者维权带来了困难,也影响了补偿责任的落实。

2. 证据难以收集:由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瞬间性和隐蔽性,导致证据难以收集。

这使得在追究责任时,往往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3. 补偿标准不统一: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标准,各地法院的判决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解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适用问题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和追究机制。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ppt)

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ppt)

精品实用课件PPT
27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 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精品实用课件PPT
28
案例评析:重庆“烟灰缸”案
1、判决结果:由一定楼上20户住户分担赔偿责任 2、判决的理由
(1)举证责任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实体判决上适用公平原则 3、存在的争议 (1)判决结果有“株连”之嫌 (2)判决结果放纵了违法行为
精品实用课件PPT
5
一、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痛
(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楼时代来临
精品实用课件PPT
6
高楼时代来临
精品实用课件PPT
7
一、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痛
(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楼时代来临 (二)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精品实用课件PPT
8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精品实用课件PPT
9
危险性越来越大……
精品实用课件PPT
42
思考题:
您认为除了依据《侵权责任法》救济高 空抛物的受害人外,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精品实用课件PPT
43
结论
➢风险发生后,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不是对行为人怎么去 惩罚的问题,而是对受害人怎样来进行救济。
➢侵权责任法主要不是制裁法,它是一部权利救济法, 更强调对权利受损者的救济。
➢ 可以防止可能的道德风险。 ➢ 便于促使业主间相互监督。 ➢ 能够更好地维护业主利益。
3、从承担责任的形式来看,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 赔偿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过错,具有惩罚性。 ➢ 补偿不以行为人过错为前提,具有救济性。
精品实用课件PPT
41
公平补偿原则:即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又对受 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有关当事人 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PPT课件

物件损害责任PPT课件
• 是古老的侵权行为类型,在罗马法上就有。但是随着现代 社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出现,责任人无法确定情况下, 纠纷多。
• 观点:
• 1、肯定说:(1)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理由: 不是侵权行为;易被接受;符合公平原则。(2)理论基 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为复合共有,所有人承担。 但全部由加害人承担。区别:补偿范围上
管理人、租赁、借用人等)
• 责任形态:补偿 • 免责: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 如、发生损害时不在建筑物内、根本没有占有该
物、位置不具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等。
四、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
• 第88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一)归责原则 • 过错推定 *《人身解释》相同 • 举证责任: • (二)构成要件 • 1、有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滚落、滑落或倒塌 • 2、损害事实:人身、财产 • 3、因果关系 • 4、堆放人有过错:堆放或管理不当或其他管理瑕疵 • 免责:自己尽到相当注意即无过失 • (三)责任主体:堆放人 *《人身解释》中所有人、管理
倒塌致害责任:
• 责任主体:其他责任人 • 如、年久失修原因、业主装修中擅自改变承重结
构等。
三、抛掷物损害责任
• 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 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 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 偿。
• (一)立法背景和相关建议
• 质量问题原因:擅自改变设计、偷工减料、 监管不到位等。预售房制度弊害大。
• 与建筑物脱落、坠落责任区别进行单独规 定。目的是作出严格的规定。
• (二)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 • 1、由于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直接关系的原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公益活动
物 业 公 司 提 醒
二、两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争议
(一)两个案例
案例一:重庆“烟灰缸案”
2001年5月11日凌晨1点,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 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抛掷的烟灰缸砸中头部,治疗终 结后留下了比较严重的残疾。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不 能确定是谁抛掷的烟灰缸并排除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根 据过错推定原则,除事发当晚两户不在家外,由一定楼上 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最后判决,包括精神抚慰金共 计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共同赔偿,案件受理费 及其他诉讼费,也由20名“嫌疑”、瓷片案)
单一性
无关联性 抛物者:故意或过失
其他人:无过错
共同危险行为
(如群殴致死事件)
复数性 有关联性
故意
案例评析:广州“瓷片”案
1、判决结果:法院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2、判决的理由:高空抛物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3、存在的争议:
貌似维护法律权威的判决却没有使弱者的 权利得到保障和救济。
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 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已经形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现代法治
规范公权 保障私权 打击犯罪
——行政法…… ——民商法…… ——刑法……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二)如何救济
没有明确的侵权人,谁来担责? 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痛 二、两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争议 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城镇人口 458438213,占36.22%。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城镇人口 665575306,占49.68%。 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3.46个百分点。
一、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痛
案例二:广州“瓷片案”
• 2007年1月,一名毛姓女士抱着女婴经过广州市荔湾区芳 村一幢楼下时,一块由高空抛落的瓷片打中毛女士怀中的 女婴。事后,受害方以共同危险行为为由,将该幢楼18户 人家告上法院,索赔5万多元。
•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扔瓷片行为不是18户人共同所为, 因此不算实施共同侵害,应属于普通侵权,应找到具体侵 权者由其赔偿。但由于证据不足、找不到扔瓷片的人,故 法院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危害之一:破坏环境
危害之二:损害财产
危害之三:危及人身
“抛砖砸死女婴”事件
——半截高空坠落的红砖就是12岁小男孩手中的“凶器”
一、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痛
(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楼时代来临 (二)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三)高空抛物的两种情形
两种情形
有明确责任人的高空抛物 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
(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楼时代来临
高楼时代来临
一、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痛
(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楼时代来临 (二)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危险性越来越大……
一个30克重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 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 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 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 使人当场死亡。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 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重庆“烟灰缸”案
1、判决结果:由一定楼上20户住户分担赔偿责任 2、判决的理由
(1)举证责任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实体判决上适用公平原则 3、存在的争议 (1)判决结果有“株连”之嫌 (2)判决结果放纵了违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 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案例评析:重庆“烟灰缸”案
1、判决结果:由一定楼上20户住户分担赔偿责任 2、判决的理由
(1)举证责任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实体判决上适用公平原则
小结:两个案例体现两种不同的司法价值取向
“烟灰缸”案
“瓷片”案
保护了受害者权利, 损害了无辜者利益。
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漠视了受害者的权利。
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法理分析 基本事实:高空抛物致人损害 正义性要求:有侵权必有救济
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法理分析
案例评析:广州“瓷片”案
1、判决结果:法院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2、判决的理由:高空抛物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 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 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高空抛物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区别
侵权行为人人数不同 侵权行为关联性不同
责任承担者的 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二、两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争议
(一)两个案例 (二)问题探讨
您比较支持哪种判决?请说说理由。
问题探讨:您比较支持哪种判决?请说说理由。
重庆“烟灰缸案”
广州“瓷片案”
•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不能确 定是谁抛掷的烟灰缸并排除有人 故意伤害的可能。根据过错推定 原则,除事发当晚两户不在家外, 由一定楼上20户住户分担对受害 人郝某的赔偿责任。
• 最后判决,包括精神抚慰金共计 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 共同赔偿,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 讼费,也由20名“嫌疑”被告分 担。
• 受害方毛某以共同危险行为为 由,将该幢楼18户人家告上法 院,索赔5万多元。
•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扔瓷片 行为不是18户人共同所为,不 算共同危险行为,应属于普通 侵权,应找到具体侵权者由其 赔偿。但由于证据不足、找不 到扔瓷片的人,故法院不支持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二、两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争议
(一)两个案例 (二)问题探讨 (三)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重庆“烟灰缸”案
1、判决结果:由一定楼上20户住户分担赔偿责任 2、判决的理由
(1)举证责任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就是原告在诉讼中,能证明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被告 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推定 被告有致人损害的过错,并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