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培训学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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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培训学校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合伙人共同签订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订立合伙协议人

创始合伙人姓名:(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合伙人姓名:(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合伙人姓名:(以下称丙方)

身份证号:

第二条合伙宗旨

按照合伙人自愿的原则,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优势和能力,创立合伙培训学校,共同创造劳动成果,把合伙人自身的价值体现出来,各创始合伙人为原始股东,按出资金额持有合伙培训学校股份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及责任。

第三条合伙培训学校名称:长沙市某某教育培训学校

主要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解放新村18号

第四条合伙培训学校经营项目和范围:中小学生校外文化辅导;中小学生托管;教育文化产品的开发与经营;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合伙期限

自2016年7月01日起,至2026年7月01日止,共十年。第六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创始合伙人出资金额及方式: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大写:拾万贰仟元整(¥102000.00元),折合股份51股(贰仟元计壹股),占合伙培训学校总股份的51%,此为原始股份。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60000.00元),折合股份30股(贰仟元计壹股),占合伙培训学校总股份的30%,此为原始股份。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大写: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元),折合股份19股(贰仟元计壹股),占合伙培训学校总股份的19%,此为原始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在合约签订后的3天之内自行存入三方商定的银行帐户上。

(三)本合伙共出资计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创始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全额返还(学校有偿还能力时)。

(四) 三方合伙经营期间,如非个人重新注入其他资金,经对方同意购买对方股份,否则三方股份比例不得变更。新引进合伙人所需股份,三方按照所持股份比例稀释给新进股东。

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按纯利润总额的100%进行分配,以各合伙人各自出资比例及所持有股份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一年进行两次盈余分配,每年的五月初和十月初为分配时间,具体分配日期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学校创办初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出资比例及所持有股份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单独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必须按比例在对方偿还债务之日起10日内向偿还债务方清偿自己承担的债务。

第八条入伙、退伙及退伙的结算、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新入伙人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自觉履行本合伙协议;

3. 新入伙人的出资额及所占公司股份的多少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公司当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协商决定;

4.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培训学校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合伙期间新入伙人的出资为公司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结束后,新入伙人的出资按新入伙人实际占有公司股份比例并结合公司当时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结算。

(二)退伙及退伙的结算。

1. 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的;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的;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培训学校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自愿退伙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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