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公共气象服务
三、公共气象服务—专业、专项工程气象服务
风能和太阳资源评估和预报服务 风能资源详查
为风电规划、风电场选址提供气候资 源评估服务: 千万千瓦风电基地:8个 地方政府风电规划:66项 风电场选址:300多个
效益
2011年风电气 象服务效益评 估显示,我国 风电行业气象 服务总体贡献 率为1.85%, 气象服务效益 值约为8.85亿 元。
服务行业:农业、水利、航空、海洋、交通、电力、城建、林业、工矿、能源、环保、 保险、旅游盐业,储运,卫生、体育等
面向农业和林业生产、农田建设和林业资源保护等,开展的农业气象服务。
面向大江大河、湖泊水库,提供重点流域面雨量和汇流、重点江河冰情、凌汛
监测和预报服务,以及重点城市的积涝预报和地表水资源定期评估分析等服务。
一样,具有公益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基本特征。
非竞争性:一个消费者对一种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影响其他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消费 和使用
非排他性:公众的任何一员都不能被排除在对该公共产品的消费之外,都可以享 受这种产品。
公共气象服务在保持气象服务公益性这一基本属性的同时,也表现出部分非公益性的 特点。
一、公共气象服务内涵
三、公共气象服务—决策气象服务
产品:《重要气象报告》、《气象信息专报》、《天气要情》、
《重要气象信息》、《天气实况》、各类预警信息、《天气快
报》……
平台 :MESIS(气象服务信息系统),建立数据环境统一、数据分 析算法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产品标准规范统一的体系架构,支持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决策气象服务一体化应用。
公众生活
行业安全生产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双百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双百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0.09.21•【文号】气发[2010]153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双百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0〕153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现将《中国气象局“双百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气象局。
2002年8月28日印发的《中国气象局特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气发〔2002〕27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双百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人才体系建设的意见》(气发〔2009〕25号),加强气象部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百计划”是气象部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计划,旨在加大高层次学科带头人的引进和培养力度。
“双百计划”由引进“百人计划”和选拔“百人计划”组成。
入选“双百计划”的人选(以下简称“双百人选”)包括海内外引进和气象部门内部选拔两种类型。
第三条引进的双百人选包括长期工作专家(以下简称“长期专家”)、短期工作专家(以下简称“短期专家”)等两种形式。
长期专家在气象部门工作的时间每年9个月以上,短期专家每年3个月以上。
选拔的双百人选包括现代气象业务各个重点领域的百名高层次学科带头人。
第二章入选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德优良,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二)业务科研水平高,具有带领团队解决气象业务发展中重大业务技术难题的能力。
(三)具备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经司局级单位推荐的特别优秀的副研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气发〔2019〕12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气发〔2019〕123号各省(区、市)气象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气象局修订了《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并制定了与其配套的《气象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9年12月30日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气象部门政府信息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部门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办公室是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承担办公室职能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门工作机构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二)组织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审查;(五)组织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六)监督考核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七)监督指导下级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办理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港口类作业气象服务指南
港口类作业气象服务指南1范围本文件提供了港口类作业的高影响天气种类和不利影响,以及气象服务主体、内容和服务方式的指南。
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海洋、江河、湖泊等港口、码头及临港区域作业的气象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港口类作业port operation在海洋、江河、湖泊等港口、码头及临港区域内,船舶进出港、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作业。
3.2高影响天气high-impact weather对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的天气。
注:广东主要包括暴雨、台风、大风、低能见度、雷电、高温、低温等。
3.3暴雨torrential rain24小时降雨量50毫米及以上的降水(含大暴雨、特大暴雨)或者1小时降雨量30毫米及以上的短时强降水天气。
[来源:GB/T33680-2017,2.4,有修改]3.4大风gale平均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或者阵风达到7级及以上的天气(包含台风大风、强对流大风、季风性东北和西南大风)。
注:蒲福风级与风速的对应关系参见附录A。
3.5台风typhoon带来风、雨、潮影响的热带气旋。
3.6低能见度poor visibility水平能见度小于等于1000米的天气。
3.7高温high temperature日最高气温达到或高于33℃的天气。
3.8低温low temperature日最低气温达到或低于5℃的天气。
4高影响天气4.1概述易对港口作业产生不利影响的天气,含暴雨、台风、大风、低能见度、雷电、高温、低温等。
4.2台风主要不利影响有:——船舶:影响作业人员视线,加大船舶航行和靠离的难度,并可能导致船舶偏离航道、断缆、失控,甚至碰撞码头岸壁、桥吊设备等;——货物:易导致装卸作业、堆码、苫盖停滞,对货物本身造成损害,可能导致货物(集装箱)坠落,易扬尘的货物(如矿砂、煤炭等)还会造成污染,被降雨积水或海水倒灌淹没导致运储过程中遇湿受损,加大遇水发生化学反应的危化品的存储难度,加大液货的装卸和传输难度;——人员:易导致作业人员及乘客的人身伤害;——港口设施:易导致电力线路中断,破坏通信基站,被降雨积水或海水倒灌淹没造成损毁等;——港口设备:易导致大型设备水平移动和倾覆,造成设备损毁,被降雨积水或海水倒灌淹没造成损毁等。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气发〔2018〕117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8〕117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减灾司、预报司、观测司、科技司、计财司、人事司、法规司:为加强气象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和集约化运行,强化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中国气象局组织编制了《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
经2018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8年12月21日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和集约化运行,强化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气象部门建设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信息系统是指由中央或地方投资、全国和省内统一布局的用于气象观测、预报、服务领域的信息系统,以及其它对全国或全省气象业务流程、政务管理有重要影响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气象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高效、充分共享、安全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气象信息系统的集约化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气象信息系统的集约化由气象信息业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各信息系统的主管职能机构和计划财务管理机构协管,气象信息业务单位进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预报与网络司负责组织制定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标准。
预报与网络司和省级气象信息业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信息系统集约化监督检查、考核及评估。
第七条办公室、减灾司、预报司、观测司、科技司、计财司、人事司、法规司和省级对应的气象信息系统主管职能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项目申报、验收、业务准入等环节的集约化情况把关;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信息系统的集约化情况监督检查,并协助做好集约化情况评估。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4.12.05•【文号】气发〔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加强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健全内部监管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4年12月5日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加强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健全部门内部监管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监督是指气象部门对所管理或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和自主设立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三条实施科研经费监督旨在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为扎实推进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服务。
第四条科研经费监督的执行主体是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各省(区、市)气象局(以下简称监督主体)。
科研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监督对象)是气象部门管理或协助相关部门管理的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发布日期】2015.03.12【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2015年3月12日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发展,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气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气象服务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象服务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气象服务信息的准确、及时、全面,提高气象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内部气象服务信息的管理,包括气象观测、预报、预警、气候分析、气象灾害评估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气象服务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气象服务信息管理;(二)科学管理,提高气象服务信息质量;(三)高效服务,满足社会需求;(四)安全保密,确保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本部门设立气象服务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气象服务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气象服务信息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气象服务信息管理制度;(二)组织、指导、监督气象服务信息管理工作;(三)审查气象服务信息产品的质量;(四)协调解决气象服务信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负责气象服务信息管理的培训和教育。
第六条气象服务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气象服务信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定气象服务信息管理细则;(二)负责气象服务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等工作;(三)负责气象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四)负责气象服务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五)负责气象服务信息管理的培训和教育。
第七条气象观测部门负责气象观测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传输,其主要职责:(一)按照国家气象观测标准,进行气象观测;(二)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输气象观测数据;(三)对气象观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
第八条气象预报部门负责气象预报产品的制作、发布和更新,其主要职责:(一)根据气象观测数据,制作气象预报产品;(二)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气象预报信息;(三)对气象预报信息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
第三章气象服务信息管理内容第九条气象服务信息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观测数据管理;(二)气象预报信息管理;(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管理;(四)气候分析信息管理;(五)气象灾害评估信息管理;(六)其他气象服务信息管理。
湖南省地方标准
湖南省地方标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 任务来源根据湖南省气象局《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湘气发〔2019〕39号)要求,规范本省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资料收集和资料处理、关键气象因子的选取和参数分析、报告编制等方面的内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湘市监标函﹝2020﹞21号)。
2.起草单位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湖南省气候中心。
3.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4.主要工作过程(1)项目立项目前,国内已有的相关标准有《QX/T 469-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总则》、《QX/T 426-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资料收集》、《QX/T 423-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报告编制》等行标,以及有安徽、贵州、山东等省份相应地标,这些标准、规范单独规定了可行性论证所涉及的资料收集,或者报告编制的要求,没有形成集工作流程、关键气象因子选取、技术路线和方法、论证报告编写等内容于一体的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体系,同时已有的地方标准都是根据自己省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应用服务需求、气候与地理环境等方面制定的,不能简单套用在我省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中。
2020年3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下达2020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湘市监标函﹝2020﹞21号),正式下达《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编制项目,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湖南省气候中心为负责起草单位。
(2)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10日,在长沙召开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初次讨论会,与会专家和领导同时对主编单位起草的本标准讨论稿进行了研讨,提出了完善意见。
主编单位根据会议精神和研讨结果,立即着手展开编写小组的讨论和修改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完成了正式的征求意见稿。
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指导目录2019年版
行政
处罚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条;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21
对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22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二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5
行政
许可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3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吉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pptx
第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 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要求,充分利用 气象数据和科学技术,结合本区域天气气候特点,提高气象信息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气象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开展气象数据共享服 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以及其他依法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数据。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 。
吉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
吉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8号
《吉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于场景、基于影响的气象信息服务技术,推进气象信息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领域气象信息服务能力建设,推进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 农业保险、黑土地保护、特色农业等领域中的应用,科学利用气象信息指导农业生产、调整农业结构,组织开展精 细化农业气象服务、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对区域内影响农产品品质的气候条 件进行评定,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第十三届全国气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暨第三届全国气象行业县级综合气象业务职业技能竞赛有关事项
附件:第十三届全国气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暨第三届全国气象行业县级综合气象业务职业技能竞赛有关事项一、竞赛安排(一)竞赛地点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二)竞赛日程安排竞赛日期:2018年11月中下旬,赛程3天。
表1 竞赛日程安排(三)代表队及参赛选手1.参赛资格本次竞赛面向各省(区、市)气象局以及气象行业其他部门所有从事县级综合气象业务(观测、预报或服务)的人员。
参赛选手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2)累计工作时间3年及以上。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已参加过三届全国竞赛或已在全国竞赛中取得个人全能前三名的人员不再参加本届竞赛。
2.参赛名额各省(区、市)气象局均组队参加竞赛,行业内相关单位可组队参加竞赛。
各代表队领队1名、教练1名、参赛选手3名。
3.参赛选手确定(1)各省(区、市)气象局参赛选手通过单位推荐和竞赛组委会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各省(区、市)气象局推荐两名参赛选手;竞赛组委会在各省(区、市)气象局所有符合参赛资格的人员中再随机抽取两名,其中一人由各省(区、市)气象局指定为参赛选手,另一人作为替补。
(2)气象行业其他部门自行推荐3名选手。
(四)参赛须知1.报到注意事项各参赛代表队应按时报到。
报到时,领队、教练、参赛队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确认后发给工作证、参赛资格证。
2.机考注意事项本次竞赛所有科目均采用机考,由竞赛组织单位提供竞赛环境,包括电脑、键盘、鼠标和竞赛系统。
二、竞赛内容与评分标准本次竞赛包含四个科目:综合业务理论、监测预警服务、装备技术保障、观测数据处理,总分400分。
表2 竞赛科目及分值(一)综合业务理论1.竞赛内容考查气象防灾减灾、气象为农服务、气象灾害风险业务和人工影响天气知识;天气学基本概念及天气分析与预报的基本思路、多普勒天气雷达和卫星气象应用基本知识、天气预报与气象灾害预警的规定和标准;综合气象观测基础知识、观测自动化相关知识及业务技术规定、数据质量控制与气象资料应用,探测环境保护有关要求,业务发展政策及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6.04.02•【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30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2日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质量,满足气象业务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规范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空间天气等气象业务的气象设备、仪器、仪表、消耗器材及相应软件系统。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在气象业务、工程设计建设中,应当使用具备有效许可证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第六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目录和取得或者注销、撤销许可的名录。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由生产者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三)产品满足国家标准、气象行业标准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四)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检测、销售、服务等体系;(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三类设备使用许可证的,应当符合国家武器装备、民用爆炸物品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3.09.28•【文号】气办发〔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的通知气办发〔202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气象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气象标准制修订工作,更好地发挥气象标准化工作对气象事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中国气象局对《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2023年9月28日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象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气象标准化管理规定》《中国气象局关于国家级气象标准化主要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气象标准是指由中国气象局组织编制或者归口管理的气象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气象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军民通用国家标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气象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施管理。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法规司),中国气象局分管职能司(以下简称分管职能司),中国气象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企事业单位),气象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以及全国气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以下简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以下简称干部学院)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气象标准制修订工作。
芜湖气象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引
气象监测信息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
2.《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录1)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3.《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芜湖市公共气象服务产品目录的通知》(芜政办秘[2010]43号)。
二、承办机构芜湖市气象局气象台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申报材料无五、服务流程芜湖市气象局气象台通过气象局门户网站及市气象局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六、服务时限即时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电话:(芜湖市气象局气象台)气象预报信息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发展,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气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第八条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四)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
第九条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使用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二)建立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三)遵守气象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条鼓励建立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doc
2018年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2018年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发展,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气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第八条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四)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
第九条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使用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二)建立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三)遵守气象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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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
(第27号)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发展,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和进
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气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第八条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要技术人员信息;
(四)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
第九条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
(二)建立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三)遵守气象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条鼓励建立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
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对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十一条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气象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制度和执业准则,促进气象信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的气象信息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主动申报、社会公众举报信息等多种渠道,广泛征集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信用信息,经核实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资料汇交共享平台,并制定数据汇交制度。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可无偿获取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
第十五条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
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第十六条禁止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点);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气象信息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气象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安全、保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